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元宗教和谐关系研究:基于社会学的跨学科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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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和谐的理论分析

概念是构成理论大厦的基石,对概念所含变量及其内涵、外延的认识清楚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研究能否清晰准确地展开。因此,对和谐等相关概念的界定,构成了本书的逻辑起点。和谐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的、结构的和可持续性的关系,我们必须从最广义的视角和最宏阔的视野予以辩证分析。在这一部分的探讨中,我们首先分析两个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然后再将之扩展至三个乃至更多要素之间。实际上,行文中所揭示的两要素间和谐关系之规律,也适用于多个要素,只不过多要素的分析模型更为复杂而已。

(一)和谐的概念界定

和谐首先意味着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元素,此元素既可以是微观的个体,也可以是宏观的建制。和谐并不是元素之间相互关联的必然结果,和谐关系的呈现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元素在平等互补的基础上彼此连接并相互对象化时,就可能呈现和谐状态。因此,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不同元素是呈现和谐关系的最基本前提。为了取消差异,用各种手段消除异己的行为,不仅不能带来和谐,还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国语•郑语》记载史伯对郑桓公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稗同,尽乃弃矣。”[1]可以说,和谐是多元事物相互关联的一种完美状态和最高法则。和谐要求我们在思维习惯上首先学会如何正视并尊重事物之间的差异,然后在差异的基础上以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形成关系的统一。

“和谐”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思想家研究的重要范畴。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整个宇宙就是一个和谐;赫拉克利特认为,和谐产生于对立的东西。中国典籍中更是充满了关于和谐的论述,如《尚书•尧典》载:“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2];《论语》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3]辩证唯物主义的和谐观认为,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相反相生、相异共赢、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我们认为,和谐就是差异互补的平等统一。这一九字定义虽然简洁,内涵却极其丰富,概括了和谐应有的内涵和外延。

事物之间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孟子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4]正是因为差异性的存在,整个世界呈现丰富多彩的美好格局;正是因为差异性的存在,物质间的运动成为必然规律。“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5]自然界中彼此差异的事物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并能自觉顺应其相互关联的脉络理路,实现统一共存。但是,当自然界长期演化并孕育出异己力量——人类社会时,和谐的自然性和自觉性遭到了人为破坏。人类的自然差异非常小而社会差异却异常大,身体最高的成年人比最矮的成年人最多不高过5倍,而最富有的人比最贫穷的人相比差距何止千万倍。自然界中的差异以平行性关系为主,也就是说具有差异性的个体处于彼此对等的水平地位上,因而可以形象地称为横向差异。而人类社会中的差异却以上下性关系为主,也就是具有差异性的个体以上下、尊卑、贵贱等人为制造的价值判断予以划分,彼此之间并不对等,而是处于垂直地位上,可称为纵向差异。横向差异依然存在,但人类社会不是尊重和正视差异,而是受纵向差异思维模式的影响,经常走向两个极端:或企图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取消差异,或企图以粉饰虚张的手段夸大差异,不仅人类社会被区隔划分,自然界也因人类意志的干预而危机四伏,自然和谐状态面临着人类社会的诸多挑战。道家经典《道德经》提出的黄金法则“道法自然”,其核心理念即是将人为因素“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6],重新树立自然规律的至高地位,并以之作为人类社会和人类个体行动的最高法则。

实际上,中国和西方宗教文化传统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和谐思想。但本书的重点不是宗教文化传统中和谐思想的哲学解读,而是宗教客观现象中和谐共处关系的社会学分析。当然,前者我们也会涉及,但是在研究方法上从属于后者。前者属于内在和谐,后者属于外在和谐,只有内在和谐与外在和谐有机统一,才有可能导致多元事物之间的共在和谐。在研究中,我们将宗教和谐思想置于特殊的社会情境中,客观分析其在信众之间以及社会之中对实现宗教和谐、社会和谐状态而发挥的实际作用。换言之,我们基于社会学的理论思考,从呈现和谐的要素、结构、状态、过程等方面重点对什么是和谐、怎样实现和谐、为什么需要和谐等问题,予以动态的、关系的、现象的视角分析。

