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政策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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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小微型企业概述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小微型企业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成了市场竞争中的佼佼者。在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中,小微型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发展经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创新科技、催生产业、深化改革、稳定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出台了相关发展纲要和一系列扶持政策。进入 2012 年后,小微型企业更成为经济领域中的关键词。在中国经济开始步入低速增长与结构转型相结合的新历史时期后,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群体,同时也是最脆弱的群体,小微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中国能否成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小微型企业乃是中国的大战略。

第一节 小微型企业的界定

中小微型企业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小微型企业,顾名思义,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简称。一般认为,中小微型企业就是指生产规模较小,其市场所占份额较低,并基本不具有大企业复杂的管理结构特征的企业。由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规模、界定企业大小,是国家对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分类管理和指导的前提。

一 小微型企业界定的“定性”与“定量”准则

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定义,一般以企业的特征或数量为准则来界定,前者属于定性定义,后者为定量定义。定性定义较为准确地反映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本质特征,定量定义是从某些指标的数量上来界定中小微型企业,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

1.“定性”准则

从理论上为小微型企业定性,基本上是以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的指标,即质的指标作为划分标准,如企业的独立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体化、经营者对劳动过程的直接参与、自主决策的程度等方面。显然,从定性的方面界定小微型企业更能反映出该类企业的本质特征,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各国一般以企业所有权的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的程度、管理方式和它在本行业所处地位作为衡量标准。但由于比较抽象,无法作为政府制定小微型企业促进政策的基础依据,而是学术理论研究的标准。

2.“定量”准则

为了便于政府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宏观管理,各国普遍采用“量”的标准来界定中小微型企业。从定量的方面界定小微型企业,主要指标有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职工人数能直接反映出企业规模的大小,同时这方面的数据较容易取得,也易于横向比较。一般来说,世界上通行的界定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实收资本;二是经营额(生产销售能力);三是从业人数。其原因有三:①雇员人数多少可以直接反映劳动力就业情况,以便于劳动部门的管理。②资本金额的大小可以直接反映企业实物形态情况,以便于金融部门开展工作。③营业额的多少可以客观地反映企业规模状况,以便于财税部门工作。

多数国家同时适用其中的两个或者三个指标,以求更大的科学性。譬如,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企业分类参考的数据包括: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如针对工业企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但2003年的这项《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并无微型企业这一类别,导致这类企业长期被忽视,得不到政府政策的合理倾斜,多年来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实际上过度偏向了中型企业。

因此,对于小微型企业无论是根据“定性”还是“定量”准则进行界定,都应考虑到:小微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弱者,但在提供就业机会、创新和经济增长等方面却有着巨大作用,政府必须在政策上有所倾斜,要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具体措施,给予扶持。[1]某些国家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区分企业类型,但在具体实施上仍以定量为准则。我国的现状是采取单一的定量标准进行企业划型。因而,我国的小微型企业,就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二 国外对于小微型企业的界定

微型企业是中小企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企业按大、中、小标准进行分类是国际通用的做法。事实上,国内外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研究已经非常丰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也已比较规范。由于微型企业本身的特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也就不尽相同,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这里主要探讨微型企业的界定。

在20世纪90年代前,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微型企业这一称谓。直到90年代中期,微型企业才真正进入政府和理论界的视野。当时知识经济在发达国家率先兴起,雇员规格在9人以下的高科技微型企业大量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让微型企业受到各界的关注。发达国家提出微型企业这一概念不单单是因为规模的差异,也是基于反贫困和雇员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的考虑,更是为了体现不同的发展政策。就目前来看,除了对微型企业的称谓略有不同,国外(包括国家、地区和一些国际组织)大多对微型企业做出了比较规范的界定,而且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来保证界定的权威性。包括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在内的投入规模和产出规模即年销售额是国外用来界定微型企业的两个最主要的标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他因素也考虑进去用来界定微型企业。比如,日本在界定微型企业时将产业特征也考虑在内。

