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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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

第一节 引言

本章研究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披露形式和推动力量。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推动力量和披露形式等方面的经验可以使我们了解不同国家在管制企业碳信息披露方面的优缺点、这些国家如何促进企业碳信息披露,从而为本书第七章“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的建议”提供借鉴经验。此外,西方发达国家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分类也可以为本书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的“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界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在文献回顾之后,下文将详细探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1]等国家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基本形式、披露的推动力量等因素。

第二节 我国对西方国家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回顾

我国对西方国家碳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集中在对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简称CDP)所发布的碳信息披露报告进行评价。这类文章较多,但缺乏深度。例如,杨舒(2008)评价了《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2008)》;马微(2010)评价了《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2009)》。赵川(2012)论述了世界500强企业碳信息报告的状况,中国大陆有23家公司应答了CDP的问卷,2011年仅有11家应答了CDP的问卷,表明我国的大公司披露碳信息的积极性略有增长。CDP还建立了碳排放绩效领导力指数(CPLI)和碳信息披露领导力指数(CDLI)来评价公司的减排业绩和信息披露业绩。但是,上述研究者并没有分国别详细地介绍企业碳信息的制度背景、披露形式、推动力量等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西方国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披露形式、推动力量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章非常少,基本还处于探索阶段。这也是本书详细探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原因所在。

第三节 美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 制度背景与基本情况概览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披露碳信息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企业在披露碳信息方面,面临着正式的、非正式的,来自企业内部的、企业外部的压力。

1.法律制度方面的压力

(1)针对所有企业的法律要求

在2009年底,美国环境保护部(EPA)制定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Mandatory Reporting of GHG Rule,简称MRR)。[2]该规则是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报告要求,适用于化石燃料供应商、每年碳排放在25000公吨及以上的汽车、发动机、设备生产商;涉及1万家左右的企业,这一强制报告要求包括了美国85%左右的碳排放量的企业。上述企业从2011年开始,向EPA报告从2010年开始的碳排放数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将被EPA至少保存3年;如果企业违反了披露规则,EPA可以复核企业提供的碳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那些排放量低的小公司则不需要向EPA披露碳信息(武木布莱德和克洛茨,2010)。[3]强制碳信息披露规则将促进那些未列入强制披露范围的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例如,非政府组织气候和能源问题解决中心认为,碳信息的强制披露规则可以促进碳信息的自愿披露。[4]

美国众议院在2009年6月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对美国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约占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5% )设定了碳减排目标。例如,202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005年排放水平的17% ;到203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005年排放水平的42% ; 205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005年排放水平的83%。该法案规定了美国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要求上述排放源每一吨的温室气体排放都要持有相应的排放配额,这些配额可以交易或者储存,而且,政府发放的配额数量将逐年减少。[5]上述法律要求使得高排放源企业披露本企业的碳信息作为一种信号传递行为,表明了企业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度,配合《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

(2)针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发布了用于气候变化报告的指南,[6]该指南2010年2月8日开始生效,要求企业全面披露公司运营所面临的现有的和将要出台的气候变化方面的法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气候变化对企业运营带来的间接影响、气候变化的物理后果等(杰夫瑞、莫莱利和德莱克斯勒,2010)。由于企业的碳排放问题可能涉及环境资产或者环境负债,因此,相关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如下内容:美国在1934年颁布《证券法》的S-K管制规则的第101、103、303条款中指出,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信息,不管是财务的还是非财务的信息,其中就包括环境负债、遵循环境和其他法规所导致的成本、未遵循这些法规所导致的成本、因环境问题或其他问题所引起的未决的法律程序、任何可能影响利润的不确定性或者已知的趋势(例如,环境风险、法律变化、许可证被收回等)。在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条款之一就是要求SEC考虑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管制。[7]SEC在1971年到1973年之间,发布了一系列环境披露的公告,在1971年7月,SEC发布证券法第5170号公告,要求企业披露与环境相关的重要事项,这些事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盈余或者资本需要量。[8]在1973年,SEC发布的第5704号公告要求企业披露消除污染活动所带来的影响。[9]在1979年,SEC又要求公司披露为了消除污染,企业未来的资本支出,是否存在违反污染法规的行为以及可能的罚金等。此外,SEC的S-K规则的第101条款:公司必须披露环境因素对利润、资本支出、竞争地位的影响; S-K规则的第303条款: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环境因素对投资者的影响,包括可能的、不确定性的事项对公司的重要影响(Smith,J.A..2008)。企业碳排放信息作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在上述各种立法的积极推动下,披露碳信息的美国公司数量较多。

(3)地方法规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全球变暖解决法案2006》,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大企业在2020年达到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LP,2010) ;该法案强制要求每年碳排放量大于25000公吨的企业披露碳信息;美国华盛顿州强制要求每年碳排放量大于1万公吨的企业披露碳信息(Fields,P.,Clinton Burklin,P.E.,Musick,P.2009)。

2.会计准则的压力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5 (或有事项会计)要求企业应该披露重要的、具有合理可能性的或有负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碳负债,但是,企业需要考虑碳减排所带来的购买碳配额的可能性或者更换减排设备所带来的未来支出等因素。FAS143 (资产弃置责任会计:accounting for 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s)是专门核算资产弃置责任的,对于那些碳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更换新的节能减排设备所带来的原有设备的弃置,是应该需要披露的内容,因为这必然涉及大量的新设备购置款项和原有设备的折旧、摊销事项等内容。