(二)和谐本质的辩证分析

和谐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合作,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融合。和谐是在他向性关系基础上通过现实要素呈现出来的具有完美结构、完善功能、完备水平的我向性行为、过程、状态和结果。和谐思维的核心内容是关系论,而和谐关系的中心内容是互补共享。没有外在物质性的和谐,人无法生存;没有内在精神性的和谐,人无法生活;没有作为中介的行为性和谐,人无法享受生命。

第一,和谐具有动态性和静态性。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有很多种表现,和谐只是其中一种,并处在不断与其他关系进行转化的过程中。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和谐可以演化为冲突,而冲突如果具备相应的条件,也能转化为和谐。如果取消要素之间的合理差异,则和谐关系将转化为消极意义上的融解置换关系。所以事物的和谐状态并非一成不变,促成和谐的努力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和谐的动态性要求我们系统研究达成和谐的条件、要素、过程和手段,推动和谐状态的可持续呈现,而可持续呈现的和谐,就处于相对静止和稳定的状态。仅有动态性而无静态性,我们就无从把握和谐的本质,也就不能发挥出和谐应有的功能。

第二,和谐具有整体性和局部性。和谐是两个及以上要素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所谓关系,本质上是一组具有多种可能选择和取值的相互性指向。关系因其变量和取值的不同,随时呈现不同的内容,同样具有动态性的本质。在社会情境中,一组关系中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而且不同程度上带有长期积淀而成的惯习,但无疑都是指向他人的。人们一般根据层次和规模,将事物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实际上,我们的思维还应具有超越宏观而探索无限的所谓“超观”。从自然界而言,和谐是无限宇宙、“大全实在”的一个根本属性;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趋势来看,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必然趋于分裂和瓦解,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社会现实关系中,能否实现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主体之间的意向性选择。层次不同,和谐的表现就有所不同。整体和谐不是局部和谐的简单加总,同样,局部和谐也不是整体和谐的简单分化。

第三,和谐具有关系性和结构性。两个及以上不同要素以稳定、有序形式相互连接并形成统一整体式是达成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在社会情境中,行为主体的和谐既可以是主观的一种建构,也可以是客观的一种结构,可以用主次、先后、上下等范畴予以概括和描述。结构在本质上具有关系性,没有关系,结构也就无从谈起。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和谐”既可以作为形容词前置于不同的名词,也可以作为谓语,后置于主语。前者如和谐世界、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和谐个体;后者如政治和谐、文化和谐、宗教和谐、心灵和谐,如此等等,可以罗列而出的何啻百条。言语是现实世界关系的一种反映,和谐的结构不仅表现在行为主体之间,也表现在行为主体之内。深入研究和谐的关系类型和结构类型,并以适当的行动策略推动其外化和固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第四,和谐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构成和谐的各种条件,从“独在”的角度看,永远都处于必要且不充分状态,即是说“无之必不然,有之不必然”,当各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时候,和谐状态方能实现。而且因和谐的层次、结构、趋向等因素不同,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就有多与少的区别,各种条件同时具备的难易程度也就不同。无论是日常生活的经验还是哲学观察的智慧都告诉我们,一定范围内出现无秩序的偶在、混乱和破坏是相当容易的,容易到几乎被认作是自然而然;而有秩序的必在、统一和建设却要付出艰辛努力,精心经营方能维持。本质与存在是事物自我呈现的两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不同的方式。所谓本质即是“性”,必然性、偶然性等术语属于这一范畴;所谓存在表现于“在”、“偶在”、“必在”等术语。我们既可以说和谐具有必然性但却是偶在的,也可以说,和谐具有偶然性但却是必在的。从哲学上说,理解了和谐的本质,就不难理解和谐的存在;同样,理解了和谐的存在,也就不难理解和谐的本质,存在与本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统一关系。在社会情境中,我们更需要认真探讨本质与存在这一对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到社会和谐关系,就是重点探讨其必然性与偶在、偶然性与必在所折射的现实内容。

