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现实主义的逻辑:“自主性”与“封闭性”缘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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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本书从事政治哲学的研究。什么是政治哲学?政治哲学就是以哲学的方式思考政治;因此,政治哲学是哲学的而非政治的。有研究者借政治哲学的研究表达出了个人的政治诉求,然而这样的诉求不过是研究者本人的一种政治追求之表达,无关政治哲学之本义。因此需要正本清源,区分开政治哲学本身是做什么的,以及研究者自己想借政治哲学去做什么。

哲学在传统上被归结为以理性反思为核心的审视活动,它是审视的、反思的、理性推理的,因此也必然是二介的。依循同样的道理,政治哲学就是对人类的政治活动以及人类思考政治活动的不同思维方式的反思。政治哲学通过理性反思,来考察人们思考政治的不同思路的利弊得失,从而在不同的思路之间做出判别,清理出进行判别的思路理由。

传统哲学强调理性反思的作用。但是二介反思与一介的被审视对象是什么关系?二介反思本身的力量和作用何在?对于这些问题,就算是哲学家自己也容易习焉不察,拿着一种得势顺手的传统一路披荆斩棘过去。当代的英伦名家B.威廉姆斯很不适应这种状况,于是动心起意,特意对以理性反思为特征的哲学传统提出了批评。他的论断是:“理性反思是有其力量的,但是反思的力量是有限的。”[1]

1.从合理性与规范性入手切入实践哲学

本书作者追踪威廉姆斯的研究大约十年,受其思想熏染,对以理性反思为特征的传统哲学的力量与局限也有了属于自己的不同想法。在阅读与思考的过程中,本人虽追随但也并不局限于威廉姆斯的思路,而是另起炉灶,深入探究。在一般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考量之上,我愿意把人类实践生活作为一个统一的领域来进行统一的思考。本人欲特别追问这样的问题:面对约束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实践哲学诸领域(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与法哲学)本身是如何解释规范的性质与约束力的?传统解释有着什么样的局限?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一种解释?也就是说,“在特别意义上”,我们是在思考约束人类政治行为的基本规范问题。而为了能够清楚地回答政治哲学的特别问题,我们还需要“在一般意义上”对于约束人类行为规范的性质给出说明。

本书选择从理性与合理性概念群的析分入手,切入对于人类实践规范的性质与约束力的考察。本书的方法首先是概念分析,或者说是对于概念组群或谱系进行考察。[2]这种考察一方面是要对于相关概念既有含义及其稳固性进行质疑反思,另一方面是要考察作为概念群结构中的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尤其注重我们对于一个或一组概念的新理解将如何影响或改变对于谱系中的关联概念的看法。

之所以选择合理性概念,乃是因为这个概念及其关联词汇是哲学中的理性反思传统的核心,而且合理性评价事实上也是我们人类实践生活不可须臾离开的一种核心活动。另一方面,我们已经习惯了让理性带着价值走。而在本书看来,价值与理性的适当分离,将会打开我们对于人类规范性质认识的大门。我们可以在“理性的”与“合理的”之间做出区分,也可以在“个体理性”与“规则合理性”之间做出区分,这种区分将引导我们认识到,所谓的合理性,无非就是合规范性。而理性在人类实践中的作用,终究不过是纯粹形式的能力而不是自带内容的价值

这种区分还会进一步引导我们思考人类实践的性质。在本书作者看来,“信念意在求真,行动意在求善”。人类实践就是一种追求善改进的活动。在其性质特征上,它完全不同于追求知识与真理的人类认识活动。传统哲学的一大误导,就是把作为反思对象的人类实践活动混同于同样包含反思的人类认识活动。感谢威廉姆斯对于人类反思活动特性的反思,使得我们可以有机会还原人类行动的本原面貌。基于这样的一个区分,本书认为苏格拉底的“德性即知识”[3]的论断是对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特性误置。而在这个区分基础上,本书把人类实践活动界定为:P=A(s)→E(ig),即“局限条件下的善改进”。(具体分析见下文。)

