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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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实证研究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述评

国内外已有对资助政策与教育公平研究的文献,其关注点聚焦于高等教育入学率影响因素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研究集中在家庭收入和财政资助对大学入学的影响(St.John,E.P.,1989[1])。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财政资助对入学的影响比学费的影响大。而且,他们发现在提高入学率方面,少数民族学生对助学金的关注超过贷款。第二个层面是将高等教育作为投资来研究。即投资回报——大学学位带来的利益,是影响入学选择的重要因素(Becker,1990、1992; Grubb,1992、1995; Leslie&Brinkman,1987; Mcpherson&Schapim,1997)。后者又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Leslie,L.和Brinkman,P.(1988)及Mcpherson,M.S.(1978)属于持“纯价格”假设研究的观点;二是Hansen和Weisbrod (1969)应用“纯收益方法”研究为代表的观点。

一 国外研究述评

(一)以“纯价格”假设研究为代表的观点

Colclough,C.(1991[2]、1996[3]、1997[4])认为,如果高等教育供给的增加是通过成本分担来实现的,则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形,因为成本分担对家庭收入水平或付费能力不同的学生所产生的边际影响可能是不同的,实行成本分担可能不会影响整体的入学水平甚至还可能使之得到进一步扩展,但在实行成本分担后,一些付费能力低的人却可能因此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他们将被能够而且愿意支付更高学费水平的人所替代,这将导致学生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发生结构性变化,从而对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产生负面影响。Kane (1994[5])估计了学费额增加1000美元时,美国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黑人和白人学生的入学率的变化情况,结果发现,最低收入水平家庭的黑人学生的入学率将下降8.5个百分点,白人学生下降4.6个百分点;而对最高收入组别白人学生的影响接近于零,对黑人学生的影响仍然较大。事实上,学费增加1000美元对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水平家庭的黑人学生入学率的影响几乎是接近的。Kane对此现象提出的一个解释是,在具有同等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当中,和白人家庭相比,黑人家庭拥有的可用于资助高等教育的财产较少。Hilmer (1998[6])根据对美国HSB的数据的分析,模拟了高低两个收入组别学生在增加学费的条件下各自入学率的变化情况。他发现,当增加学费时,两个收入组别学生的入学可能性都将下降,这表明两个收入组别学生的入学决策都是符合需求法则的。但有趣的是,学费增加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学生进大学和不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的影响是不同的。学费增加对高收入水平家庭学生进大学的可能性有更大影响,对低收入水平家庭学生不接受高等教育有更大的影响,这可能是因为低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受财政能力的制约,更可能在社区学院和不接受高等教育之间作出选择,而高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受财政制约的程度要轻些,因此更可能在大学和社区学院之间进行选择。可见,学费增加时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学生有不同的选择路径,高收入水平家庭学生更可能进入社区学院,而低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则更可能选择不接受高等教育。

即使在实行成本分担后,贫穷家庭学生也选择支付学费而不是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然而,Colclough,C.(1997[7])认为,他们这样做时,却可能需要以减少其他物品的消费为代价,或者把自己的选择局限于某些类型的高校或专业。McPherson和Schapiro发现,在1980—1993年,美国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越来越集中于二年制公立社区学院之中,因为他们缺乏应有的财政能力支持其选择社区学院之外其他类型的高校,这些研究似乎都表明,贫穷学生对高等教育学费的增加更为敏感,实行成本分担有可能剥夺一部分穷人接受高等教育或某种类型高等教育的权利。如何才能使成本分担对家庭收入水平或付费能力低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呢?在现有的各种方案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建立学生贷款计划,为有能力而又愿意对自己进行投资的贫穷学生提供一个“借贷之门”,使其不至于因一时缺乏融资而无法上学,而可以在今后自己有了收入或家庭经济能力有了好转时再行支付高等教育的成本(Woodhall,M.,1990[8]; Ziderman,A.and Albrecht,D.,1995[9]。二是可以为没有能力支付高等教育成本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Leslie,L.and Brinkman,P.(1988[10])和Mcpherson,M.S.(1978[11])属于持“纯价格”假设的人,由于学生只对单一的纯价格进行反应,提供学生资助的效用与降低学费的效用是一样的,为付费能力低的学生提供上述类型资助,意味着这些学生纯价格或纯成本的下降,因此可以提高他们的入学率,从而弥补由收费造成的对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负面影响;而具体的资助数量,则可以根据家庭收入水平或付费能力不同学生的高等教育需求对纯价格的弹性进行估计。

