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诗歌用事观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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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用事交叉的两个术语

在中国古典诗学话语中,有些术语和用事既有交叉又相区别,古代诗论曾对用事与“比”、“用人名”作了区分,为我们更为精确地理解古代诗学家的“用事”观念提供了线索。这些讨论,显示出古代诗学家对“用事”之“事”在文本中的功能,进行过深入思考。刘勰最早对用事功能进行考察,认为“事类”主要有两大功能:“明理”与“征义”。可是,这并非后世所说的诗歌用事的核心功能。事实上,“比类”才是我们判别诗人用事与否的根本依据。然而,是不是诗歌中只要出现“比类”就一定是用事呢?古代诗学家也曾对此进行探讨。他们发现“比类”或“比”并不一定就是用事。此外,诗人在创作诗歌时有时会引用人名,或用事,或咏史,还可以是引用成语。古代诗学家对此也曾展开辨析。总之,我们界定“用事”之时,一定要重视“用事”和“用人名”之别。

一 “比”与用事

作为《诗经》“六艺”的“比”是中国古典诗学中的常见术语,其核心含义是“比方”,和用事的“比类”功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唐人特别注重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较早谈论这一问题的是皎然,他在《诗式•用事》中指出:

诗人皆以征古为用事,不必尽然也。今且于六义之中,略论比兴。取象曰比,取义曰兴;义即象下之意。凡禽鱼、草木、人物、名数、万象之中义类同者,尽如比兴,《关雎》即其义也。如陶公以“孤云”比贫士;鲍照以直比朱丝,以清比玉壶。时久,呼为用事,呼用事为比。如陆士衡《齐讴行》:“鄙哉牛山叹,未及至人情。爽鸠苟已徂,吾予安得停?”此规谏之忠,是用事,非比也。如康乐公《还旧园作》:“偶与张邴合,久欲归东山。”此叙志之忠,是比,非用事也。详味可知。[33]

从皎然之语可以得知,唐人多以为凡是引用前人文字或前代故事皆为用事。他否定了这一习见,并作了细致论述。他从《诗经》的“六义”出发,坚持认为诗歌中有两种重要的表现手法:“比”和“兴”。援引古代事例,就是属于《诗经》六义的“兴”而非“比”。郑玄注释“六义”的“比”云:“比者,比方于物,诸言如者皆比辞也。”又解“兴”曰:“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34]皎然认为“取象曰比”,即仅仅取故事与今事之间的相似点;而“取义曰兴”,则更侧重于关注故事和今事相似性下的语义类比,通过这些类比来表达诗人的情志。在皎然看来,与“比”相较,诗歌用事更接近《诗经》六义中的“兴”。此外,皎然还举例说明何为“比”,他认为谢灵运(385—433)诗中所谓的“张”(张良)和“邴”(邴汉),仅仅是诗人用他们弃官归隐的特点来代指自己,并没有其他的暗示意义,当属“比”[35]。此即胡适所言“引古人作比”者,是“非用典也”[36]。很显然,皎然倾向认为,诗人应该用事“取义”,而不仅仅在于“取譬”。

由于唐代诗格类文献,真伪之情较为复杂,所以皎然还有歧说。旧题皎然《诗议》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发挥,他说:

用事。评曰:时人皆以征古为用事,不必然也。陆机诗:“鄙哉牛山叹,未及至人情。”此规谏之中比,非用事也。康乐公诗:“偶与张邴合,久欲归东山。”此叙志之中比,非用事也。

语似用事义非用事。评曰:此二门未始有之。康乐公诗:“彭薛才知耻,贡公未遗荣,或可忧贪竞,未足称达生。”此商榷三贤,欲借此成我诗意,非用事也。古诗:“仙人王子乔,难可与等期。”曹植诗:“虚无求列仙,松子久吾欺。”又古诗:“师消久不奏,谁能宣我心。”此并非用事。[37]

皎然通过列举大量实例来定义“比”与用事,所要表达的含义同《诗式》基本一致。只是,其中略有分别。与《诗式》不同,此处认为陆机(261—303)的《齐讴行》[38]并非用事。因为“牛山叹”只是悲叹生命短促的代辞。至于《诗式》和《诗议》为何出现如此大的分歧,还有待进一步考证。不过,这一出入,却具体生动地反映了用事功能具有多样性,往往不易完全剥离和截然区别。

此后,贾岛(779—843)也论及这个问题,他说“须兴怀属思有所冥合”,如果“将古事比今事,无冥合之意,何益诗教”[39],在他看来,用事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诗歌所写内容要和故事具有一定“冥合”,否则就不能视为用事,而他所谓“冥合”,亦即要用故事的“义”,即皎然所言之“兴”。他接着举出谢灵运诗“偶与张邴合,久欲归东山”、陆士衡“鄙哉牛山叹,未及至人情”、古诗“懒向碧云客,独吟黄鹤诗”三句诗为例,但是却未明言是否为“用事”。其中,前二者为皎然《诗议》所举非用事之例。以此类推,后边的第三例,可能也是非用事之例。唐代诗格,互文现象较为突出,我们认为皎然的观点,或可以《诗议》为准。虽然他们的论述在文献上还存有争议,但文献的真实性,得到了日释遍照金刚《文镜秘府论》的印证,该书云:

