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现实主义的逻辑:“自主性”与“封闭性”缘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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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观念厚与薄

满足了“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之后,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就产生了。当我们从“霍布斯条件”入手,来讨论现代国家应该满足的基本要求时,我们就已经对于以洛克理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政治观念提出了批评。这种批评背后的基础是政治的现实主义,也就是主张和承认围绕权力而展开的人类活动是人类政治活动的核心。但是本书的这种主张同时也是对于强现实主义主张的一种矫正。因为,在本书看来,人类的理性评价活动,人类的财产权追求,人类为了维护个人的尊严而展开的抗争,乃至人类的信仰与旨趣,所有这些因素都将以不同的形式,或曲折或直接地卷入到人类政治活动中来,这些主观因素与时机、运气、技术、科学等客观因素一起,共同参与到了塑造人类政治生活与政治制度的进程中来。尽管如此,说到政治,权力与权力竞争仍然是其核心的、显明的表现形式。

同样,当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产生之后,我们人类似乎也并没有理由停留在这样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国家观念层面。人类政治不会驻足停留于某一特殊时刻,完美成型,不再发展。历史将终结于某一特殊形态或某一特殊时刻,这样一种福山式思维其实是一种不严肃的噱头,与严肃的政治哲学反思无关。关于现代国家,我们既要认真反思其成型的基本约束条件,也要进一步反思其可被人们期望和实现的更高形态。现代的人们对于国家自然有着更高的期望,现代国家的功能与形态也的确是在向着更加复杂与不断完善的方向在发展。

1.关于国家的薄观念与厚观念

在“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同时得到满足后,我们获得了韦伯对于现代国家的基本定义:在一定疆域内正当地垄断了暴力使用权。我们将这样一个国家定义称作关于国家的薄观念。

霍夫曼提出,韦伯所定义的当然是现代国家而非前现代国家。前现代国家与现代国家有别,它缺少诸多功能:公私不分明,缺少至上权力(sovereign power),这些政体不能为其臣民提供普遍保护,它们常以世袭为基础,缺少官僚机构,缺少去人格化的规章,管理臣民与征税方面的能力有限。[1]很显然,前现代国家更多的是一种松散的社会联合体,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自发的演进秩序。

本书提出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并且认为在这两个条件的相互约束之下,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态得以构成。在本书看来,现代国家在满足了这两个基本条件之后,逐步演化为人类政治的普遍形态。也就是说,传统的自然秩序即便依然存在,却在稳定性与约束力上远逊色于现代国家。因此,现代人类的政治生活趋向收敛于“国家”这种特殊的政治形态。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这样收敛后的现代国家,起码首先应该满足如下三个标准:足够统一、足够强大、足够规范。

但是本书只是认为这种收敛是一种可能性,却并不认为这种趋势是必然的。即便是在后文中,当我们把这两个条件分别用于“全球正义”问题的讨论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讨论时,本书也仍然认为它们是为这些问题寻找出路时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它们限制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但是并没有为这些问题提供解决保证。换句话说,本书在考察这两个条件与我们政治生活的关系时,假设这些条件只是我们的偶然发现,但是却并不假设政治发展存在着“非如此不可”的必然规律。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作出较强的断言,认为现代国家是满足了“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之后的特殊的政治形态。国家成为了分配社会善的特殊的封闭单位,并且进而构成了当代全球政治的基本单元。

与关于国家的薄版本观念相比较,有两个主张将促成我们形成关于国家的厚版本观念。第一个主张就是我们前边所讨论的“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要求”是结束“洛克式战争状态”的充分必要条件。而第二个主张则由当代英国哲学家B·威廉姆斯所提出。他主张:政治正当性是分级的。“我们可以接受支持正当性是分级的这样一种主张。在正当/不正当之间做出截然二分,这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只能服务于特定的目的。”[2]

威廉姆斯以对理性主义,尤其是对康德哲学的批评而著称。他是当代政治现实主义的一个关键人物,也是以赛亚·伯林的忠实朋友。他强调说,在政治哲学中,我们必须考虑具体的历史环境,而不是普遍不变的法则。因而他主张,政治的首要问题,用霍布斯式的术语来说,就是保证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信用与合作的环境。解决这一问题是解决所有其他问题的前提条件。“国家解决首要问题是正当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并不能够进而说它是一个充分条件。”[3]

威廉姆斯相信,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争论事关自由主义的“基础”。在威廉姆斯看来,首要问题的解决在特定时期受限于特定的历史环境,在不同时代有着不止一套的解决首要问题的政治安排。所以他批评那种认为我们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正当性问题的主张。结束霍布斯式战争状态或许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形式的政治正当性,我们也可以获得一种洛克式的政治正当性。但是我们并不能够说哪一个是一劳永逸的答案。正当性是分级的,它依赖于不同的历史环境。