除此上述八个紧密相连的特征之外,我们还可以对和谐的特征做出更为多样化的概括分析。但静态性和动态性、整体性和局部性、关系性和结构性、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最为重要的,把握了这些特征,就等于把握了和谐性质的一半内容。我们不妨再用黑格尔味道极浓的语言,为和谐下一个定义:和谐是内部统一关系的外在圆满显现。这一定义至少揭示了和谐还具有内部性与外部性、主观性与客观性、开放性与封闭性、多元性与一体性、工具性与价值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等诸多辩证特征。我们可以提炼总结并表述如下:对于和谐而言,多元性为基础,差异性为前提,平等性为条件,开放性为原因,动态性为过程,时空性为情境,层次性为架构,客观性为内容,整体性为表现,持续性为目的,稳定性为作用,圆满性为结果。这12个方面的特征为我们初步勾画出作为过程、状态、结构、现象以及关系的“和谐”这一概念图景的清晰轮廓。

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围绕“什么是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这一问题逐层展开分析。我们隐含的理论假设是:自然界的和谐状态与社会界的和谐状态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一体两面。因为本书讨论的主题“宗教和谐”在本质上是社会和谐的一种类型,所以对和谐的探讨,是以社会和谐为主,兼顾自然和谐。

(三)和谐的条件与实现

和谐并非悬置在要素条件之外的想象性建构,而是有其必不可少的结构性要素和条件。对前文所述和谐本质的诸多辩证性关系,我们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进行表述:关系性和谐与结构性和谐、整体性和谐与局部性和谐、动态性和谐与静态性和谐、开放性和谐与封闭性和谐、理想性和谐与现实性和谐、内部性和谐与外部性和谐等。可谓“一笔写不出两个和字”,上述这些不同类型的和谐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和谐。虽然不同类型的和谐因要素主体、对象客体、环境情景等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但在基本规律、结构和过程等方面却具有普遍性。此部分即从普遍规律的角度,将和谐置于社会情境中,同时兼顾自然界和谐的一般规律,探讨达至和谐的条件与过程。换言之,本部分的论述是围绕着“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展开。

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综合了前贤的成果,提出事物及运动普遍存在质料因、动力因、形式因、目的因的“四因说”。所谓质料因,是指“事物所由产生的,并在事物内部始终存在着的那东西”;所谓动力因,是指“那个使被动者运动的事物,引起变化者变化的事物”;所谓形式因,是指事物的“原型”,亦即表达出本质的定义;所谓目的因,是指事物“最善的终结”。[7]美国社会学大师帕森斯继承了韦伯社会学理论的传统,将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他基于结构功能理论的视角,指出任何类型的社会行动系统都必须满足适应(Adaption)[8]、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9]、整合(Integration)[10]和模式维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11]四个最基本的功能要求,并取四个功能模式的英文首写字母简称“AGIL模式”。无论是四因说还是“AGIL模式”说,对我们分析一般意义上、作为整体研究对象的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从社会存在的角度而言,和谐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具有特定的结构与功能;从动态的角度而言,和谐关系的达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我们可以将前文所论和谐的12个关键特征归结为资源(resource)、行动(action)、结构(construction)、功能(function)四个核心概念范畴,并用以解释和谐之所以能实现、之所以能延续的原因。其中资源是和谐系统赖以存在的各种物质性和精神性要素,包括特定和谐系统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条件、制度、基础设施等,以及规则、价值、思想、信仰等各种意识形态。行动是特定和谐系统得以达成和延续的各种有目标的意向性行为,其主体是和谐系统中的各构成要素,它们之间稳定的、有秩序的安排,即形成特定和谐系统的结构,而结构具有持续固定化和沉淀化的行动倾向,这一倾向可以用“结构化”[12]一词予以概括。透过结构化,和谐系统的资源得以积淀,意义得以固化,功能得以发挥。资源这一范畴对应着十二个关键特征中的基础(多元性)、前提(差异性)、条件(平等性);行动对应着十二个关键特征中的原因(开放性)、过程(动态性)、情境(时空性);结构对应着十二个关键特征中的架构(层次性)、内容(客观性)、表现(整体性);功能对应着十二个关键特征中的目的(持续性)、作用(稳定性)、结果(圆满性)。资源支持行动,行动内化为结构,结构产生功能,功能又积淀为资源,从而形成了和谐系统的动态循环模式。这一模式是双向的,它具有吉登斯所言的结构化“二重性”特点。为简洁起见,我们取资源、行动、结构、功能四个英文单词的首写字母,称为和谐系统的“RACF”循环。

