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构建首都特色的利益维护机制研究
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多发高发所引起的顾虑备受关注。据学者调研显示,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大部分是利益矛盾。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阶层和主体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是导致利益矛盾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群众利益维护机制,是避免利益分配不均,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北京在发展过程中,对如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应该如何认识和建立具有首都特色的利益维护机制,是本章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 研究的必要性和现有理论的梳理
利益维护机制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占据着怎样的一个地位,研究利益维护机制具有怎样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现有的利益维护机制研究,分别从哪些角度进行了怎样的研究?这是我们研究利益维护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难以对这个机制进行准确的理论定位和实践定位。
(一)利益维护机制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基本定位
社会管理体系包括了社会矛盾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应急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组成部分。这些管理子系统,都是围绕着对应的社会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例如,社会治安管理子系统,主要针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而建立,目标是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其追求的价值是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子系统,则针对不可预测的社会风险,例如突发的自然灾害、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等,因为这些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必须采用专门的应急管理子系统来应对,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恢复的全过程对危机和风险进行干预,使得社会尽快摆脱危机,恢复到正常的轨道。社会矛盾管理子系统,则是针对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问题而设置,定位于预防和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提高社会稳定水平。社会矛盾管理子系统,追求的是社会秩序这一价值。与社会治安相比,社会矛盾问题是基础性的问题,是更前端的问题,社会矛盾多发、对抗激烈就会导致治安问题,引发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与应急管理问题相比,社会矛盾更多地体现为人为因素和人际冲突。一部分人际冲突,因为参与的人员众多、涉及面广、冲突激烈程度高、不可控制性强、何时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大,具有了社会风险和突发性的特征,被划入了应急管理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的社会安全事件就与社会矛盾相关,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就会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矛盾问题是引发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影响着应急管理子系统。
利益维护机制是社会矛盾管理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利益维护机制是专门解决利益格局合理化问题的机制,针对的主要是利益矛盾问题,包括避免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矛盾,以达到利益格局的协调与均衡。而社会矛盾包括了利益矛盾和非利益矛盾。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矛盾,因为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是利益问题,利益是人类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利益矛盾不仅仅影响到社会矛盾的整体状况,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到非利益矛盾的分布与走向,因为大部分的非利益矛盾是由利益矛盾或者利益矛盾的处理而引发的。比如,对利益矛盾处理得不公平、不公正,导致利益矛盾升级为政治矛盾。因此,作为解决利益问题以及利益矛盾问题的利益维护机制,是社会矛盾管理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该子系统中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
(二)研究利益维护机制的必要性
利益矛盾是北京当前遇到的主要社会矛盾,而利益矛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利益维护机制的建设。利益维护机制既着力于从源头上减少利益矛盾的发生,也着力于解决现有的利益矛盾,对于推动“平安北京”建设,提高北京社会的和谐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利益矛盾是北京社会矛盾的主要构成
对于社会矛盾,可以分为利益矛盾和非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包括了物质利益矛盾和非物质利益矛盾。物质性利益是以金钱、物品、资源等物质为表现形式的利益。非物质利益则表现为无形的权利、观念上认为有价值的东西等。而非利益矛盾则表现为政治矛盾、意识形态矛盾、文明矛盾等。近年来,北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也遇到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大部分的矛盾是利益矛盾。
根据2011年9月15日国际城市论坛公开发布的我国首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的研究,当前征地纠纷、拆迁纠纷、物业纠纷、改制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污染纠纷、借贷纠纷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纠纷等9类纠纷是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矛盾,并很可能转化成社会风险[1]。从这一报告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北京也不例外。
当然,也存在非利益矛盾,最受关注的是“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所谓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是指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2]。“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这种矛盾区别于利益矛盾的主要特点。参与者的主要目标是发泄情绪,表达对带有全局性、整体性问题如司法不公、贪污腐败、公权滥用等的不满。在这种现象背后往往是长期积累的不满和怨愤[3]。从更长的时间段上看,非直接利益冲突和矛盾更多的是利益冲突与矛盾解决不力,导致民众对普遍存在的社会不公、贪污腐败、公权滥用等现象产生强烈不满,最终通过某个事件的参与来发泄这种情绪。所以说,非直接利益矛盾的发生大多可以归因于利益矛盾。利益矛盾与冲突处理不当会导致更多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发生[4]。虽然非直接利益矛盾的处理,要比利益矛盾的化解要复杂和困难得多,但是,可以判断的是,利益矛盾的减少和有效化解,将为非直接利益矛盾的化解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利益矛盾发生的几率减少,将会降低非直接利益矛盾发生的几率,消减了非直接利益矛盾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和诱因;二是现有的利益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将为非直接利益矛盾的化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也包括体制机制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资源。
由此可见,一方面利益矛盾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构成部分;另一方面,利益矛盾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减少和解决非利益矛盾问题。而且,利益矛盾问题的解决是当前更迫切也更容易找到突破口的工作,因此,应该集中精力把利益矛盾问题首先予以解决。
2.利益矛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利益保障机制
利益矛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利益维护机制的建设。利益维护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从利益产生到利益分化,从利益矛盾发生到利益矛盾的化解,都是利益维护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
利益矛盾的发生,具有其基本的规律和脉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创造利益的同时也进行利益分配。社会发展的过程实际上伴随着利益重分的过程。由于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同,追逐利益的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就会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不均衡的利益格局如果得不到合理调整,就会产生利益矛盾。可以说,利益矛盾是一个社会必然存在的现象,因为相对于人无穷的欲望而言,利益永远是有限的资源,人们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的逐利能力,必然会引发利益冲突和矛盾。利益矛盾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利益维护机制,以保障人们利益格局的相对均衡,以减少可能发生的利益矛盾,同时及时有效化解已有的利益矛盾,从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利益矛盾问题,并不仅仅是利益矛盾发生后如何化解的问题,还包括了利益产生之前、利益产生之后,如何生产利益和分配利益,以减少利益矛盾发生的可能性。这是一个全程的、系统的复杂工程。单纯从矛盾化解的角度,并不能解决利益矛盾问题。而应该从全局的、整体的视角出发,强化利益维护机制的建设。因此,想要有效解决当前我们遇到的日益多发和激烈的利益矛盾问题,必须加强整个利益维护机制的建设力度。这是研究利益维护机制的重要实践意义之所在。
3.利益维护机制的完善,是提高 “平安北京”建设能力的重要内容
从首都的现实情况来看,“平安北京”建设是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之后,“平安北京”建设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问题是“平安北京”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北京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社会矛盾增多、对抗程度激烈化、社会矛盾化解不力、社会矛盾累积汇集,都不利于首都安全稳定形势的发展,也不利于“平安北京”建设水平的提高。作为社会矛盾主要组成部分的利益矛盾,对北京社会矛盾现状及其发展态势都有着重大影响。可以说,利益矛盾多发,必然推高北京社会矛盾总数;利益矛盾对抗程度激烈,也必然恶化北京社会矛盾形势;同时,利益矛盾形势的严峻化,同时会影响非利益矛盾的形势,导致整个社会矛盾状况变得更加复杂和严峻。而社会矛盾的状况和走向,会影响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影响社会秩序,给社会管理带来严峻挑战,最终会影响“平安北京”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状况。可以看出,利益矛盾的处理对于社会矛盾乃至“平安北京”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既是北京社会矛盾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也是“平安北京”建设的重要根基。以如何处理利益矛盾问题为核心的利益维护机制,是处理利益矛盾的重要工作系统,其机制自身建设理念的科学程度、组成与架构的合理与否、操作与运行的效果如何都直接影响利益矛盾的增加和减少、激化与缓和,并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矛盾化解的整体效果和“平安北京”建设目标实现的程度。可见,利益维护机制是“平安北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群众利益能力的高低,是“平安北京”建设能力的重要体现。