可以看到,威廉姆斯在这里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政治的首要问题是霍布斯问题。这一问题是政治需要反复回答的基本问题。第二,政治正当性是分级的。认为一个政治统治要么是正当的要么是不正当的,这种简单的二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这两个观点对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基础提出了批评。第一种批评是,政治关心的是现实的冲突与人的基本安全问题,而不是自由主义所赖以论证其政治正当性的自主性等抽象概念。第二种批评是,政治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内嵌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不存在一个超越时空的无差异的绝对标准。

现在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解释,为什么我们前边称结束洛克式战争状态只是满足了“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要求”。我们可以“在一个国家满足了基本的正当性(BLD)与这个国家具有更多的政治美德(例如,作为一个自由主义国家)之间作出区分。”[4]在威廉姆斯看来,存在着具有正当性的非自由主义国家,尽管我们仍可以设想具有更多美德的政治国家。

考虑到洛克对于自然法,尤其是对于理性在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的强调,我们或许可以假设“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要求”满足的只是“基本合理的正当性要求”(the rationally basic legitimation demand)。这里,我们把“合理性”视为评价我们政治生活的关键标准。在政治哲学讨论中,它也的确是一个关键标准。那么我们就可以继续追问,满足“充分合理的正当性要求”(the rationally sufficient legitimation demand)的政治生活又当如何?从基本正当到充分正当的考量正是威廉姆斯所主张的。[5]威廉姆斯相信,“在正当/不正当之间作出截然二分”,是对正当性的一种贫乏解释。它不能够说明,为什么、什么时候、由谁“来接受或拒绝”这样一种正当性。

如果我们可以基于“基本合理的正当性要求”,进而进一步追问“充分合理的正当性要求”,那么我们就可以对一个现代国家提出更多要求了。当我们说一个国家满足了“基本合理的正当性要求”时,我们是在说,这个国家仅仅是结束了霍布斯式战争状态与洛克式战争状态。而当我们谈论一个国家满足“充分合理的正当性要求”时,我们的要求就远比这些要多。前者仅仅是一个消极国家,符合于自由至上主义者所期望的那样一种国家形态,也即“最低限度的国家”(the“minimum state”)。而后者则对国家提出更多的德性要求,更多的功能要求。后者是一种积极主动型的国家。用现代术语来讲,我们可以称其为“成功国家”。

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正义,这是一个质的判断。一个完全合乎正义的制度是一种理想,在现实中并不能够得以体现。现实的制度是各种利益的综合,这种制度的正义与否是不同利益集团综合评价的结果。既然众口难调,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着对于制度的不同评价,并且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那么对于一个制度是否正义的评价就表现为量的差异。有的制度相对符合正义直观和正义原则,有些制度则相对并不那么合乎正义。而稳定性是指,在满足一定的制度条件与心理条件之后,维护一种道德或制度的力量足以大过破坏它的力量,从而使得这种道德或政治制度得以相对持续。在罗尔斯看来,“秩序良好的社会是稳定的,……公民对他们社会的基本结构感到满意。”

既然洛克条件的满足需要以霍布斯条件的满足作为前提,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政治的稳定性问题永远需要以政治的约束力作为前提。洛克条件是一种底线条件。它可以以我们对于政治秩序的合理性质疑的方式来达到。满足这样一种底线条件的政治秩序,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基本合理的政治秩序。但是我们同样可以沿着对政治秩序的这样一种合理性要求继续往下追问。有些政治秩序的确会比另外的一些政治秩序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合理性要求,我们可以称这样一种政治秩序为“充分合理的政治秩序”。假如我们说政治秩序的合理性就是政治学与政治哲学所说的政治正当性的话,则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就是分级的,因而政治的稳定性也就是分级的。“充分合理的政治秩序”原则上应该有着最强的稳定性。但是我们也同样知道,稳定性永远都是相对的。不存在一种万世永存的政治秩序。究其原因,恐怕仍需要回到人类价值的多元性这一点上。因为价值是多元的,因而政治是权宜之计。任何的合理性都将是针对现有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的相对合理的解决。

如果我们接受上述政治正当性分级的观念,我们就可以在“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要求”即“洛克条件”与满足了较高程度正当性要求的政治制度之间做出区分。这样,我们的政治哲学讨论就可以有了从讨论满足“基本合理的正当性”要求到讨论满足“充分合理的政治正当性”要求的不同可能性。因而也就可以把政治哲学的讨论目标进一步限定为:探讨从竞争行为秩序化,到竞争秩序复杂化过程(最起码)所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并且探讨是否(有可能)存在导致这种改进的充分条件。这样,我们也就为一个更加正义的社会的可能性讨论预留了空间。

