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创业行为特征与创业培训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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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概念

一、失地农民

从世界历史来考察,现代意义上的失地农民问题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农民大规模失地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的欧洲“圈地运动”或“羊吃人运动”,以英国“圈地运动”最为典型。马克思讲的“圈地运动”是指:大领主把在自己土地上享有传统封建权利(土地占有权)的佃户赶走,将土地用于牧羊业(杨杰,2009)。通过暴力手段大规模剥夺农民土地,实现农民的“强制性转移”,农民转化为工人,部分农民由于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因此又被经济学家称为“农业革命”。德国的农业劳动力转移以在家乡附近的小城间与近邻的乡村之间流动为主,近距离人口流动占主要地位,这和德国人有着较强的文化认同观念有关,而且这种农民失地更多地具有主动性。美国失地农民进城转移用了大约一个半世纪,其失地农民进城转移类型属于自由迁移模式。总体来看,在欧美发达国家,农民失地并转入城市的历程肇始于三四个世纪之前,并在20世纪50年代左右基本完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拉美国家进入了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时期,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他们涌向城市,又难以在城市立足,因此只能生活在城市外围一些简陋的生活居所中,形成了著名的“贫民窟”。在“贫民窟”生活的失地农民既享受不到公共服务,也无法获得正规的工作机会,更无法参与政治,从而被“边缘化”。众多拉美学者将研究目光聚焦于“贫民窟”、“边缘化”问题,认为失地农民既不属于已迁出的农村,又不属于无法融入的城市,因而被遗忘在现代化进程中。

在中国,“失地农民”作为一种现象,最早出现于改革开放初期(陈绍军,2010)。而“失地农民”一词较早见于1994年李励华的《决策者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的理性把握》中,他指出“开发区热”导致许多农民失去土地。中国在1986年、1992年和2000年,分别兴起了三次土地非农化浪潮,全国数以千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迅速占用了大量耕地。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失地农民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一般来说,失地农民利益是指与失去土地前相比,农民在财产、收入、就业、社保等层面的切身利益。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权利,农民的生存权、经济权、就业权、社会保障以及政治、文化、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利益,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李蕊,2009),农民不断从土地上剥离出来,转化为游走于城市和农村边缘的失地农民,即国家政策文件表述为“被征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

目前学术界关于“失地农民”的论述非常多,但均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从词源构成来看,失地农民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开发建设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杨涛、施国庆,2006),它表明“失地农民”群体的身份属性是农民,失去作为生存和发展资源的土地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也有学者认为此类群体是指农民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后而丧失土地的农民,部分失地农民按照相关政策完成了由农业户口向非农业户口的转化,被称为“农转非人员”(陈映芳,2003)。陈建明、陈忠浩(2005)认为所谓的失地农民就是指因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除外)需要占用农民集体用地而丧失土地耕种份额的农民。孙秋明、叶海平(2006)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因征用而失去部分或全部土地的农民。孙旭友和秀涓(2006)将其解释为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征地法律不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造成的,主动或被动地丧失土地的“前农民”和“后农民”交叉存在的弱势和受歧视的多个群体的聚合群众。赵蓉(2006)从法学角度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具有城镇户籍、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基于土地而产生的相关权利,而赋予他们的权力未能很好地得到保障的特殊社会群体。王益峰(2006)的界定则使“失地农民”的范畴更加宽泛,他认为失民农民主要是指因国家征地、开发区圈占、乡村集体非农利用、土地流转、新乡村运动用地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人口。把上述界定加以归纳,失地农民的概念主要包含3个要素:①起因于城镇化发展;②最显著的特征是土地的丧失;③身份发生改变。所以,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确切地说是指:因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利用形式由农村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和非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且这种土地利用形式的转变符合国家法定程序,失去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户籍因此由原来的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的人群(楼培敏,2011)。

随着国家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失地农民由农村向城市转移,转变为市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常态化现象。但事实上,中国大多数失地农民并没有成功地向城市转移,更没有真正地融入市民生活。农民失去土地后就成为一个“新发弱势群体”和无保障的城市“边缘群体”(雷寰,2005)。