(三)利益维护机制研究的基本状况
1.称谓的多元性与问题指向的同一性
利益维护机制在理论上,称谓并不统一,有的学者称之为“利益均衡机制”[5],也有学者称之为“利益保障机制”[6],还有学者更强调利益表达的作用,称之为“利益表达机制”[7]。理论称谓问题并不影响我们对问题的研究,因为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理论背景出发,自然有不同的侧面,而称谓问题也恰恰反映了这种角度与理论背景的多元性。无论上述称谓为何,它们所研究的问题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针对利益如何分配以避免或减少利益矛盾,从而达到社会利益格局的协调均衡的问题。
正如上述所言,利益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或组成部分:利益创造、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化解。通俗地说,就是做蛋糕、分蛋糕和解决蛋糕争议三个阶段。许多利益问题可以通过把蛋糕做得更大来解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过发展来解决现实的矛盾冲突。但还有一部分利益问题,要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来解决。后一部分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利益维护机制发挥作用。无论是“利益均衡机制”[8]的研究,还是“利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由此,笔者在做研究状况的综述时,是以问题为中心的,将围绕这一问题所进行的研究成果,都纳入研究综述考察的范围。
2.多元的学术视角和丰富的研究成果
(1)西方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成果
经济学中,对利益维护机制的研究,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最为受人关注,主要是从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角度出发的,认为利益协调机制是通过制度设置以平衡和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的制度体系。利益维护机制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康芒斯曾说道:“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起源于利益的冲突,以及人们要把利益冲突改变为一种理想主义的利益协调的努力。”[9]如何通过制度或体制的变革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经济学中研究利益维护机制所关心的核心问题。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利益关系就深有研究。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列宁也曾指出:“物质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11] 马克思等人立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冲突,并结合生产资料及其对应的产权制度,利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了以阶级为单位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并着重分析了以剩余价值为核心的利益生产、实现、分配的过程,阐明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并认为这种矛盾冲突的不可调和性最终会使无产阶级成为资产阶级的掘墓人。马克思认为,协调这种利益冲突的根本途径就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并且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并不断发展生产力、变革具体制度,兼顾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和谐。
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以亚当·斯密为代表,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合理性出发,认为市场是创造财富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好机制。在自由、竞争和自我利益等市场原则指引下,各利益主体会通过市场机制在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形成自身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无须国家指令与调控的介入。因此,从古典经济学理论看来,市场机制本身就是最好的利益维护机制。只要保障市场自由和充分竞争,就会达到利益均衡与协调。
但过于乐观地将市场机制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的观点受到了许多批判。例如,福利经济学的研究就认为,实现利益关系协调发展,要有两方面条件:社会财富的积累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古典经济学的问题在于,认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带来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事实证明,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不必然会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甚至出现某些情况下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损害了社会利益。因此,单凭市场机制来维护利益关系是不现实的,必须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随后发展出来的混合经济理论,强调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上不再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一种“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控制的‘混合经济’:私有制度通过市场机制的无形指令发生作用,政府机构的作用则通过调节性的命令和财政政策刺激得以实现”。[12]
(2)西方社会学视角的研究成果
社会学则主要从社会秩序形成与社会整合或秩序再生的角度,研究利益维护机制。这种视角趋于宏观,更多的是研究社会整合与秩序构建的基本原理。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提出了社会有机体理论。有机体的概念本身就隐含着社会存在着一套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即社会整合机制。孔德将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前者研究社会秩序,后者研究社会的变迁与进步。他认为,社会秩序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人们存在着一个道德统一体,共同的信念是促进社会主体之间合作的基础。涂尔干则认为,社会整合的基础是集体良知和集体意识,即人们与他人同属于某一共同体的感觉。当没有社会分工的时候,强势的集体良知促使人们形成机械的团结;而当存在社会分工的时候,个体之间通过交换关系而达成有机的团结。马克斯·韦伯则从人们如何影响对方行为的机制出发,认为一个人能够借以影响对方行为的手段无外乎三种,即经济利益、暴力威胁和情感信仰。这三者对应的关系就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当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有着共同地位和共同利益的时候,就会形成团结。因此,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基于主体在社会分层中的地位及其在层级间转化的关系。由此,利益维护机制基础应该是社会阶层的区分以及阶层流动关系。从齐美尔等人创造的围观社会学角度看,家庭、教会、阶级等结构的形成,与人们意识中的互动有关。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通过将“镜中自我”的想象投射到他人身上并反馈回来,从而达成相同的理解,由此而形成社会整合。帕累托则从人的本能出发,认为人存在着结合本能和结合体延续的本能。这两种本能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再生和利益协调[13]。
(3)我国利益维护关系的研究成果
我国学者围绕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化解的问题,进行了许多深入的、贴近中国实际的研究。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政治稳定、和谐社会、公共治理、利益协调等方面的理论都涉及这一主题。本书仅梳理社会学方面的理论成果。
社会学对利益矛盾和利益协调问题的讨论,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社会分层理论的研究。这一理论主要关注社会分化、组合以及社会流动等问题,关注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以利益分化为主要表现的社会分化,导致了社会群体之间、社会资源等各方面的差距,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呈现出不同的社会阶层。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经济地位、社会地位都具有较大差别,拥有的社会资源也不相同。“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群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14],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格局不均衡、冲突矛盾增多,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在各个群体之间的分配,出现了板结固化的趋势。收入分配不公、民生保障不完善、贫富差距过大,侵蚀着改革的根基,挑战着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各种不公平的现象折射出社会利益格局的扭曲。一旦社会结构固化、机会结构封闭,将造成社会中一部分群体活力的丧失,从而令社会发展陷入停滞。只有重建利益新格局,改革才能有真正的基础,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才能找到更大的动力”[15]。利益维护机制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利益协调与利益配置的合理性,重建利益格局,推动社会流动,保持社会活力,从而促进社会结构走向合理化。理想的状态是“推动社会中间层不断壮大以及社会流动机制合理化”[16]。
有学者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去建立合理的利益维护机制。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认为,我国现在正进入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时代。他认为,通过改革,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引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大量出现。因此利益分化、利益博弈以至和谐社会的建设,机制建立更为根本。孙教授提出,应该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包括六大方面:第一,信息获取机制。要求有关方面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对相关信息主动发布或经申请发布,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权利。只有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充分、真实,公众才有可能及时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也才可能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的权益。应当说,信息的不公开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力暗箱操作,是致使一些利益矛盾和冲突产生并激化的重要原因。第二,利益凝聚机制。一个社会要能够有效地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得有一个利益要求凝聚和提炼的机制。只有经过凝聚和提炼的要求才能接近政府决策的层次,而分散的、散乱的要求是很难在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利益要求的凝聚和提炼,必须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为载体。