二 美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形式

在美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综合了定性描述和定量披露。通过附录1中的表12、表13可见,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不但详细地说明了公司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且在表13中详细地列示了不同年度,该公司在直接碳排放量、间接碳排放量、排放强度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定量的信息披露使得碳信息使用者更能了解公司为碳排放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效果。

三 美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推动力量

1.在美国,碳交易市场是促进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影响因素之一。碳交易市场在不同的州有所差异。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年排放量大于25000吨的企业要参与碳排放交易。[10]

2.美国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的数额达到了2.3兆美元;[11]美国社会责任基金已经占到股市资金的13%左右;[12]这些巨额社会责任基金对于促进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史密斯(2004)指出,负责8000亿美元资产的13家养老金总裁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气候变化原因所带来的财务风险。这体现了股东通过游说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信息披露所施加的压力。

3.科学界的推动。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在2013年3月向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六项应对气候变化的建议,包括降低碳基燃料依赖程度,为清洁能源和节能技术的发展创造税费和监管框架等(Bierbaum.et al.,2013)。科学界的咨询和建议将对政府的决策逐渐产生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相关的碳信息披露也将间接受到影响。

4.相关奖励制度的推动。美国环境保护部自2012年设立了气候领袖奖,每年颁奖一次;在2014年,颁发了组织领袖奖、个人领袖奖、供应链领袖奖、温室气体管理奖(分设达成减排目标奖和设定减排目标奖两个子项目) ;共有15个组织和两个个人获奖。[13]企业获得气候领袖奖,对于其树立良好的公司声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企业在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行动必然为碳信息披露带来良好的影响。

5.政府采购的影响。美国在2011年5月颁布的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Procurement Rules),要求15万个美国联邦政府办事机构的供应商达到可持续标准,涵盖了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95%之多,这其中就要求企业报告碳排放管理问题。

第四节 英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 制度背景与基本情况概览

1.法律制度方面的压力

英国气候变化法案(UK climate change act 2008)在2008年11月26日颁布,设定了2050年时,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的目标、详细的五年规划以及碳排放交易机制等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电力供应商和电力分销商、潜在的电力参与企业要向管理部门报告碳排放信息,以便于碳排放交易系统的有效运作。[14]根据英国气候变化法案,英国政府发布了碳降低承诺(Carbon Reduction Commitment,简称CRC),针对规模较大的、非能源密集型公司设定了排放上限和英国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第一阶段的实施时间是2010年4月到2013年3月;上述法规的实施也有助于英国的大企业在承担节能减排任务之后,进行相应的碳信息披露(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8)。英国的碳排放相关的法规如表2-1所示。

表2-1 英国碳信息披露项目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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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Kauffmann,C.,Cristina Tébar Less and Dorothee Teichmann (2012),Corporat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porting:A Stocktaking of Government Schemes,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No.2012/1,OECD Investment Division,www.oecd.org/daf/investment/workingpapers.

在英国,除了上述直接针对碳排放的信息披露法规之外,还有很多促进碳信息披露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第一,英国在199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增加在清洁技术上的投资、建立废物最小化程序、评价资产价值、在废物处理上投资等;[15]第二,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在2006年1月发布了针对商业企业的环境报告指南,[16]其中涉及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第三,欧盟第五号法案推荐企业发布环境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这个报告要求企业提供特定信息,例如,环境政策与活动的细节、环境项目的支出、解释环境风险和未来环境支出的条款。[17]

2.会计职业界的推动

会计职业界的推动包括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ICAEW)等机构的推动。第一,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在2008年8月,发布《持续经营?行动的可持续日程》中的第三部分是:“会计师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2009年4月,ACCA又发布了“会计和气候变化季度新闻”,包括碳计量、报告、保证方面的相关内容; 2010年,ACCA发布了碳会计的未来(洛弗尔和麦肯齐(2011) ),论述了会计学在碳排放的确认和报告方面应发挥的作用。会计界对企业碳排放量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的各种建议有利于企业披露更多的碳排放定量信息。从1991年开始,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设立了一个年度环境报告奖励,英国航空公司是首次获得这份奖励的公司。评奖标准包括对企业的特定环境目标、遵循环境法规的情况、企业核心经营的评价等。第二,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ICAEW)在1993年发布了旨在鼓励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指南。[18]

二 英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形式

英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的定量内容上并不统一,这主要源于会计准则的缺失。洛弗尔、阿吉亚尔、贝宾顿和拉加纳加—冈萨雷斯(2010)查阅了26家参与欧盟排放贸易项目的英国企业的财务报告,他们的研究发现,对于政府授予的碳排放权,42%的企业确认为无形资产; 27%的企业没有披露;还有的企业确认为存货或者其他资产。对于购买的碳排放权,42%的企业确认为无形资产; 27%的企业没有披露;还有的企业确认为存货或者其他资产。对于碳排放权的摊销问题,69%的企业没有披露。而对于碳排放权是否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确认,50%的企业没有披露。这种由于没有恰当的会计准则而导致的披露方面的差异,影响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定量的碳排放信息,只能更多地采用定性信息披露。

三 英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多种推动力量

英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推动力量来自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英国政府于2000年3月任命一位部长负责企业社会责任事务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碳排放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也由此提升。[19]

第二,英国在2001年对本国养老基金法规进行了修订,法规要求英国的养老基金披露在投资决策中对所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考虑的程度。碳排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个法规对于英国的上市公司增加披露企业碳信息是有激励效果的。