假如对于人类实践的一般性质的认识的这条路径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一般意义上对于人类规范的性质,在特别意义上对于人类政治活动的性质做出一个不同的说明。这些说明将关联于我们实践哲学所通常使用的能动性、自主性、主权等概念。并且,因为我们对于人类实践的性质作出了这样一种特别的判定,我们就将更加敏感于以合理性为中心的政治哲学反思活动。可以说,本书第一部分的国家概念厚与薄的细致区分,在理论上依赖于我们对于实践哲学一般性质的这样一种判定。

我们对于人类实践性质的认识可以用来批评哲学传统中的道德主义和理性主义,而这也正是威廉姆斯理论努力之所在。本人同样并不局限于威廉姆斯的理论尝试,而是深入一步,对自然法传统提出了批评,并对契约理论的当代发展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一方面,我们认识到人类实践规范的性质是非自然的,因此,关联于政治制度、政治规范以及与之相关的政治观念需要承认如下三个基本事实:人造物的事实、社会约定的事实和持续建构的事实。另一方面,契约理论内部存在着不同区分,如契约论与契约至上论之间需要做出区分,它们二者还需要与传统的康德式建构论做出区分。而这些区分的理由,一方面是由于本书所说的理性概念与合理性概念存在着根本区别,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这些理论对于人类社会认识的立足点的假设在根本上存在着差异。而这两方面的理由的存在,将对契约理论的稳固性产生冲击。

以合理性概念为核心的规范分析和政治哲学分析高度敏感于人类实际的价值和规范本身得以可能的约束条件。这样一种传统非常符合尼采所说的毫不自欺的,“在实在中、而不是在‘理性’中、更不是在‘道德’中发现理性的绝对意愿”。因此,本书把这样的一种追寻称作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路径。本书致力于梳理开拓这样一种可能路径的理论线索,因而命名为《政治现实主义的逻辑》。

2.质疑理性设计论与善良意志论

在政治哲学研究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两个主题。一个主题认为,人的理性能力是积极活跃的,人类可以通过运用人类积极活跃的理性能力,实现对于人类美好秩序的设计。另外一个附加主题认为,人类本性是具有善良意志的,通过发挥人类的善良意志,人类最终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这两个主题可以分别称作理性设计论和善良意志论,或者说是理性主义(rationalism)与道德主义(moralism)。

本书无意否定两个主题的积极努力,但是认为这两个主题本身均包含着无法克服的矛盾。他们的共同缺陷就是指望以一种还原论的或基础主义的方式来考察社会政治问题和人类实践问题。而这必然扭曲了人类实践,尤其是政治生活的本然面貌。

的确,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理性能力来思考公共利益问题,也可以运用自己的善良意志来力促公共善的达成。但是,个体的主观意向与公共善的实际结果之间经常出现严重的不匹配,而且个体理性行为导致集体行为不理性的现实,同样预示着这样一种思考路径存在着巨大的局限。也就是说,存在着有理性能力的个体,也存在着个体实现善改进的可能。但是个体的理性与规则的合理性之间存在着性质差异,规则必然是跳出的。而个体所追求之善与公共善之间同样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公共善是与个体善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东西。因此,约束公共行为的规则和公共生活所追求的善,它们都与个体本身所进行的理性活动以及个体的善是不一样的。对于前者的研究应该有着不同于对于后者研究的基本方法。否则,我们就会混淆二者的性质,扭曲所研究对象的基本面貌。