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所掌握的资源和表达的能力都存在很大差异,组织起来的集体表达、沟通与协商对于困难群体就显得尤为必要。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第三,诉求表达机制。公众能够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需要在相关制度设置上,增加公众参与的环节,如以听证、表达、监督、举报等方式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向公众提供表达的渠道和机会。同时,也要设置相关制度,使得利益各方均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等方式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第四,施加压力机制。当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已经有了强势和弱势之分,强势群体拥有的资源多,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手段也多;而弱势群体要有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必须得有特殊的施加压力的机制。当然对施加压力的机制需要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机制,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第五,利益协商机制。指的是在利益诉求明确表达的基础上,矛盾各方按照法律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对话和谈判协商,自主解决其利益矛盾的一种机制。当社会群体在一定规则之下,通过协商谈判公平而又有效地自行解决彼此间的利益纠纷时,社会就初步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这时政府则无须事事介入,这样既减轻了行政负担,也降低了社会成本。在目前情况下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机制。第六,调解与仲裁机制。这个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种矛盾终止的机制。在矛盾双方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而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就是政府和司法机构。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尽管不必直接包办一切,但可以对整个协商谈判体制起规范作用,政府既是谈判平台的提供者,也是谈判规则的制定者,更是谈判结果的保障者[17]。
二 首都利益矛盾的基本现状
根据北京市社会矛盾指数的统计,北京市社会矛盾总体水平2010—2012年的得分分别为49.9分、55.3分、51.9分,社会矛盾依然处于中度矛盾区间(41—60分)[18]。近年来调研的情况显示,北京利益矛盾主要发生在征地拆迁纠纷、环境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污染纠纷、借贷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对首都利益矛盾状况的分析,必须回到利益矛盾产生发展的过程中,从矛盾产生发展的规律中把握首都利益矛盾的基本状况。
(一)首都利益矛盾的总体状况分析:矛盾形成过程的视角
利益本身是需求的满足问题,如果需求不变,满足需求的利益客体增多,或者利益客体的供给增幅大于需求的增幅,那么利益矛盾就会相对减少。因此,通过发展的方式“将蛋糕做大”,有利于利益矛盾的减少。另外,如果“蛋糕做得很大”,但是分蛋糕的过程和结果不公平,利益主体取得的“蛋糕”大小差异太大,依然会产生利益矛盾。也就是说,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太大,也会增加利益矛盾。从这些基础因素可以判断和分析北京近年来利益矛盾的基本状况。
1.利益关系更加复杂
利益从词义上看,“利”最原始的词义是指用刀割禾,意指收获可以充饥的稻谷。“益”的上部分在篆书中是“水”字。《说文解字》对“益”的解释是“饶也。从水皿。皿,益之意也”。饶就是饱的意思,“益”的原始意思是装满了水的器皿。所以,“利益”一词,从原始意义上理解,就是收获自己需要的东西达到满足的状态。“利益”的英文是“interest”,原始含义是指某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总是指向与自己相关的东西。
从利益的词义上理解,我们就能发现,构成利益,需要有几个因素:一是利益主体;二是主体的需求;三是满足需求的利益客体。利益客体具有广泛性,凡是能满足人的需求的,都可以成为利益客体,既可能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还可能是人的服务等。从“利”的词面解释“用刀割禾”,我们可以看出,获取利益是需要与自然界或社会打交道的,因此,利益的获取是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的,具有社会性。利益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出发点,也是结成社会关系的基础。一切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制度都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利益也是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们在追逐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参加实践,形成利益关系。
2011年北京市全市人均GDP达80394元,折合12447美元。这一数据被认为已达到中上等国家水平,接近富裕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首都人口也达到了2000万人,社会日益多元。各种经济形式并存,经济主体和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
而随着首都经济增速变缓,将会面临新的利益关系调整。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北京市GDP增速8%,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不含港澳台)中排倒数第一。据报道,从2006年至今,伴随北京的第三产业占比超过70%,北京市GDP增速排名便连年排在后十位以内,2008年也曾列倒数第一[19]。经济增长不足,经济收益减少,“做大蛋糕”的增速减缓,引发利益矛盾的可能性增加。
2.利益分化日益多元,利益差距悬殊
所谓利益分化,是指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利益主体不断分化、组合,以及各利益主体因利益实现渠道和实现程度不同而引起的利益差别[20]。利益分化说到底是利益的多元化,这是因为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主体自身以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也是多元的,而利益客体的多元性也使得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具有可以获得满足的可能性。
因此,利益分化具有其必然性。首先,利益主体需求上的差异是利益分化的源动力。人的需求是其追逐利益的动力,不同的人需求的内容并不相同,即使对同一物品,不同主体对该物品需求的程度也不同。其次,不同利益主体获取利益的能力不同。能力强的人或群体,取得的利益丰厚,而能力弱的人或群体,获取的利益就少,由此就会产生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社会的利益机制是社会动力机制的核心,当前我国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反映历史的必然。”[21]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分化状况来看,这种必然性有几个方面因素推动:一是,改革开放政策本身,就是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必然导致利益多元化,必然要求利益分化。二是,市场经济本身,按照市场逻辑进行利益分配,必然要求利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分化。三是,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激励机制,而利益机制是最好的社会推动力,也必然导致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分化。利益分化的结果是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格局不断形成和调整的过程。利益的不断分化、流动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
改革的过程,就是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在改革之前,首都与全国一样,实行单一公有制,社会同质性较强,国家利益至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压制,群体之间、个体之间利益差异性不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经济上实行了多元所有制,原有的利益结构开始逐渐分化瓦解。以生产资料的多元占有机制为基础的多元分配机制,逐渐造成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分化。这些利益分化,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地区分化日益呈现,中心城区、郊县与远郊县的利益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特别是随着首都进行主体功能区划分之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直接影响了该区域的经济形式和发展方式,各功能区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二是组织分化,不同组织、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也逐渐显现。传统国有大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等行业的收入高,而处于落后产能的行业、污染度大的行业逐渐被淘汰或者迁出首都。三是个人分化,不同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表现在有固定收入者与无固定收入者之间、不同职业与不同行业者之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等。
贫富差距达到较严重程度。基尼系数是反映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在京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其中城镇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56,农村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60。这一系列的数据显示出中国无论是从全国、城镇还是农村来看,贫富差距都过大。报告结论称:“当前中国的家庭收入差距巨大,世所少见。”[22]虽然随后政府发布了官方版本的基尼系数,指数远低于西南财大的版本。但无论哪一个数据,都表明贫富差距广受关注且现状不容乐观,这是当前可能引发利益矛盾的重要源泉。
3.矛盾激化的促进因素增多
从利益矛盾产生的过程分析,利益分化是利益矛盾产生的前提,利益剥夺感是利益矛盾产生的心理能量,归因过程明确了利益矛盾的指向,采取利益捍卫行动是利益矛盾的对外呈现。从首都近几年来利益矛盾形成过程中的相关因素分析,利益矛盾有进一步严重化的趋势。
(1)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增强,诱发利益矛盾的心理因素增多
“剥夺”问题,是“剥夺理论”的贡献。剥夺理论是社会学中的一个理论,主要为冲突学派所使用,一般用来解释社会冲突、社会矛盾、社会运动以及犯罪等现象[23]。剥夺包括了两方面:一是客观上已经被剥夺了相关的利益,即客观上失去了利益;二是主观上认为是被剥夺了相关利益,即主观上认为应当得到的利益未能得到满足。前者是绝对剥夺,后者是相对剥夺[24]。研究社会心理的学者通常认为,社会矛盾等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主要是人们的期望未能得到满足而产生的被剥夺感,引发人们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并不是贫困本身而是‘相对剥夺’导致了暴力和政治不稳定。”[25]
绝对剥夺的形成,是由于利益群体获取利益的能力和资源不同,某些强势群体依靠强力或优势资源剥夺了一些弱势群体应得的利益。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一些对弱势群体的绝对剥夺的情形,导致弱势群体丧失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益,如失地农民、下岗工人等。这些群体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社会底层群体。
相对剥夺与利益群体的期望及其满足状态有关。理解相对剥夺理论,关键的概念有两个:期望和参照群体。如果期望值不变,实际满足能力下降,或者期望值提高而实际满足能力下降,或者期望值提高的速度高于实际满足的能力都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会导致不满情绪和怨恨,从而产生了引发社会矛盾的能量。