综合而言,国外针对微型企业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美国对微型企业内涵的界定。按照美国国会于2000年通过的《微型企业自力更生法》和2003年美国总统签署的《微型企业援助法》的规定,微型企业包括没有薪水的家庭成员在内员工总数不超过10人、其业主或经营者为贫困人口的当地人所创立的小企业。

(2)欧盟对微型企业内涵的界定。1996年4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建议,就15个成员国的中小企业如何界定,做了若干具体规定。把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企业称为微型企业。

(3)日本对微型企业内涵的界定。在战后的十多年里,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设置都是由行政判断进行的。为了便于将中小企业纳入国家经济建设的轨道,促成其健康发展,日本政府实行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96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此后历经数次修改与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1-1)。考虑到了小微型企业的产业特征,将20人以下的制造企业、5人以下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又称零细企业。[2]

表1-1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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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亚洲开发银行(ADB)对微型企业内涵的界定。由于微型企业暗含着收入和资产的限制,基于反贫困的考虑,亚洲开发银行(ADB)简单直接地把微型企业界定为“穷人的企业”,包括雇主及家庭成员工人在内,但是不包括专业人员及专业服务提供者的雇员总数不超过10个人的企业。

(5)按照意大利工业家联合会研究中心的企业规模分类标准规定,雇员不足l0人者为手工业;雇员10—19人的为微型企业;雇员20—99人的为小型企业;雇员100—199人的为中型企业;雇员200—499人的为中大型企业。

(6)菲律宾对微型企业内涵的界定。菲律宾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主要有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根据菲律宾政府1997年颁布的第8289号修正法案,在菲境内从事制造业、农业经济或服务业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按企业划分标准分,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四种类型,如表1-2所示。[3]

表1-2 菲律宾政府的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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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小微型企业的界定与意义

1.我国小微型企业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进行过几次调整,但都没有“微型企业”的类型划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在确定了大企业的标准后,按照惯性思维将不属于大企业范围的企业统称为中小企业。

1978年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其附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以产品生产能力或固定资产原值为标准划分企业规模,如把年产钢铁10万吨以下、炼油50万吨以下、汽车0.5万辆以下、纺织5万锭以下或固定资产原值800万元以下者,均称为小企业。1988年,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局,联合发布了《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度,将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在这基础上,1992年国家经贸委又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根据此标准,我国企业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又区分为大型一级、大型二级两档)、中型(又区分为中型一级、中型二级两档)和小型四大类。这四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一般是先以生产能力为依据,无法以生产能力来划分的,再以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界定。1999年,对原标准再次进行修改,颁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将企业分为四类: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参与划型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工业企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中将中小企业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则是强调由国务院负责企业的工作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4],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由于中小企业的概念及其分类过于笼统,缺乏精准对接的政策措施,政策的支持力度分散,政策支持的边际效应在实际操作中递减。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积极调研,及时出台了企业划型的新标准,并提出了小微型企业的概念。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表1-3列举了几个行业小微型企业划型的详细标准。

表1-3 小微型企业行业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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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3所示,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关于工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在统计上,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因此也可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称为小微工业企业。“微型企业”这一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的企业标准形式正式出现在我国。

2.我国小微型企业概念提出的意义

小微型企业的概念在其他国家、地区早已存在并受到重视,也受到立法的特殊“关照”。自1999年以来,APEC连续多年将微型企业的发展作为重要议题,并将2002年定为“微型企业年”。但微型企业的概念在我国长期以来未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致使其得不到产业促进类立法与政策的惠顾。因此,小微型企业这一精准概念的出台,对于最需要得到政策阳光沐浴的小微型企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转变,是国家层面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延续和深化,无论对于准确落实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还是对于法律规范、政策实施和理论研究,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精准的中小微企业类型划分有助于提高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我国企业众多,财政资源有限,对中小企业作进一步的细分,将微型企业从中小企业单独区分出来,作为其他各项产业政策及产业促进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视,将更多的财政资源分配到亟须政策扶持的企业上,对于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政策执行的降低成本将产生很大帮助。其次,原有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显过高。[5]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标准跨度过大,有些在我国被划分为小企业的在其他国家、地区已是中型企业甚至是大型企业,导致针对中小企业的产业促进法律、政策的实效大打折扣,无法对小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产业促进政策。新的划型标准将微型企业独立出来,并且在划分标准上与其他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一致,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也有助于加强中小企业的基础数据统计,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召开的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会议指出,小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也充分说明小微型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6]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已达到94.15%。我国有劳动力人数近8亿,就业人数已达7.67 亿。全国的小型微型企业,仅企业主自身一项就解决了几千万人的就业问题,加上企业雇佣员工,已经解决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型微型企业。目前中国70%的城镇居民和80%以上的农民工都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7]