若比君于尧舜,况臣于稷;绮里之高逸,于陵之幽贞,褒贬古贤,成当时文意,虽写全章,非用事也。古诗“胡马依北风,越鸟巢南枝”,“南登灞陵岸,回首望长安”,“彭薛才知耻,贡公不遗荣,或可忧贪竟,岂足称达生”,此三例,非用事也。[40]

这段文字证明了唐人注重区别“比”和用事,为我们理解皎然和贾岛所言及的问题提供了例证和突破口。我们可以看到,《文镜秘府论》所言之“比”与皎然、贾岛所言的“比”,其含义一致。诸如“比君于尧舜”之类,其实就是后来的“代辞”,只是一个符号的能指而已,并未实现语境跨越。不仅如此,这段文字可能还摘引自《诗议》,证明了《诗议》等唐代诗格著作,在文献上具有一定信度,为我们考察唐代诗学“比”、“兴”和“用事”等观念提供了文献支持。

齐己(864—937?)对于“比”的解释更为明晰。他在《风骚旨格》之《诗有六义》中说:“三曰比,诗曰:‘丹顶西施颊,霜毛四皓鬓。’”[41]齐己以《诗经》“六义”之说来判断诗歌用事与否,而他所谓的“比”,意为用一事之特征言他事之特征。这首诗,以咏鹤为命意,所以“西施颊”是用来说明鹤的丹顶,至于为何说西施的面颊是红色,并不是诗句所关注的;而“四皓”的鬓毛俱为白色,刚好用来形容鹤的羽毛颜色。这样的用法还是代辞而已,并非用事。

皎然、贾岛、齐己对“比”与用事的区分,反映出唐人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在这些唐五代诗学家看来,“用事”的功能是“兴”,即通过引用前代的故事来表达诗人情志,而并非仅仅举古代事例和人物来比照当前的人或者事的“比”,后者缺乏语境跨越,不能让读者产生联想,也不能为诗歌带来丰富的意蕴,这样的“比”也和后来王国维等极为反对的用“替代字”手法相近,不能为诗歌带来更多的阅读兴味。[42]

皎然等所举的例子,多为唐前诗句,说明时人用“代辞”较为普遍。此法在初唐四杰的诗作中虽然不多,却也能找到诗例,如骆宾王就写道:“徒怀伯通隐,多谢买臣归。”[43]这表明,直至唐初,仍然有部分诗人,尚未意识到“比”与用事的区别。后来,唐人才渐渐少用此法,更多的是用事了。不难见出,诗歌技艺在唐代诗人的创作实践与理论探究中,逐步创新前进。

不过,我们须注意,虽然唐人的区分有一定合理性,不过却显得有些绝对化,毕竟用事和“比”之间确乎较难完全分离,所以在后世的使用中,人们往往忽视唐人论述而混淆两者。而且,“比”和“兴”本身已然难以区分。诗文中使用“事”的作用,往往是“比”、“兴”兼有。所以,皎然等人的努力其实并没有得到后世诗学家的广泛重视和遵从,更多人仍然坚持认为在某些时候“比”仍然是一种用事,如宋人魏泰就说:

前辈诗多用故事,其引用比拟,对偶亲切,亦甚有可观者。杨察谪守信州,及其去也,送行至境上者十有二人。隐父于饯筵作诗以谢,皆用十二故事。其诗曰:“十二天辰数,今宵席客盈。位如星占野,人若月分卿。极醉巫峰倒,联吟嶰管清。他年为舜牧,协力济苍生。”用故事亦恰好。[44]

在宋人眼中,诗歌用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比”。魏泰所举出的诗例中,诗人用了和“十二”有关的掌故,有些并不是故事,具有很强“比”的功用,如最后一联“他年为舜牧,协力济苍生”中的故事出于司马迁(前145—前90)《史记•五帝本纪》,但是司马迁并没有详细记录“十二牧”的具体事件,诗人运用的时候只是取其一个特征——“十二”而已。杨察(1011—1056)将舜“比”为明君,而己辈僚朋共十二人,被比拟为舜的十二个命臣,因此魏泰所言之“比”,并不完全同于唐人所言之“比”(代辞等),而是“事”在诗中的一个功能,即“比类”。

我们还可以看看惠洪(1071—1128)《天厨禁脔》中论述“用事法”的文字。他说僧惠律《双竹》“饥残夷叔风姿瘦,泣尽峨英粉泪干”和黄庭坚《酴釄花》“露湿何郎试汤饼,日烘荀令炷炉香”,“以伯夷、叔齐、娥、英二女比其清癯有泪为绝好。酴釄花美而有韵,不以女子比之,而以二美丈夫比之,为工也。然渊材又以谓不如‘雨过温泉浴妃子,露浓汤饼试何郎’,亦兼用美丈夫也”[45]。在惠洪看来,用事和“比”似乎没有区别。黄庭坚《酴醿》诗并没有将“何郎”当成脸白的代辞,而是通过用“何郎”之事来暗示花朵的洁白。这就不同于皎然等人所举例子中的“比”。可见,宋人所言之“比”亦非唐人所言之借代比拟,而是用事的一个基本功能,即语义的类比。