北京通货膨胀有所减缓但仍然不容乐观,对弱势群体生活影响较大。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5.6%,2012年北京CPI较上年上涨3.3%,涨幅较上年回落2.3个百分点;其中,消费品价格上涨2.7%,服务项目价格上涨4.2%。在八大类商品和服务中,食品类、居住类仍是带动价格上涨的主要力量;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6.6%,居住类价格上涨3.9%,共拉动总指数上涨2.8个百分点。虽然CPI有所回落,但是形势仍不容乐观,特别是食品和居住类价格上涨幅度仍然较大,将直接影响民生,引发利益矛盾的通货膨胀因素仍然较为明显。
失业率有所攀升。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城镇失业报告》,一线、二线城市失业率上升显著,三线城市就业形势好转。其中,一线城市失业率由4.9%上升为6.7%。这一数据表明作为一线城市的北京,失业率有所增加。而由变动趋势来看,青年劳动者失业率上升,老年劳动者就业形势好转,失业率的上升主要出现在26—30岁之间的劳动者群体中。北京外来人口比例较高,而青年在流动人口中的比例也较高。由以上两个数据可以看出,北京2012年的就业形势并不乐观。失业率上升是影响社会矛盾的值得重视的因素。
欠薪纠纷是劳动争议中的主要部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2013年1月8日发布的《劳动维权研究报告》显示,该中心处理的劳动案件数量在2012年达到1164件,排在第一的是劳动报酬争议,占到了受理案件的50%。从剥夺理论来看,劳动报酬争议涉及的是直接剥夺,社会矛盾的刚性较强,矛盾较容易激发。
(2)归因过程更多指向政府
不满情绪和怨恨要转化为矛盾还需要一个归因的过程。也就是说,产生相对剥夺感的主体将期望未被满足的原因归结于另外一个主体的时候,这种不满才会有了明确的发泄目标,矛盾的矛头才会有明确的指向。归因过程,包括了衡量自身需求的合理性、利益为需求未被满足的原因,剥夺行为的不合理性以及剥夺行为的由来等。无论是绝对剥夺还是相对剥夺,首先是产生了被剥夺主体心理上的不满,而这种不满积蓄了产生利益矛盾的能量。无论绝对剥夺还是相对剥夺,都需要完成一个归因的过程,才能使得不满情绪找到发泄口,为矛盾找到目标。两者归因过程的差别只在于,绝对剥夺的情况下,归因的对象更加直接而明确,而相对剥夺的情形下,归因的对象没有那么明确而已。
如果用“拉弓射箭”的情形来做一个比喻的话,心理不满是积蓄能量,相当于“拉弓”;归因过程是寻找目标,相当于“瞄准”;而采取行动,就相当于“发射”。
通常情况下,利益矛盾的归因过程,是指向利益关系的相对方。比如劳动纠纷的归因,通常指向用人单位。但是,首都近几年来的社会矛盾,归因过程有逐渐指向政府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政府矛盾化解不力,问题的矛头逐渐指向政府。这凸显出政府在矛盾化解过程中的定位问题,政府应该定位为矛盾的居中化解者,而不是矛盾相对方。
(3)采取利益捍卫的制度外行动增多
当利益受损主体(包括客观上的受损和主观上认为的受损)基于剥夺感而产生不满和怨恨,并完成了归因过程,那么在时机和条件恰当的情况下,就会采取相应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这里所谓的时机和恰当条件,主要是行动者在采取行动之前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行动相对方可能的反应和措施、行动的成本和可能的收益等。
一旦行动者采取相关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则利益矛盾就会显现出来。这些行动包括:为降低行动成本提高行动收益而寻找盟友、利益表达、需求保卫等。由此而产生利益凝聚、利益表达和利益捍卫等过程。这些行动所对应的机制,就是利益维护机制。
捍卫利益的行动如果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度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利益捍卫行动游离于制度之外,则容易产生不可控因素。从首都近几年来的利益矛盾看,制度外的捍卫行动较多。对这一问题,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是利益捍卫的行动者利用利益维护机制的意识应该增强;另一方面是要提高利益维护机制的容纳度和有效度,使得利益捍卫者愿意使用制度化的方式捍卫自身的利益。
(二)近年来较受关注的利益矛盾类型
近年来北京地区比较受到关注的利益矛盾,有以下几类:
1.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问题涉及公众的身体健康等权益,受关注度高。2008年基于北京奥运会的召开,政府乃至全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大,北京环境状况一度改善。但随后环境问题逐渐突出。
在近几年,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环境污染的议题,涉及面广,大众关注度高;另一方面是反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行动参与度高,组织程度也高。这两年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2011年底延续至2012年初的“PM2.5”争议事件,以及“市民抗议京沈高铁环评”事件。
“市民抗议京沈高铁环评”事件发生在2012年12月9日,北京朝阳区,大约300多名京沈高铁沿线居民集会,抗议拟建高铁线路从密集居民区通过,并对相关环评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并要求高铁改线。该事件的起因是,公布在国家环保部网站上的《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称,北京地区对于建设京沈高铁,支持的占37.27%,反对的占24.01%。但有参与环评调查的居民反映,调查人员选择年轻人上班后,入户找老年人并以小礼物诱导,完成了公众调查,所谓的高支持率并不存在。该抗议活动引发了舆论和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相关主管部门迅速介入,强化与居民沟通和协调。
2.劳动争议纠纷
劳资纠纷涉及劳动者的利益剥夺问题,是传统的利益矛盾之一。近几年来,北京劳动争议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而且大多数劳动争议是欠薪纠纷。这说明,劳动争议中绝对剥夺所导致的利益矛盾比例更高,矛盾冲突的对抗程度相对较高。
劳动争议持续高位运行。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调研数据,2007年度海淀区人民法院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40件,2008年度受理2949件,2009年度受理5576件,2010年度受理3620件,2011年度受理3216件。劳动争议纠纷近年来持续高位运行,法院劳动纠纷审判部分“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法官人均年度结案量325.2件,审理形势严峻。涉案非公企业比例较高,劳动关系解除争议占据主导,涉案劳动者年龄趋于年轻化,普通劳动者比例较高(见图1)[26]。
图1 海淀区法院争议案件演变趋势图
根据北京劳动仲裁部门公布的数据,北京劳动仲裁部门4年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20万余件,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争议额16.4亿元,其中劳动报酬5.9亿元。北京市发生集体争议案件数量多,涉及劳动者人群广。由于集体争议与农民工案件涉及人数多、关联性高、突发性强、工作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好,往往容易形成社会热点,酿成群体性上访事件。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劳动仲裁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样突出[27]。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全市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企业用工权益,五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34028件。但2012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了下降,2012年比2011年下降18.3%。
欠薪纠纷是劳动争议中的主要部分。而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2013年1月8日发布的《劳动维权研究报告》显示,该中心处理的劳动案件数量在2012年达到1164件,排在第一的是劳动报酬争议,占到了受理案件的50%。从剥夺理论来看,劳动报酬争议涉及的是直接剥夺,社会矛盾的刚性较强,矛盾较容易激发。
虽然北京近几年来实践了工会牵头,人力社保、信访、司法、法院、企业联合会等六方联动机制,完善了劳动纠纷调解网络,大力推进市、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争议室建设,区域性三级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化解了大量的劳动纠纷,但是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3.物业纠纷较为多发
物业纠纷是城市地区特有的纠纷,与市民居住生活直接相关。近几年物业纠纷呈现了多发态势。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北京市共调解物业纠纷12112件,调解成功11822件。2012年一季度,就已经调解物业管理纠纷1948件。据此,可以估算2012年物业纠纷申请调解的数量大约是1.2万件左右。这个数量大约可占到全年纠纷调解数量的6%。
4.民间借贷与金融集资纠纷有所增多
近年来,受经济发展和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北京民间借贷和金融集资等纠纷较为多发。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金融法庭的统计显示,自2011年7月21日该庭正式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来,至2012年3月已受理该类型案件600余件。经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民间借贷案除传统案件特点外还呈现了以下新特点:一是借款数额增大,高利放贷纠纷呈增长趋势;二是与其他纠纷类型相交叉的边缘化趋势;三是呈现规模化趋势,存在连环民间借贷情况,即一部分人采取从多数人处以借条形式低利息借款,再以个人名义对外高利放贷,从中赚取高额利息。该部分人逐渐扩大组织,形成了完整而隐蔽的组织结构,一部分人负责吸收资金,另一部分人负责寻找放贷对象,规避国家金融政策,牟取暴利[28]。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计,自 2008年以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纠纷增长迅速,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所导致的纠纷持续增长,5年审结借款合同案件91726件,涉案标的额805亿元[29]。
5.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占全国五分之一
自从2011年中央提出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之后,文化创新成了重要的发展动力。北京作为文化中心城市,与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出现。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纠纷一直呈增长趋势,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是5240件,到2012年已经达到了14319件,增长了近三倍。五年共审结50443件,占全国法院的21%。
6.拆迁征地纠纷的新闻关注度高
征地拆迁纠纷是广受社会关注的矛盾。从新闻关注度上看,近年来北京征地拆迁矛盾的被关注度有所上升。除去矛盾总数大体不变但新闻采访量增加的可能外(正常情况下,这种可能性较小),该数据能部分反映出2012年征地拆迁矛盾在数量上和激烈程度上都高于2011年(见图2)。
(三)北京利益矛盾的主要特点
1.从矛盾类型上看,环境污染矛盾成为新兴的利益矛盾
与传统的征地拆迁矛盾相比,环境污染矛盾的受关注度增高,集体参与度高,激烈程度明显。从媒体关注程度上看,2012年全年有3个季度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高于征地拆迁矛盾。环境污染的关注度呈现出随季节变换而变化的特征。第三季度是北京气候最宜人的季节,环境污染的关注程度低于对征地拆迁问题的关注度。从环境污染矛盾的激化程度上看,2012年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多,也广受关注(见图3)。
图2 北京拆迁新闻数量变化图
资料来源:综治研究所舆情数据库。
从原因上分析,首先,环境污染问题与人民群众生活乃至一呼一吸都息息相关,可直接感知,受关注程度高。其次,环境污染问题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特别是与2008奥运年的良好环境相比,自然环境已经明显下降。再次,环境污染是新兴的社会矛盾,集体行动的精英供给充足,动用媒体能力强,联系紧密,政府干预少,因此形成集体行动的机会要多于征地拆迁纠纷。与环境污染问题相比,征地拆迁纠纷的化解及媒体应对工作都更受政府重视,且矛盾出现后政府采取措施也相对及时,因而受媒体关注的程度要相对低于环境污染问题。
2.从矛盾的成因上分析,结构型的利益占主导地位,行为型的利益矛盾居于次要地位
图3 征地纠纷与环境纠纷关注对比图
资料来源:综治研究所舆情数据库。