就目前来说,中国农民具有职业和身份两种含义,即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和户籍管理制度决定的“农业人口”身份,即户籍意义上的农民。失地的结果存在完全失地和不完全失地两种情况。对于完全失地的农民,在现行政策下可以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即现在已不是农民身份。而不完全失地的农民,主要是指还留有部分土地的农民,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仍然从事农业工作的;二是从事非农业工作的;三是有时从事农业工作,有时从事非农业工作的。此外,失地还包括房屋是否被拆迁的情况。因此,失地农民可以分为五种对象:①部分失地,不失房农民;②完全失地,不失房农民;③失房,不失地农民;④部分失地,又失房农民;⑤完全失地,又失房农民(陈广华,2012)。以上几种情况的失地农民均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失地农民的类型

注:失地是指失去除房屋宅基地之外的其他土地。

就农民个人意愿而言,失地可分为主动性失地和被动性失地。主动性失地主要是指农民为得到户口变更、职业转换、经济补偿等而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权利。被动性失地则是指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被迫放弃土地经营承包权以及其他衍生权。与主动进入城市的农村迁移劳动力相比,当前的失地农民基本属于被动城镇化群体,劳动力的转移具有非自愿性、彻底性和不可逆性。

在被动失地的概念范畴内,就农民失去土地的速度与程度而言,农民失去土地又可分为“蚕食性失地”与“革命性失地”。“蚕食性失地”是指农民分为若干次逐渐失去土地。“革命性失地”是指农民一次性失去土地。当“蚕食性失地”达到某个临界点(例如农民所剩土地低于当地人均耕地面积),农民无法依靠所剩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支持其家庭生活,被迫转向其他的谋生方式,此时“蚕食性失地”与“革命性失地”二者概念的内涵趋于一致(杜伟、黄善明,2009)。

同时,通过课题组对浙江、江苏等地的调研情况来看,失地农民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较低。目前失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毕业或小学毕业,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失地农民极少,见识不广、文化水平不高。

(2)职业技能比较单一。失地农民多以从事农业为生,除农业生产外,很少有二、三产业等其他方面的生产技能,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缺乏转换职业的能力。

(3)缺少冒险精神,难以融入市场经济。失地农民长年从事农业生产,长期过着小农生活。自植农产品可满足自给自足,生活相对稳定,一旦失去土地转而在市场经济里从事其他行业,农民心理难以承受,畏惧风险,缺乏从事其他工作的冒险精神。

(4)土地情结深厚,不愿离开故乡。失地农民过去长期以农用土地为生,过惯了农村安定的生活,对本乡土地及村民有着深厚的情感,不愿意离开故乡。

二、创业与创业者

长期以来,创业都被下列术语所定义:新颖的、创新的、灵活的、有活力的、有创造性的,以及能承担风险的。E.G.Flamholtz和Y.Randle等认为,发现并把握机遇是创业的一个重要部分。

20世纪80年代,创业研究开始作为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出现。但对其定义,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经济学大师熊彼特认为创业是实现创新的过程,将创业者的活动看作是一种“创造性破坏行为”,指出创业者的创新活动是使用和执行新生产要素组合,包含:新产品引进、新市场开拓、新生产方式引进、新原料来源以及采用新生产组织形式五种方式。以下是不同学者从多个视角对创业进行的定义(见表1-2)。

表1-2 创业的定义

创业的本质在于是否创造新的价值,而不仅仅在于是否设立新的公司。创业的本质体现在机会导向、创造性的融合资源以及创造价值三个方面。

创业者(entrepreneurs)是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是创业活动必不可少的核心因素,也称之为从事创新与发展的实施者(赵绚丽,2011)。

按照创业主体划分,创业者可以分为以下五种:勤奋型创业者、智慧型创业者、关系型创业者、机会型创业者、冒险型创业者。

按照创业内容划分,创业者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生产型创业者、管理型创业者、市场型创业者、科技型创业者、金融型创业者(罗天虎,2004)。

