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体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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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根

作为我指导毕业的第一位国际法理论方向的博士,罗国强在其学位论文《论新世纪国际法之本体》的基础上,修改、充实而成的这本专著,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探索精神。

罗国强博士提出的国际法本体论,试图通过回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法是什么”等问题,旨在探讨国际法的性质、效力、渊源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重新解释自然国际法及其在新世纪中的适用,从而对我国国际法理论发展的新思路有所贡献。当初,他决定从事这一课题研究时,我就感到这是富有挑战性的。四百多年前,格劳秀斯在创立其国际法理论时,依据的是西方社会传统的自然法学说,“采取了使自然法世俗化并使它从纯粹神学学说里解放出来的决定性步骤”(中文本《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上卷第一分册第63页),从而同时成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18世纪末,英国的边沁认为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实质上是一种“国际法理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英文本《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296页),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实证法。此后,实证主义逐渐主导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但是,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人道法、人权法乃至任何条约均不得抵触之“强行法”(jus cogen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之形成与发展,国际法中的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1999年北约对前南联盟的大规模空袭、2003年美国等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均未获得《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采取军事行动的安理会明确授权。一方面,支持北约、美国的人们主张在现行国际条约法之上还有更加重要的价值观念,譬如,“人道主义干预”、“人权保护”、“预防性自卫”、“民主、自由”;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当《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条约法无法制约强权横行时,应当考虑更高的自然法的作用。可以说,两者都触及当代国际法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罗国强博士从当前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出发,将新形势下的东方和谐观与西方的正义、公平、平等、善意等原则结合,努力构建新的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以期为21世纪的国际法发展指出理想的方向。

无论别人如何评价本书,我认为罗国强博士的探索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他是一位潜心做学问的年轻人,在本科就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时曾由著名国际法学者余先予教授指导写作学士论文(无巧不成书,1983年我在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化班毕业前夕,也是余先予教授指导我完成学士论文《国际经济法的主权原则》),而后他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由黄进教授指导完成国际私法硕士学位论文。

在复旦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罗国强连续三年参加中国国际法学会的学术年会,得到了不少国际法学界前辈的指点。这一切都为他思考艰深的国际法理论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真诚地希望他不断进取,为我国国际法理论的创新,为人类追求永久和平的崇高事业,尽心尽力。

此为共勉。

2007年10月1日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