根据社会学上社会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成因特征上分析,当前我国转型过程中出现最多的两种社会问题是结构型社会问题和行为型社会问题。结构型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结构失衡、关系失调、利益冲突加剧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行为型社会问题是指社会行为失序、失范、越轨所造成的社会问题[30]。利益矛盾是社会问题的一种,因此,利益矛盾也可以分为结构型利益矛盾和行为型利益矛盾。前者主要是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问题、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问题、就业问题、农民工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后者主要是因为社会处于急剧变化时期,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的指导和有效约束,出现的行为无序、混乱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例如包括假冒伪劣、赌博吸毒、色情泛滥、挥霍浪费、见难不帮、见死不救、封建迷信等。
从当前利益矛盾的主要情况来看,以结构型利益矛盾居多。由于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就业结构不合理、利益分配结构性的不公平等原因而引发的矛盾占主要地位。而由于社会急剧变化,社会环境的溃败而引起的行为型利益矛盾,更多地体现为个体的行为,在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上,要远低于结构型的利益矛盾。同时,行为型利益矛盾更多地是影响到社会治安状况,需要从社会治安的层面强化社会管理。
3.从矛盾的来源上看,输入型矛盾比重较大是首都利益矛盾的一大特点
作为首都,是全国社会矛盾的一个聚集地,国内其他省市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向北京聚集。因此,从其他省市输入的社会矛盾,在首都利益矛盾总量中占据一定的比重。
4.利益矛盾具有累积态势,值得充分重视
当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滞后,未能适应社会矛盾化解的规模需求时,社会矛盾就会累积。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矛盾累积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如果社会管理水平提高,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就会充分释放社会矛盾的能量,激发出强大的社会活力。比如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积累了大量社会矛盾,改革开放之后,通过拨乱反正解决了大量的问题,使社会迅速释放出无限生机,推动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当前,贫富差距、社会不公、贪污腐败等结构性深层次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许多利益矛盾被暂时平息或者压制下来,逐渐形成了矛盾的累积。正如孙立平教授所言,“近些年来,我们实际上已经陷入‘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31]。社会能量的积蓄,会形成紧张的社会张力,极有可能在社会结构最薄弱的环节释放,导致社会风险或社会危机。
首都利益矛盾累积的态势,目前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小规模的矛盾影响面扩大,导致能量聚集。例如,环境污染问题,交通拥堵问题等,矛盾的破坏力不大,但是涉及的人群广泛。二是矛盾在空间地域上聚集。比如全国的社会矛盾以信访或申诉的方式向首都聚集。三是矛盾向特定人群(比如弱势群体)聚集,致使受挫感加强。当前,首都利益矛盾有向非京籍人员聚集的趋势,限制购房、限制购车、异地高考、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都呈现出对非京籍人员不利的态势,这容易形成社会矛盾向特定人群聚集的不良后果。四是矛盾表达向网络聚集。北京地区新闻媒体发达,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普及率高,网民相对集中,利益矛盾的表达具有向网络空间聚集的态势。利益矛盾向网络聚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的舆情压力,但是,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矛盾所积蓄能量的释放。利益矛盾的化解应加强对网络的重视,并更好地运用网络资源推动利益矛盾的化解。
三 建设首都特色的利益维护机制
从利益矛盾产生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想要减少利益矛盾的发生,有效化解利益矛盾,可以从怨恨的产生、归因过程以及矛盾的化解三个方面入手。在怨恨产生阶段,可以通过降低预期和满足需求两个方面减少利益主体的被剥夺感,从而消减怨恨。在归因阶段,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减少猜测甚至谣言对归因过程的不当影响,并找准政府的定位,妥善处理以减少矛盾的矛头指向政府。在矛盾发生后的矛盾化解阶段,可以通过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矛盾纠纷在制度内解决,以避免制度外的利益维护运动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利益维护机制应该是贯穿于利益形成与分配、矛盾处理的全过程的。
近年来,北京以建设“平安北京”为平台,积极推进利益维护机制的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利益维护机制。
(一)确立以制度化、法治化为导向,树立利益维护机制的科学理念
利益矛盾是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只有游离于制度外的利益矛盾维护运动,才具有不可控性,才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设置科学的利益维护机制,拓宽机制的容量,用制度化、法治化的机制去应对和解决利益矛盾,以避免制度外的利益矛盾维护行为。
1.塑造面对利益矛盾的从容心态
利益矛盾并不可怕。如上述所言,利益矛盾的发生具有其必然性。利益矛盾甚至社会矛盾的存在,是一个社会的常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促进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动力之一。利益矛盾和社会矛盾并不必然是不好的东西。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应该存在常态的、制度化的利益维护机制,预防和化解利益矛盾,避免利益矛盾演变为社会动荡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利益矛盾不等于社会不稳定。利益矛盾是社会的常态,而且利益矛盾产生之后,仍然有许多制度和措施予以应对和化解。如果一个社会拥有科学完善的包括利益矛盾化解机制在内的利益维护机制,足以容纳和解决利益矛盾,那么利益矛盾就会在制度框架内流动并逐渐得以解决。这样的利益矛盾并不会演变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但是,如果利益维护机制不科学,许多利益矛盾无法在制度内解决,就会导致大量制度外的利益维护行动。这些利益维护行动因为没有专门的制度予以规范,具有不可预料性和不可控制性,往往容易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应该将利益矛盾与社会不稳定因素区分开来。只有制度外的利益维护行动才可能是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制度外的利益维护行动本身也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利益维护机制的容纳性、科学性不够,才导致利益维护行动突破到制度之外。
不应该将利益维护机制与社会维稳措施混淆。正是因为利益矛盾不等于是不稳定因素,因此,利益维护机制也不能等同于社会维稳措施。也就是说,用维稳的措施去对待利益矛盾,大多情况下是不适宜的。现实中,有些利益受损者采取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方式去维护自身利益,说到底仍然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不应该将其列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来处理。
2.强化利益维护机制的制度化与法治化内涵
针对利益矛盾纠纷关键在于用制度化的方式去应对。利益维护机制的作用就在于,从利益发生到利益分配、利益矛盾处理等过程中,都提供一个制度化的框架和平台,来预防利益纷争和化解利益矛盾。这个利益博弈的制度化平台,不但包括明确利益主体各方的法律地位,也包括为利益博弈提供规则,更包括在利益矛盾出现后,提供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
因此,利益维护机制是否完善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内涵。衡量一个利益维护机制是否科学,其指标不在于该机制解决了多少利益纷争,而在于该机制是否为利益博弈提供了规则。利益维护机制的定位,应该是为利益博弈提供游戏规则。这就要求,利益维护机制应该具有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内涵。
近年来出现的“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等做法,都是不符合科学的利益维护机制的要求的。因为,这些做法,并不是在确立并维护规则,而是破坏了规则。这样的做法,在北京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或者发生着,“花钱买平安”或许可以化解某一个特定的矛盾,但是破坏规则所带来的“恶”,将会引来更多矛盾。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基本的法治精神。
3.找准政府在利益维护机制中的定位
利益维护机制是解决利益分配与利益矛盾问题的专门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的角色十分关键,也十分重要。政府应该在利益维护机制中担任规则的提供者和维护者,做合法权益的坚定保障者,做利益表达的听取者和利益矛盾处理的裁判者,具有相对超然和中立的地位,而不应该成为利益关系的相对方,甚至成为利益矛盾的相对方。
从政府权力的来源上说,公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公权力的功能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福祉。政府在公共利益之外,并无自身的任何利益。因此,在处理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时,政府应居间裁判。在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关系时,政府也应该做居间的裁判者,因为公共利益说到底也是由整个社会成员私人利益的一部分所组成的。
(二)以科学化为目标,强化利益维护机制建设的系统性
利益维护机制是一个系统的体系,各大组成部分具有内部的逻辑关系,贯穿于利益产生、利益分配、利益矛盾处理的全过程,是利益博弈的制度化平台。因此,应该强化利益维护机制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建设。应该结合理论的体系并根据首都自身的特点,建设科学化的具有首都特色的利益维护机制。
对于利益维护机制由哪些部分组成,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是上述所提到的孙立平教授“利益均衡机制”六大部件,分别是: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解与仲裁机制[32]。这一观点从社会学和博弈论的角度提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该观点并未阐明六大部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无疑是一种缺憾。
笔者认为,利益维护机制的作用在于,在利益产生与分配、利益矛盾发生与解决的全过程中,为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提供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框架与平台。因此,利益维护机制的科学建构,应该从利益产生与分配、利益矛盾发生与解决的基本过程入手,在每个阶段都有利益维护机制发挥作用。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利益矛盾发生的过程,大体上经历了“怨恨—归因—行动”的过程,采取的行动通常包括了利益凝聚、利益表达和利益捍卫等。因此,利益维护机制大体上包括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捍卫机制。其中,利益捍卫机制实际上是利益矛盾发生之后,利益主体采取的施压、谈判协商、寻求调解、仲裁或诉讼、信访等机制解决纠纷的过程。因此,笔者将这一机制称为利益矛盾化解机制。
利益维护机制是由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与利益矛盾化解机制有机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各个子系统发挥各自应有的功能,同时相互衔接,形成有机整体。利益维护机制的系统性,体现在各子系统自身功能的完善上,也体现在各子系统之间功能的互补上。
1.信息获取机制