作为“理想类型”[13]的分析,这一循环动态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是有载体存在的,正如任何运动和关系都不能缺少载体一样,和谐也同样不能缺少。最简单的和谐关系存在于两个载体之中,我们可以假设为A与B,互动关系只有A- B一对;当C在系统中出现时,载体变为三个而相应的互动关系就有A- B、A- C、B- C、A- B- C四对,关系的维度也随之增加,C可能是一般的关系人、介入者,也可能会成为仲裁者、领导者、谋利者,还可能会成为附和者、跟随者。随着载体的增加,互动关系的维度也更为复杂,社会学中也相应地发展出了社会网络分析方法。

双向动态循环模式将和谐视为一个可以自我行动、自我维持、自我满足、自我实现的功能系统。和谐既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过程,还是一种状态,更是一种能力。在和谐关系的双向循环系统上,我们还可以分解出资源—行动、行动—结构、结构—功能、功能—资源、功能—行动、资源—结构六对双向关系模型。只要具备上述六对核心关系范畴,从任何一点上开始,我们都能达成和谐,既可以有顺时针的方向循环,也可以有逆时针的方向循环。如果将和谐视为一种“理想类型”,和谐系统则具有开放性、无碍性、完满性、圆融性等特征。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和谐关系必然要求具有相应的载体,正如我们不能想象没有物质的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载体的和谐。和谐是无法“被”制造的,当其所需基本条件同时存在时,和谐就成为一种自觉、自为、自我实现的完美秩序。

在人类生活中,社会无时无处不“在场”。和谐是一种合理差异基础上的互补性结构和不断趋近完美结果的一种动态呈现。我们不能仅仅从理论上作出上述判断,还要寻找差异、平等、互补、统一的社会来源、社会条件、社会表现等。互补性是和谐结构的核心内容、过程、途径和渠道。在特定时空结构和情景下的各主体、力量、行动等,虽有强弱,但不恃强凌弱;虽有大小,但不以大压小;虽有先后,但不因先摒后。上述状态的出现,需要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元、提倡平等、追求互补”的四项基本原则。相反,冲突就是在夸大一元的基础上,为了满足一元的利益而打击其他因素的强制性对立状态。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科塞认为,冲突是在价值观、信仰以及稀缺地位、权力和资源分配上的斗争,斗争中的一方旨在伤害、战胜或消除另一方。

科塞对冲突的研究发轫于德国大百科全书式社会学家齐美尔“社会冲突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过程形式”的思想。在科塞看来,冲突并不必然总是具有破坏的负功能,也具有减泄压力、维护秩序、导向社会进步和变迁的正功能。实际上冲突与和谐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将各种冲突因素消除,在一定条件下就能实现和谐,而和谐关系处理不好,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走向冲突。实际上,和谐与冲突是个体与社会的两种关系,冲突中有和谐的因素,和谐中也有冲突的因素。要对和谐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就不能缺少对冲突的分析。

表1 和谐构成要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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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谐的关系变量与行为选择