到目前为止,我们获得了讨论政治权力的两个不同的规范空间。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一起构成了第一个规范空间,而“基本合理的正当性要求”与“充分合理的正当性要求”一起构成了第二个规范空间。我们之所以称其为规范空间,是因为它们决定了我们可以推导出什么样的结论,我们又必须拒绝什么样的结论。

迄今为止,国家间的政治却仍然体现为权力政治,不同的国家仍然在为权力而斗争。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无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发生在国际,都会使我们感到焦虑。霸权稳定理论[该理论最早由罗伯特·基欧汉所提出[6],通常可细分为以奥根斯基(A. F. K. Organsky)为代表的权力转移理论,以莫德尔斯基为代表的长周期理论以及以华勒斯坦为代表的世界体系理论]表明,当一至两个国家居于世界权力的支配地位,或者说是居于霸权地位时,国际体系将有望保持稳定。假如该理论正确,那么当代国际体系就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因为有美国霸权的存在。相对于这一相对稳定的国际体系,一国之内的无政府状态也就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重要的安全挑战。前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就认为:“在未来的数十年间,对于美国安全的最致命威胁——因恐怖袭击而导致整个城市受到污染或化为瓦砾——有可能来自于那些不能够充分自我管理,不能够充分保障其疆土安全的国家。从许多方面来看,如何应对这些破碎国家或失败国家,这将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安全挑战。”[7]

失败国家的概念已经在当代政治理论中得到广泛讨论。从2005年起,美国智库和平基金会与《外交政策》杂志就开始联手,每年发表一份“失败国家指数”报告。尽管围绕“失败国家”这一概念尚存在着大量的争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说,当一个国家“在一定疆域内成功地垄断了暴力使用权”之后,它就已经是一个正常的,尽管还并非是一个积极的现代国家。而当这一基本功能丧失之后,国家存在本身就成了疑问。

失败国家,就是不能够正常地履行其主权功能,对内既不能保证基本秩序,也不能有效征税,不能为其公民提供正常的安全保护,更不能积极地动员其公民发挥其创造力。不但它自己不能够有效行使这些功能,即便外界力量介入,仍然不能够有效地激发相应功能。

失败国家被细分为诸项基本指标,不同国家在不同指标上的得分是不断变化的。但是作为失败国家划分指标的背后支撑,就是韦伯所说的现代国家基本功能。失败国家由于不能够有效地行使管理功能,使得失败国家所存在的地区,海盗猖獗,恐怖主义盛行,国内混战,经济状况长期恶化,其他不同形式的犯罪如种族屠杀、吸毒贩毒、买卖妇女儿童等经常化,因而如盖茨所说,对地区安全构成了威胁。最为直接的,当索马里海盗盛行时,海上石油运输线路不畅,国际油价应声而涨。

失败国家是指自身缺少基本的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尤其是长期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或者长期停滞不前,没有任何发展的希望,或者甚至长期处于内部变乱状态,尽管外界承认了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但是其行事主权的能力基本丧失,并且没有任何走出这种虚弱状态的迹象或希望。而且,不但这些国家自身缺乏主动调整能力,即便外界某种程度的干预,也仍然不能让人看到改善的迹象。与失败国家相反,一个正常的“成功国家”应该具备韦伯国家定义中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一个饱满的“成功国家”则成功地发展出了自我创新能力,不但自身发展充满了动力和延续性,而且能够成功地带领其他国家持续发展。

失败国家意味着其上述基本功能的丧失。但是我们并不能够直接推导说,满足了上述基本功能就意味着是一个成功国家。基本功能的满足仅仅意味着它是一个正常国家。失败国家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不能够对其国内事务进行有效控制,不但其自身不能够进行有效控制,而且即便是有了外在的支持,它仍然不能够行使有效的控制。尽管它仍被承认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它自身却不能够正常地运转。它已经丧失了作为主权国家的基本功能,即便是借助于外在干预仍不能够恢复这样的功能。而一个成功国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不仅能够行使韦伯意义上的各项功能,而且具有进一步的创新能力。一个成功国家不仅自身能够持续活跃地发展,而且能够带领其他国家持续发展。所以一个成功国家起码应该包括如下三项明显的功能:保护其公民安全的能力,强大的征税能力以及动员其社会创新的能力。

一个国家的失败必然至少意味着至上权力的功能丧失。也就是说,它意味着甚至连本书所总结的霍布斯条件也已经无法得到满足。而一个国家的成功,必然包括洛克条件的满足,但并不限于洛克条件的满足。也就是说,一个积极作为的成功国家还有更多的考量目标。当本书这样重新表述这两个条件时,其实是部分地在为霍布斯条件需要优先于洛克条件得到满足进行辩护。很显然,本书强调霍布斯条件之于洛克条件的优先性,这一点并不意味着霍布斯条件是可以独立地、无节制地发挥作用的。因为我们同时强调,两个条件是相互约束的,一个条件的过度满足必然意味着另外一个条件的相应削减,我们需要在两个条件的满足之间寻找一种合适的平衡。

