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本第二性与财富极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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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书从土地、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分析入手,揭示了资本的第二性及其异化和主导过程;探讨了产业升级的财富极化效应,以及土地、劳动和资本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了中国城市和农村产权改革非平衡背景下土地资本化的特殊性,并对中国土地资本化和世界范围内产业升级的财富极化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本书遵循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研究路径,在理论分析方面主要运用文献述评、抽象思维和计量分析等方法,在对中国土地资本化特殊性的分析和相关的实证分析方面,综合运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的方法,从抽象到具体,以理论经济分析、应用经济分析、宏观分析、中微观分析和实证分析等为环环相扣逐层深入的研究体系,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为破解土地资本化、产业升级和土地可持续之间的矛盾,从而为缩小居民收入、城乡、区域和国家间差距等提供可信答案。

本书的重点在于通过对土地、劳动和资本关系的分析,揭示出资本的第二性及其异化和主导过程,并在此基础上以财富为纽带剖析产业升级的财富极化效应。难点在于从城市和农村产权改革非平衡的视角对中国土地资本化特殊性的分析及相关的实证分析,从而尝试为中国土地社会性的可持续寻找理论和实践的可行路径。

具体如下页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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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个基本概念

一 资本

资本的概念早在15世纪和16时世纪就已经开始使用了。最初,资本一词用来表示和贷款利息相对应的本金,与“生息金额”同义,人们把经商的本钱叫资本。后来在关于贷款利息合法与不合法的争论中,人们逐渐明白,产生利息的真正的‘本钱’,或称为原本,不是货币,而是可用以得到利息的财货。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就已经出现并有一定的发展。但具有逐利的资本运动形式,却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才占据统治地位,并在社会商品经济中取得普遍存在的形式。

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俗称“国富论”)第二章中谈到资本的性质、积累和用途,认为资财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供居民目前消费,另一部分保留起来以取得收入。即资本是人们保留起来希望取得收入的那部分资财[6]。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总资财,就是其全体居民的资财。它可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提供目前消费的消费基金,特点是不必提供收入或利润;二是固定资本,特点是不必流通,即可提供收入和利润;三是流动资本,特点是要经过流通,更换主人才能提供收入和利润。同时指出,固定资本都是由流动资本变成的,要不断地由流动资本予以补充。他还将生产资本这一范畴从农业推广到工业和商业中,资本可以用来生产、制造或购买商品,然后卖出去以取得利润。生产成本范畴的普遍化,就为“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而创造价值的源泉是一般社会劳动”在理论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他提出资本是占有工人创造的利润的手段。一旦资本在某些特殊人物手中积累起来,他们当中某些人就会自然而然地将其用于雇佣勤劳人民、提供原料和生产费用,使勤劳人民从事劳动,以便从他们的产品售卖中,或者从他们的劳动中再把新的价值添加到原料价值上面。因而他提出了资本积累的概念[7]。李嘉图同意斯密关于资本是国家财富中用于生产的部分这一说法,认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利润的积累。同时他更多地把资本看成积累起来供人们劳动使用的手段,他把资本分成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19世纪的苏格兰经济学家麦克鲁德曾认为:“资本是用于利殖目的的经济量,任何经济量均可用为资本。凡可获取利润之物都是资本。”麦克鲁德所用的经济量是指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用于买卖、交换之物。庞巴维克认为:“一般来说,我们把那些用来作为获得财货手段的产品叫做资本。”萨缪尔森认为:“资本是一种不同形式的生产要素。资本(或资本品)是一种生产出来的生产要素,一种本身就是经济的产出的耐用投入品。”根据《经济学百科全书》对资本的解释:就工商企业而言,资本由房屋、建筑物、工具、机械设备及库存等构成。稍广一点的含义还包括住房(不论是租赁的还是住户私有的)、运输设施和设备,资本还包括人力和非买物,它包括了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所产生的知识,通过教育培训取得的熟练技术、增加工人保健费而提高的生产能力,以及因采取诸如修整山林、改良土壤、开发矿山,以及为了对周围的水和空气进行保养和改善而进行投资等措施而提高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价值等[8]

对资本的论述最充分的当然是马克思。他在《资本论》中将资本定义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指出“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9],“资本只有处于不断更新的商品流通中才有价值的增殖,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10]。我国《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中将资本定义为:(1)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作为资本物质载体的生产资料和货币本身并不是资本,只有当它们被资本家占有,并用作剥削手段时,才成为资本。资本不是物,而是通过物来表现的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资本、资金和资产这三个范畴常常是通用的。