根据人格特质划分,创业者可以分为:成就上瘾型、推销高手型、超级主管型、创意无限型(约翰·麦纳,2004)。

创业者在识别创业机会的过程中,必须拒绝很多机会而后抓住少数的机会,拒绝或抓住机会的依据是机会的重要特征(Timmoms,1999)。另有学者从创业的本质和根源入手探讨了机会特征,认为作为一个商业领域,创业致力于理解创造新事物的机会是如何出现并被特定个体发现或创造的,这些人如何运用各种方法去利用或开发它们,然后产生各种结果(Shane & Venkataraman,2000)。苗青(2006)提出创业机会识别对于创业者而言是一个多维度的特征模型:根据识别内容可以推演得到六个因素,即新颖性、潜在值、持续性、实践性、独立性、可取性,进一步可以概括为二阶因素——机会的盈利性和机会的可行性,从而构成了二阶六因素模型。

创业机会是创业过程的开始也是创业成长的基础,商业机会代表了创业者成功满足一个相当大却尚未满足的市场需求的可能性。亚历山大和理查德的机会识别过程如图1-2所示(赵绚丽,2011)。

图1-2 机会识别过程模型

从图1-2中可以看出,创业者的先验知识是机会识别的重要因素之一,先验知识来自于创业者接受的教育和经验,经验可以在创业者相关工作或个人活动中积累。创业者需要意识到先验知识的存在并试图理解和运用这种先验知识。创业警觉性和创业网络是机会识别过程中的另两个因素,并且创业警觉性与先验知识之间相互影响。在这三个因素的作用下,创业者能成功识别出商业机会。

三、失地农民创业

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既不同于主动进城的“农民工”,也不同于在家务农的“传统农民”。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下,土地征收使得他们的农民身份不复存在,失去了最重要的土地保障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同时又难以适应城市生活,大都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最终只能成为游走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人”。以非市场方式征收农民的土地,而让他们以市场方式参与就业竞争,这是我国转型期特有的处理方式。随着劳动力市场制度的逐步完善,失地农民参与就业市场竞争的机会越来越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越来越弱,他们对失地后的工作、生活的担忧持续加大。有些学者意识到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和保障只能解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问题,提高的补偿费不可能完全支撑失地农民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求。简单的补偿和保障不能保护失地农民多方面受损的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应转变思路从保障生存转向促进发展转变(郑风田、孙谨,2006)。

而就业和自主创业是解决失地农民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不少学者在对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影响就业的制约因素(翟年祥、项光勤,2012),分析了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如征地使用效率低,就业贡献率不足;工业发展短视,就业容量受限;失地农民就业观念陈腐,劳动素质和技能偏低等具体因素(张媛媛,2004)。部分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就业保障机制以及在自身层面和政府层面都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黄建伟,2012)。“创业型”就业作为缓解目前失地农民就业压力的出路之一,失地农民创业对策研究日益成为学者们的关注焦点。失地农民创业离不开政府的公共政策引导,但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创业的公共政策还存在不足,可从政策的制定机制、政策执行机制、政策内容、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四个方面来完善失地农民创业的公共政策(陈世伟、张淑丽,2007)。要促进失地农民实现创业型就业,还应建立失地农民创业的政策引导体系,搭建失地农民创业平台(刘晓燕,2013)。政策引导体系可从创业观念、创业培训、创业融资、政策扶持、社会保障五个方面来引导失地农民(李祥兴,2007)。如通过对失地农民提供创业培训服务,能提升失地农民人力资本,从而促进失地农民发展(鲍海君,2012)。目前,我国各地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在零星地开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可能由于失地农民所处的社会层次较低,容易被社会各界忽视(柯春晖,2011),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还不能满足他们创业的需求。通过设计失地农民创业潜力评价的指标体系来对失地农民的创业潜力进行评估,择优培训,可以优化培训资源,提高学员创业比率和创业成功率(鲍海君、黄会明,2010)。政策支持体系可从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过程(创业机会识别、社会关系网络、创业机会开发及创业结果)入手,对每个环节进行支持以促进失地农民进行自主创业,走出一条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增收的富民之路(郭金云、江伟娜,2010)。

失地农民创业是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必须通过一定的生产资本投入,从事新的生产活动或开展一项新的事业,以期谋求自身发展,实现财富增加的过程(李素娟、张明,2012)。促进失地农民进行创业可以完成这类群体的职业转业,并且创业带来的就业效应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赵春燕、周芳,2012)。另有学者指出,失地农民创业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及增加农民的个人收入和财政收入(陈兴敏,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