综上所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这种估计都会面临较大的困难。首先,学生的高等教育需求可能并不只是对单一的“纯价格”进行反应,而是对学费和一系列学生资助进行反应的,学生对学费的这种的反应可能是不一样的。其次,学生资助是否能够消除学费对家庭收入水平或付费能力低的学生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从而改善其入学率,实证的研究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因此要据此估计所需学生资助及其各种组合的数量,事实上是非常复杂而困难的。再次,传统上“纯价格”指数被定义为学费减助学金,据此复杂而来的标准化反应系数因此很难用来评价其他财政资助措施如贷款的效果。最后,学生高等教育需求对学费及有关类型资助的反应可能随着学生财政政策、劳动力市场或学生选择的变化而变化(Dresch,S.P.,1975; St.John,E.P.and Starkey,J.B.,1995)。因此,这种估计可能需要经常进行类似的研究以判断学生的价格反应随上述有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程度,并针对特定的情况探讨与此相适应的价格反应指标。

在美国,Hansen (1983[12])利用CPS数据考察了学生资助对入学率的影响。他计算了出生于收入水平在中位数以下和以上两类家庭、年龄介于18—24岁的非独立学生(independent students)在两个时点上1971—1972学年和1978—1979学年的入学率变化情况,结果发现在1971—1979年间,白人、黑人、男性和女性的入学率都趋于下降,即使对此进行加权平滑处理后,仍是如此。从这一研究中所得到的、广为学者和决策者所知的一个结论是为收入水平在中位数以下家庭学生而设的资助在数量与范围上的扩展,如果要说对提高他们的入学率有帮助的话,这种帮助也是很小的。Hansen为这一出人意料的结果提出了四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学生资助可能并没有很好地把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作为资助对象;二是所提供的学生资助总数和助学金数量还不足够,以致没能改变这些学生整体的入学行为;三是在没有资助的情况下,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的入学率可能更低;四是这一结果可能源于数据和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Hansen的研究引起了相当广泛的争论,同时也吸引了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有些研究获得了支持这一结果的证据,有些则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例如和Hansen一样,Kane (1995[13])也得出了学生资助并没有显著改善低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入学率的结论,他提出了两个可能的原因来解释这种结果:首先,学生在决定是否上大学时,对他们需要交纳的学费水平是有清楚了解的,但对他们可以获得多少资助却是模糊的。因此,资助增加100美元与学费减少100美元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相同(有些研究,如Murphy发现低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对许多资助项目及其申请程序缺乏清楚了解,似乎为这种解释提供了一个证据)。学生资助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有效地平衡学费增长对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其次,也可能是研究中对学生资助的模拟出现测量误差,故导致其对低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入学率的提高不具有显著影响。

Jackson (1988[14])也应用美国两个时点上的抽样数据——NLS72和HSB (1980)分析了学生资助对大学入学的影响,在控制了家庭和学校背景因素,如种族、性别、地区、学术能力、家庭收入和社会经济地位等之后,他发现学生资助获得者在1972年进入大学的可能性要高6.5个百分点,在1980年则要高7.8个百分点。St.John和Noell (1989)进一步扩展了Jackson的分析,比较了1972年、1980年和1982年三个时点上学生资助对高等教育入学的影响,他们发现,所有形式的学生资助在这三个时点上对提升入学率都是有效的,其中以兼职工作或任何两种或以上类型的组合形式提供的学生资助对入学率的影响,较之提供助学金或贷款的影响更为有效一些。St.John (1990)后来应用HSB数据进一步分析了学生资助对入学的影响,在控制了学生背景因素,如能力、社会经济地位等之后,他建立了在给定学费、助学金、贷款和兼职工作变化数量的条件下,入学可能性的变化模型。他发现不同类型学生资助对入学可能性都有显著影响。