第三,针对上市公司的法规。在2002年,英国的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Johannesburg Stock Exchange),要求在该所上市的所有公司披露一类非财务信息——综合的可持续发展报告(Integrated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并要求公司所披露的这份报告要参考全球报告发起者(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的可持续发展指南(Global Sustainability Guidelines),[20]做到可靠、相关、可复核、可比、及时、清楚。GRI的可持续发展指南就包括了碳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在2005年3月,英国政府发布了《经营与财务回顾》(Operating and Financial Review)和《董事回顾》(Directors’Review)两份文件,《经营与财务回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特别鼓励公司提供非财务信息,那些面临环境风险或不确定性问题的公司必须披露公司在该问题上所采取的政策和取得的成绩,以便于股东评估公司的战略和潜在的威胁因素。《董事回顾》要求公司董事对是否进行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负责,如果不进行披露,董事必须发布报告,指出董事们已经对相关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考虑,并且认为这些问题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四,欧盟的推动。欧盟颁布的“综合的污染控制与防治指南”(Integrated Polluta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irectives),该规定对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要求企业向欧洲委员会报告污染排放数据。欧洲联盟在2004年发布的《欧盟排放贸易协定》(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欧盟排放贸易协定》附件五是对企业碳排放信息审核的技术规定,包括了普遍适用的原则、审核方法、报告格式等内容。

第五,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也有助于英国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在2013年,在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吨二氧化碳的交易价格是5.938美元;英国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吨二氧化碳的交易价格是7.556美元(CDP,2014)。碳排放市场的存在也促进了英国的碳信息披露。

第五节 法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 制度背景与基本情况概览

1.法律制度方面的压力

法国的法律背景是法典法体系(code law),在法典法体系下,第三方的责任被明确界定并划分清楚。所以,有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在形式上比较规范,而没有法规规定的披露项目,企业的披露是自愿的,形式也彼此不同。2003年,法国政府颁布的《碳平衡》(Bilan Carbone)要求企业强制披露碳排放信息。该法规在2004年、2011年分别进行了修订,表2-2是法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所面临的法规方面的压力。

表2-2 法国碳信息披露项目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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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Kauffmann,C.,Cristina Tébar Less and Dorothee Teichmann (2012),Corporat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porting:A Stocktaking of Government Schemes,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No.2012/1,OECD Investment Division,www.oecd.org/daf/investment/workingpapers.

上述法规对法国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得法国在2010年,有2000家企业披露了碳排放信息(考夫曼、克里斯蒂娜和泰克曼,2012)。

二 法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形式

法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形式以描述性信息为主。例如,本书附录一的表11中所列示的法国道达尔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就详细描述了该公司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所做的工作;但是,该公司并没有编制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各种碳排放数据表,使碳信息使用者难以获得企业碳排放状况的直观印象。

三 法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其他推动力量

第一,法国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Nouvelles Regulation Economiques)中,要求所有在第一股票市场(premier marche)上市的公司从2002年开始强制披露社会责任和环境信息。例如,一些法国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投资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一些法国公司要求供应商遵守环境管理法规等。碳排放信息作为环境信息的一类,必然受到《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的影响。

第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在1991年,32家法国公司签署了由国际商业和行业立法机关(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宪章; 1999年初,20多家法国公司加入了欧洲环境管理和审计项目。[21]以上内容都表明了法国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这使得法国企业在政府颁布《碳平衡》法规之前,就对环境信息披露有非常充分的认识;碳信息作为企业环境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国企业在上述长期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中过渡到增加碳排放信息披露较为顺利。

第六节 日本的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 制度背景与基本情况概览

1.法律制度方面的压力

日本政府在2004年颁布《自愿排放贸易协定》(Voluntary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在2005年发布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会计和报告制度》(Mandatory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ystem) ;在2006颁布了《日本应对气候变暖计量保护法》(The Law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asures to Cope With Global Warming) ;在2008年颁布了《实验排放贸易项目》(Experimental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在2009年颁布了《东京排放贸易项目》(Tokyo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这些法规对日本企业碳排放的规定如表2-3所示。

此外,日本的碳信息披露更加倾向于覆盖所有达到排放门槛要求的企业,并非仅仅针对上市公司。例如,非政府组织马切达网络(2008)调查了14225家强制披露温室气体信息的日本企业,研究数据为上述公司2006年披露的碳信息数据;马切达网络(2008)发现200家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了日本排放总量的50% ;电力部门的排放占日本总排放量的40%。马切达网络(2008)建议日本政府应当取消某些披露保护条款,使公司按照能源、电力、燃料等种类来分别披露碳排放量;这些基础数据对于日本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的设计将发挥作用。

表2-3 日本碳信息披露项目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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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Kauffmann,C.,Cristina Tébar Less and Dorothee Teichmann (2012),Corporat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porting:A Stocktaking of Government Schemes,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No.2012/1,OECD Investment Division,www.oecd.org/daf/investment/workingpapers.