宋以后,“比”与“用事”之间的区分,似乎变得不再重要,少有人探讨,甚至有人直接认为“用事”就是一种“比”,如清代李重华说:“比,不但物理,凡引一古人,用一故事,俱是‘比’,故比在律体尤得力。”[46]又如,黄子云谈到用事功能时说:“诗固有引类以自喻者,物与我自有相通之义。”[47]他明确指出用事的功能是通过比类来实现比喻。只是,他们所言的“比”,与宋人大致相似,皆为用事语义功能的实现方式,并非唐人所言之“比”。物换星移之间,“比”的概念,由唐至宋,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或许,这也反映了唐宋之间,人们所关注的诗学思想出现了某些偏差。

二 “用人名”与用事

从上文皎然等人所举例子可见,在他们所言的“比”中,存有大量用人名的现象,这也是与“用事”容易纠缠不清的艺术技法。所谓“用人名”,即在诗文中提及古人姓名的艺术手法,它可能是用事,也可能是非用事。我们认为判断“用人名”是否属于用事的标准是:其中是否出现了语义的类比,是否实现了语境的跨越。以此判断,上引诸如陆机等人诗句所引人名,只是一种代辞手法而已,并非用事。

用人名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古代诗人最常用的艺术手法之一。这种艺术手法广泛出现于各类诗歌,一般来说,在“咏史”、“登临”等题材中,“人名”和故事并没有实现语境的跨越,不能让人产生丰富的联想,所以不能称之为用事,但其中也有特例,如胡仔《苕溪渔隐丛话》:

前辈讥作诗多用古人姓名,谓之点鬼簿。其语虽然如此,亦在用之何如耳,不可孰以为定论也。如山谷《种竹》云:“程婴杵臼立孤难,伯夷叔齐贪薇瘦。”《接花》云:“雍也本犁子,仲由元鄙人。”善于比喻,何害其为好句也。[48]

上文中,黄庭坚在《种竹》、《接花》两咏物类诗中“用人名”,当为用事,因为已经不是单纯的代用,具备语境的跨越,具有语义的类比。胡仔认为,黄庭坚诗歌中“用人名”的功能在于“比喻”。这似乎说明宋人所言“比”,实乃用事的基本功能,而非唐人所言之“比”为借代比拟。宋人之所以这样模糊使用,原因比较简单:用事和用人名在很多时候确实很难区分,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交集,有时用人名就是用事。

对于用事和用人名的区分,始于宋代。方回(1227—1307)区分了用事和用人名,《瀛奎律髓》云:“凡昆体,必于一物之上入故事、人名、年代及金玉锦绣等以实之。”[49]后来,明人也有意识地对此作了区分,如杨良弼(1583年左右在世)曾将用事和用人名对举如下:

用人名体:

《寄贯休》,吴融:“休公何处在?知我宦情无?已似冯唐老,方知武子愚。一身仍更病,双阙又须趋。若得重相见,真心学半铢。”

或谓诗不可多用古人名,谓之点鬼簿。晚唐人皆不敢下,惟老杜最多。吴融、韩偓在晚唐之晚,乃颇参老杜。如此一联,岂不佳乎?盖善用者不被其所拘,用之而不觉其用,可也。

用事体:

《眼疾》,陈简斋:“天公欺我眼常白,故着昏花阿堵中。不怪参军骑瞎马,但妨中散送飞鸿,箸篱令恶谁能对。损读方奇定有功,九恼从来是佛种,会知那律证圆通。”

此诗八句而用七事。谓诗不在用事者,殆胸中无书耳。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湥池,此《世说》殷仲堪参军所论危语。仲堪眇一目,适忤之,只见门外着篱方见眼中安障,此方千令以嘲李主簿。范宁武子患目,求方于张湛,戏谓此方用损读书一、减思虑二、专内视三、简外观四、早晚起五、夜早眠六,凡六物獒以神灭,下以气蓰。今刊本多作损续非也。白眼、阿堵、送飞鸿三事,非僻耶。律愣严经,其要妙在用虚字,以斡实事,不可不细味。大抵善用事者,不被所拘,如“不杀鸡为黍,堪题凤向人”,殊不觉其为用事也。[50]

杨良弼将用事和用人名对举,表现出他有意识地对用事和用人名进行区分。从杨良弼所举用人名和用事的例子来看,其所谓用人名者实乃皎然等人所言之“比”,亦即代用而已。他所举出的用人名的例子在唐人看来,确实不是用事。

人们对用事和用人名的区别,便于我们对用事进行界定。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古人在使用这两者的时候,虽然已经意识到其间的差别,却很少进行理论的区分,这是因为用事和用人名往往交错在一起,难以辨明。自宋迄明,人们对用事和用人名在使用上的区分,至少表明这段时期,人们对于“用事”,其实还是有一定的规定,有特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