所谓信息获取机制,是指利益主体或者潜在的利益主体,能够了解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利益分配等相关信息的机制。利益主体想要维护自身利益,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知道利益发生或可能发生。而一旦发生利益受损,利益主体首先要完成的就是寻找原因,“归因”的过程也需要相关的信息。因此,信息获取机制,是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前提。这说到底是利益主体的知情权问题,应当保障利益主体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畅通。在影响利益产生与分配的众多环节和因素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公共决策。因为公共决策直接决定着利益的生产与分配的制度安排,对利益主体相关利益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因此,应该充分保障利益主体对公共决策的参与。这个参与的前提,就是了解相关的信息。由此,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该“对相关信息主动发布或经申请发布,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权利。只有信息的公开、透明、充分、真实,公众才有可能及时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也才可能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的权益”[33]。
2.利益凝聚机制
所谓利益凝聚,就是分散的利益受损者,基于相同或相近的利益境遇和利益诉求,相互联系和沟通,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组织体的过程。孙立平教授认为,“只有经过凝聚和提炼的要求才能接近政府决策的层次,而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难在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利益要求的凝聚和提炼,必须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为载体。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所掌握的资源和表达的能力都存在很大差异,组织起来的集体表达、沟通与协商对于弱势群体就显得尤为必要。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34]。
利益凝聚机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建设。因为,利益受损的主体,通常处于相对分散的状态,必须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才能降低维护权益的成本,提高维权行动的收益。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组织负责收集、汇聚相对分散的利益矛盾。此类组织化的利益维护行动,关键是组织者和行动的参与者。组织者的供给充足,行动者的参与度高,则利益维护行动的组织化程度高。组织化程度高的利益维护行动,也方便政府批量解决利益矛盾纠纷,提高利益矛盾化解的效率。而且也大大提高利益矛盾化解的可控性。因此,与利益矛盾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培育,是利益凝聚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3.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一词,既容易理解,也常让人产生疑惑和混淆。比如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是何关系,就往往容易让人难以区分。从词义上讲,利益表达无非是包含如下因素:谁、将什么、通过什么方式、表达给谁、想要达到什么效果。也就是利益表达主体、内容、方式、相对方和表达目的等因素。
政治学上将利益表达界定为利益主体把利益要求向政府的表达。一个具体的政府过程,要经过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等基本过程[35]。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社会和国家中不同利益群体通过某种方式和途径把他们的利益要求提出反映给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36]。但是,利益表达的过程不仅仅是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才存在,而是广泛存在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存在于任何一个利益博弈过程之中。
因此,对于利益表达应该做广义理解。第一,利益表达的主体是广泛的,包括了任何利益主体。第二,利益表达所针对的相对方,也就是接受利益表达的主体也是广泛的,任何与表达主体以及利益相关的主体,都可能成为利益表达的相对方。第三,利益表达的内容是利益诉求。因为利益表达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为了维护表达主体的相关利益。利益表达的过程就是利益诉求提出的过程。有些学者将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分开,其实是割裂了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之间的天然联系。利益表达既可能是提出具体的利益诉求(比如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提出抽象的利益诉求(比如在是否提高电价的决策听证会上提出应该采用何种分段定价方案)。但是无论是何种利益表达,都必然蕴含着利益诉求。因此,利益表达本身就是利益诉求的提出。第四,利益表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既可能是用口头的方式提出,也可能是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出;既可能是在听证会上表达,也可能是以来信来函的方式表达,还可能在报纸媒体上表达,甚至是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第五,利益表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
利益表达机制对于利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利益表达机制具有诉求表达的功能。在公共决策阶段,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决策方了解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在利益分配阶段,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利益分配方了解利益主体的诉求,做到公平分配。在利益矛盾发生与处理阶段,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知悉各方的利益诉求,及早启动利益磋商和协商机制,以便解决矛盾。第二,更重要的是,利益表达机制具有吸纳不满的功能。无论是在公众决策阶段,还是在利益分配阶段和利益矛盾化解阶段,允许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表达,为利益主体发泄不满提供了机会,也有利于提升利益主体的参与感和对利益处理方案的认同感。
4.利益矛盾化解机制
利益矛盾化解机制,实际上是针对利益矛盾主体捍卫自身利益的行动所采取的机制。利益捍卫行动在这里是做狭义的理解。广义而言,利益凝聚、利益表达都是捍卫利益的行动。狭义来说,利益捍卫就是为了保卫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向利益相对方提出利益诉求并进行利益协商,向对方施压迫使其退让,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关请求解决矛盾等行动。从纠纷解决理论的角度看,这就是一个自力救济和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的过程。
自力救济是指发生利益矛盾的各方当事人,在没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使用协商、和解甚至抗议、威胁、暴力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解决利益矛盾的过程。自力救济的关键特征是,没有中立第三方的介入。虽然自力救济的过程,会可能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纠纷解决的过程,但是不是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介入的,而是加入到某一方的阵营,帮助某一方当事人进行利益博弈。因此,有些学者将自力救济的过程,一分为二:把采用抗议、威胁甚至暴力等手段解决纠纷的方式称为“施压机制”;把采用和平的、协商的、和解的方式称为“利益协商机制”[37]。笔者认为,这两种机制只是维护利益的手段不同而已,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应该归类为自力救济途径,更能突出利益矛盾化解机制的层次。自力救济的方式,因为没有中立第三方的介入,而且往往伴随一方当事人阵营人员和力量的壮大,利益维护的手段可能逐渐升级,甚至可能发生暴力,一旦处理不当则容易发生不可控因素,因此,自力救济方式往往被政府使用其他利益矛盾化解机制替代,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调解是利益矛盾双方以自愿为基础,在中立调解者的介入下以说服教育、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化解矛盾的过程。调解的特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包括自愿接受第三方调解以及在调解的作用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履行调解协议中确定的内容,从而结束矛盾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不愿意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这一调解就宣告失败。但一旦调解成功,效果却非常好,因为双方达成了谅解,心理上的不满得以释放,情感上的对抗没有了,矛盾双方的正常关系极可能得到很好的恢复。从矛盾发生机制上看,调解的长处在于,它可以直接作用于矛盾主体的怨恨消减,减少矛盾发生的心理能量。然而,调解也有弊端,就是其没有强制性,一旦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只能选择其他种类的矛盾化解机制。我国当前盛行的调解有三种,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近几年来大力推广的大调解机制,将三大调解有机衔接,达到了较好的纠纷化解效果。
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在发生纠纷之前或之后,以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选择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矛盾化解方式。若通过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则由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目前北京设有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两种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专门针对劳动纠纷而设置。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纠纷发生后,若能调解则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是自愿的,若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该纠纷进入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然前置程序,即想要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商事仲裁是专门针对商事纠纷设置的仲裁机构。所谓商事纠纷,通俗理解就是公司之间的纠纷。商事主体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可以在事前或事后约定,发生争议时到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若达成了此类仲裁协议,则该纠纷应提交到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若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通过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是指发生纠纷后,由当事人或特定机构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判案件的纠纷解决制度。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专门解决刑事犯罪者的罪刑问题,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和反渎职部门侦查结束后,交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该案件。民事诉讼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理解决纠纷。行政诉讼则专门用于解决“民告官”的问题,即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评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信访制度是我国独特的制度,自古以来就有,是老百姓发现问题、遇到问题时向国家反映的重要渠道。古代甚至有“告御状”的案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权,公民发现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的方式,向相关国家机关反映。严格意义上说,信访制度只是通达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制度。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矛盾多发,许多问题积蓄在地方,相关人员逐渐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变化,逐渐演变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即发生矛盾问题后,人民群众并不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常渠道向法院等有关机构起诉解决,而是直接通过信访的方式要求有关机关解决。信访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法院的功能。