二 日本企业碳信息披露形式

日本企业的碳信息披露体现了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相结合的特点,在报告中运用了尽可能多的货币性信息或者非货币的数量信息。本书附录一的表9中所列示的日本松下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就详细描述了该公司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所做的工作、减排温室气体的数据、采取的措施等内容;除了松下公司之外,丰田汽车公司、索尼公司、东芝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较为全面系统地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披露了公司的碳排放情况。这说明日本企业在碳信息披露内容方面较为全面和系统。当然,这与表2-3中政府的强制碳信息披露法规密切相关。

三 日本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推动力量

第一,日本政府建设低碳社会的目标,对于推动企业碳信息披露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政府在2008年启动了国内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按照日本政府的自愿行动计划(Voluntary Action Plan)或者行业排放记录来自动设立碳减排目标(考夫曼、克里斯蒂娜和泰克曼,2012)。

第二,碳排放交易的影响。在日本,2013年,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吨二氧化碳排放权定价2.195欧元(CDP,2014),日本政府为了测算碳排放总量、减排控制量以及相关的碳定价,需要企业报送碳排放数据。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了企业披露碳信息。

第三,企业界的自觉行动。在2003年3月,日本企业经理协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表明日本的绝大多数企业经理意识到了社会责任问题。2003年10月,日本最大的商业组织日本商业联合会发起设立了社会责任管理小组。[22]碳排放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企业界的自觉行动有助于企业披露碳信息。

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部分日本企业在国内和国外存在着不同的社会责任执行标准,据报道,一家在日本本土有8家工厂的企业,其中7家达到零排放的公司,在中国却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未达到;此外,日资上海花王有限公司因“任意排放超标废水,违反水污染物防治管理规定”而被上海市环保局列入“违法企业名单”。[23]这一现象表明如下两点,其一,企业从事社会责任活动往往存在“偷懒行为”。在缺乏审计、大众监督或者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况下,在发展中国家,我们不能因为日本企业在母国的行为就简单判断其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能做到零排放。其二,企业从事节能减排活动会耗费相应的资源,如果不花费资源,又能获得良好的声誉,将会有很多企业去从事社会责任活动。这一现象并非只有日本企业独有,德国诺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投资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诺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因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便擅自投入生产,[24]造成严重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被列为福建省十家挂牌督办企业之一。[25]国外的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同样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进生产技术等措施,因此,也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成本。我们需要警惕跨国公司在母国和投资国行为的两面性。

第七节 澳大利亚的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 制度背景与基本情况概览

1.法律制度方面的压力

(1)国家层面的法律

澳大利亚政府在2008年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2007》,并据此制定了《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2009》;其基本内容如表2-4所示。

(2)各州层面的法律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在2003年颁布了《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项目》(New South Wales GHG Abatement Scheme,简称GGAS)。该法规的发布早于澳大利亚政府的《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2007》,虽然国家法规颁布之后被取代,但其前瞻性仍然值得赞扬。

表2-4 澳大利亚碳信息披露项目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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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Kauffmann,C.,Cristina Tébar Less and Dorothee Teichmann (2012),Corporat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porting:A Stocktaking of Government Schemes,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No.2012/1,OECD Investment Division,www.oecd.org/daf/investment/workingpapers.

2.会计制度方面的压力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20要求企业披露政府赠予的碳排放配额。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使得澳大利亚企业有了披露碳排放定量信息的会计处理依据,增加了碳排放定量数据的披露。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AASB)的雇员哈米迪拉瓦利在2013年2月发布了《政府碳税对于财务报告的意义》的研究报告。他认为,政府实施碳税是具有强制力的,企业缴纳的税款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 澳大利亚企业碳信息披露形式

澳大利亚企业碳信息披露以描述性信息为主。例如,本书附录一的表1中所列示的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就详细描述了该公司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所做的工作;但是,该公司并没有编制类似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各种碳排放数据表,使碳信息使用者难以获得企业碳排放状况的直观印象。

三 澳大利亚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推动力量

第一,其他环境法规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澳大利亚在要求企业控制环境污染方面有很多的法律,例如,1981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针对向海水排污)》、199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法案》、1989年颁布的《废水法》、1994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理事会法案》、2007年颁布的《国家温室和能源保护法》、1989年颁布的《臭氧层保护和人造温室气体管理法》、2011年颁布的《清洁能源法案》。[26]上述法规对于企业从事经济减排工作具有促进作用,因此,也可以使企业在从事了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之后,进行相应的碳信息披露。除了国家统一的法律之外,各个州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在州一级的环境保护官方机构中,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是最为活跃的,例如,1970年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清洁水法案》、1970年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州污染控制委员会法案》、1991年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环境保护管理法案》(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Act) ; 1970年维多利亚州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等,维多利亚州的环境保护官方机构还发布了《1992—1993年度报告》。上述法规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增多影响动物多样性,影响臭氧层等等,因此,澳大利亚企业从事节能减排的工作由来已久,从事了这方面的工作,披露相应的碳排放信息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二,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鉴证。2003年12月1日,澳大利亚政府使用国际审计准则ISAE3000用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审计。[27]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设的国家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开发的国际保证业务准则(ISAE: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ssurance Engagement) ISAE3000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审计,对温室气体的审计将使得温室气体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

第三,澳大利亚政府下设环境、水、遗产与文化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Water,Heritage and the Arts),该部要求工业企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特定物质和燃料的排放和存货清单,[28]燃料排放的信息属于碳信息,虽然没有直接要求企业向公众披露上述信息,但是,通过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企业的行为同样受到了有力的监督,这也会间接促进企业向公众披露这些信息。

第四,资本市场和碳交易市场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澳大利亚发布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2001》在2002年3月1日开始生效,要求基金管理者和金融产品提供者在投资时考虑“被投资对象在劳动标准、环境、社会、伦理等方面的贡献”。资本市场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股价影响很大,这将促进企业披露碳信息。[29]《澳大利亚股票上市交易规则3.1》要求企业披露对股票价格或者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虽然,并未明确说明碳信息,但是,若企业的碳排放压力巨大,减排设备老化陈旧,设备更新又需要较大的资本性支出,则的确是属于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属于应该披露的范围。

