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供适当财政奖励或补助,支持开展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和交易平台建设,在包括机构、人员、税收、财政资金运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二是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开展各类金融创新活动。支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模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供应链金融、抵质押创新、融资租赁业务等。
三是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好国资的带头作用和带动效应。协调国资公司积极参与入股产业基金、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加强对现有融资、冷链、码头业务的整合,支持开展贯彻远洋渔业各个产业链的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