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理论批评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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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周德清的《中原音韵》

周德清(1277~1365),字日湛,号挺斋,高安(今属江西)人。欧阳玄称他“通声音之学,工乐章之词,尝自制声韵若干部,乐府若干篇,皆审音以达词,成章以协律,所谓词律兼优者”(《中原音韵序》)。文中“声韵若干部”即指《中原音韵》一书。《中原音韵》不仅是曲论史上一部较早的曲韵、曲律专著,而且在语音史的研究上,也越来越受到语音史家的重视,被认为是一本标志着中古语音向近代语音过渡的代表性韵书。此书成于泰定甲子年(1324)秋,其时正是元杂剧经历了鼎盛阶段而开始走向衰微的时期。其自序论曰:

乐府之盛、之备、之难,莫如今时。其盛,则自缙绅及闾阎歌咏者众;其备,则自关、郑、白、马一新制作,韵共守自然之音,字能通天下之语,字畅语俊,韵促音调,观其所述,曰忠曰孝,有补于世;其难,则有六字三韵,“忽听,一声,猛惊”是也。诸公已矣,后学莫及!

古代某一文体创作规律的最初总结,总是在其创作的高潮稍稍过去,而创作的风尚又方兴未艾的时期出现,周德清的《中原音韵》一书正承担了这样的任务。元代乐府“之盛”,提出了总结创作规律的要求;“之备”提出了总结的可能;“之难”则显示了《中原音韵》写作的必要性。元杂剧经过近一百年的发展,名家辈出,佳作如林,其艺术格局日益丰富成熟,以致定型化。于是后来的作者便必须认真地加以总结,探索其规律。一方面由此受到前辈作品的熏染,有许多成功的典范可供揣摩;一方面又不得不受其相对成熟的艺术经验的限制。这是符合艺术发展的辩证过程的,《中原音韵》的出现正体现了元杂剧发展的这一契机。

《中原音韵》从结构上可分为两大部分:曲韵与“正语作词起例”。后者除解释补充前面曲韵外,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三百三十五支曲牌的宫调属性以及《作词十法》之九“末句”二十二类谱式,之十“定格”所列四十支曲牌的谱例。另一则是《作词十法》中的“知韵”、“造语”、“用事”、“用字”、“入声作平声”、“阴阳”、“务头”、“对偶”等八项。任讷《作词十法疏证》云:“按周氏原书体裁本为曲韵,而卷末附此十法,则以曲韵而兼曲论矣。十法之末又俱定格,定格云者乃谱式也……又以曲论而兼曲谱。”所以《中原音韵》的意义其实并非仅限于声韵,而可视之为一部较早又较全面地总结元代戏曲创作经验的专著。

《中原音韵》作为一部专论,实际是曲韵、曲谱、曲论三位一体的。曲韵和曲谱是我国古代曲论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创作是不可或缺的。

《中原音韵》首先是一部韵书,创作中周德清要求首先要“知韵”。曲是依人声的自然韵律来行腔的,因此“知韵”是创作与演唱的首要条件。当时北曲的创作在用字的音韵上十分混乱,“欲作乐府,必正言语;欲正言语,必宗中原之音”,所以周德清创制《中原音韵》,以期“韵共守自然之音,字能通天下之语”。就北曲的创作情况,总结出十九个韵部,韵字排列上,依次分平、上、去三类。平声分阴、阳,入声派入三声,入声作平声俱属阳。周德清认为这些是“作词之膏肓,用字之骨髓”。用此韵印证于当时的创作,更多的合于散曲,因为他自称沉湎于乐府三十年,更重视小令。其中也有少量参考杂剧曲辞的例子,可以说,《中原音韵》较全面地反映了北曲的用字用韵。

在此基础上,周德清又总结出北曲的格律谱式:

一、曲牌。周德清归纳整理出北曲宫调十二种,曲牌共三百三十五章,较《南村辍耕录》所辑北杂剧八种宫调更能概括北曲曲牌的全貌,较贴合实际。且所辑每一宫调中的曲牌次序,大体勾勒出了北曲联套的基本框架,很有实用价值。明代何良俊《曲律》更明确地提到此点,即曲牌联套中快板与慢板的相错。周德清还举出特殊填词的曲牌,所谓“字句不拘,可以增损者十四章”。