社会关系是个人在自身条件与特定环境下进行意向性选择行为的一种结构性外显。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和谐关系在本质上是主体在特定情境下的一种行为选择模式。以简单的二元互动关系为例,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中,A可能进入系统的时间较早,掌握了较多的资源,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信息的发布者,直至垄断资源,限制其他主体介入。这样A与拟进入或后进入特定系统的B至少形成高低、主次、先后、强弱、左右、内外、我他七种关系类型,其中,前四种可以总归为垂直关系,后三种可以总归为平行关系。在社会情境中,垂直关系将人进行分等,平行关系对人进行分类。而分等的因素有收入、财富、阶级、职业、声望等,分类的因素有性别、种族、宗教、年龄等。在不合理社会中,分类因素也具有分等的功能与性质,人为制造社会差异和距离;而在合理社会中,即使“分等因素”也只是扮演了分类的功能,仅仅作为判断一个人“是谁”的社会标签。

不同的关系类型沉淀了不同的资源规则并形成特定的内部结构,处在不同地位上的行动个体会根据自身在日常生活经验中延续的“知识库存”、特定系统内部结构、社会整体意识形态等因素做出行动的理性选择并付诸实践。因和谐关系类型的取值不同,行动者付诸实践的选择对关系的影响模式也就不同。在行动过程中,行动者还会有相应的行动选择,也就是帕森斯所言的五个“模式变量”:普遍性与特殊性、扩散性与专一性、情感性与中立性、先赋性与自获性、私利性与公益性。和谐的七大关系模式和行为选择的五个模式变量,共同组成和谐系统动态而又复杂的行为过程。社会行动者通过这些模式变量,将主观和客观、个体与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实际上,所有状态都是趋向于和谐与平衡的,而冲突只是一种手段、工具和过程,和谐是最终目的。或者说,和谐具有自然性。将不平等转化成异质性,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统一和谐。实际上也是从多维轴线上界定的一个地位维度的复合作用。本节的分析仅以最简单的二元互动为类型,得出的相关规则可以应用于三元及以上的互动分析中。

1.社会行动的五个模式变量[14]

模式变量理论是帕森斯用来区分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主观取向的类型学工具,个人行动通过模式变量的结构化而外显为不同的角色、制度乃至社会系统。

第一,普遍性与特殊性。涉及互动过程中特定行动标准的适用范围。普遍性标准意味着行动者在同其他任何人的互动中都遵循同样的规范性标准;而特殊性标准则意味着行动者因人而异地改变自己的行动标准。例如,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以普遍性为准则,母亲与子女的关系以特殊性为准则。

第二,扩散性与专一性。涉及互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宽窄和清晰程度。扩散性意味着互动双方相互给予或取得的满足是广泛和不受限定的;而专一性则意味着互动双方的义务是狭窄的并被明确限定。例如,朋友间的义务具有扩散性,而雇主与佣人的义务则具有专一性。

第三,情感性与中立性。涉及互动双方是否将感情因素带入关系之中。情感性意味着互动双方不是以利益为行动导向,而是投入或获得感情;中立性则意味着互动双方基于理性选择,避免感情因素的介入。前者如亲友关系,后者如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先赋性与自致性。涉及互动双方彼此对待的基本标准。先赋性基于对方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出身进行判断,强调对方是“谁”;自致性基于对方的表现和成就进行识别和评价,强调对方“做什么”。前者如亲王,后者如音乐家。正如贝多芬对李区诺斯基亲王所说:“您之为您,是靠了偶然的出身;我之为我,是靠了我自己。亲王们现在有的是,将来也有的是,至于贝多芬,却永远只有一个。”[15]

第五,私利性与公益性。涉及互动双方利益选择的优先性问题。私利性意味着将自身利益置于优先地位,而公益性则是将对方或整个集体的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前者如商业关系,后者如公共福利事业。

帕森斯认为,普遍性与特殊性、扩散性与专一性、情感性与中立性、先赋性与自获性、私利性与公益性五种模式变量是可以自由组合的,能够演化出32种不同的关系类型,反映出所有可能的社会关系。滕尼斯所区分的共同体与社会,恰恰位于模式变量取值的两个极端。