从《辞海》中对资本的定义不难看出,长期以来,我国将资本、资金和资产混为一谈。资本、资金和资产是马克思为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生产提出的最基本的一组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首先表现在它们共同具有的价值形态上,无论是资本、资金还是资产都可以通过价值来计量,并表现为一定的价格。这样,它们具有了统一的外衣而并列在一起。然而,它们并不等同。区分资本、资金和资产概念之间的差别,是马克思科学的资本、剩余价值学说体系中的应有之义。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它们的本质规定有所不同。尽管资本、资金和资产都可以通过价值形态来表现,但资本包含着带来剩余价值这一层更深刻的含义,资金和资产只有当它给自己的所有者带来收入或利润的时候,才被叫做资本。(2)从它们的运动内容及其目的上看也有所不同。资本是一个不断运动着的价值,而且也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显示出自己的活力,它的唯一目的也就在于使自己不断增值;但对资金、资产来说却并非一定如此。资金是一个被凝固起来的东西,作为潜在的货币资本积累,“对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来说,是一个资本循环之外进行的,职能上确定的预备阶段”。就它执行准备金的职能来说,它不是执行职能的货币资本的组成部分,而是尚未转化为职能资本的剩余价值。尽管它以后可以加入资本的循环过程,但它在这里的作用并没有使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扩大。因此它和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即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相比,仍有重大区别。从资产的运动内容和目的来看,区别同样存在。资产作为一种财产和债权,只能反映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富有程度,并不能直接反映它和剩余价值运动的关系。一个人或一个企业若不把它的资产当作资本使用,那它就永远不能从运动中为自己带来更多的价值。(3)它们的存在形式也不相同。资金和资本都是一种价值,但资金只能是货币,它只能通过黄金或钞票的形式表现出来。资产以具体的物质形态存在,如机器、厂房,但资本却有着诸多不同的表现方式。作为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可以表现为货币,也可以表现为机器、厂房,还可以表现为一大堆待售的商品。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甚至以虚拟的形式表现出来,无论是股票还是期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只要能给它的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它便被看作资本。(4)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认识资金、资产是较容易的。资金作为财产的货币形式,表现为一定数量的黄金或与黄金有联系的纸币,是不要求增值的价值,资产的表现也是具体的,机器、厂房等都是直接可以看到的。但认识资本则是不容易的,因为它要经过一系列科学抽象的表述才能概括出来。尽管资本可以表现为货币、商品、生产资料,却不能反过来说货币是资本、商品是资本、生产资料是资本,等等。我们需要从商品资本、借贷资本、生产资本等诸多种运动形态中抽象出带有共性的资本一般公式,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认识到资本的本质,即认识到不管它有多少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根本的属性只有一个——带来更多的价值,而这一价值原本不过是工人生产的、超出劳动力价值以外的剩余价值。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正是由于对这三个不同概念的混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种种不良的后果,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立刻在政治经济学的大厦中动摇了马克思经典的关于资本—剩余价值学说的科学性,使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体系陷入了根本无法克服的自相矛盾之中。我们已经确立了利润(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和资本相连的科学观念,但又否定了前者而将它和资金连在一起,这种前后不一、有始无终的做法,显然难以建立起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大厦。(2)它将马克思主义经典的资本、剩余价值学说隔绝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之外,从而从根本上丧失了利用这一宝贵财富的机会。马克思毕生从事研究的资本—剩余价值学说,不仅仅是对资本家的控诉,它同时也是对人类社会生产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目前我们还存在商品、价值及超出维持劳动者生存之外的剩余劳动,理应合理地利用马克思关于资本—剩余价值学说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比如,在公有制的前提下,鼓励私人资本发展及让各类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参与资本竞争并受资本转移规律的制约,等等。然而,用资金取代资本,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些做法,使它丧失了存在的理论依据,造成了理论工作的重大遗憾。(3)它也为现实的经济改革理论研究设置了重重障碍。由于资金取代资本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范畴,面对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现象,人们疑虑重重。例如,有的资金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如企业资金;有的资金则不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如社会公益事业的开支。舍弃“资本”,如何界定一个准确的范畴对三者进行区别?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学术和实践课题。总之,用资金取代资本的做法,使现实的经济改革理论研究举步维艰,困难重重[11]

二 制度及制度变迁

关于制度(institution)的定义各种各样。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出来构建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互动关系的约束,由正式的约束(奖惩、禁忌、习俗、传统及行为规则)和正式的规则(宪法、法律、产权)组成”[12]。他还说:“制度由一系列规则形式的和规章形式的行为约束组成;而且,制度最终是又一系列道德的、伦理的和行为的规范组成的,这些规范限定着行为的界限,并且制约着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种规则、规章的方式”[13]。诺斯对制度的最新的观点来自他在199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上的讲演:“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是人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博弈的玩者”[14]。阿兰·施米德则把制度定义为“人们之间的多组安排好的关系,这些关系规定着人们的权利,使人们面对他人的权利、特权和义务”[15];丹尼尔·布罗姆利主张将制度分为两类:惯例与规则或权利[16];安德鲁·肖特视制度为“社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具体规定了在特定的反复出现的情境中的特定行为”[17]。而按照埃里克·福鲁博顿和鲁道夫·里奇特的说法,“现代制度经济学关注于财产制度和支配着产权的获取与转让的规范体系”[18]。更进一步,奥利弗·E.威廉姆森则认为上面有关“制度的这些定义主要在制度环境层次,即所谓的博弈规则层次上生效,而制度经济学发挥作用的第二种更为微观的分析层次是治理制度层次(市场、混合经济、等级制与官僚制)”[19]。柯武刚和史漫飞有一段话则具有总结性的意义:“总的假说是,制度对人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经济上和其他方面的目标有着巨大的影响,人们通常偏好能增进其选择自由和经济福祉的制度。但是制度并不总是有助于这样的目标。某些类型的规则可以对一般物质福利、自由和其他人类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规则体系的衰败会导致经济和社会的衰落。因此,有必要分析制度对于选择和繁荣的涵义和影响。”[20]