上述分析与政治生活的主权维度密切关联。至上权力,一国疆域之内的最高权力被定义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博丹认为,君主具有颁行法律的至上权力。霍布斯进一步提出,君主不但具有颁行法律的至上权力,这种权力不可分割、没有限制,而且创造了至上权力。至上权力在一国之内行使,但是也牵涉到其他国家。至上权力的存在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后者与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概念密切关联。当一国遇到他国的军事威胁或霸权威胁时,这个国家的民族认同将得到强化。外在威胁的存在使得民族归属感变得清晰。

主权国家在特定疆域内拥有有效和独立的政府,该政府有能力保护其公民的利益。独立主权的存在造就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状况:无政府。它意味着不存在一个超越于国家之上的行为体来指导他们之间的交往。因此,国内的秩序化与国际的无政府状态就构成了现代政治权力的基本样态。

在当代世界,现代国家的存在被认为是保障一国公民安全与福祉的最为有效和最为经济的途径。在可预见的将来,它将继续作为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存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界不仅不能够自由穿越,而且还在继续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被强化和保护。完全开放的自由边界仍遥不可及。而这也就自然地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国家何以得以作为分配社会善的封闭单位而存在?突破国家边界的全球正义是否可能?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让我们感到)神秘的并非世界是这样,而是它居然是这样。”[Not how the world is,is the mystical,but that it is.(TLP,6.44)]而这也正是我们对权力世界存在状况的惊讶之处。

2.权力分配的垂直维度

本书已经论证,存在着厚与薄的两种不同的国家观念。因此,民族国家或者说主权国家依然是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内在地假定不同的主权国家是一律平等的。而这就忽略掉了一个关键性的基本事实:在一个等级分层的世界体系中,不同国家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框架,来解释在一个世界等级体系中国家是怎样运行的,这种外在力量如何限制了主权。这样一种概念框架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民族身份、主权与人权、主权与自主性以及地缘政治等概念。在这里,我们需要先简要介绍一下霸权稳定理论,这一理论提供了关于世界等级体系的系统分析。然后,我们将分析该理论所呈现出的权力结构图景与我们前边所论证的国家权力理论之间的矛盾冲突。相应地,我们需要在这一新的图景之下重新思考主权与自主性等概念。

霸权稳定理论这一概念最早由罗伯特·基欧汉提出。它通常可以被划分为A.F.K.奥根斯基的权力转移理论,莫德尔斯基的长周期理论与华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该理论主张,当一个国家成为主导性的世界权力,或者说成为霸主之后,国际体系趋向稳定。当霸主通过外交、强制或说服等手段来行事其领导权时,它事实上是在展示其“权力优势”。这被称作霸权,它是指一个国家能够独立地主导规则,安排国际政治与经济关系。假如该理论正确,那么当前的国际体系就是相对稳定的,因为有美国霸权的存在。这一点也被W.J.梅奥称作“美国治下的和平(Pax Americana)”。

世界体系理论是由华勒斯坦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系统阐发的。该理论强调用世界体系而不是用民族国家来作为社会分析的基本单位。华勒斯坦的世界体系是指国际劳动分工,在这一分工中,世界被区分为核心国家、半边缘国家与边缘国家。核心国家的主导地位持续被强化。这是因为核心国家控制着高新技术,提供资本密集型产品,而世界其他地方则只能够致力于提供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产品或提供原材料。不过,世界体系被认为是动态的,单个国家在不同时代可能拥有或脱离核心(边缘、半边缘)地位。因此,在不同时代,世界是由不同的霸权国所主导的。

华勒斯坦还在政治与地缘政治之间做出了区分。根据他的看法:“政治是关于既存现状的。地缘政治则是一种结构约束,它决定着国际体系中主要玩家长期政治经济利益的相互作用。”[8]依照他的分析:“美国可能会发现东北亚会欢迎美国的加入,只要它能够作为一个相当正直的新伙伴,而欧洲则不大情愿美国的介入,尽管存在着口头的和长期的历史联系。”[9]

莫德尔斯基的长周期理论[10]包括下述假设:“1.世界政体需要领导者;2.领导者自全球性的战争中产生,而毫无例外地,其挑战者在与其对抗中失败。过去的领导者通常为其伙伴或同盟者所取代;3.世界领导者要求海上权力;4.国际政治的演进呈现出循环模式,期间,领导力量对于国际体系的支配地位通常会持续100到120年。”[11]和华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一样,莫德尔斯基的长周期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也得到了中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其中,以时殷弘为代表的学者对于莫德尔斯基的长周期理论另有一些精彩的概括与总结,由此引发的这场讨论对于中国外交政策的选择产生了深远影响。

