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模式下的电信运营商竞争策略设计与公共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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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三网融合首先是“三网”而不是一网,是指在技术,特别是信息通信技术(ICT)及它在运营商中的采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NGN)、数字电视网(NGB)和下一代互联网(NGI)演进而导致的在原有分工、分业下形成的业务边界的包容、交叉和消费者用户需求的市场整合的过程。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更不是三大网络的资源、业务的简单叠加,而主要是指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应用的融合。其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接入层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形成无缝覆盖,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网络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IP协议,在经营上互相竞争、互相合作,依托现有资源进行产品创新,朝着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个性化服务的同一目标逐渐交汇在一起。根本上而言,是产业融合在信息通信产业的具体表现形式。行业管制政策、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也逐渐趋向统一。

三网融合催生了电信竞争的新版图。首先是竞争对手的变化。在“三网”融合下,电信竞争对手已经不再是电信内部几家运营商之间的角逐,而是包括广电信运营商(含内容的批发与零售市场)、互联网运营商、软件或操作系统集成商、广告商、终端设备制造商、潜在进入者虚拟电信运营商等竞争对手的挑战。其次是竞争目标的变化。在“三网”融合下的电信运营商的竞争目标比照管道为王的时代已经不再仅仅是终端消费者用户,而是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所有用户均构成了运营商竞争的目标,竞争与合作关系在这种既是对手又是伙伴的关系状态下得到最为精致的诠释。再次是竞争手段的变化。在“三网”融合下的电信运营商竞争手段较之分业经营时期的竞争手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分业经营时期,电信运营商主要围绕价格水平、标新立异、低成本三个维度上展开相互之间的竞争。而“三网”融合则需要获得新业态伙伴,非价格的竞争比价格竞争可能更为重要。纵向圈定、市场关闭等阻止进入的策略性行为构成其主要的竞争手段;最后是盈利源泉或者商业模式的变化。

标准的单边市场经济学理论在涉及对网络产品的分析时,通常假定,每一个消费者最大化购买产品的一个单位,网络效应的价值与用户基数的最终购买者规模成正比,所有的消费者均等地获得网络效应。不过在双边市场中我们发现,最终消费者在不同边之间获得的网络价值是不相同的,同一组用户获得的网络价值也并不完全相同。网络效应的意义取决于最终消费数量在不同用户之间的分布状况而不仅仅是总的网络产品的消费者采纳数量。而且,每一个消费者加入平台的价值可能取决于他们各自对其他用户加入平台的信念。网络效应的强度测量因此而复杂化。一个可能推断的结果是网络产品的定价不可能仅仅只有一种定价方式的单一定价,价格歧视必然存在。

价格歧视或者说价格结构对竞争的妨碍侦测在双边市场环境下是非常困难的事。与标准单边市场存在网络效应情形一样,垄断平台为了阻止竞争者进入,通常是降低其自身的获利水平而增加消费者剩余。比如,3G手机的赠送或4G流量的免费等。当平台各边之间因加入平台而获得的网络效应相同时,阻止进入的垄断合约是固定费用合约,其结果与社会最优价格合约相同。不过,当网络效应在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差异性显著并且网络效应强大时,进入威胁存在时的价格下降并不带来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改变的只是将平台一边的价值转移到平台的另一边。基于双边市场价格结构这一核心理论对三网融合过程中运营商所面临的商业模式转换问题研究发现,对在双边市场环境下运营商的竞争策略设计及政策部门制定管制与其他公共政策影响极大。

三网融合之前的电信运营商也存在诸如“撇奶酪式”的交叉补贴,主要发生在竞争性业务与自然垄断性业务之间。这是两种独立销售业务之间的成本转嫁,目的是在竞争市场依靠垄断环节获得竞争优势。而在三网融合下,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构成已经不主要是终端消费者群体,而是来自大量的应用下载的流量与自身用户安装基础构成的独立价值或者成员外部性。独立价值成为新商业模式中的“边”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作为市场还存在着另外的“边”,正是这些另外的“边”构成了电信运营商的盈利源泉。边与边之间形成相互基于对对手加入猜测的依赖性需求,这种需求的形成完全不同于传统单边市场消费者用户建立在独立购买决策基础上的需求形成,而且两种需求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并不总是对称性的正向互补关系,边与边之间存在相互协调的必要性,价格结构而不是价格水平决定了运营商的交易外部性以及在猜测信念的反馈链作用下的成员外部性,从而决定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这个市场被称为双边市场。对电信运营商而言,可以套用马克思在《资本论》里的一句话“这就是普洛斯,就在这里跳吧”。