本书对政治哲学中的理性主义和道德主义持一种谨慎怀疑态度。这两种传统可远溯至古代希腊,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表现。因此,它们的继承者中包含着,但是不仅仅限于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却并不包含自由至上主义)。理性主义主张,经由人的理性能力所达成的规则,其本身应该具有一种“普遍无差异”的适用性。基于对理性主义的批评,本书认为人类实践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本身所获得的规范体系,其规则具有一种“封闭性”的内部适用性。也就是说,政治生活所形成的规范体系只追求,或者说只履行相应规则在体系内的普遍有效性。道德主义主张以政治生活以外的道德考量作为政治规范有效性的可靠来源,这可以被总结为“道德为政治奠基”。我们对于这一源远流长的理论传统作出了批评。作为替代,本书认为政治规范体系本身就具有一种“自主性”,无须“道德为政治奠基”。

“自主性”与“封闭性”,这是人类政治生活真实面貌的两个基本特征。发现这两个特征,可以说是我们对于人类实践生活,起码可以说是我们对于人类政治生活的一种真理性认识。揭示出这两个特征,并就其相关缘由给出交待,这是本书对于政治哲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

我们用了整整一本书的篇幅为尼采的那段简短的名言做了一个注释,这无疑彰显了尼采的天才,比照出我们的平庸。但是随着这样一个注释的展开,它的涵盖解释力最终却远远超出了尼采,甚至也远远超出了其追随者威廉姆斯。这些新溢出的思想蕴涵着全新的道理,完全可以用来作为对于当代实践哲学进行重新思考的酵母。但是可以预期,它也必然会招致激烈的理论批评。

道德主义与理性主义可以说是政治哲学史上历史悠久的(伟)“大传统”。政治现实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小传统”,但是它同样地伟大,同样地历史悠久。我们以“小传统”来对赌“大传统”,意在彰显人类政治生活的独立性这一真实面貌,并且回答“大传统”一直回避或者否定这样一种基本特征的理论缘由。萦绕作者心头多年的纳斯鲍姆之惑(参见本书第十五章)也随之冰释。

由于本书批评的对象涉及到了整个理性主义传统和道德主义传统,因此,本书的这样一种立论明显扩大了自己的论证责任。不过,非常明显,本书的这样一种立论是在经过了严肃思考后认真确立的。为理论的诚实计,我们愿意承担起这一论证责任。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对理性主义的批评是批评其过于强调理性的积极活跃能力和设计制度的能力,并非批评个人具有理性能力。而对于道德主义的批评,也只是批评认为个人的善良意志与社会的善改进之间具有严格因果的主张,并非批评个人具有实践道德的品行与能力。更为深入地讲,批评理性主义与道德主义,就是批评那种认为单纯依靠个体的理性能力与道德实践能力就可以实现社会的制度设计与社会的善改进的主张。为了批评理性主义,我们会承认个人的理性推理能力,但是认为社会规则的达成以及社会公共的规范性质与个体理性能力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断裂与紧张。同样,为了批评道德主义,我们会主张道德不能免于运气,主张个体所追求的善与公共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善,公共善需要另外不同的方式来达成。或者说,个体的善改进与公共的善改进之间并无道德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一种因果关系。不但如此,个体善在体现为不同的价值后,整个社会的善改进首先要面临的就是一种多元主义的现实。在这样一种现实面前,道德主义与理性主义注定要处处落空,沦为一种哲学家自身的理想。这也是我们经常会将道德主义与理性主义一并称作是理想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书批评以上述这种还原论的或基础主义的方式讨论实践哲学问题,自然也批评以这种方式讨论政治哲学问题。作为替代,本书主张政治具有一种自主性,并且以一种自主理论来批评还原理论与基础主义主张。毫无疑问,这样一种批评将包括对于理性主义和道德主义基础的批判,这种批判将不可避免地包括了对于自然法学说、契约理论学说的质疑。质疑同样集中于对于一些支撑这些理论的基础概念的分析。这种质疑的核心是认为理性主义和道德主义都是以一种实在论形式出现。而指导人类实践的基本规范在其性质上应该是一种构成性的,或者说是建构论的。无论从什么样的一种实在论出发,都无可避免地将我们置于以价值多元为论证前提和论证目标的境地,从而危及所论证规范的有效性。