奥根斯基的权力转移理论主张国际政治是一个等级体系,不同的国家分属四个不同的权力等级:一个主导国,数个大国,数个中等国家和其他一些小国。当主导国家或者说霸权国家崛起时,他们会运用他们的权力来创造一套政治经济结构与行为规范,这些行为将提高权力体系的稳定性并且加固其自身的安全。由于这些国家热衷于维持国际体系的现状,所以它们被奥根斯基与库格拉(J. Kugler)称作“现状国家”。而挑战者被称作“修正国家”。当修正国家的国家权力崛起时,他们会对他们在既有体系中的现有位置感到不满。当既有体系的金字塔受到崛起国的挑战时,由于权力转移的需要,战争就极为容易发生。权力转移理论旨在探究导致战争循环发生的条件,以及权力转移如何影响战争的发生。目前为止,我只是客观地介绍霸权稳定理论的各种分支学说。这些理论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是极为成熟的理论,对于这些理论本书并无任何贡献可言。不过导入这些理论,将不可避免地使得我们的讨论更加精细、深入与复杂。

在《政治现实主义》一书中,本人的研究只是在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之外又提供了一套新的国家学说。尽管有价值竞争收敛于权力竞争、“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基本合理的正当性”与“充分合理的正当性”,关于国家的薄概念与厚概念这样的理论新贡献产生,不过本书认识到自己当时的理论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平面的、静态的、封闭的权力分析模式。本书现在的一个理论冲动就是:可否以及如何立体地、动态地、开放地分析人类政治权力?

目前的霸权稳定理论可以说是提供了一个实现这种理论理想的合适工具。本书努力的重点并不在霸权稳定理论在传统国际关系研究上的适用性与科学性上,而是在这样一种理论图景能够为我们理解传统政治哲学概念如主权、自主性、民族认同、人权、国家作为社会善分配的封闭单位等等提供什么样的一种可能上。

当我们用主权概念或价值多元理论来讨论不同的权力单元时,我们假定不同的权力单位是平等的和相互独立的。汉斯·摩根索就认为主权即意味着平等与全体一致。[12]主权总是意味着领土完整,国境不可侵犯,国家具有至上权力,在其管辖范围内,国家是最高立法权威。但是主权是一个很脆弱的概念,它依赖于诸多基本假设。当我们在国际权力体系的背景下同样来讨论这些不同的权力单位时,我们会发现,根据霸权稳定理论,这些不同的权力单位呈现出垂直分配与垂直分层的特点。这与它们在平面静态的政治现实主义国家理论背景下所呈现出的特点大为不同。

因此,在分析权力的分配时,我们获得了两个不同的维度。一个是平面配置维度,另一个是垂直配置维度。前者视不同权力为平等单位,它主张国家主权平等和一国一票。在这样一个平面维度上,不同的权力单位平等地进行竞争与冲突。而后者主张不同的权力单位在国际权力金字塔的垂直体系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这意味着,不同的权力单位依照其在权力阶梯中的坐落位置有其不同的相应权重。不同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在现实政治的世界中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构想。

这种看法主张主权就是权力的配置,它倾向于怀疑和挑战传统的主权概念。1992年,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其安理会报告中就认为,尽管“尊敬(国家)基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于共同的国际进步至为关键。不过绝对的与排他性主权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那样一种理论从来都与现实不符。”[13]在当今时代,构成主权的主要要素——内部权威、边境控制、政策自主与非干预——已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美国学者J·杰克逊也警告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种族屠杀、失败国家、流氓国家,凡此种种问题的出现与发生让传统的主权学说面临着重大的概念问题。

国际无政府假设可以说是现实主义思想之基础,这种情况导致了不同国家间普遍面临着安全困境的困扰。新现实主义的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都承认广泛存在着的无政府状态是世界政治的基本状况。不过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霸权稳定理论看来,“在国际体系内总是存在着不同形态的等级体系,如帝国、保护国、势力范围、依赖国等等,在这些关系中,次一级政体的主权部分或全部被割让给了主导国。”[14]完全主权存在于完美的理论构想中。在霸权稳定理论所揭示的现实政治中,只有霸权体系的主导国能够实现完全主权,而处于等级体系中的其他国家将在不同程度上分享并不完全的主权。而且,尽管这样一种等级结构通常被批评为帝国主义或新帝国主义,但是它仍然具有其自身的正当性。尽管这种正当性已经有些支离破碎。雷克论证说,主导国权威的正当性“依赖于为其附属国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15]按照本书的研究逻辑,一个现实稳定的霸权结构仍然依赖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满足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尽管我们发现现实中的国际政治还远远没有能够满足这两个条件,但是凡是稳定的权力等级体系,都在逻辑上部分地满足了我们所说的这两个要件。