McPherson和Schapiro指出,Hansen的研究存在三个主要的缺点。首先,每年的波动可能使变化的趋势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增加观察年份有助于更清楚地了解学生资助对入学的影响。其次,Hansen的研究方法没有办法控制其他可能影响个体高等教育需求的因素。例如整体的经济条件、高等教育回报率的变化等,如果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学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将会影响比较的结果。最后,这类比较不能反映出学生资助对象的变化。在Hansen进行比较的年份之间,美国联邦学生资助数量并没有显著增加,但是其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20世纪70年代对中等和高收入水平家庭学生给予了更多资助,学生资助对象的这种转变可能使得学生资助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入学率的提高显示不出任何影响来。他们因此利用1974—1984年共11年的CPS数据检验了学生资助对低收入白人学生入学的影响。结果发现,学生资助增加100美元,将使他们的入学率提高约0.7个百分点,它与学费或纯成本下降100美元所产生的效果基本上是一致的。

学生资助对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要比学费对它的影响复杂得多。不过,虽然我们难以从上述研究文献中获得一般化的结论,但有学者[15]发现,应用某个时点上的抽样数据(cross-sectional data)进行分析的研究者一般获得了学生对资助有敏感反应的结果,而学生对资助反应的灵敏程度则随着资助类型和数量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而且它们与学费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比较的——有的发现它们在数量上比较接近,有的则发现学生对资助的反应程度没有对学费的反应程度强烈。应用时间序列数据研究则得出了较为复杂的结果,有些人为学生资助对提升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显著影响,有的则认为没有。因此,需要应用时间序列数据进一步探讨学生是否对资助有积极的反应,学生的反应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等问题。由于成本分担对家庭收入水平或付费能力不同的学生的边际影响可能相异,因此将加剧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程度。成本分担的这种负效应能否通过不同类型的学生资助有效地加以克服或能够克服的程度如何,从目前的一些证据中我们还难以得出任何结论性的意见。

(二)以“纯收益方法”研究为代表的观点

当评价成本分担作为一种高等教育财政手段的潜在价值时,考察它对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学生之间分配公平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Hansen和Weisbrod (1969[16])应用“纯收益方法”,探讨高等教育系统中公共资源分配公平的开创性研究表明,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加州公共资助的高教系统中,学生获得的净收益与家庭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因此高等教育系统把穷人的收入转移给了富人。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因为不论学生的经济条件如何,对他们都一律实行公共资助的缘故。Hansen和Weisbrod这一研究后来被广泛应用,并被用来作为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是把穷人的收入向富人转移的一种不公平机制的重要证据。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进行的类似研究也得出了支持这一结论的结果。例如,在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善低收入学生对高等教育的参与,纷纷建立了免费的高等教育系统。然而,免费或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并没有显著地改善低收入学生对高等教育的参与。20世纪80年代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所做的一些研究表明,在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来自高收入家庭的学生却多得不成比例,他们也从中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很高水平的公共资助并不能保证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甚至会导致违背人们良好愿望的结果:把穷人的收入向富人转移。这种状况使得一些学者认为,成本分担可能是一种更为公平的高等教育财政手段。其基本的论点是,如果高收入学生需要为他们的高等教育承担更大比例的私人成本,可以因此释放出一部分公共资源,若把它们用于设立奖学金等以资助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则可以部分地纠正穷人通过税收机制为中上收入家庭学生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对收入分配的公平产生积极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虽然Hansen和Weisbrod的结论被后来进行的一些研究所证实,但它当时也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其主要缺点:一是用不同类型的高校学生的平均净收入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替代对不同组别学生净收益的分析;二是把州政府支付的总税收成本仅仅与私立高等教育系统所获得收益相比较;三是忽略了学生资助因素;四是过分依赖受父母支持的非独立学生的数据;五是一些结论并不是从研究结果中合理推论出来的。