在本书推荐的两种替代还原论的备选方案中,一种是政治现实主义的思考方式。而另外一种是机制论的思考方式。本书认为,前者把人的实践推理收敛于审慎,而后者则让我们有机会避免将人做一种简单的理性人假设,也让我们有机会避免把公共善单一地寄托于个人的善改进。同时,相对于道德主义,本书还进一步推荐多元主义,并且主张将多元主义与现实主义结合,实现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现实主义。某种意义上讲,机制论同时对政治现实主义是一种替代。不过机制论并没有能够很好地处理政治是一个自主领域的问题。因此,相较于政治现实主义,机制论只具有部分的理论优势,并不能够完全替代政治现实主义的思考方法。在这个意义上,本书的立论主调依然是政治现实主义的。而本书“国家作为分配社会善的封闭单位”这一部分,同样也是运用政治现实主义的思考方法,对本人在《政治现实主义》一书中所做工作进行了更为精致的论证改进和话题拓展。

为了能够进一步弄清传统理论的局限,我们进一步深入到当代元伦理学讨论的核心话题:能动者、能动性、行动理由、自主性、合理性与规范性等等。通过概念含义的辨析,我们触及到了社会规范的来源及其性质等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在这样一种考察中,本书作者对于我们的实践生活得出了这样的基本表述:实践就是“特定行为体A(作为个体的能动者agent,或作为组织或国家的行为体actor)在约束情景S中为追求特定目标E而实现善(good)改进I”,也即:P=A(s)→E(ig)。不难发现,这一表述已经严格蕴涵了本书的实践哲学自主性主张。然而,直观到这一主题相对容易,而要对这一主题做出严谨的演绎与论证,则有漫长的路要走。

另外,当我们将人类实践定义为P=A(s)→E(ig)时,我们已经将人类实践做了一个敏感于情景的特殊限定。这个限定的理论含义是,起码对于考察人类的实践生活领域的诸理论(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而言,我们所依赖的一些关键性概念(如理性)和关注的一些核心对象(如道德实践中的人、政治制度、法律规范)本身是受到情景约束的。同样,为了解释这些对象和活动而延伸使用的概念如同一性、自主、自尊、正当性等等,也都高度依赖于情景。一种不依赖于情景而展开的概念可以设想和使用,但是却是扁平与低关联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这样的一个定义之下,我们在沿着一条通往现实主义的路径而展开我们的实践哲学考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本书的绝大部分篇幅被用来辨析“理性的”与“合理的”、契约理论的局限性、多元主义与政治自主性等概念,我们的主线则是清晰的。我们要回答的就是,以现实主义的方式所看到的实践哲学研究到底在关注什么,抑制什么?为了这样的关注与抵制,一种理论需要拓展出什么样的概念勾连与取舍习惯?为了保持现实主义的现实性不被理论牵着鼻子走,这样的理论又是怎样在同时防止着因自己的取向而远离我们的现实感?或者说,在理论的取舍均衡中,我们以什么样的方式让我们的理论有所落脚,有所作为?

3.概念谱系与互文现义

本书作者从考察实践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与法哲学)所共同需要面对的几个基础概念如规范性与合理性入手,分步展开对于传统政治哲学还原论主张与基础主义主张的批评,完成了对于政治自主性论题的证明。在这样一个分析过程中,为了某些功能性目的而聚集在一起的概念簇系将逐步被展开,并且逐渐将被展示出不同概念在概念簇系中的厚薄轻重。因此,本书首先采用的是基于概念分析的谱系考察的方法。很显然,概念考察与谱系考察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本书大体采用二者的交集,即在语言现象范围内进行关于概念的谱系考察。因此本书的方法是“概念谱系”的方法。但是本书也同情地理解威廉姆斯所重新提倡的“谱系考察”的关切所在。