第五,碳排放交易的影响。在澳大利亚,2013年,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吨二氧化碳排放权定价21.116美元(CDP,2014),为了测算总排放量的减排控制以及相关的碳定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了企业披露碳信息。

第六,政府部门的推动。澳大利亚政府在2011年7月10日发布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气候变化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到2050年,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0年降低80%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11)。政府部门的行动计划也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的具体信息,以便于做出决策。此外,澳大利亚政府于2011年11月8日,宣布从2012年7月开始,到2015年7月1日为止,实行固定的碳税价格,在2012年7月开始的第一年,企业为每吨碳排放征收23澳元(1澳元兑换1.07美元左右——笔者注)的碳税;[30]此后每年递增2.5% ;企业缴纳的碳税必然成为其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内容之一。

第八节 加拿大的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 制度背景与基本情况概览

1.法律制度方面的压力

(1)国家层面的法律

加拿大政府在2003年颁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项目》(GHG Emission Reporting Scheme)要求每年碳排放量大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强制披露碳信息。

(2)各省层面的法律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政府在2009年颁布的《温室气体降低法案报告管制条例》,详细地列示了该省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需要包括的内容:碳排放交易的名称、报告者的名称和总部所在地、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报告发布的日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所使用的方法、26种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种类等内容。[31]此外,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政府颁布了《温室气体降低目标法案》(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Targets Act)、《碳税法案》(Carbon Tax Act)、《温室气体降低法案》(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t)等内容,[32]这些规定使得那些重视节能减排的企业更加有动力去披露企业所从事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作。

2.会计组织的影响

从1991年开始,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就致力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业绩的计量和报告。[33]在计量和报告方面,该协会先后出台了《环境成本与负债:会计与财务报告问题》、《环境绩效报告》、《加拿大环境报告:对1993年度的调查》。在1993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设立企业报告奖,用来奖励那些把各个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融入公司经营活动中去的企业。200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影响的披露》,建议公司在年度报告的“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披露环境信息。2009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投资者迫切需要气候变化信息”的报告,把投资者、债权人、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需要的碳信息分为五类: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信息;温室气体的财务影响;公司对温室气体的治理流程;温室气体带来的管制风险、诉讼风险、声誉风险、物理风险等;温室气体对企业商务战略的影响,包括竞争威胁和机会(Erion,G.,2009)。

二 加拿大企业碳信息披露形式

加拿大企业碳信息披露以描述性信息为主。例如,本书附录一的表4—7中所列示的加拿大森克尔(Suncor)综合能源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就详细描述了该公司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所做的工作;而且,该公司也编制了类似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各种碳排放数据表,使碳信息使用者难以获得企业碳排放状况的直观印象。

三 加拿大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推动力量

第一,证券管理机构的推动。加拿大证券管理机构2010年发布的《环境报告指南》指出,环境相关的风险包括诉讼风险、物理风险、声誉风险、管制风险、经营风险五种类型。企业可以自愿披露上述信息,上述环境因素引起的五种风险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相关风险。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推动。加拿大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规模达到500亿美元,[34]与美国等国家相比,这类基金的金额虽然不多,但温室气体信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一类对企业披露碳信息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在加拿大,2013年,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吨二氧化碳排放权定价29.146美元(碳信息披露项目,2014),为了测算总排放量的减排控制以及相关的碳定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了企业披露碳信息。

第三,《蒙特利尔议定书》等环境公约的推动。《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关于臭氧层保护的全球公约,其内容经过多次修正,但核心思想就是控制和最终淘汰有害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目前已经有191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署了该协议。[35]加拿大作为该议定书签订的所在国,多年来积极向企业界宣传和推广环境保护,这对促进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中的环境信息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

第四,民间组织的推动。在加拿大,企业自愿参加“自愿挑战和注册项目”(VCR:Voluntary Challenge and Registry),该项目是加拿大的一项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此外,非营利组织加拿大咨议会(Conference Board of Canada)[36]也积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2008年7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37]中,加拿大咨议会认为,好的公司治理应该重新定义,公司董事会应当为社会和环境业绩提供指南和战略导向,并且把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融入公司的业绩管理系统和战略筹划中。该研究报告还包括具体的实施步骤。企业的温室气体管理活动属于环境管理的一部分,也受到民间组织环境倡议活动的影响。

第五,加拿大政府的推动。加拿大联邦政府开发的《企业社会责任:加拿大企业实践指南》中,公布了可持续发展采购,例如,纸张、办公设备、照明设施、电力设备等应当从符合社会责任的公司采购。加拿大政府参加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全球协议,例如,加拿大是《东京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条约的签约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企业节能减排、进行环境保护等。政府的上述行为也间接促进了企业的碳信息披露。

第九节 国际组织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

除了上述的商业企业、政府机构之外,非政府组织被称为影响市场的第三种势力,该组织雇用了全球8%的雇员,贡献了7%的GDP。[38]因此,非政府组织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值得我们进行单独讨论。目前,碳信息披露领域最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有碳信息披露项目、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世界资源委员会和可持续发展世界经济理事会。CDP是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要求企业披露碳信息,全球范围内,通过CDP披露碳信息的企业数量在逐年增加。CDSB是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该机构出台了《气候变化报告框架》,旨在推进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碳信息进行披露。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了《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该准则在碳信息质量特征、碳排放核算、碳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的规范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下面分别介绍上述国际组织发布的碳信息披露标准。

