集体劳动关系管理教学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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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工会主席系列维权案整理自:施晓义、周松华:宁波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近日庭外调解,浙江在线,2006-07-13;周牧、郭龙:四川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将于本月12日开庭,四川新闻网,2005-10-10;郭京霞、吴晓向:北京一工会主席维权案终审胜诉,《工人日报》,2007-04-24。

宁波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

2005年12月,一起“宁波市工会主席维权案”,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关注。

原告彭某是哈尔滨人,2002年7月进入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品管部经理职务。2004年12月,经公司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

2005年6月至9月间,因母亲生病,彭某曾两次请假回老家照料。期间,公司总经理刘某宣布免去彭某的部门经理职务,降为化验员,并取消其经理级员工的补贴待遇,停发4个月工资。彭某遂向上级工会反映。后彭某身体不适,住院治疗2个月。

公司以彭某连续旷工74天、严重违纪为由,做出辞退决定,并于2005年11月30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彭某就此事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做出的免职决定和辞退决定,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即工会主席一届任职期满),补发工资,并赔偿其维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6年2月底,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决定,要求公司补足彭某工资差额和病假工资差额共5000余元,驳回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彭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彭某所说的请年休假、住院、上访维权等情况,均没有按照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属于连续旷工,时间累计长达7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公司免除彭某的部门经理职务,是因为他工作不称职,属于正常的企业内部人事调整。将彭某免职以及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是事出有因,公司本级以及北仑区上级工会对此也没有异议。彭某不能因为有工会主席的身份,就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特权。为此,被告方除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彭某认为,自己所受的遭遇,是因为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积极为员工争取权利和福利,结果新任公司领导不满,有意排挤所致。为此,原告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做出的免职决定和辞退决定,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即工会主席一届任职期满),补发工资,并赔偿原告维权所造成的1.6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公司未经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擅自免除彭某的职务,随意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以致最后无事实依据将其辞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原告的维权行为,不仅是个人维权,也是履行工会的职责,维护《工会法》的正确实施。

2006年4月26日,本案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长达4小时的庭审,应原、被告的要求,法官宣布休庭,择日进行法庭调解。后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未对外公布。

四川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

向禄金是成都锦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工会原主席。自2001年5月到2004年10月,在锦台公司担任工会主席。据向禄金称,公司有员工250~280人,而且自己也没有在单位兼有其他行政职务,所以自己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职工会主席。根据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照本单位副职配置;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但向禄金在担任这一职务期间,公司给他的仅仅是公司中层干部的待遇。

公司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做法,让向禄金感到恼火。于是,他多次向公司争取工会主席应得的待遇。“次数说多了,公司里面也感到烦了,于是就想办法要把我赶走。要我要么选择一个部门去上班当兼职工会主席,要么就走人。”由于事情发展到自己的饭碗都成问题,向禄金自然而然找到“娘家”——成都市总工会,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2002年8月,在成都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的专程协调下,向禄金得以留在公司,并继续担任公司工会主席职务。

虽然工作得以保留,但到了2002年9月,一件让向禄金更感憋气的事情发生了。“本来公司是以中层干部的待遇,给我发放各种酬劳,但经过自己争取法律赋予的权利后,公司反而将我的待遇降为工段长待遇,包括工资、养老保险金等大大下降。”向禄金举例说,2002年9月以前,其基本工资为1600元,同期公司副职的工资为2100元,相差500元。而2002年9月到2004年10月,他的基本工资降至1200元,与同期公司副职的工资相差达900元。在他任工会主席期间,各种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待遇加起来,总计达到了84988元。

后来锦台公司搬迁,公司多次通知要精减人员和进行人员分流。感到自己已成了一些人的眼中钉,向禄金不得不在2005年8月16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离开了公司。辞职之后,过去的顾虑也少了,他铁了心要讨个说法。在得到成都市总工会的支持后,9月8日,向禄金走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补偿自己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未享受到的公司副职的经济待遇等各项补偿金84988元。