考虑到实践哲学的慎思特性,本书作者还时时提醒自己在反思性理解与现实性感受之间做出平衡。这样做既是要避免让理智跑得太快,把感受落到身后,也是要避免以即时感受作为理论的立论基础。一种健康的实践哲学旨在以健全的理论构架托举起我们的现实感,把我们带入到一个更为完满的理解中。因此,本书第二个采用的方法可以说是“反思均衡”的方法。不过本书作者更愿意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称其为“审慎”的方法。这种方法与“概念谱系”的方法相结合,将会产生出一种我们可以称其为“互文现义”的方法。“互文现义”是说,概念谱系中的不同概念,其本身在概念簇系中分居不同的位置,具有厚薄不同的重要性。而这些概念到底应该位居概念簇系的什么位置,以及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性,(首先)不是由概念本身的本质所决定,而是由概念与其他关联概念发生关系的方式所决定。因此,一个概念的规范含义,应该受到与它相互关联的其他概念的功能性质的约束,并且最终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关联概念的性质共同来决定。因此,一个概念的规范含义应该且必须通过互文方式,经由借鉴其他概念的功能性质而得到确定。

而且,既然我们是要用理论的火车头拉着实践的现实感向前奔跑,那么我们就不能够不在理论的建构与推导方面小试牛刀,以检验理论的锋利程度与拖曳能力。这是本书写作中第三个关注的方面,建构与推导。而建构与推导方法与“概念谱系”方法和“互文现义”方法同样关联密切。这种关联在于,我们所做的建构推导是基于对于约束条件的敏感性而展开的,因此通常是在“不得不”和“有可能”两个方向展开的,较少的是在理想条件满足后的“应然”角度展开的。因此,我们的规范及规范建构是敏感于环境约束的。我们由此可以说我们的方法是“敏于约束的建构推导”的方法。

总体而言,“概念谱系”的方法,“互文现义”的方法,以及“敏于约束的建构推导”的方法,这三个方面是本书所特别注意到的基本方法论。很显然,我们在这里只是简略地描绘了我们的基本方法。而其中所包含的复杂含义及其包含的对整个实践哲学传统方法的批评,则需要我们另外在合适的地方展开讨论。目前为止,我们可以说这三个方法为本书所首次独立使用。

方法是为论证服务的。在这些方法的使用中,本书反复强调理论思考中的条件约束意识,每每在一些约束条件明晰的关口,将一些问题的讨论收敛于一定的话题领域。这样一种收敛使得实践哲学所面临的不同问题逐步地被分别归入到各自的讨论领域。使得我们不至于将伦理问题与政治问题混淆,也不至于将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混淆。这样一种敏感于条件约束的收敛意识使得实践哲学不同领域的特点变得有据可查,从而在方法论意义上为实践哲学不同领域的自主性做出了辅助论证。

本书敏感于所分析的实践问题的约束条件,并把因相关条件的约束而形成的概念含义的收窄过程称作“收敛”或“收敛于”。当一个概念或话题因某些条件的限制而收敛于某个领域时,或者当某些限定考量促成了某些问题思考领域变得具体和界限明晰时,这个概念或话题就获得了相应的严格限定,某些思考领域的约束特性也就得到了相应展示。收敛促成了思考范围的封闭,同时也改进了我们的思考效率。概念或话题领域的收敛现象是由我们所考察的对象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思考的是实践问题,考察的是在特定时空中生活的实践中的人,他们的举动受着特定的限制。或者说他们的行为是在一定局限条件下展开的。即便我们并不反对赋予实践中的个人以行动自由,也即接受诸如能动者、意志自由等概念,我们仍然可以说,这些能动者是在局限条件下来进行自由选择活动的。本书的努力,首先是要表明实践生活是人类为追求自己不同的生活目标而进行的善改进活动,在这里,本书将特意强调行动者的情景约束特征和确立善的困难性。