一 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和报告准则

世界资源委员会(World Resource Institute)和可持续发展世界经济理事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和报告准则(Greenhouse Ga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rdand)。该准则包括以下十个部分的内容:(1)温室气体信息的信息质量的要求: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度、准确性。(2)企业的目标:参与温室气体市场、参与强制披露项目、参加自愿的温室气体项目、管理温室气体的风险并且获得可能的减排机会、其他自愿项目。(3)确定企业的边界:集团还是子公司、控股还是持股(财务控制还是经营控制) ;根据企业的活动确定企业的温室气体如何排放、如何计量、如何报告的问题;如何与财务报告和环境报告进行整合。(4)确定经营活动的边界:确定直接的排放(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确定与电相关的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雇员商务旅行、垃圾处置、外包活动、签约方的交通工具)。(5)随时跟踪企业的排放情况。(6)确定并且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确定排放源、选择计算方法、收集数据和排放影响因素、运用计算工具、汇总公司层面的所有数据。(7)管理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8)温室气体减排会计。(9)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每类温室气体的排放数据、按照吨或者类似于吨的单位计量;与基年相比的减排量或者变化量、计量排放量所使用的方法、未进行计量项目的原因。(10)温室气体排放的复核:内部审核。(11)设定温室气体的目标。(12)附录:温室气体资产负债表,例如,排放权是资产、排放量是负债等。

二 CDSB发布的气候变化报告框架

2007年,由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等会计职业团体、学术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投资者等发起成立的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简称为CDSB),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在经济上,CDSB接受碳信息披露项目(CDP)、谷神星联盟(CERES)、[39]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气候注册(The Climate Rigistry)、国际排放贸易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世界资源委员会(World Resource Institute)、可持续发展世界经济理事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等八家机构的赞助;[40]该组织的目的是建立企业报告温室气体变化的全球框架,并促进气候变化报告整合进财务报告体系。该组织在2012年10月发布的《气候变化报告框架1.1版》(Climate Change Reporting Framework,简称CCRF)[41]详述了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基本内容。

(1)温室气体信息应当具备决策有用性,其质量特征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基本质量特征:相关性、如实表述。

第二,更高的质量特征: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可复核性;其他质量特征:重要性。

(2)战略分析:气候变化对组织长期战略目标和短期战略目标的影响;对组织长期战略和短期战略的影响。

(3)风险和机会:管制风险、温室气体排放限值、能源效率标准、碳税、对生产流程或者产品标准的影响、参与温室气体交易项目、声誉风险和机会、法律风险和机会、气候变化对淡水、气候、农业等方面的影响。

(4)管理活动:企业针对气候风险和机会所采取的行动计划、设定的目标、取得的成绩等。

(5)未来展望:对未来温室气体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理性估计、温室气体减排带来的成本节约等。

(6)公司治理:公司分配到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资源、治理流程等。

三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14064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14064指南专门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和审核提出了规范,该标准共包括三个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 14064—1∶2006的《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面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详细规范》、ISO 14064—2∶2006的《温室气体——第二部分:项目层面量化、监督和报告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的详细规范》、ISO 14064—3∶2006的《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的详细原则和规范》。ISO 14064的三个部分包括了温室气体的信息质量要求(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度、准确性) ;温室气体的种类;温室气体的报告内容;在温室气体审核中企业的角色等内容。[42]

四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发布的G4指南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发布的G4指南不但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碳信息披露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G4指南针对碳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大的部分。[43]

1.机构内部的能源消耗量、机构外部能源消耗量、能源强度、减少的能源消耗量、产品和服务所需能源的降低等方面。

2.废气排放:包括范围1、范围2、范围3;三个范围的划定被很多国家采用。

范围1:机构拥有或控制的运营点的排放;范围2:机构购买或取得的,用于内部消耗的电力、供暖、制冷或蒸汽造成的排放;范围3:在机构外部产生的所有间接排放(未包括在范围2中),包括上下游机构的排放。

在废气排放部分,G4指南要求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降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臭氧消耗物质的排放量、所采取的标准和假设等内容。

五 碳信息披露项目(CDP)

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简称CDP)代表资产管理总额达95万亿美元的822家机构投资者,[44]向全球各个国家超过4800家上市公司发放年度气候变化数据披露的请求问卷。其中包含100家中国最大的上市公司,在中国,由非营利组织商道纵横负责实施,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答率非常低,例如,2011年,仅有13家公司应答了问卷。[45]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前景具有重大影响,但是,在中国,由于参与碳信息披露项目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几乎没有,而且,由于编制符合碳信息披露项目要求的碳信息问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对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其他排放量、公司治理、战略整合等很多方面具有实质的改进并进行公开披露,编制碳信息报告的成本较高,所以,中国上市公司并不重视碳信息披露项目的问卷请求。

碳信息披露项目在全球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当前有超过80个国家的公司通过碳信息披露项目来披露碳信息; 81%的世界500强企业使用碳信息披露项目来披露碳信息。碳信息披露项目把参与企业分为领导者、中游者、初学者三类,领导者的任务是建立信任、减少风险、做出正面的影响;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从公司的行动中获得收益;与上游供应链合作改进这些公司的环境业绩,合作共赢。中游者的任务是:增进理解、降低公司对环境的影响、提升效率、节约融资额、利用碳减排带来的商业机会、跟踪公司在碳减排方面取得的进展。初学者的任务是:建立环境管理的重点关注领域、确定环境风险和机会、重新确定利益相关者、踏上业绩改善之路。[46]碳信息披露项目每年发布全球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评分。

气候绩效领导指数和气候披露领导指数的评价指标体系是相同的,都包括如下内容(括号中为细分内容) :

1.管理层的内容

第一,公司治理(董事会或资深管理者的责任、个人责任) ;