“三网”融合的市场格局与电信运营商竞争策略的变化,催生了新的公共政策。这一新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反垄断政策)与管制政策相互协调的政策组合搭配。这一政策组合搭配来自三网融合以后,市场格局比融合之前更为复杂,竞争手段更趋多样化,竞争性业务与自然垄断环节的业务互为依托,公益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互交织的现实考虑,单一的产业政策或单一的管制政策与竞争政策难以承担网络融合后的合理合规合法行为的守护者职责。必须依照对各种业务的竞争程度与可分离程度实施各种政策的组合搭配协调,方能为有序公平适度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协调的基本框架为:第一,两种政策职责明确区域,应尊重管制机构所做出的明确的决定,包括管制机构的直接行为。这些直接行为来自竞争法的无法介入或者得到了竞争政策相关机构的执法授权。管制者对非完全竞争性行业所设立的管制价格、管制者对行业所设立的准入条件,虽然都不符合竞争法的规定,但管制者的这些行为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授权,反垄断法院就没必要对管制决策的合理性进行二次审查。而对于竞争性业务与可竞争性业务,竞争法规范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任何其他部门法都应该明令禁止插入。第二,交叉重叠区域,行业中的任何主体的行为都受反垄断法的规制。第三,灰色区域,竞争政策为主导,管制政策为主体。这一协调安排主要是为了避免司法鉴定困难而导致的法院误判与行政力量左右而形成的固化性制度扭曲现象的出现。第四,在管制结构下,当管制者不作为时,反垄断法应当介入。即使是管制者默认的市场主体行为,反垄断法也应保留最终审查权。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也需在促进竞争的前提下实施协调。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政府能够对资源配置产生重大影响。在工业化的赶超阶段,市场资源的配置,都不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的,而是政府进行直接干预的方式来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人为选择过程。这种以赶超为理念的产业政策,通过政府选择主导产业并加以大力扶持,以促进这些产业迅速成长,继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竞争政策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以“一般性规则”为依据,间接干预经济活动,通过营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市场的参与者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产业成长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来实现的,资源配置的核心力量不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运行,而是通过制定市场竞争的规则,并依据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势力的行为以及可能有碍经济效率的市场结构进行规制。两者存在的差异在对同一对象进行干预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协调。协调必须确立竞争政策为基础的原则,这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三网融合的推进并不乐观,利益之争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不同利益诉求主体的利益之争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三网融合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与我们缺乏对上述三个基本方面的完整性思考有关。本书将要表现出的一条逻辑主线是:三网融合是竞争策略设计的因;而竞争策略设计是政策选项的因。困扰我们的主要症结在于属于三网融合制度层面的政策体系设计包括政策部门设计存在着与融合不一致的问题。这一问题妨碍了竞争策略的设计,从而妨碍了三网融合的进展。

依据本书前后一致的观点,经济性管制在双边市场下的运作空间已经不是很大,而对于平台的信誉承诺、服务或者产品质量信息披露制度等的社会性管制需求并没有自动得到满足;非价格的一些违反竞争的行为也由于双边市场的联合供给特性而没有相应禁止性规范等。这些问题意味着今后一段时间,管制机构对双边市场的管制,一是要缩小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二是要创新管制手段,提升社会性管制的质量。当然,并不排除基于竞争的虚拟运营商牌照发放、分配频谱资源、第三类电信业务放开、组建铁塔公司的进入管制政策与全面降低资费、取消通话费用上限管制的价格管制政策。而且,三网融合的双向进入,本身就是一种管制政策。网络融合以后的业务本身的竞争程度也是千差万别,在不同的业务环节,竞争程度各不相同,既有强自然垄断业务(频谱资源),也有弱自然垄断业务(接入市场),还有一般竞争性业务(语音通话、视频广播),并有完全竞争性业务(互联网业务)。不同业务种类,需要相应的公共政策跟进,竞争政策并不能够完全替代产业政策与管制政策在三网融合以后信息产业中的地位。

为此,本书第一章对三网融合的制度、条件与模式进行研究。该研究的目的是指出三网融合的内生性特征及目前一些试点地区出现的问题。第二章讨论在三网融合下电信业态出现的变化,旨在说明电信的双边市场特征及电信运营商业模式转换的基本路径指导。第三章探讨作为双边市场最为核心的构件价格结构的设计问题。该章节既为电信运营商在面临双边市场的环境下如何进行价格结构设计策略提供思路,避免资费设计领域中的套现现象,也为政府部门提供解决双边市场环境下价格歧视的新思维。第三章到第九章就双边环境下的其他竞争策略设计进行研究。第十章到第十四章就政策设计进行探讨;第十五章探讨政策协调体系,是本书的重点也是归宿。

本书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三网融合模式下的电信运营商竞争策略设计与公共政策: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批准号:71173172)的研究成果。在研究过程中,得到中国著名管制经济学专家、浙江财经大学王俊豪教授自始至终的关心与帮助,得到中国著名竞争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的相关法律方面的指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李海舰研究员、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员为本书双边市场垄断识别部分内容的研究给出了很好的建议,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政策研究院政策研究所所长马源博士也对此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竞争与规制研究中心张昕竹博士为本书第十四章的撰写做出了贡献;西安邮电大学经济与金融系王宏涛副教授为本书第四章电信运营商双边市场环境下的最优价格结构设计做出了贡献;课题组主要成员、西安邮电大学国际交流学院陈宏平教授为本书带来了最新的国际管制动向并全程参与了相关课题研究方案的讨论;研究生张善森为本书第八章搜索引擎市场部分多平台接触的平台定价与相关印证的撰写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本书同时得到课题组相关老师与所在单位西安邮电大学科技处领导、同仁对研究工作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你们为本书做出的贡献!

本项目的完成与本书的出版,得益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资助与管理学部专家对项目研究的建议。同时,本书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出版,离不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编审的艰辛付出。本书在最终形成过程中,吸取了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在各章节文献综述中尽可能地做了说明,在此对相关专家学者一并感谢;特别感谢201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J.Tirole与芝加哥大学Weyl Glen、哈佛大学Hagiu就双边市场定价与笔者进行的讨论!

面对三网融合以后出现的电信市场新的竞争态势,运营商如何应对与相关公共政策如何跟进,是一个涉及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相当难度的课题,尽管本人与课题组成员为寻找答案做了很大努力,但是,一些问题的答案仅仅是我们的思考,有一些问题还没有给出答案,敬请读者批评斧正。

陆伟刚

2015年2月7日于西安邮电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