北京当前的情况是,各子系统都已经建立,但是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性仍有待加强,整个系统仍缺乏整体上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比如,信息获取机制,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机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主要是在透明政府的层面上理解信息公开,没有从利益维护机制的角度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制度安排。或者说,信息公开制度的利益维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再比如,利益凝聚机制,虽然政府已经比较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管理,但是,尚未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利益凝聚机制上的作用,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利益凝聚机制不但有利于提高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方面的效率,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在处理利益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事务的可控性以及提高工作的效率。因此,应该以科学性为指引,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科学构建功能齐全、协调互动的利益维护机制。
(三)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突破口,建设有首都特色的信息获取机制
信息获取机制是利益主体知悉自身利益所在的关键。这也是利益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利益主体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是其作为公民的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38],是知道的权利,是知悉和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广义的知情权包括了从官方或者非官方渠道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从官方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也是人性的一部分,人有求知的基本需求,对于自身感兴趣的信息,特别是关涉自身利益的信息,有知悉该信息的基本需求。无论是从基本人权还是从人性尊重的角度,都要充分保障一个人的知情权。从利益维护的角度看,只有知悉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一个利益主体才可能了解利益的产生或将可能产生以及利益的失去或者将可能失去。因此,利益获取机制是利益维护的重要前提。
信息获取机制说到底是利益主体向官方或非官方主体获取信息的制度。这里关键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向谁获取信息,即谁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二是获取信息的范围,也就是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涉及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由于当前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对社会的影响巨大,对利益格局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因此,更多的关注点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可以说,向政府获取相关信息是利益维护机制中利益获取机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信息获取机制走向科学化的最重要突破口。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责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责任等方面内容。北京市为了保证该《条例》的顺利实施,于2007年建立了筹备工作组织体系,开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并将《条例》准备工作细化为5类29项任务,起草了《北京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等5个规范性文件。2008年,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出台了《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落实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宜。2010年颁行了《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规范信息公开收费事宜。2012年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建设规划》部署“十二五”期间的信息公开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进一步促进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参与,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对交通疏堵、人口调控、垃圾处理等难点和医疗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住房保障等热点问题,要及时公开政策措施制定和工作进展情况,完善突发事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39]。
但是,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更多的是从“透明政府”的角度进行考虑和推进,该制度在利益维护机制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应该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利益维护机制中作用的发挥,并通过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其他非官方领域的信息公开,并且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完善整个信息获取机制,为利益维护机制的科学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以培育社会组织为抓手,建设有首都特色的利益凝聚机制
当利益处于分散状态时,从利益主体的角度看,利益维护的成本较高。而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看,分散游离状态的利益分布,往往伴随着信息的不对称,管理机制难以知悉利益矛盾的存在状况,利益矛盾爆发的不可控因素增多。因此,无论从利益主体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都需要有特定的利益凝聚机制,收集和提炼利益,以便解决几种相关的利益问题。
在利益凝聚机制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可以是利益主体自行组建的组织,也可以是基于处理某种特定利益问题而专门成立的组织。无论哪一种组织,都有特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以及特定的组织目的。通过社会组织凝聚和收集有特定利益诉求的利益主体,形成较为集中的利益维护行动,有利于降低利益维护成本,提高利益维护效率。而社会管理者通过对利益维护组织的管理,可以及时了解利益维护的相关情况,也可以增加利益维护行动的可控性。因此,培育和引导利益维护相关的社会组织是建立健全利益凝聚机制的关键。
北京市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9年3月,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构建北京市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将社会组织的成立与管理工作与政府脱钩,交由枢纽型社会组织负责。同一年,政府认定了22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包括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等。北京市“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从北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情况看,涉及利益维护机制的社会组织相对较少,社会组织发展结构不甚合理。就利益维护相关的社会组织而言,也主要集中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社会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忽视了信息获取和利益表达服务方面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此外,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也有待加强,在群众中的影响力还不够大,应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利益维护相关的社会组织,加强引导并完善管理,以发挥其利益凝聚机制的作用。
(五)以促进参与为导向,建设有首都特色的利益表达机制
所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指公民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需求和意见,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机制[40]。利益表达机制既有表达利益诉求的功能,也有吸收利益主体参与利益决策和吸纳不满的功能。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可能更加看重利益诉求的功能。但是,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应该更加关注利益表达机制在促进决策参与和吸纳社会不满方面的功能。因此,应该以促进公众参与为导向,建构具有首都特色的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基层群众自治、听证、新闻传媒、互联网等。北京除了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等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外,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信访责任和规范接待群体上访程序的通知》,在信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方面有了不少创新。最为典型的就是信访代理制度。
“信访代理”制度最早由崇文区创立,其做法就是群众有事找干部,干部代理该事项,为群众跑腿办事,解决问题。该项制度分为区领导代理,街道、委办局代理和社区代理三个层级。区领导重点解决疑难矛盾纠纷,委办局、街道专门解决专事突出事,社区及时解决小事身边事,全区86个社区全部设立信访代理站,群众信访不出社区,让“群众动嘴,干部跑腿”。该项工作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近年来大规模推进旧城改造、累计搬迁3万户近10万人的大背景下,崇文区连续3年保持越级群体访、非正常群体访双零指标,全区信访总量连续3年持续明显 下降,在2008年来访人次同比下降22%的基础上,2009年来访人次同比又下降32%,其中,集体访连续两年下降50%,并连续两年被评为“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区”[41]。2010年北京在逐步推广了“信访代理”制度,为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开拓一条新渠道[42]。