这种收敛的另外一个体现,就是将某些通常被宽泛地理解为伦理领域的问题,通过特定的限定考量,将其限制为政治领域的问题。与“收敛”概念相关的,就是一种反思的均衡。反思均衡要求我们在理论的构造推理与现实的直觉敏感之间反复进行考量对冲。这是一种被现代哲学理论改造后的“审慎”观念。这种审慎一头牵连着我们的理论构造与推理,另一头则牵连着我们对于现实约束的敏感。而在本书的“收敛”的意义上,我们进一步收窄了这样一种审慎活动。

当代政治哲学把本书所强调的条件约束意识称作情境敏感性(context-sensitivity)[4],这一主张为大卫·米勒(David Miller)所强调,米勒称这种敏感于情境和上下文约束的方法为“情境主义(contextualism)”[5],并认为这是政治现实主义所特别推崇的方法。霍尔则称现实主义的这样一种敏感意识为“事实敏感性(fact-sensitivity)”[6]。不过本书只是欣赏米勒等人的这样一种情境敏感性态度,但是并不认为现实主义一定需要把世间的一切规则都拉到一定的情境中去考察。规则跟规则不同,有些规则就是高度敏感于情境的,而另外一些规则则可能就是相对独立的。绝对的与语境无关的规则,可能大都与实践哲学所要思考的问题无关。但是用绝对的情境主义来涵盖所有规范,可能就同样会对规则的深浅分布性质不公,可能会模糊了规范的清晰面貌。

考虑到现实主义最终可以被视作一种敏感于特定情境,并且因而在对情境约束的敏感中将问题进行收敛讨论的方法,我们可以说,本书中所涉及的概念讨论,依据的正是对于情境的敏感性。作者在合适的地方,依据这样一种对于情境约束的敏感,通过问题的“收敛”,得出了一些有意思的政治哲学结论。这些结论表明,作者的这样一种方法在政治哲学讨论中是可以有所收获的,而这些收获是符合逻辑的,并且与现实政治密切关联。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们的确有理由把人类实践领域的规范问题以及人们对于规范的遵守问题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来加以思考。这种思考会有不同的方法路径,也因此带来了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以一种非常交错的方式彼此勾连。也就是说,问题的产生与关联方式是异常曲折的。比如说,以现象描述的方式来观察规范遵守问题,我们会考虑到规范、规范空间、规范特性等等,而从遵守者与规范本身的关系入手来考虑,我们又不得不触及能动者、能动性、理性、合理性、自主、个人身份等概念,甚至会曲折地触及性情、认识、认识的自我协调、开放的自我、封闭的自我等观念。

然而目前为止的实践哲学研究,包括被我们密切关注到的政治现实主义的理论研究,尽管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到了实践规范的特殊性质,但是却都存在着一种缺陷。这种缺陷就是,它们没有意识到,要想说明所研究的人类实践所遵循的规范的性质,就不能局限于就着特殊领域的规范来谈论规范。就政治哲学而言,要想理解政治规范的性质,就起码要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考察政治规范。首先,要回答政治规范的特性,说明政治规范为什么是自主的、封闭的与内在的。其次,要回答政治与伦理的关系,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关系。最后,要回答政治、伦理与实践合理性的关系。实践合理性概念是高度情景依赖的。这一概念区别于康德式的理性概念,它不以必然性和可普遍化为追求旨归。而一个高度情景依赖的实践合理性概念的建立,就必然要求我们对于自然法、自然权利概念所依赖的理论思路提出严肃批评。而只有在这样三个递进层面逐一得到考察后,才能够真正刻画出政治规范的特征面貌。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缺陷就在于,多数研究基本上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嵌套在一起的系统问题。

4.书稿内容的构成

本书上篇为“国家作为分配社会善的封闭单位”。该部分内容是在本人2011年提交韩国高等教育财团英文研修论文A Realist Perspective on Korea——A Study Based on Political Philosophy(《现实主义视角下的韩国政治——一种基于政治哲学的考察》)和2012年提交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出站报告《政治现实主义的逻辑》(现有书稿即采用本人的该博士后出站报告为专著名称)的基础上修改定稿的。