当代国际关系中以一个霸权国主导或者以两个霸权国对峙为主导的霸权体系被认为是国家体系的一种替代版本。它部分地实现了稳定功能,并且部分地实现了道义要求,但是无论从稳定性还是从持续性上来看,它都没有能够完全实现自己所说的两个条件,因而仅仅是一种变动过程中的替代版本。

国家政治成功实现了对于暴力使用权的垄断,满足了霍布斯条件。而国际政治是在暴力使用权没有能够成功实现垄断之前的政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稳定的霸权体系是霍布斯条件的一种现实变体形式。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当不同国家之间的相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时,国际政治中的霸权体系将被打破,冲突将发生。

而洛克条件的现实变体则是一系列机制、条约和国际制度框架。但是不管是霍布斯条件的变体还是洛克条件的变体,都是一种稳定性和约束力很差的形式。因此每当新的变量出现,国际政治就会重新陷入争斗。国际政治因此将会是相对稳定与长期纷争的一种交替轮换。为讨论方便,我们不妨把霍布斯条件的变体称作满足了“准霍布斯条件”(Quasi Hobbes Condition),同时把洛克条件的变体称作满足了“准洛克条件”(Quasi Locke Condition)。

当然,本书是选择性地讨论了以一个霸权国主导或者以两个霸权国对峙为主导的霸权体系。阅读者当然有理由质疑,为什么不讨论多极体系乃至国家间基本势均力敌的情况?这里的一个回应是,我们不是不讨论多极竞争,而是认为多极竞争是标准的国家间战争状态。而我们的理论旨趣在报告的前半部分已经有所体现,那就是讨论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可能条件。本书尽管是从接受霸权体系的既存现状出发来讨论这种可能性的,但是目的仍然是要检验与推论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是否同样要接受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

至此我们发现,传统的政治现实主义理论只为我们提供了既有国际关系的一般地形图,而霸权稳定理论则进一步告诉我们国际权力的地势分布图。因此,如果我们想就某一特定的权力单位作出预测,评估其未来的可能走势与可能选择时,我们就需要知道它在某一特定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分布,以及它相对于该权力结构的力量变化,也就是需要知道关于该权力单位的新变量。寻求新变量的努力可以认为是追寻国际关系的动力。

本书在构想政治现实主义的一般图景时,就已经对该图景的平面与静态特点感到担忧。它只告诉了我们权力单位之间的地形分布,而没有告诉我们它们之间存在着地势落差。现在当我们不但考虑权力单位的地图地形,而且考虑权力单位的地势落差,并且进一步考虑处于一定权力体系中的不同权力单位的动力改变,则我们所描绘出的权力单位体系将有望呈现为一个完整的图景。如前所述,任一权力单位的政策选择都是敏感于具体的坐落环境的。“人为环境所型塑”,同样,一个国家也为环境所型塑。理解一个国家的历史环境与地理环境,将有利于充分理解约束这个国家的选择变量。而理解一个国家的内在变化,则有利于理解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3.主权与自主

反省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我们会发觉我们的政策选择基于我们对于国际关系情况的基本判断。我们不会从某个抽象的概念出发来作出我们的政策选择,而是从对国际关系的各种现实与理论可能的判断中综合得出。

国际关系理论认为世界是一个纵向分布的权力等级体系,霸权稳定理论从各个不同方面向我们细致描述了这一等级体系的权力分配方式以及随着力量的改变而产生的权力转移方式。随着对于权力分析的纵向化,我们发现原有的政治现实主义基本概念面临着重大挑战。比如国家的主权与自主概念,在这一新的分析框架中就面临着困难。而这样的困难不是以传统自由主义的方式提出的。自由主义传统上从人权与公民同意的角度来阐释主权与国家的自主政治行为,其典型主张就是:政府是公民同意的结果,人权高于主权。

本书的这一分析直接危及的是国家政治的主权与自主性观念。在一个充分的权力等级结构中,只有主导国自身才有可能实现完全的主权与自主。而处于权力结构中间的阶层国,其主权与政治自主性都将依照其本身在权力等级结构中的相对位置而发生着变化。也就是说,当我们把国家利益等作为我们外交政策的基本考虑时,又当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国际权力等级的面貌、性质与规律之后,我们的政策选择不可避免地是利益目标最优化,但是同时伴随着主权与自主等传统政治价值的损失、妥协与放弃。近代以来民族独立运动时期,各民族独立国内部对于本国外交上的各种妥协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反弹,甚至引起了后来影响深远的国内运动,如朝鲜半岛的三一运动,中国的五四运动。我们所描述的现象与这些实践中的矛盾冲突相契合。这就把我们引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领域:主权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妥协与自主、政治家的折中判断与民众的民族自主意识、政治道德与私人道德等等。