第二节 小微型企业的特点

实践证明,小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解决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一支基础力量。明确小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对小微型企业的类型和特点的清晰认识,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小微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规律,找准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认识和探讨小微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从而为政府的支持提供理论依据,促进小微型企业走上正常的轨道。

一 小微型企业的特点

小微型企业独特的发展优势与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企业所不具备的,因此小微型企业引起国外理论界乃至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也是必然的。

1.小微型企业的产权清晰,发展活力巨大

小微型企业的所有者往往是管理者,同时还是生产者、企业所有者,发展企业的积极性很高,十分有利于促进微小型企业的迅速成长。绝大多数小微型企业都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家庭作坊,企业投资者人数很少,投资者以及企业员工之间关系简单。虽然也有部分小微型企业采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但较少出现复杂的现代公司利益冲突治理问题,更多的是家族企业治理困境。因此,小微型企业的产权十分清晰,权责明确,对投资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十分健全,基本不存在代理成本等大型公司制企业的复杂内部治理问题。

2.小微型企业善于发现和捕捉到市场机会,行动灵活

小微型企业的生存机理正在于经济中存在“利基市场”[8],它们能够通过专业化、个性化的生产而在市场上顽强地存续下去。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指出,“零散产业的特殊结构意味着产业中有许多小型、私营企业”。在规模不经济的领域,大型企业缺少经济动力进入,只能依靠小微型企业提供这类市场所需的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小微型企业往往接近消费者、接近市场,能及时发现市场需求。高度的产品差异化可以为创建小微型企业提供广泛的产品特色选择范围,小微型企业便不必面对面与大中型企业展开直接竞争,可充分发挥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强、行动快捷等特点,灵敏迅捷地寻找市场的“缝隙”。

3.小微型企业进入壁垒低,易于创建

小微型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规模很小,不仅雇员数量很少,绝大多数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量与经营规模也都很小。从资金方面来说,开办微型企业并不需要大量的资金,筹资渠道也相对宽泛,利用自有资金和一部分外借资金就可以完成起步资金的筹集。微型企业的进入壁垒较低,非常适合资金并不充裕的创业者。同时,这种低投入也使得小微型企业的转换和转移成本较低,在经营不善的时候可以及时退出市场,避免更大的损失。除少部分拥有丰厚资金的人以外,大多数创业者初次创业时只需要少量的资金,这就在客观上使得微型企业易于创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从而在企业数量上占有很大的比重。

4.小微型企业的转换成本低,反应迅速

相对于大企业,小微型企业的建设周期更短,这种先天优势使小微型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经营。大企业转换成本高,要放弃原有产业进军新行业风险太大,成本也太高。而转换成本低是小微型企业的一大特点,它们往往可以率先进入一些开创性的领域。譬如,汽车行业、计算机行业,最初都是小微型企业最先进入的,电商的发展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同时,小微型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使得小微型企业可以抓住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新奇的要求,第一时间调整经营策略,率先推出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5.小微型企业的结构简单,易于管理

与大型企业相比较,小微型企业在组织结构、管理方法、生产运作、员工素质等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点。加拿大小企业秘书局给小微型企业下的定义是:独立所有,并无大公司管理结构特征的企业。[9]在我国,小微型企业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因此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划入小微型企业的范畴,并且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超过3000万户,它成为小微型企业的主体部分。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均不存在正式的组织形式以及管理架构安排,无须采用类似公司的治理结构。[10]因而,小微型企业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管理方法也比较简单,生产运作简单而且员工素质比较低,这些特点与大企业形成了鲜明对比。此外,从小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结构来说,微型企业的雇员主要以创建者的家庭成员和有一定血缘、地缘等私人关系的人员为主,这部分劳动者一般没有太高的文化素质,很难进入大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工作,加上和企业主的私人关系,因而更容易接受小微型企业较低的薪酬,也比较容易管理。