二、入作平。“入派三声,作平者最切紧。”周德清举七例,明确入声作平声在七字句中不同位置运用的情形。

三、别阴阳。在一定的句子中用到平声字必须注意区别其为阴平或阳平,可惜作者只能各举一例,提醒曲作家注意,只有举一反三,才能领悟其中奥妙。

四、务头。曲之每调皆有务头,周德清最先提出这一重要的曲论概念,但言语不清,举例又不能全举,后人沿用其称呼也不求甚解,渐渐便让作曲者不知所云了。任讷先生引据各家,解释较透彻:“按务头之说,周氏首先标之……至王骥德始释之曰,凡曲遇一揭起其音,而宛转其调,如俗之所谓做腔处,每调或一句,或二三句,或二三字,即是务头。清李渔释之曰,凡一曲中,最易动听之处是为务头。据此可知务头者初则纯为音调中事,并非文字中事也。《曲律》又曰,是调中最紧要字句。又曰,古人凡遇务头,辄施俊语,或古人成语一句其上,否则只为不分务头,非曲所贵。明宁王权号涵虚子,有《务头集韵》三卷,全摘古人好语以辑成音,惜已不传。据此又可知务头一物,继由音调之事,浸假而为文字之事矣。周氏言可施俊语其上者,谓音调之美与文字之美,必令凑合而相得益彰,勿使参差而两俱减色也。而方以智《通雅》中论务头,谓指为施俊语亦非,盖谓其‘发声处当用阴阳字之类’。近日长洲吴瞿安先生《顾曲麈谈》中,论例此事,乃专主三声与阴阳之说,其词曰:‘务头者,曲中平、上、去三音联串之处也,如七字句则第三、第四、第五之三字不可用同一之音,大抵阳去与阴上相连;阴上与阳平相连,亦可。每一曲中,必须有三音相连之一二语,或二音(或去上,或去平,或上平,看曲牌名以定之)相连之一二语,此即为务头处。周氏谓要知某调某句某字是务头者,盖填词家宜知某调某句某字是务头也。换言之,谓当先自定以某句某字为务头,而为之定去上,析阴阳也。又谱中谓可施俊语于其上者,盖务头上须用俊语实之,不可拘牵四声阴阳之故,遂至文理不顺也。’据此,学者倘一时不辨何处为务头者,但看曲谱中某调注明某字必当去上、去平、上平、去上平,等等,不可移易者,即知是该调声音美听之处,填词时若严守之,而文字又务求精警,务令声文合美,则虽不悉中为务头之处,要亦相去不远矣。且此等处文字纵或不能精警,至少亦必力全文理与文义,万勿因其阴阳平仄之拘牵,而遂文理不顺,反令声文两事,成一妍媸错配情形,是宜切戒者也。”(《作词十法疏证》,《散曲丛刊》第十三种)

五、末句之平仄。周德清列举了六十九首曲牌末句的平仄谱式。这六十九首曲牌在当时可能较常用,而且“诗头、曲尾是也”,说明诗讲究开头,曲更讲究结尾,“得好句,其句意尽,可为末句”(《中原音韵》)。“曲调最末一句,往往是文情、声情双双结穴之处,有‘豹尾’之称,故最为要紧,平仄要求也就更严,几不可更易。”(赵义山《元散曲通论》)

六、定格。周德清举四十种定格,是对以上格律的实践举例说明,尤其从协律的角度反复阐发平仄、上去、阴阳运用的奥妙,相当于后世的曲谱或曲选,为作曲提供了效法的准则。

《中原音韵》中关于曲的创作理论原则主要有两点:文律兼美和曲的结构。

一 文律兼美

周德清在论“作词十法”之前有一段概括的话:

凡作乐府,古人云:“有文章者谓之乐府”,如无文饰者谓之俚歌,不可与乐府共论也。又云:“作乐府切忌有伤音律。”……大抵先要明腔,后要识谱,审其音而作之,庶无劣调之失。而知韵、造语、用事、用字之法,名人词调可为式者,并列于后。

这段话说得很明白,要使自己写的曲算得上“乐府”,而不是“俚歌”,又没有“劣调之失”,便需要“文章”与“音律”谐美。那么怎样才算做到了文律兼美呢?

(一)关于“文章”

周德清于《作词十法》之二“造语”详论如下:

未造其语,先立其意;语、意俱高为上。……造语必俊,用字必熟。太文则迂,不文则俗;文而不文,俗而不俗,要耸观,又耸听,格调高,音律好,衬字无,平仄稳。

他认为文辞之要,首在立意,立意好境界就高。这正是任何文体创作的共同规律。周德清论曲重视立意还体现在具体的批评中。如评【寄生草】《饮》:“命意、造语、下字俱好。”评【山坡羊】《春睡》:“意度、平仄俱好。”(见“定格”)均把立意放在第一位。作为曲词,除立意第一而外,周德清还提出“造语必俊”、“用字必熟”两点。虽然什么是“俊语”他并未明确解释,但在四十首“定格”的评语中却有八处使用了“俊语”或“俊词”。从其评语我们大致可以窥见其所谓“俊语”约略是指清丽巧妙、生动活泼、富于灵思、充满机趣的语言。它与诗文中,乃至词中的清词丽藻大不相同,是相当通俗、口语化、极富表现力的语言。关于“用字必熟”周德清指出写曲不可作“书生语”,即“书之纸上,详解方晓;歌,则莫知所云”。用一“熟”字,强调了曲乃是供演唱的艺术,而不是仅供案头欣赏的艺术。当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熟”,太熟便会流于滥俗,故他又补充提出“太文则迂,不文则俗;文而不文,俗而不俗,要耸观,又耸听”。“耸观”即指可供案头阅读欣赏,故不可太俗;“耸听”指供演唱时欣赏,故不可太文。当兼有二者之长而舍弃其短,做到“文而不文,俗而不俗”。“造语”虽讲“文而不文,俗而不俗”,却有“雅乐府”的倾向。“用衬字”是曲的特点,衬字不拘平仄,不拘多少,一般是小令衬字少,套数衬字多;散曲衬字少,剧曲衬字多。周德清重视乐府小令,反对滥用衬字,并没有讲用衬的规则,只是以“雅乐府”为标准,要求少用。