在我们这个时代,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需要既竞争又合作,所以看起来对冲战略几乎是绝大部分国家的最佳选择。我们相信政治现实主义对于政治现实的敏感,所以我们知道不同的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相互竞争。但是也正是因为我们生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出于同样的理由,同样是为了国家利益,我们需要紧密合作。当传统现实主义只强调国家之间的权力竞争时,对冲战略则同时提醒我们需要合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对冲战略是对传统现实主义的一个改进性选择。由于它同时既强调竞争,又关注合作,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它是对传统现实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一个折中与妥协。在这样一个新的关注点上,我们得以更多地让我们的理论贴近国家政治生活的现实。

主权概念自出现起就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论证路线。在主权概念出现的早期,人们倾向于诉诸自然法、神圣法权与世袭继承。到了该概念的中期,人们则倾向于诉诸法律体系或“人民”观念。前者开启了对于主权观念的实证法论证,后者则开启了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可以说是自然法学说的一个变体。自然法的道德理论认为支配人的道德律源于人或世界的本性,而自然法的法律理论则认为道德决定了法律规范的权威。也就是说,在自然法传统中,法律与政治的规范权威来源于道德的权威。实证法则反对这样一种预设。根据本书对于社会规范的规范性问题的考察,在人类社会实践中,社会规范的规范性自身与这些规范所隶属的领域本身的特性密切相关。而任一实践领域本身都具有一种自主特性,这种自主特性决定了这些领域有着独立的研究对象,对于这些领域的研究有着独立的概念范畴,这些概念范畴需要独立地、自足地加以说明。主张实践哲学的自主性,就会反对自然法的基础主义预设。同样,在主权概念问题上,本书将支持引入政治的自主性,批评具有基础主义特色的自然法说明。

霍布斯的绝对主权学说就是一种具备政治自主性的现实主义主张。洛克的主权学说则是人民主权说的一种。霍布斯的主权学说为当代的凯尔森与哈特所支持。凯尔森提出了“根本规范”(Grundnorm)的概念,哈特提出了“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的概念,旨在解释主权的终极权威问题。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由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一个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来自于另一个规范的授权(而不是事实),而所有规范的有效性都可追随到一个最高、最后的规范——基本规范。

如古德斯密思所言:“对于凯尔森与哈特,以及对于霍布斯来说,这一终极权威是至上的,在该体系中,任何其他的统治或权威都可以由它(或由它所体现的程序)推翻、废除或更改,而它则不能被任何其他的权威更改或推翻。除它之外,别无诉求之所。”[16]很显然,凯尔森提出的是一个元规范(meta norms)问题。人民主权学说解决不了这一问题。以至于哈丁认为:“在典型语境中,大众主权是一个经验上乃至概念上不融贯的观点。”[17]大众主权“更多的是用来修饰其正当化,而不是用来描述大众政府。”[18]所以哈丁提出:“宪法不解决囚徒困境之类相互作用的问题,而要决定更为长期的行为式样。……宪法不是契约,而是用以设置保证契约的制度的方式,发挥着解决前契约行为的问题的功能”。[19]

大众主权说诉诸公民同意(洛克)或人民之公意(卢梭),认为人民是政治权威的终极来源。但是它们不能够说明主权的至上性问题,或者说其至大无外的问题。政治现实主义的思考方式打破了这样一种还原与循环,因此在本书看来是思考政治生活的一种更为可取的路径。本书把大众主权学说所诉诸的人民同意与理性概念的界分联系起来,提出传统契约论面临着“个体理性的上行”[20]问题。因此,本书的论证对这一政治哲学传统持批评态度。现实主义诉诸国家理由,主张“必要的非道德”(马基雅维里)。从正面来看,它维护了政治的自主性。但是从负面来看,它没有能够很好地安排人们对于政治的道德诉求。

杰克逊主张,主权问题事实上是权力分配问题(the allocation of power),它谈论的是政府决策权,它与正当性关联。而权力分配则可在垂直与水平两个方向上进行。[21]但是政治正当性概念本身也存在含混。是说政权本身正当与否?其实是说政权使用者对于权力运用的正当与否。因为正当性最后的标准仍然是合理性,而合理性针对的是权力运用这一过程,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权力掌控者的。与此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是,主权到底是人民掌握还是其他形式?卢梭主张主权在民。但是他其实是说至上权力(soverign power)的运用应该是正当的。君主不代表民意,所以是不正当的。但是问题是,即便主权在民思想贯彻了,君主没了,但是民意程序不畅,我们发现仍然存在着正当性不足的“民意”政权。所以至上权力(soverign power)概念应该单独剥离出来,独立于君主或民众。君主或民众与至上权力运用的关系,可在进行了这样的剥离后单独来谈。