2.和谐系统的七个关系变量

和谐系统的七个关系变量分别代表了两种极端化的取值,而和谐正是以较为合理恰当的方式处理极端化情况达成的中间稳定状态。

第一,高低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较高地位的状态,在社会关系中反映为上级和下级关系。上级因占据较多资源而对下级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下级以顺从换取必需的资源。但是如果不尊重和考虑下级的利益需求而以权威模式强制推行单方面意见,则极可能引起冲突。高低关系是基本的类型,可以分化出主次、先后、强弱三种亚类型,各亚类型与主类型之间在行动逻辑上具有相同性。这几种亚类型都由掌控资源的集团以神圣化的方式对高低、主次、先后、强弱之间的不平等进行合理化论证与合法化说明,[16]典型的如印度婆罗门教传说,梵天从嘴中生出婆罗门,从双臂生出刹帝利,两腿生出吠舍,两足生出首陀罗。[17]同时还以神圣化的方式内化了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规则,如服从、忍让、温顺等,要求被统治阶级遵守和践履,典型的如中国儒家“天不变道亦不变”、三纲五常的说教,等等。

第二,主次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主要地位,因而可以获取和掌握绝大部分资源,使对方只有通过自己才能获得必要资源的状态。在社会和政治情境中,主次关系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关系,典型例子如地主与租种其土地的佃农,而主人与客人并不在列。

第三,强弱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关键地位,能以绝对优势获取资源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另一方的状态。强势者拥有权力,即使在遭遇反抗的情况下也能以各种手段推行自己的意愿,以硬性手段维持的强弱关系往往直接导致冲突,因而强势一方总是以各种软性措施为自己进行辩护。

第四,先后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优先地位,因而可以优先获取资源,但并不一定能保证以绝对优势控制另一方。典型的如社会组织中的论资排辈,先到者只是更容易获取资源,并制定各种规则抵制后来者,但很难以此形成控制关系,有时反而会出现“后来居上”的情况。先后关系的垂直等级色彩越来越淡薄,平行性有所增强,处于从垂直差异向水平差异的过渡阶段。如家庭系统中的兄弟姐妹,有时最小的子女反而从父母那里获得更多的疼爱。

第五,左右关系。互动双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平等地位,在获取资源和运用权力方面相互对等的状态。典型的如社会系统中的朋友,彼此负有相互平等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平行关系往往会受到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而带有垂直性质,比如本应处于平等地位的夫妇,在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权力系统中却被赋予高低等级。这种转化同样伴随着意识形态上的合法化论证。

第六,内外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处于特定系统结构序列外部,彼此之间需要特定渠道进行沟通的状态。即是说,互动双方属于不同的两个系统,在资源获取方面等有较大的不同,彼此所信奉价值观念等也有所不同。内外关系并不因为差异的存在而使另一方居于主导地位,而是具有潜在的功能互补的趋势。宏观经济政策上常对等提起的国内、国外市场,工业、农业关系可以视为典型的内外关系。所谓内与外,实际上是特定个体或系统在获取资源时的两种不同方向动态,对于不同方向上的个体、特定系统或具有凝聚力、向心力或具有离散力、扩张力。

第七,我他关系。内外关系主要是一种客观的描述,而我他关系则带有主观的价值判断。以特定系统的意识形态对外部因素进行清晰的界定,将之作为与我截然不同的类型进行社会区隔、社会排斥,则产生我他关系。内外关系则仅仅是区分系统及系统成员的一种客观标志,而我他关系则由区分进一步上升为区隔与排斥。内外、我他也是看待不同个体的两种思维模式。特定系统内部会有彼此相联系的子系统,各子系统成员如果以简单的内外关系看待对方,则特定系统仍然成其为统一整体;如果以我他关系看待对方,则特定系统很可能产生分裂,最终不复存在。我他关系也会产生较强的芥蒂心理,如“非我族类,其心必异”[18]的说法。所谓党同伐异,历史上诸多冲突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消除非我同道的异己。当然这是较为极端的我他关系,而温和的我他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内外关系。

