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文论与批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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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学评价的表达机制的多元综合性

批评的评价机制从广义而言,有各种各样的表达机制和表现形式,诸如各种文学机构,包括政府设置的文学管理机关(文化局、文化馆等);社会和民间设立的文学机构(文联、作协以及形形色色的学术团体等);各种类型的报刊(包括各高校的学报);各种文学研究机构(包括高校和行政系统的文学研究所);各种形式的文学评奖委员会和文学活动组织委员会等等,都可以被列为广义的文学评价机构和文学评价机制。从操纵和操作批评机制的批评主体而言,广义的批评家的构成也是各种各样的,专职的和兼职的、作者型的和读者型的、社会的和学院的、读者型的和编辑型的,等等。从批评形式而言也是各种各样、复杂丰富的,有文本批评的评价形式,也有作家作品研讨会的评价形式;有新闻式评价形式,也有广告式评价形式;有文学排行榜式评价形式,也有文学评奖式的评价形式,等等。甚至各上层建筑部门和意识形态也都会发出政府(官方)批评和社会批评的声音,从政治角度或从宗教角度,从法律角度或从经济角度,从历史角度或从道德角度,几乎所有涉及文化行为的部门和意识形态,都可以从各自不同角度、不同立场、以不同的方式对文学进行评价,从而形成广义批评的态势和社会反响,构成对文学的评价以及评论语境,并作为机制影响文学的生产、消费和发展。当然,各种影响和作用有正面的和积极的,也有片面的和消极的。

那么如何能使这些广义的批评与狭义的批评统一起来呢?如何能使这些众声喧哗、多元共生的形式和方式导入文学批评的指向呢?如何能遵循文学规律和批评规律而建立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法则,从而建立起文学评价制度、文学评价程序和文学评价规则呢?如何使批评能规范、科学、公平、公正呢?鲁迅曾指出:“我们曾经在文艺批评史上见过没有一定圈子的批评家吗?都有的。”[1]鲁迅所言的“圈子”就是指批评标准。也就是说,文艺批评必须要有评价标准作依据,没有评价标准的批评是不存在的。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评价标准,依照标准进行评价,依照评价标准进行批评,使文学批评真正成为文学的批评,而非政治的批评、道德的批评、历史的批评、宗教的批评。当然,任何文学批评,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会包含有政治、道德、历史、宗教、文化等因素,但文学标准并非是政治标准、道德标准;文学评价也并非是政治评价、道德评价。因此,文学批评应是依照文学标准而进行的文学评价活动,从而使评价表现为多元综合性的表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