接受哲学所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批评建议,目前呈送的书稿对原稿第六章“霸权稳定理论与政治权力的垂直分布”进行了系统修改,删去了讨论东亚地区权力转移与围绕中国外交选择而展开的讨论的内容(原为上述英文研修内容的基本部分),但保留了关于政治权力的垂直分布和主权与自主的讨论。因为后者涉及到主权与自主概念的完整性问题,属于政治哲学概念讨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书中篇为“合理性与规范性”。该部分内容涉及对于理性概念的分析和对契约理论缺陷的批评。这一部分内容是在本人承担的哲学所青年启动基金“规范性与合理性”以及相关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定稿的。本书下篇“现实感与政治的自主性”所涉及内容也已经有多篇论文发表,但其中仍有部分内容需要做进一步精细加工。不过整个书稿的论证主线已经明晰。

本书内容大多以不同形式在不同会议与演讲中与学界前辈同仁进行过交流,部分主题此前曾出现在本人其他的专著中,但此次在论证细节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学界前辈与同仁给予我的鼓励与刺激,促进了我更为深入地探讨相关问题。在此,我要向所有的前辈与同仁一并表达我的谢意。你们在,故我在!


[1] 在鲁汶大学的一个讨论班上,威廉姆斯曾就理性力量问题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很明显,人们谈论的是理性的力量的问题,不过我的观点显然不是柏拉图式的。柏拉图的问题是:理性的力量怎么能够成为一种社会的力量?问题即此。答案就是:通过社会权威的运用来达到这一点。舍此别无他途。(单凭)理性自身并不能够改变社会。康德认为(单凭)理性自身就能够改变社会。他的确考虑到了这一点,但是我们说,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和历史的支持,如果你明白我意思的话。这一愿望没有能够得到满足。在他之后,又有一位哲学家试图告诉我们说理性能够改变社会,这位哲学家就是黑格尔,但是我们根本不相信他的设想,起码我,我们大多数都不相信。……我可以告诉你我的观点:我认为,将论证的力量与哲学中的理性联姻,并认为这是改变社会的先决条件,这永远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但是进行彻底的还原,并认为所有的理性都只是一种随附现象,以其他方式而为我们所确定的变化是真正的动机力量,这样一种观点也同样是错误的。”

[2] 概念考察不同于谱系考察。前者被包含在分析哲学传统的语言现象层面,典型的如J.L.奥斯汀的工作。后者则包含着一种新的方法论追求,而这种新追求是对分析哲学传统有着批评的。B.威廉姆斯在其《真与真实》一书中展示了后一种方法,但是他并没有在这本书中系统地区分我们这里提到的两种方法。尽管如此,熟悉威廉姆斯著作的人都很清楚威廉姆斯对于分析哲学传统的态度。

[3] 俄罗斯思想家L.舍斯托夫对于苏格拉底的这一名言有一个反转性的认识。按照舍斯托夫的解释,苏格拉底教育年轻人从事以概念反思为特征的哲学活动,目的是要他们认识到在这个变动世界的背后存在着一个不变的秩序。而引导年轻人遵循这种不变的秩序去生活,才是苏格拉底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苏格拉底那里,哲学活动不过是屑小技巧。依循秩序的本性生活,才是苏格拉底的根本目的。很显然,假如哲学活动只是技巧,那么德性本身自有其特性,这些特性不会依赖于技巧性活动而所有改变。舍斯托夫的这一分析见其名著《唯凭信仰》。

[4] 在文学批评和解释学的背景下,“contextualism”通常被译作“语境主义”,而“context-sensitivity”也相应地被翻译作“语境敏感性”。但是考虑到政治现实主义本身的理论讨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语境考量,因此在本书中我们将两个词汇分别译作“情境主义”和“情境敏感性”。

[5] David Miller,Justice for Earthlings: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

[6] Edward Hall,“Political Realism and Fact-Sensitivity”,Res publica,vol. 19,no.2,2013,pp. 17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