向禄金与公司打官司引起了成都市总工会和蓉城律师界的关注。据向禄金称,成都市总工会法律部专门拿出1000元资助他聘请律师。向禄金的代理律师认为,这场官司的胜负并不重要,关键是作为企业曾经的工会主席的向禄金敢于第一个站出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不仅有给职工服务的责任,还有监督企业的职责。如果一个工会主席连自身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都不能维护,那么他怎样给企业职工维权呢?企业工会还能干什么?向禄金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对于公司的做法,公司现任办公室主任兼工会主席刘美华说:“我们公司目前的固定人员不到100人,就是向禄金任工会主席的时候公司也没有达到200人。所以,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可以不设专职工会主席,既然不是专职工会主席,那就应该干些别的工作,为公司创造效益。”

刘美华称,向禄金和公司的矛盾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该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该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工会主席应当按照单位副职享受待遇。但是这与《工会法》的规定不一致。我们认为《工会法》的法律效力更大,所以向禄金的要求很过分,不应该支持。而且,我们公司至今都没有副总经理这样的‘副职’职位。”另外,刘美华认为,向禄金应当在任工会主席期间解决待遇问题,不应该在离开公司后再提这事。

门头沟工会主席维权案

2006年1月,李先生因履行工会主席职责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其所在部门被公司撤销。公司未对李先生进行任何工作安排,并将其工资从2200元降低到580元。李先生向门头沟区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反映。但是,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李先生的工作问题仍未能妥善解决。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工作。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保证企业工会主席能够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毕芳芳慎重地审理了该案,特别是在判决书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明确了认证依据。同时,还对所适用的法律详细说明理由,解释裁判的合理性、合法性,最终判决公司给付李先生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200余元,并安排李先生相当于原部门经理级别的工作岗位,恢复原工资标准及相应待遇。

该案判决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问题

1.你怎样看待宁波工会主席维权案?

2.你认为向禄金案是企业侵权还是工会主席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3.门头沟工会主席维权案的性质是什么?其判决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

答案提示

1.怎样看待宁波工会主席维权案

按照《工会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事业单位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的工作,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会或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作为工会主席,同样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如果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照样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企业最终胜诉与否,主要看彭某是否旷工构成严重违纪,而认定彭某旷工是否符合事实,又取决于彭某请事、病假是否符合企业的制度规定。同时,企业解除工会主席等特殊身份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须注意履行相关的程序规定。

2.向禄金案是企业侵权还是工会主席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显然是企业侵权。企业没有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给予工会主席相应待遇,侵犯了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现在,在一些企业中,工会以及工会干部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者大多无视《工会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致使工会的经费难以得到落实,工会干部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有甚者,在一些企业中,经营者还随意取消工会这一层组织。由于一些经营者无视《工会法》的存在,以至于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往往受到企业的排挤乃至被“穿小鞋”,严重一点的连饭碗都保不住。所以,工会干部不敢得罪单位,更不敢维护自身的权利。

向禄金现象在企业中带有一定普遍性。法院应依法维护企业工会干部的权益,各级工会也应支持基层工会干部依照法律的规定,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3.门头沟工会主席维权案的性质及其判决结果产生的社会效果

按照《工会法》规定,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会或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该企业取消李先生原所在部门后,应安排李先生到与原工作性质、级别相近的工作岗位,并与李先生协商一致,且须征得工会同意。而本案中该企业既未与李先生协商一致,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也未征得工会同意,就直接降了李先生的工资且不安排其工作,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对李先生因履职而进行的一种打击报复。

一个法律案件特别是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同类事件会形成一种无声的引导,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风气。比如本案,李先生因履行工会主席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希望法律能维护自己以及工会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不能给予权利受侵害者李先生以充分的保护,就会对侵权者产生一种纵容效应,引起广泛的社会模仿,出现更多的类似事件。而本案依法给予侵权者以惩罚,令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不仅对侵权者本人是个教育、教训,也会警醒类似行为,起到遏制侵权行为蔓延的良好社会效果。同时,对工会主席李先生的保护,也鼓励了千千万万个工会主席,要在工作中敢于履职、尽职尽责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