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领域经受了现代医疗科技的全面洗礼,对个人及社会均产生了近乎颠覆性的影响。生殖医疗技术的应用既涉及个人自由,又关乎社会利益,应纳入法制轨道。其规制宜遵循四项准则:医疗需要、 负担衡量、少数主义及权利均衡。助孕所生的孩子,其身份界定应超越基因联系, 坚特生育意愿准则,兼顾儿童利益。代孕有限开放才是应对之道,即坚持医疗需要原则,对不育人群开放。在孕检领域,以强制免费孕检替代婚检、依据侵权规则分配风险。节育领域,法律规制应矫正性别不公现象、细化规范,保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