此外,在“用事”方面主张“明事隐使,隐事明使”。王骥德所讲“用事”由此而来,而且是其最好的注脚。《曲律·论用事》云:“曲之佳处,不在用事,又亦不在不用事。好用事,失之堆积;无事可用,失之枯寂。要在多读书,多识故实,引得的确,用得恰好,明事暗使,隐事显使,务使唱去人人都晓,不须解说。又有一等事,用在句中,令人不觉,如禅家所谓撮盐水中,饮水乃知盐味,方是妙手。”“对偶”,举“扇面对”、“重叠对”、“救尾对”,这些对偶形式在诗词中极少用,用在北曲中使它极具曲之韵味,雅俗共赏。朱权、王骥德对此都有记载和发展。

总之,周德清提出的作曲当有“文章”,“造语必俊”,“用字必熟”,“用事”等均是从契合戏曲表演歌唱的角度提出来的,其内涵与传统诗论文论中的“文章”、“文采”等颇为不同。

(二)关于“音律”

音律包括音韵和曲律两方面,音韵是基础,音韵不正便谈不上曲律。故周德清在其《中原音韵自序》中云:“欲作乐府,必正言语;欲正言语,必宗中原之音。”这也正是周德清创作《中原音韵》的基本出发点。但从戏曲创作而言,音之正必须通过曲律加以表现,正音的目的正在于合律,在于曲便于演唱,所以书中除音韵外,大部分篇幅谈的是曲律。周德清在音韵方面发现了北方语言平分阴阳、入派三声的规律,其述曲律亦均与此相关。要而言之,不外乎三个方面:其一,注意入声字的实际读音;其二,在曲中阴平、阳平务须分辨;其三,句末平、上、去三声不可含糊。《作词十法》第五“入声作平声”、第六“阴阳”、第九“末句”均是周德清归纳曲律的基本要素。其“定格”四十首则是此三方面在各个曲牌中的具体运用。如评【醉中天】《咏美人黑痣》:“‘捧砚’、‘点破’俱是上去声妙。”总之,要求写曲时文字的声调能与曲牌乐律的走向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周德清曾评马致远【双调·夜行船】《秋思》云:“此方是乐府,不重韵,无衬字,韵险、语俊。谚云:百中无一。余曰:万中无一。”“韵险”“语俊”正体现了作乐府时“文章”与“音律”两方面的要求。作为合乐歌唱的曲子来说,音律无疑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性,周德清著《中原音韵》也正是着眼于阐明曲词创作在音律方面的特殊性。不过他并没有因此而以律废意,如在“末句”中,他认为仄仄两字连用时,应避免“上上”、“去去”连用,但“若是造句且熟,亦无害”。即是说若文意需要,亦不可太过拘泥于音律。

二 曲的结构

关于作曲的结构,周德清所论虽不多,却少而精警。其《作词十法》之二“造语”曰:

短章辞既简,意欲尽;长篇要腰腹饱满,首尾相救。

他以“短章”和“长篇”对举,指出不同的篇制(小令和套数),应有不同的结构安排。尤其是其提出的“腰腹饱满”、“首尾相救”和乔吉所论的“凤头、猪肚、豹尾”有异曲同工之妙。

周德清《中原音韵》一书从辨明正音入手,诠释各宫调谱例,讲明作曲要旨,总结了现实生活中语言的发展变化和艺术实践经验的规律。清代刘熙载曰:“周挺斋不阶古音,撰《中原音韵》,永为曲韵之祖。”(《艺概》卷四)《中原音韵》中的“作词十法”,更是后代“曲律”的开山之作。不过《中原音韵》的意义绝不止于音韵学,而是对以后戏曲创作、戏曲理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元末明初贾仲明所作《录鬼簿续编》论及此书云:“其法以声之清浊,定字之阴阳,如高声从阳,低声从阴,使用字之随声高下情为词,各有攸当。以声之上下,分韵为平分,如直促杂谐音调,故以韵之入声,悉派三声,志以黑白,使用韵者,随字阴阳,各有所协,则清浊得宜,上下中律,而无凌犯逆物之患矣。……故人皆谓:‘德清之韵,不但中原,迺天下之正音也;德清之词,不惟江南,实天下之独步也。’”故不仅其十九部音韵为后世作曲者所尊奉,其提出的曲律诸要素及厘定的谱例亦均为其后的曲学家所继承采纳。虽然其对曲律的强调有点类似于明代的吴江派,但就其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来看,当时正是元代中期,戏曲批评尚处于初步的建设阶段,如何摆脱诗文批评的传统格局,讲明戏曲创作的独特规律,无疑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