二 小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区别

小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存在着很大程度的概念关联。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微型企业是从中小企业中独立分化出来的一个集合,理论上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但同时仍具有微型企业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微型企业数量大,分布范围广。但微型企业生产规模小,资本存量水平低,资信程度不高,筹措资金也相对困难。小微型企业是中小企业概念中的“小企业”的细化,是为解决产业促进政策实际运行中的偏向而提出的。具体而言,小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概念上看,小微型企业的概念界定更加准确。按照原来的企业划型标准,经常出现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三个指标之间互相矛盾而无法将某一特定企业进行归类的情况,故而仅能用“中小企业”这一笼统而又模糊的概念,导致实践中政策的偏向。

第二,从划分标准看,小微型企业有量的界限。中小企业的概念过于笼统而又模糊,涵盖量太大,同属于这一概念外延之下的不同企业之间在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核心指标上的差异过大,大大影响了概念本身的科学性。依据定量准则可以将小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进行方便的区分。

第三,在组织管理、金融支持、固定资本、销售方式、薪酬制度、生产运作、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等方面,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也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见表1-4)。

表1-4 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特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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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小微型企业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中小企业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由于小微型企业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小微型企业的类型划分可以借鉴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

一 多重视角的小微型企业类型划分

1.按生产方式特征分类

按生产方式特征分类可分为传统中小微型企业和现代中小微型企业。传统中小微型企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生产方式以手工为主;二是资本来源和组织方式以家族为主;三是市场对象以本地为主;四是分工程度低,市场分工和企业内分工水平都较低;五是产业性质以农产品加工业和手工服务业为主。历史上,以手工业为代表的传统中小企业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后来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变,工业革命改变了西方世界的资本结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我国传统中小企业才逐渐淡出了世界舞台。现代中小企业大多产生于工业化浪潮,生产方式也不再像过去以手工为主,而是利用机器批量生产,资本的筹集渠道也呈多样化,市场对象更是脱离了过去的狭隘而更加广阔,市场分工和企业内分工水平都得到了较快发展,涉及的产业范围也十分广泛,几乎所有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中小企业。现代中小企业不再是落后的象征,有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兴行业的潮头,如软件行业、信息服务行业等。

2.按市场特征分类

按市场特征分类可分为外向型中小微型企业和内向型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市场半径的大小,内向型中小企业还可进一步划分,例如,可分为社区性中小企业、地区性中小企业和区域性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也有外向型的,这一点往往被人忽视。例如,以传统工艺为基础形成的中小企业在工艺品的出口上就占有重要地位。中小企业的市场特征受行为的约束比较明显,零售业的中小企业往往都是社区性的,要成为地区性的或区域性的一般比较困难。而技术行业的小型企业可能起始规模很小,但如果其产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很快就会成为地区性或区域性的中小企业,然后规模扩大,向中型、大型发展,这种中小企业的演变规律在新兴产业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3.按生产要素特征分类

按生产要素特征分类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仍然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为主,但在当前形势下小微型企业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更能适应小微型企业规模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迅速,主要向市场提供快捷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总是相伴而生的,在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较之过去也取得了可喜的发展,尤其是在各地科技开发产业园区更容易出现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

4.按与大型企业的关系分类

按与大型企业的关系分类可分为独立型中小微型企业、互补型中小微型企业、替代型中小微型企业和竞争型中小微型企业。

(1)独立型中小微型企业。这类中小企业的运行基本上是与大型企业并行的,不与大型企业竞争原料、劳动力和市场,也不依赖大型企业的资本和技术支持。这类中小企业见于新兴行业,如电脑行业、无线通信行业、电脑软件业和玩具业等。

