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态度:痛斥、支持、理解
1. “不道德之极”:梁启超的痛斥
徐志摩为梁任公所重,故特请任公作证婚人。梁任公认为徐、陆的结合是“感情冲动,不能节制,任意决破礼防”,故于婚庆证婚时,对新婚夫妇严厉地训斥了一番。
丁文江《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在“民国十五年丙寅,先生五十四岁”一节记载:
十月四日先生与令娴女士(按:任公女公子梁令娴)等一书,告为徐志摩证婚事:
我昨天做了一件极不愿意做之事,去替徐志摩证婚。他的新妇是王受庆夫人,与志摩恋爱上,才和受庆离婚,实在是不道德之极……我在礼堂演说一篇训词,大大教训一番,新人以及满堂宾客无不失色,此恐是中外古今所未闻之婚礼矣。今把训词稿子寄给你们一看。青年为感情冲动,不能节制,任意冲破礼防的罗网,其实乃是自投苦恼的罗网,真是可痛,真是可怜。徐志摩这个人其实聪明,我爱他,不过此次看着他陷于灭顶,还想救他出来,我也有一番苦心。老朋友们对于他这番举动无不深恶痛绝,我想他若从此见摈于社会,固然自作自受,无可怨恨,但觉得这个人太可惜了,或者竟弄到自杀。
我又看着他找得这样一个人做伴侣,怕他将来痛苦更无限,所以对于那个人当头一棒,盼望她能有觉悟(但恐甚难),免得将来把志摩弄死,但恐不过是我极痴的婆心便了……品性上不曾经过严格的训练,真是可怕。我因昨日的感触,专写着一封信给思成、徽因、思忠们看看。
又,刘心皇《徐志摩与陆小曼》一书,引梁实秋言:
梁任公先生在证婚时把新郎新娘大骂一顿倒是真有其事,我是从瞿菊农(按:瞿菊农,瞿秋白叔父,哈佛大学哲学博士,曾任清华教授。1924年泰戈尔访华,瞿与徐志摩陪同,任翻译)先生听说的。他说任公那天声色俱厉,骂得志摩抬不起头,观礼的人也都大窘,其实
任公先生事前已得志摩同意,要在大众面前以严师的姿态痛责他一番:
徐志摩,你这个人性情浮躁,所以在学问方面没有成就,你这个人用情不专,以致离婚再娶……以后务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或有言,任公又说:
你们都是离过婚,重又结婚的,都是用情不专,以后要痛自悔悟……祝你们这次是最后的一次结婚!
梁启超在婚礼上,对徐志摩、陆小曼的训斥,在当时曾轰动了北京城,参加婚礼的来宾听了均感“不好意思”,徐志摩也“面红耳赤”,“忍着惭怍”。磊庵在《谈徐志摩》中这样形容:
志摩各方面安排妥当,即与小曼举行婚礼,并请梁任公为证婚人。梁是志摩的老师,在婚礼进行中,他引经据典地大训大骂,志摩自然听得面红耳赤,就是旁人也觉得不好意思,同时均认为任公在这大庭广众之间发这一套威风未免过火。志摩只好忍着惭怍,亲自趋前,向老师服罪,并觳觫地说:“请老师不要再讲下去了,顾全弟子一点面子吧。”梁听了这话,大概也自觉讲得过于不堪,也就此收煞。
梁启超对徐志摩与陆小曼的训斥,代表了当时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
2. “爱、自由、美”的追求:胡适的支持
胡适是徐志摩的绝好的朋友,对徐、陆的婚恋,则持同情、支持的态度。
丁文江《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就提到梁任公是由于胡适等人的“苦苦说情”才答应证婚的:
我屡次告诫志摩而无效,胡适之、张彭春(按:张伯苓弟,外交家,《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人)苦苦为他说情,到底以姑息志摩之故,卒徇其情。
足见胡适是很同情和支持徐、陆的恋爱和婚姻的。徐志摩于1931年因飞机失事遇难以后,胡适写了《追悼志摩》,为徐志摩、陆小曼的婚恋辩解:
社会上对于他的行为,往往有不能谅解的地方,都只因为社会上批评他的人不曾懂得志摩的“单纯的信仰”的人生观。他的离婚和他的第二次结婚,是他一生最受社会严厉批评的两件事。现在志摩的棺已盖了,而社会上的议论还未定。但我们知道这两件事的人,都能明白,至少在志摩的方面,这两件事最可以代表志摩的单纯理想的追求。
胡适在文章中对徐志摩的“单纯的信仰”或“理想的追求”具体化为“三个大字:爱、自由、美”:
志摩有单纯的信仰,在他的信仰里有三个大字:一个是爱,一个是自由,一个是美。他万分诚恳地相信那两件事(按:指与张幼仪的离婚和同陆小曼的婚恋),都是他实现那“美与爱与自由”的人生的正当步骤。
胡适的这种“辩解”,梁实秋却持异议。梁在《谈徐志摩》里说:
把自己的生命与前途,寄托在对“爱、自由、美”的追求上,而“爱、自由、美”又由一个美艳女子来做象征,无论如何是极不妥当的人生观。
附带说一下,附和胡适的还有一个为新月社起名的张彭春,他也是徐志摩的好朋友。徐志摩同陆小曼热恋时,张彭春知道得最早。一次,徐到天津拜访张彭春及其兄张伯苓。徐志摩在张家给陆小曼写情书,张伯苓问“给谁写信”?徐志摩说:“一个不相干的人。”张彭春在一旁笑着说:“是顶相干的人!”徐、陆热恋时,首先告知的人就是张彭春等新月社的朋友。
所以,胡、张就成了他们婚恋最为积极的支持者,如周作人所说,“是朋友的义务”。梁启超知道,胡适是在为朋友“说情”,所以开始并不准备当证婚人。
3.小德逾闲,与艺术无关:周作人的理解
周作人对梁启超的痛斥与胡适的辩解均持回避的态度,但他认为,徐志摩与陆小曼的婚恋,在“小德”上还是有些问题的。周在《志摩纪念》一文中说:
关于志摩的私德,适之有代为辨明的地方,我觉得这并不成为什么问题。为爱惜私人的名义起见,辨明也可以说是朋友的义务,若是从艺术方面看去,这似乎无关重要……但总之小德逾闲与否,与其艺术没有多少关系。
《论语·子张》篇载:“子夏曰: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周作人所谓“小德逾闲”,即言徐、陆的婚恋在私德、小德上,是超越了界限,只不过尚非大节上的问题,且与艺术创作也没有多少关系。言下既不主张痛斥,也不主张曲为辩解;但认为作为徐志摩朋友的胡适,辩解一下,也“是朋友的义务”。其他的评论还有一些,但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是上述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