尽管主权是至上的,不可分的,但是它本身则体现为内在主权与外在主权。“内在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处理其民族国家疆域内诸事务时所拥有的政治与法律的至上权威,而外在主权则包括平等地独立于其他主权国家的国家地位,比如说,体现为加入经济协定,军事联盟,或与其他国家缔约的能力。”[22]在本书看来,外在主权强化了主权的独立特性,再次表明了民族国家作为不可分割的政治单位的现实特性。同时,由于其他外在主权国家的存在,使得一个国家的民族认同进一步得到强化。

主权学说面临的另外一个困境是主权可分割性问题。在观念上,主权是至上的,不可分的。但是在国际关系的现实中,主权则是不完全的,可部分让渡。因此,学者们提出了事实主权(de facto sovereignty)与法理主权(De juresovereignty)这样两个概念,以分别解释主权的实践形态与主权的理想形态。但是这两个主权概念均是在传统主权观念下形成的,旨在描述国家作为至上权力这一事实。法理主权主张国家在法理基础上应该是独立的、平等的,而事实主权则向我们指出了诸如前述失败国家、国家联盟、国家分裂以及霸权体系下的不同国家间关系等等主权的实际表现状态。一个国家主权的事实表现有着多种变化形态,因而与法理主权所主张的所有主权一律平等之间存在着落差。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人权观念的压力之下,一种基于公共善理念的新型主权观正在成型。因此,就出现了奥唐奈尔所说的“共享主权”(pooled sovereignty)、复合主权与不可拆分的主权。[23]但是从政治现实主义的视角观之,“共享主权”仅仅为公共利益的合作提供了可能,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无法解释国家作为分配社会善的封闭单位这样的现实问题。民族国家仍将是我们人类的基本的政治单元。但是,毫无疑问,从世界视角观之,一个国家内的政治到底应该是以国家作为一个独立单位来处理,还是应该把国家作为一个人类的想象,把处理的基本单元统一到不同国家内部的单个个人,进而用一种基本的人权观念来统一思考,这两种不同路向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几十年,并且仍将继续下去。而我们所能够现实地加以关注的,就是希望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不至于让我们退回到我们大家所都不期望的战争状态去。然而,考虑到政治本身的复杂性,我们的愿望要想真正地落实,需要我们所做的工作将仍然异常艰巨。


[1] John Hoffman,Beyond the State,Polity Press,1995,p.4.

[2] B. Williams,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10.

[3] Ibid..

[4] B. Williams,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11.

[5] 威廉姆斯认为“正当性是分级的”。这样一种论断蕴涵了“基本合理的正当性要求”和“充分合理的正当性要求”这样一种区分。而在这样一种区分中,合理性被析分出来,出现了“基本合理”与“充分合理”的概念。正是基于这样的不断析分,本书作者开始追问这种颇具哲学反思特征的“合理性”概念。

[6] 参见Robert Gilpin,“The Richness of the Tradition of Political Realism”,in Robert Keohane ed.,Neorealism and Its Critic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6,p.86。

[7] Robert M. Gates,“Helping Others Defend Themselves”,Foreign Affairs,May/June,2010.

[8] Immanuel Wallerstein,“Northeast Asia and the World-System”,Korean 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2007,p.7.

[9] Immanuel Wallerstein,“Northeast Asia and the World-System”,Korean 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2007,p.21.

[10] George Modelski,Long Cycles in World Politics,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87.

[11] Cui Jian-Shu,Cyclical Logic in the Transition of Hegemony:Modelski's Long Cycle Theor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ts Weakness,Journal of World Economics and Politics, No.12,2007,pp.24-32.

[12] 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McGraw-Hill,1985,p.331.

[13] Robert H Jackson,Sovereignty:Evolution of An Idea,Polity Press,2007,p.787.

[14] David A Lake,“Escape from the State of Nature:Authority and Hierarchy in 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 32,No. 1,Summer,2007,p. 48.

[15] Ibid.,p. 49.

[16] M.M.Goldsmith,“Hobbes on Law,”in Tom Sorell,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obb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 274.

[17] Russell Hardin,Liberalism,Constitutionalism,and Democra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52.

[18] Ibid.,p.153.

[19] Russell Hardin,“Why a Constitution?”in Bernard Grofman and Donald A.Wittman eds.,Federalist apers and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Agathon Press,1989,p.101.

[20] “个体理性的上行”是本书作者特别提出并使用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意在说明,通过假定个体是理性的或者说是具有理性推理能力的,并不能够向上追溯,推演出用以指导个体行为的规范或规则。个体具有理性这一特征,与我们所观察到的社会具有规范和规则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加以认真辨析的复杂关系。具体分析见本书中篇“合理性与规范性”。

[21] John H.Jackson,“Sovereignty - Modern:A New Approach to An Outdated Concept”,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3,97,pp.790-791.

[22] Patrick S. O’Donnell,“Sovereignty Past & Present”,Globalization,2004.

[23] Patrick S. O’Donnell,“Sovereignty Past & Present”,Globalization,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