Pechman (1970[17])就认为,评估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效应的一种更佳的方法是比较不同收入组别学生获得的净收益。在比较了加州及其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的税收以及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的收益在不同收入水平家庭之间的分配之后,Pechman得出的结论是,公共资源支持的高等教育系统起到了把高收入水平家庭的收入向低收入水平家庭转移的再分配作用(与Hansen和Weisbrod的研究一样,Pechman在估计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学生获得的收益时,也没有考虑学生资助的影响,因此可能低估低收入水平家庭学生所获得的纯收益)。Hight和Pollock (1973)应用与Pechman相类似的方法,更仔细地分析了加州、佛罗里达和夏威夷三地公共高等教育系统的分配公平问题。他们个别地比较了三地6个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学生组别在公立高等教育系统中所占的百分比,以及他们所承担的州及其地方政府的税收负担。虽然他们分析三个州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程度并不相同,但就整体的结构而言,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把高收入水平家庭的收入向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家庭转移的机制,然而对三个州中最低收入水平的家庭而言,他们的所得却都比他们所付出的要少。Lee、Ram和Smith (1999[18])对美国伊利诺伊州1989年公立大学和社区学院公共资助分配效应的研究也表明,现有的高等教育公共资源有利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水平家庭学生。公共资助使高收入水平家庭的收入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水平家庭转移,最为显著的是最高收入水平家庭向年收入在40000美元以下家庭的收入转移。在这种情形下,实行成本分担显然会使高等教育系统中公共资源的分配向更不公平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系统中公共资源的分配效应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资助是把穷人的收入再分配给富人,还是把富人的收入再分配给穷人,并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的充分说明。在这种情形下,实行成本分担是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变得更公平还是更不公平,也不能得出非常清晰的结论。不过有较多的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较之贫苦家庭,富裕家庭更容易从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中获得好处。在这种意义上,实行成本分担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支持家庭收入水平或付费能力低的学生,将有助于改变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程度。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未见有一项实证的研究调查通过成本分担“释放”出来的公共教育资源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向低收入学生转移,以及实行成本分担前后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程度事实上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些情况都表明,进一步地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 国内研究述评

国内研究主要关注点在于大学学费与入学机会均等和专业选择的相关性方面,更加关注高等教育的“入口”和“选择”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类。第一个方面的研究集中在家庭收入和财政资助对大学入学的影响。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财政资助对入学的影响比学费的影响大。第二个方面将高等教育作为投资来研究。研究发现,社会阶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影响入学选择的重要因素。

集中在家庭收入和财政资助对大学入学的影响研究的主要成果有:钟宇平、陆根书(1999)[19]根据对中国3个城市14所高校13500多名在校大学生的问卷调查,研究社会经济地位对学生选择高校与专业的影响。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学生的个人特征及其社会经济背景、就读高校的特征及学生获得的财政资助情况。研究结果发现,在当时的条件下,学生对高校与专业的选择与其社会经济地位存在着显著的关系。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学生倾向于选择学费水平较低的高校与专业。这一选择格局使得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学生在公共高等教育财政资助分配中处于更不平等的地位。李文利(2004)[20]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大学在校生,对其经济情况和获得资助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涉及的学校总计18所,教育部直属及其他中央部属高校10所,其中,民族类院校1所,地方高校8所。分布在北京、广东、湖南、山东、浙江等中部和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内容涉及对来自不同收入组群的学生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以及不同高校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变化的抽样调查。从变化趋势上看,从2000年到2003年,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来自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地区的学生与来自较高收入家庭和城市地区的学生之间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在不断缩小,来自较低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的学生所享有的优质高等教育机会在增加,这都表明高等教育总体入学机会和优质教育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布趋于均等化。杨钋(2009)[21]使用三省19所高校的学生调查数据,分析了学生资助对个人学业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学生资助与学习成绩正相关、与课程不及格负相关、与课外学习时间正相关,但是与学校满意度无显著相关关系,认为学生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过程和结果公平。而哈巍(2002)[22]则以北京大学为个案样本对该校学生资助与教育机会均等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农村学生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获得了大部分的公共财政资助。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学生获得公共财政资助的概率降低。尽管学生资助指向了目标群体,但由于力度不够,与来自中、高收入家庭的学生相比,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的经济负担仍然非常大。

将高等教育作为投资来研究的主要文献有丁小浩(2000[23]、2001[24]、2003[25])的研究发现:“低收入阶层的现实可选择性限制了其对子女的高等教育的投资,而高等教育收费水平的不断上涨以及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城乡差别、收入不公,特别是由于体制改革导致的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等问题很可能会拉大贫富之间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差距。这都暗示着在这场以市场经济为趋向的社会转型中,不仅在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方面,而且在人力资本的积累方面,低收入人口有可能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并认为:“高等教育学费的上涨使家庭贫困无力支付费用的学生面临着求学机会不平等的问题,而且规模扩大的速度越快,不平等有可能表现得越突出。如果在制定高等教育的收费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居民的承受能力,没有有效地帮贫助困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高等教育机会竞争的不公平性将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带动经济增长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丁小浩2003年采用1991年和2000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入户调查的数据,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机会的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①高等教育的总体机会在各收入组中有改善的趋势。②从1991年到2000年家庭高等教育净入学率增长的程度看,低收入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得到改善。③与1991年比,2000年来自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家庭的高校生的比例有显著上升。