但是,北京市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利益表达在公共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在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虽然规定了应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对决策的约束力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另外,应该进一步畅通和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因为,强制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相对畅通的,但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则遭遇更为艰难的状况。北京“信访代理”机制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开创了较好的渠道,但是只有信访代理机制仍然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求。目前,互联网等自媒体为利益表达开拓了新的渠道,北京应该更重视互联网上的利益表达,强化互联网的舆情收集和处置,真正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六)以矛盾纠纷制度化解决为目标,建设有首都特色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利益矛盾发生后,如何在制度内化解相关矛盾,考验着社会管理者的水平。可以说,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城市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其衡量指标不在于该国家或城市是否存在社会矛盾,而在于该国家或城市以制度化的方式处置社会矛盾的能力。也就是说,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水平,是衡量社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社会管理者的主要任务,不是化解多少矛盾纠纷,而应该是供给更多社会矛盾处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更多规则和制度的尊严。
北京利益矛盾化解机制,由多元的体系构成。包括了由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组成的“大调解”系统;由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组成的仲裁系统;由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组成的诉讼系统;由信访部门组成的信访系统。这些机制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2012年北京司法局指导下的人民调委会调解的纠纷达到23万余件,调解成功率为96.36%[43]。五年来,北京市法院的受理的案件总数达到2085691件,比前五年上升23.8%(见图4)。
应该说北京市多元矛盾化解体系在化解利益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过于强调矛盾的化解,而忽视了规则的供给和维护。这表现在过于强调调解机制的作用,而忽视了仲裁、诉讼等正规化、制度化机制的作用发挥。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之外,人民法院处理的矛盾纠纷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较高。五年来,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上升,2012年达59.8%,比2008年提高了9.5个百分点”[44]。
其次,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异化,某种程度上发挥了纠纷解决的功能,冲击了法院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图4 近五年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变化图
资料来源:2009—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应该以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化为目标,建设具有首都特色的利益矛盾化解机制。
第一,要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水平。这必须要严格区分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的功能,在各自的纠纷解决功能和规则供给功能上要做区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上应该是逐步递减的关系,在规则供给功能上应该是逐步递增的关系。同时,要强调矛盾纠纷处理时遵循程序的严肃性,依据法律的明确性,以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第二,要逐渐取消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恢复其利益表达功能。信访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矛盾积累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因为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在信访责任制等制度的作用下,信访制度越来越发挥了纠纷解决的功能,对法院等司法机关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冲击。更为严重的是,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终局性被打破,直接影响了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应该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恢复其本来面目。首先,要废除信访责任追究制,减轻相关机关的信访责任压力,从而缓和相关机关与访民在信访问题上的冲突;其次,发挥信访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引导访民回归到纠纷解决机制中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要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终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是发挥诉讼机制作为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关键。司法的权威以司法的独立性为前提。必须充分保障和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设置财政、人事、身份等保障机制,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同时,要充分尊重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严格执行司法裁判所确定的内容,杜绝以信访或其他方式推翻司法裁判的做法,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1] 《首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发布》,载《中国产经新闻报》2011年09月26日。
[2] 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6 期。
[3] 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
[4] 孙立平、沈原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4月总第33期。
[5] 孙立平、沈原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4月总第33期。
[6] 贾玉娇:《利益协调与有序社会——社会管理视角下转型期中国社会利益协调理论建构》,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0年。
[7] 张惟英、姚望:《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研究》,载《科学社会主义》2007年第6期。
[8] 孙立平、沈原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4月总第33期。
[9]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丁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11]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9页。
[12] [美]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萧琛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
[13] 参考贾玉娇《利益协调与有序社会——社会管理视角下转型期中国社会利益协调理论建构》,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0年。
[14] 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
[15] 殷俊:《收入分配改革纠结点:既得利益者固守垄断利润》,载《财经国家周刊》2012年第10期。
[16] 陆学艺主编:《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17] 孙立平:《矛盾化解,要以利益均衡为中心》,载《北京日报》2011年5月10日。
[18] 按目前关于社会预警的实证研究做法(将社会矛盾总体水平总得分0—20分视为无矛盾区间,将21—40分视为轻度矛盾区间,将41—60分视为中度矛盾区间,将61—80分视为重度矛盾区间,将80—100分视为巨重矛盾区间)。上述数据来自于张宗林、郑广淼《当前我市居民利益受损行为选择情况及情绪积压情况研究报告》——作者注。
[19] 张庆源:《GDP增速全国倒数第一,北京破解慢速挑战》,载《财经国家周刊》2011年第8期。
[20] 何海兵:《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分化研究综述》,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21] 何海兵:《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分化研究综述》,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22] 《报告称中国家庭基尼系数0.61 贫富悬殊世所少见》,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21210/000069.htm)。
[23] 李强:《社会学的“剥夺”理论与我国农民工问题》,载《学术界》2004年第4期。
[24] 王磊、胡鞍钢:《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背景》,载《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9期。
[25]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页。
[26] 上海劳动争议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ba66d22c- 9fdb-4c2d-ba9e-a0f70163a9dc&user=152729)。
[27]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5-08/3873539.shtml)。
[28] 中国质量新闻网(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ba/597782.html)。
[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北京日报》2013年2月19日。
[30] 阎志刚:《社会转型与转型中的社会问题》,载《广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31] 孙立平、沈原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总第33期。
[32] 孙立平、沈原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总第33期。
[33] 孙立平、沈原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总第33期。
[34] 同上。
[35] 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36] 刘学峰:《关于公共政策的本质思考》,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37] 孙立平、沈原等:《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总第33期。
[38] 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39] 孙乾:《北京政府信息公开:重大突发事件须客观公布进展》,载《京华时报》2012年3月17日。
[40] 韩淑华:《公民利益诉求解决机制研究》,载《理论学习》2010年第10期。
[41] 万一、牛爱民:《北京崇文区推行“信访代理”》,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12日。
[42] 《北京学习推广崇文区“信访代理”经验交流会召开》,国家信访局网(http://www.gjxfj.gov.cn/gzyw/2010-03/02/c_13193315.htm)。
[43] 北京司法局网( 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
[44] 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