第二,风险管理方法(一体化的风险管理流程还是单个的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流程) ;

第三,公司战略(应对气候变化是否整合到公司战略中) ;

第四,是否与政策制定者合作(是否资助气候政策制定方面的研究机构、是否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董事会成员、是否资助气候政策制定方面的机构) ;

第五,减排目标(减排的绝对目标、排放强度目标、避免排放的产品或服务、降低碳排放的发起人) ;

第六,沟通(就公司碳减排行为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例如,通过财务报告、通过其他报告进行沟通)。

2.风险与机会方面的内容

第一,管制风险(政府管制方面的气候变化风险描述、管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

第二,气候变化带来的实体风险(气候变化对公司运营的影响以及由此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公司应对的措施和由此带来的成本) ;

第三,其他风险(气候变化是否存在着影响公司运营、收入、支出方面的其他风险、这些风险如何对公司构成影响,估算影响的金额) ;

第四,政府管制带来的机会(由于气候变化,公司的运营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盈利机会) ;

第五,气候变化带来的实际机会(现在的或者未来的对公司运营的重大影响、可能的财务影响等) ;

第六,气候变化带来的其他机会。

3.排放方面的内容

第一,计算碳排放的方法(基准年度、计算直接碳排放量、间接碳排放量、其他排放量的方法) ;

第二,碳排放量的数据(公司边界、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是否有未包括在内的其他排放源、数据的准确性) ;

第三,独立第三方的核证(核证的种类、采用的标准,如果核证范围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碳排放的核证内容要单独说明) ;

第四,排放源细分(按照工厂、按照经营分部、按照温室气体种类、按照活动、按照法律结构) ;

第五,能源(电力、热力、蒸汽、石化燃料等) ;

第六,碳排放的历史(历史年度的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排放强度) ;

第七,碳排放权贸易(是否参与、带来的财务影响) ;

第八,碳排放业绩(与以前年度相比的减排业绩)。

由于行业不同,碳信息披露得分的最大值是129分到177.5分;碳业绩得分的最大值范围是:51—58分。碳信息披露项目根据企业披露的碳信息作为唯一的评分数据来源,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得分或者碳业绩得分除以该企业能够得到的最高分,再乘以100,就是该企业最后的气候绩效领导指数和气候披露领导指数得分,所以,气候绩效领导指数和气候披露领导指数的最高分是100,最低分是0。

CDLI (Climate Disclousre Leadership Index)气候披露领导指数:没有描述性的内容0分;对上述指标清晰地描述得1分;针对特定产品、特定服务、特殊项目的描述再得1分;直接的、间接的、数量的、概率的等方面数值的估算值得2分。[47]

CPLI (Climat Performance Leadership Index)气候绩效领导指数:如果上述指标已经开始实施得1分;如果还是计划阶段得0分;如果是处于监督阶段也是0分。进行气候业绩领导指数评价的前提是气候披露领导指数得分不低于50分,否则无法获得足够的业绩评价信息;气候业绩领导指数强调企业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实际行动,而非计划或者宣传。

由上面的评价标准可以看出,达到上述的业绩标准或者披露要求并不容易。本书附录一中的表14、表15、表16是CDP在2014年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在2013年的气候绩效领导指数领导排名、气候披露领导指数排名、气候绩效领导指数和气候披露领导指数综合排名。

第十节 本章小结

本章共分为十节,第一节介绍了研究其他国家碳信息披露的意义;第二节是我国对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回顾;第三到第八节分别描述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披露的具体形式,还描述了这些国家碳信息披露的不同推动力量;第九节介绍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等五个知名的国际组织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简要规则。国际上发达国家和知名国际组织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对于促进和改进我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此外,也让我们了解到国际上很多国家的碳信息披露都是强制的,越是温室气体排放大户越要进行碳信息披露,这对于我国的碳信息强制披露管制提出了很好的国际经验。本书第七章“促进和改进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的建议”中所提到的强制披露建议和本书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的“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界定”用到了本章所论述的内容。


[1]之所以选择上述国家,是因为发达国家在企业碳信息披露方面要比发展中国家起步更早、经历更丰富、背景因素更复杂、披露形式更多样;而发展中国家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刚刚起步。这些国家包括了“西方七国”中的五个(美、英、法、日、加)和澳大利亚;美、英、澳大利亚、加、法、日属于OECD国家;澳大利亚属于澳洲、美国属于美洲、英和法属于西欧、日本属于亚洲;基本涵盖了欧洲、北美、澳洲、亚洲等的发达国家,西方七国中的意大利、德国没有包括在内,原因是很多资料和期刊文章都不是使用英文,而笔者仅对英文略知一二,为了尊重原著者意思,没有对意大利、德国的碳信息披露进行研究。

[2]转引自SEC官方网站,http://www.sec.gov/rules/interp/2010/33-9106.Pdf.

[3]美国环境保护部(EPA)在1998年颁布的气候领袖项目(climate leaders program)在2011年取消,该项目是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的项目。

[4]转引自非政府组织气候和能源问题解决中心(c2es)官方网站,http://www.c2es.org/publications/greenhose-gas-reporting-amp-disclosure-key-elements-prospective-us-program.

[5]转引自非政府组织气候和能源问题解决中心(c2es)官方网站,http://www.c2es.org/federal/congress/111/acesa-short-summary.

[6]转引自SEC官方网站,http://www.sec.gov/rules/interp/2010/33-9106.Pdf.

[7]转引自Freedman,M.and Jaggi,B.1981,The SEC's pollution disclosure requirements,are they meaningful?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Vol.xxiv No.2,pp.60—67.