有关我国国家资助政策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的影响等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也是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大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的“入口”和“选择”性问题的研究。

陈巴特尔、沈红(2003)[26]从具体的蒙古族贫困生个案研究入手,指出高校收费上学制度对蒙古族贫困生择校、入学产生了一定的压力。而内蒙古地区高校助学贷款起步晚、成效迟、覆盖面小。国家应设立对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的专项助学基金,加大资助力度;同时要简化申贷手续,不断完善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做好相关单位间的协调工作。韩同高(2004)[27]以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贫困生为研究对象,指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教育产业化”色彩极为浓厚,相对的高学费准入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大学生的择校、入学、求学过程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同时其受资助方面也处于相对困难的境地。究其原因主要有:缺乏对少数民族聚居地贫困大学生的全面认识和资助理念的缺失,以及现行资助政策制定和实施存在不足等原因。现有资助系统及政策的严重问题,也使这一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受助水平处于无奈的不公平境地。我们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制度改革,通过系列多层完整的制度创新,如财政投入体制改革、资助方式和资助工具的创新、完善资助政策的法律保障等,坚决对现有资助政策缺陷问题实行彻底的改革。

陈柳(2005)[28]指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来,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在择校、入学和求学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处于弱势地位。在对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和对现存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四化原则”的改革建议,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体系。李红(2003)[29]以少数民族院校——西南民族大学为个案,阐述了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的现状、致困原因、特点以及目前民族院校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资助的政策建议。胡茂波(2005)[30]通过对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家庭付费能力和资助的调查统计分析得出:学费对学生家庭供给量有着显著的正效应,学校资助、亲友资助对学生家庭供给量有着显著的负效应,这说明学生资助降低学生家庭付费压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家庭所在地城市化程度越高、父亲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经济在当地的状况越好,学生家庭承受学校收费的能力越强。学生家庭经济地位越低,寻求资助的可能性越大。获得资助对缓解学生经济压力,使学生能够专心学习有很大的作用。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学生,但还存在问题。

除此之外,严文蕃等(2003)[31]对少数民族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的研究发现,学校类型对少数民族学生参与高等教育也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美国教会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比来自非教会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更可能进入大学。这可能是因为教会中学能够营造一种校风使少数民族学生比在公立或非教会私立学校学得更好;教会学校学生的家长对教育的期望更高;他们也更主动、积极地参与学校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相关实证研究的回顾,可以发现国内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首先,高等教育收费政策与学生资助政策是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在我国,高等教育的不公平与以下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方面,当前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而且收入分配非常不平等;另一方面,学费水平大幅上涨至相对较高水平。在受教育者面临融资约束、公共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相对短缺、高等教育资助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上述两个因素的结合可能会导致许多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人(或家庭)即使达到了规定的入学标准[注:这里的入学标准指的是基于能力(成绩)的“筛选”标准],也因学费价格效应和资助政策效应,即学费的上涨可能导致学生选择收费水平更低的大学(通常也是较差的大学)或选择更冷门的学科或专业,从而造成参与高等教育过程的机会不公平[注:学费上涨与高等教育机会公平性的关联往往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事前的公平,即学费的上涨可能会使得部分贫困家庭产生无法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预期,从而导致学生过早地辍学(或放弃努力)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二是事中的公平,即学费的上涨可能导致学生在考取大学后被迫放弃入学机会;三是事后的公平,即学费的上涨可能导致学生选择收费水平更低的大学(通常也是较差的大学)或选择更冷门的学科作为专业。在本书,我们主要讨论事后的公平问题]。因此,在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及收费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配套跟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然而,由于样本差异、测量方法不同,现有的学生学费需求与资助政策研究结果大相径庭。一些学者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免费高等教育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也不利于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另一些学者的研究则表明:高等教育收费对低收入家庭学生入学选择又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加大面向低收入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由于这些研究使用的数据大多来源于对1994年至1997年入学的大学生在校生进行的问卷调查,在1997年高校收费全面并轨,特别是1999年高校大规模扩招、学费飙升的情况下,这些数据显然已不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的变化。另外,这些研究大多没有考查学生资助政策对教育机会均等程度变化的影响,尤其是1999年国家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如前所述,由于上述这类高等教育需求研究关注的常常是已经进入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的入学行为,而较少考虑在校大学生对参与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主观期望与偏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能够反映出高等教育财政需求与供给研究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