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报关单位
一 报关单位概念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图1-7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二 报关单位的类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成员个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分为两大类,从事贸易性质进出口的收发货人和从事非贸易性质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从事贸易性质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的是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非贸易性质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口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注意的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有在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并且只能为本企业办理报关业务,不能为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图1-8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定义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报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便在实践中产生了委托报关的需要。报关企业正是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三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
(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从事贸易性质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①《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④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非贸易性质的进出口活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①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②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③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④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⑤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的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①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③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⑤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上述情形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中介服务环节。报关企业作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相当数量的报关专业人员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应对报关服务市场有一定的了解。为此,海关对报关企业规定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②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做出受理决定。
③海关对申请的审查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④行政许可的做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做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①《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②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③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④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⑤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备案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
②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延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报注册登记许可规定的文件材料。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报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海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不准予延续其注册登记许可。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①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②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③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④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海关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报关企业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二)海关对报关企业的信用管理措施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1.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海关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①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②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③AEO互认信息;④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⑤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①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②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③企业行政处罚信息;④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2.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1)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①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②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③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④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⑤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⑥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⑦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⑧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⑨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⑩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①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②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条件,且未发生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③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①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②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③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3.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4.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①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②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③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④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①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②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③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④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①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②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③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④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做出调整:①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②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③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④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行政规章等都对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时效、管辖、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执行等规定,也都适用于对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四 报关行业自律管理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与对外贸易直接相关的报关行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在报关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规范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业务行为,不仅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行业法规,采取相关的行政手段加以规范,还应当建立报关企业自己的行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报关质量与效率,促进对外贸易和我国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加入WTO时关于在四年内开放报关和运输行业的承诺,使中国成立报关协会、规范报关市场变得紧迫,在此背景下,报关协会应运而生。
(一)中国报关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China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CCBA)于2002年12月11日成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地方报关协会、报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报关协会是中国唯一的全国性报关行业组织,协会成员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报关人员。中国报关协会受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中国报关协会的主要职能是配合政府加强对中国报关行业的管理,规范报关行为;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培训报关人员;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加强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我国报关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报关协会为其会员提供以下服务:开展自律管理;组织各类政策、法规宣讲及业务培训;关务咨询及报关事务援助。
(二)国际报关协会同盟
国际报关协会同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s,IFCBA)成立于1990年,现在共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日本、韩国等29个成员,五大洲均有成员,是各国报关协会的联合组织。此外,亚太地区还成立了亚洲、大洋洲报关协会同盟,是国际报关协会同盟下属的分会。国际报关协会同盟已经与世贸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商会等机构建立了较好的工作层面的关系。
国际报关协会同盟的宗旨是鼓励和推动成员之间的合作,便利成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开展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各国报关协会在促进贸易方面的谅解,以及配合为各国报关员和报关委托人创造更好的业务环境。国际报关协会同盟有正式会员与非正式会员(associate membership)之分,各国报关协会是正式会员,对国际贸易有兴趣的企业会员为非正式会员。申请人同意同盟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同盟选举一名主席和五名常务理事,各成员均是本组织的理事。同盟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同盟年会,参加年会的除各成员理事外,还邀请各成员报关协会和会员企业参加。
中国报关协会于2003年加入亚洲报关协会联盟并任副主席,2004年加入国际报关协会同盟并任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