3.作为社会行动选择结果的和谐关系

这七种关系在二元乃至多元社会互动中是无处不在的客观现象,而且每一种都代表了特定的思维,一种人们彼此对待的看法。例如,上下关系是对社会等级的一种客观描述,相应地延伸出一种等级性思维,上层因养尊处优、颐指气使而心安理得。七种关系中左右关系延伸出平等性思维方式,这是颇符合和谐要求的思维原则。而主次关系、强弱关系、先后关系同样延伸出等级性思维。内外关系既可以向好的一面延伸出互补性思维,也可以向坏的一面延伸出排斥性思维,而我他关系则延伸出伐异性思维。对于客观存在的关系变量类型,我们所做的不是消除,而是将之处置在合理的水平之内,同时在主观思维模式上变等级性、排斥性、伐异性思维为互补性思维,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使数者和谐统一。

调和不是简单的折中,二者是两个区别微妙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行动概念。宋代哲学家张载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19]追根溯源而言,冲突与和谐是同一境遇下两个不同方向的可能取值,所以冲突并不可怕,而美国社会学家科塞等人更是以研究冲突的正功能而著称。理论上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却很费力,当涉及利益的问题掺杂进来、二元之外的其他主体介入进来后就更加复杂了。

处于特定社会系统内的二元互动个体,不仅内化了特定类型延伸出来的思维模式,还以帕森斯模式变量的角色取值互相对待,因而使互动关系更为多样。例如,居于高级、主导、关键地位的一方,其权力既可以是先赋的,也可以是自致的;以中立性态度看待我他关系则有可能淡化为内外关系,以情感性看待内外关系则更可能强化我他界限。如此等等,使二元关系行为选择的可能取值域的面积扩大,也使和谐状态的可能性明显增强。

我们也可以垂直关系为纵轴,以平行关系为横轴,标出特定社会系统互动关系在理论上可能的取值域以及和谐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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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冲突和谐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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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互动关系取值域


[1](春秋)左丘明:《国语》,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

[2]慕平译注:《尚书》,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页。

[3]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9页。

[4]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5页。

[5]《论语•阳货》,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2页。

[6]朱谦之撰:《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2页。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9页。此版本将“四因”译为“本因:本体亦即怎是;物因:物质或底层;动因:动变的来源;极因:相反于动变者,为目的与本善,因为这是一切创生与动变的终极。”

[8]系统的存在与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只有具备从环境中获取所需资源的能力,系统才能存在和延续。

[9]行动系统以特定的目标为存在导向,系统必须具有调动资源以实现目标的能力。

[10]行动系统必须具有使各个部分协调一致、统一行动并发挥整体功能的能力。

[11]行动系统保持固有模式并保障在运行遭遇干扰时能够恢复并重新开始。

[12]结构化一词为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的关键理论术语,其主旨在于消弭社会学传统理论中以个体主义—整体主义等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强调结构具有二重性,注重行动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影响。

[13]理想类型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来的重要学术概念,用以抽象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并作为对社会行动进行“同情式理解”和“因果式解释”的基本分析工具。

[14]“社会行动的五个模式变量”的相关论述,主要整理自贾春增主编的《外国社会学史》(第三版)第189—192页相关内容,同时加入了笔者的理解。

[15][法]罗曼•罗兰:《名人传》,傅雷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16]美国社会学家贝格尔认为,合理化是指用来解释和证明社会秩序合理地在社会中客观化了的“知识”。合理化论证是要回答任何一种关于制度安排之原因的问题。合法化是指以各种手段使行为、事实等符合法律要求,或使权力能为特定系统的个人所尊重和承认。韦伯关于传统型权威、克里斯马型权威、法理型权威的划分即是对合法化研究的经典个案。

[17]印度社会中的四大种姓。婆罗门是祭司贵族,主要掌握神权,居于社会中的最高地位。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包括国王及以下的各级官吏,主要掌握政权。吠舍是中下阶层劳动者,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负有缴纳赋税的义务。首陀罗是失地农民或被征服者,相当于奴隶,居于社会底层。

[18]杨伯峻编著:《春秋左氏传》,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818页。

[19](北宋)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