(2)互补型中小微型企业。这类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专门为大型企业提供原料或中间产品、生产零部件、代理大型企业提供的产品销售。这类中小企业一般具有某种特殊优势,比企业自主自营的成本要低。如有些中小企业本身具有技术优势,生产某种配套产品的专业化程度高;或者具有地理优势,离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近;或者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所在地的工资水平低等。

(3)替代型中小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退出一部分市场或一些经营领域,而由这类中小企业去填补这些空缺,以这些领域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这多见于一些传统行业,如服装、纺织等行业。

(4)竞争型中小微型企业。这类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在原料、劳动力、技术和市场等方面是一种竞争关系。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使一些中小型企业敢于向大企业挑战。加上地方政府的鼓励和扶持或外资的帮助,降低了进入成本,使它们有能力进入大中型企业所在的部分行业,如零售业和餐饮业。

二 以地方经济发展视角划分小微型企业类型

一些学者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为大企业关联型、传统型、产地型和商业街中小微型企业群体。[11]

1.关联型小微型企业

所谓关联型产业,是指围绕着特定地域内的主导产业或大企业为其提供零部件、半成品的中小企业聚集体。例如,日本丰口市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围绕着丰田车来展开的。我们一般认为大企业是主导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是在上游为大企业提供配套设施的中小企业也是不容忽视的,没有这些中小企业为其提供必需的零部件,大企业的影响力也就难以发挥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说中小企业才是主导地区经济的力量也不为过。关联型的中小企业群体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关联型产业由于直接利用地区资源和吸纳当地人口就业以及利用当地成熟的技术,所以关联型产业和特定地区的契合程度是非常高的。第二,关联型产业大多是劳动和技术复合的产业,因此可以一方面广泛吸纳劳动力就业,一方面还可以根据需求及时更新技术。第三,顾名思义,关联型产业不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关联型企业要获得生存发展就必须跟得上大企业的节奏,这就需要关联型中小企业要根据形式及时进行产品和技术的升级换代。第四,关联产业的存在无论对大企业还是关联型中小企业都是互利共赢的,因此双方一般都会有意识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传统型小微型企业

所谓传统型产业,主要是与外来的或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产业相对应的产业,如蜡染产业等。一般来说,传统型产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传统型产业大多产生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大部分产业都有着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历史。第二,传统产业大多采用传承的手工技艺生产,利用机器很难生产出来。传统产业的产品一般以工艺品或者纪念品居多,因而不会呈大批量生产,这种差异就体现在传统手工商品的平均价格要高于利用机器大批量生产出来的商品。第三,从技术层面来讲,许多企业虽然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尖端的生产技术,但是传统型中小企业的经营对这些要素的依赖性非常低,甚至几百年来都没有更新过生产技艺,这在客观上就使传统型中小企业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垄断,因此别的企业再要涉足相同或相似领域都是比较困难的。同时,无论外部环境发生多大的变化,传统型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相对而言是非常轻微的,这又使得传统经济具有非常稳定的发展环境。很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传统型中小企业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力量,尤其在发达国家,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传统型中小企业,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来促进传统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3.产地型小微型企业

所谓产地型产业,是指利用地区内原材料、人力、技术等资本优势,并有效地经营这些资本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中小微型企业聚集体。纤维、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副食品、水泥、机械、木工家具、杂货、陶瓷以及相关的资源指向型产业都是典型的产地型产业。产地型产业和传统型产业一样,也有着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明显体现出地区性产业的特征,有其独有的特殊性。产地型产业的主要特征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地区性专业化生产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如江西景德镇陶瓷生产、宜兴紫砂壶生产等。第二,产地型产业不像传统型产业那样有垄断性质,生产技术与工艺的趋同使得同一地区甚至不同地区行业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第三,产地型企业非常重视创新,领先竞争对手开发出新产品、及时更新生产技术和降低生产成本都是产地型产业孜孜以求的。