[8]转引自Tipgos,M.A.1976,Reporting corporate performance in the social sphere,Management Accounting,Vol.58 No.2,pp.15—18.

[9]转引自Freedman,M.and Jaggi,B.1981,The SEC's pollution disclosure requirements,are they meaningful?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Vol.xxiv No.2,pp.60—67.

[10]马晓舫:《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http://www.tanpaifang.com/tanjiaoyi/2013/0123/13619.html.

[11]编者按:《构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机制》,《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11月,扉页。

[12]屈红燕、王丽娜、深交所:《三方面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http://news.xinhuanet.com/stock/2006-11/21/content_5357975.htm.2006年11月21日。

[13]转引自美国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http://yosemite.epa.gov/opa/admpress.nsf/0/477EF3A 8D3D2189085257C8A0053E405.

[14]英国政府官方网站,UK climate change act 2008,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8/27/introduction.

[15]转引自Gray,R.H.,Kouhy,R.and Lavers,S.1995b,Methodological themes:constructing a research database of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eporting by UK companies,Accounting Auditing&Accountability Journal,Vol.8 No.2,pp.78—101,p.94.

[16]Defra,Environmental Reporting Guidelines-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http://www.defra.gov.uk/environment/business/envrp/guidelines.htm.2007-02-08.

[17]转引自Idowu,S.O.,Towler,B.A.Guildford.2004.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ontent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s of UK companies.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18]同上。

[19]转引自Idowu,S.O.,Towler,B.A.Guildford.2004.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ontent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s of UK companies.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420—437.

[20]关于GRI的可持续发展指南中的碳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见本书的本章第九节第四部分。

[21]转引自Cormier,D and Magnan,M.2003.Environmental reporting management:a continental Europe perspective.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Vo22.pp.43—62.

[22]转引自Kanji Tanimoto&Kenji Suzuki,2005,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Japan:analyzing the participating companies in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working paper.

[23]转引自《跨国企业的双重标准是“自毁长城”》,http://www.xjds.gov.cn/News_Show2.asp?NewsID=6465.

[24]按照我国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规定简称为“三同时”制度。显然,德国公司的做法违背了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5]转引自《跨国企业的双重标准是“自毁长城”》,http://www.xjds.gov.cn/News_Show2.asp?NewsID=6465.

[26]转引自澳大利亚法律教育网,http://www.weblaw.edu.au/weblaw/display_page.phtml?WebLaw_Page=Environmental+Law.

[27]转引自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2005.p.46; http://www.kpmg.com.au/Portals/0/KPMG%20Survey%202005_3.pdf.

[28]澳大利亚环境、水、遗产与文化部网站,http://www.npi.gov.au/.

[29]转引自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2005.p.40; http://www.kpmg.com.au/Portals/0/KPMG%20Survey%202005_3.pdf.

[30]《能源技术经济》编辑部:《澳大利亚议会通过碳税法案》,《能源技术经济》2011年第23卷,第44页。

[31]转引自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官方网站,http://www.bclaws.ca/EPLibraries/bclaws_new/document/ID/freeside/272_2009.

[32]转引自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官方网站,http://www.env.gov.bc.ca/cas/legislation/index.htmlJHJreportingreg.

[33]转引自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a.ca/index.cfm/ci_id/36164/la_id/1.

[34]转引自《深交所:三方面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http://news.xinhuanet.com/stock/2006-11/21/content_5357975.htm.

[35]转引自大连科技信息网,http://news.dlinfo.gov.cn/2007/9-19/08550632924.html.

[36]设立在加拿大的独立的、非营利的应用型研究组织,不是政府的部门或者机构。该组织的使命是通过创造和分享关于经济趋势、公共政策、组织业绩方面的经验,为国家建立领导力。

[37]转引自加拿大咨议会网站,http://www.e-library.ca./documents_EA.asp?rnext=2657.

[38]鲍勇剑:《影响市场的第三势力》,《第一财经日报》2013-04-19,http://www.yicai.com/news/2013/04/2639670.html.

[39]谷神星联盟,谷神星的英文是Ceres,在罗马神话中掌管植物的生长和收获。谷神星联盟在1989年成立,诱因是1989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在美国阿拉斯加州瓦尔迪兹的漏油事故。成立25年来,该联盟已经拥有130个成员组织,掌管11兆亿美元的投资和资产;是国际著名慈善组织;该组织的目的是联合环境学家、资本家共同创立全新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发展模式,以保护地球的健康和人类的繁荣。以上内容转引自如下网站:Ceres官方网站,http://www.ceres.org/about-us/our-history.

[40]该内容转引自CDSB官方网站,http://www.cdsb.net/about-cdsb.

[41]该内容转引自CDSB官方网站,http://www.cdsb.net/cdsb-reporting-framework.

[42]该内容转引自ISO官方网站,https://www.iso.org/obp/ui/JHJiso:std:iso:14064:-1:ed-:v1:en.

[43]该内容转引自GRI官方网站,https://www.globalreporting.org/reporting/g4/Pages/default.aspx.

[44]该内容转引自CDP官方网站,http://www.cdpchina.net/.

[45]该内容转引自商道纵横官方网站,http://www.syntao.com/Themes/Theme_Index_CN.asp?Theme_ID=113.

[46]该内容转引自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官方网站,https://www.cdp.net/SiteCollectionImages/disclosure/benefits-of-disclosure.html.

[47]该内容转引自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官方网站,http://www.cdpchina.net/scoring_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