4.商业街

商业街是指为了适应居民生活的需要,有组织地把中小批发、零售业集中在都市中某一特定区域内所形成的中小商业聚集体。商业街的形成,最初主要是从方便地域内居民的生活来考虑建立的。随着商业街经营不断合理化,有许多商业街不仅成为活跃地区经济的主要力量,而且也成为全国某一产品的经济活动中心。例如,义乌市的小商品市场、沿海城市的服装市场等已经成为全国的该种商品经济活动中心。相对于大商业企业和分散型的产业,商业街具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商业街中小企业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的产业能够大量吸纳劳动者就业。第二,鉴于中小企业之间往往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来竞争,为避免产品的高度相似和低价恶性竞争,商业街中的中小企业大多都旗帜鲜明,尽量避免相似并进行专业化的经营。第三,商业街中的中小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变,较小的规模为商业街中小企业根据不同季节、消费者的消费喜好和商品本身的生产周期灵活调整经营策略。

第四节 小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小微型企业几乎都是私有企业。按照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小微型企业的资本、投资人等约束条件,适合小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五种。

一 个体工商户

作为我国的独特主体,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居民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营业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从事经营的个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12]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多是纯粹通过个体劳动维持的生存型创业。2011年6月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6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13]因此,从小微型企业的产业促进立法的意义出发,个体工商户是小微型企业可选择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且是目前最为主要的组织形式。根据《2015年4月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5139.8万户,资金数额3.2万亿元,[14]对我国经济发展、缓解就业、解决贫困问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由于其对于个性解放、自我实现的价值作用,即便在高度市场化的经济环境里,它仍具有广泛存在的空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过程简单,设立费用较低,业主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拥有直接的控制权。当然,业主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目前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有几十万户之多,基本上都是小微型企业。

三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三种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则主要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采用。采用这两类组织形式的主体大多资金规模雄厚,盈利能力很强,与小微型企业多为个人创业者创办和解决生存、贫困问题不相适应。因此,实践中采用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小微型企业主要为普通合伙。

四 有限公司

从有限公司最初的制度设计目的观察,这种组织形式正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制度选择。有限公司具有有限责任的优势,并且治理结构相对比较规范,适合已具一定规模的小微型企业采用。《公司法》仅要求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或者10万元(一人有限公司),较低的资本要求使得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能够自如选择此组织形式。

五 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了大规模的工业化发展,在融资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这一组织形式主要为大型企业采用,它要求较高的运行成本支出、规范的治理结构与较高的资金(《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这些都是生存型的小微型企业难以具备的。当然,从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来看,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与5000万元之间的建筑业企业、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与5000万元之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小型企业,有可能极少数的这两类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上述几类企业组织形式,是在我国现行企业立法框架下为小微型企业提供的制度选择,这些组织形式在运营风险、责任承担等方面各有优劣势,但在现实中,各地政府出台的小微型企业促进政策却并未完全照顾到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通过创设特殊的企业类型为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极大促进了国民财富的创造。在美国,人们普遍把创立小微型企业看成是提高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手段,小微型企业成为年轻人“个人表演”、施展个人价值的舞台。[15]德国人认为,一个国家自主创业的人员越多,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机遇就越高,就越容易培养一批成功的企业家。[16]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们更要注意汲取美国、德国立法的经验,通过制度创新,创造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供小微型企业选择,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潜力,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1] 郑之杰、吴振国、刘学信:《中小企业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 陈剑林:《微型企业生存与发展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2年。

[3] 蔡翔等:《微型企业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当代财经》2005年第12期。

[4]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人员数,没有期末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与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与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5] 中小型工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6] 徐凌云:《微型企业创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经济问题》2005年第12期。

[7] 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课题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中国工商报》2014年3月31日。

[8] 利基战略(Market-nicher strategy)是指企业为了避免在市场上与强大的竞争对手发生正面冲突而受其攻击,选取被大企业忽略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力量薄弱的、有获利基础的小市场作为其目标市场的营销战略。

[9] 郑之杰、吴振国、刘学信:《中小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10] 李建伟:《中国企业立法体系改革:历史、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02—403页。

[11] 刘伟东:《中小企业现代经营》,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4页。

[12]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年6月18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4月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

[15] 陈剑林、李朝晖:《我国中小企业研究理论中存在的偏差——兼论将微型企业从小企业中独立出来的意义》,《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16] 郑春荣:《中小企业: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支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