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是指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的创新。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但是,又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原有的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障碍,从而导致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有制度安排)的形成。一项新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被做出。因此,尽管在历史上可能存在许多可以获取的潜在利润,但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会发生制度创新:(1)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2)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21]。制度安排的创新到底会选择哪一种形式,取决于每一形式的成本与收益,以及受影响团体的相对市场和非市场力量。戴维斯和诺斯还讨论了对潜在利润的认识与新安排的创新之间存在的时滞。他们将其分为:(1)从辨识外部利润到组织最初创新团体所需要的时间;(2)发明一种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技术所需要的时间;(3)从各种可选安排中选出一个最能满足创新者利润最大化的安排所需要的时间;(4)从可选择的最佳安排到实际经营之间所需要的时间[22]。诺斯等人的研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并在许多方面得到更系统的阐述和深化。如V.W.拉坦在其论文《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中运用技术变迁的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将舒尔茨和诺斯等的理论推进了一步。他认为,制度变迁不仅是由舒尔茨和诺斯讨论的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而且也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及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正如科学和技术知识的进步会使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与商业、法律、社会服务、计划等方面的知识进步,也会使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而且这些方面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成本[23]。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诱致性创新与强制性变迁》一文中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做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部化。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由政府法令引致的变迁。他认为虽然意识形态信念能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但无论是制度企业家还是意识形态,都不可能使这方面消除。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就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而国家干预可以补救制度供给的不足[24]

三 所有权与产权

所有权概念的建立始于公元前2世纪的罗马法,它向来就是一个受到限制和承担义务的权利。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浑然一体的权利。所有权受法令的限制,负有义务,以维护社会公益。这是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约束,自由与限制相伴相生,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19世纪以来关于所有权起源和基础的学说很多,有神授说、法定说、自然权说、先占说、劳力说、社会说等不同理论,涉及政治、社会、经济、哲学等多层面问题。所有权与经济制度、社会秩序及人格伦理等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主要表现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其消极权能表现为对他人干涉的排除,这是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权的特色。而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都应该受到法令的限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个人利益(如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共同生活(如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以及保全自然生态和文化资产(如“野生动物保护法”)[25]

上面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所有权的一个概览。从经济角度对所有权理解的一个最好的例子就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分析:假设土地是共有的,每个人都可以在这块土地上耕种、打猎或采矿,但这种所有权的形式使人们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成本。这样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动物保有量和土地丰度的急剧下降。如果谈判成本和保卫成本为零,社区成员就完全有可能达成协议,降低其利用土地的程度。但是,问题就在于谈判成本和保卫成本将非常之高,以致无法达成这种协议。如果土地归个人拥有,他就会像经纪人那样行事。经纪人财富的大小,取决于他能否很好地考虑目前和未来的净价要求。这有利于解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土地索取权(claims)的分配权重问题。而这在共有财产制度下是无法实现的。从土地所有权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共有财产制度导致了巨大的外部性。任何人的行为都能对自己周围的人或后代人产生影响,但这种后果却没有被充分考虑过。私人土地所有权能够使共同所有权造成的很多外部成本内部化,原因就在于私人所有权者可以使用所有权的排他性权利。他们通常都能计算出畜牧业能得到多少收益,土地肥力能提高多少。这样,成本和收益都集中于所有者一人,就会激励他更有效地去利用资源。但是,私人所有权仍然存在着外部性问题,只不过相对于共有所有权而言其谈判成本将大大降低。所有权要归个人掌握,而个人所有权的建立又取决于它能在什么程度上与全部成本最小化相一致。所有权的这种双重倾向,在土地所有权的例子中表现得极为明显。

其实,上面对所有权从经济角度的分析,已经属于产权的范畴了,也就是说,所有权是产权一般概念的一类。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能够帮助人形成一个与他人打交道时的合理预期。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使用的权利[26]。德姆塞茨则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与如何受损,从而能够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27]。因此,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28]。可见,产权界定和规范的是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但表现为人们所拥有的一项或一组权利(权利束)。在经济生活中,产权则主要包括人们所拥有的对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变更资产的形式及内容的处置权[29]。因此,完整的产权实际上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这些权利可以分割开来进行交易。由于经济物品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属性,要完全精确地度量这些属性对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备的人来说成本极大,甚至不可能。这样,有关经济物品的产权的界定因交易成本的存在而变得不完整,在产权交易中就必然有一部分财富溢出,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供愿花费资源的个人去攫取[30]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所有权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它是产权得以优化的基础。而产权由于未被界定清楚所产生的在排他性上的模糊状态,导致了外部经济或不经济。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产权的本质也就是所有权的一种运动状态,它更适合于作为成本—收益分析的工具。所以,从制度演进的角度来说,对产权的分析显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四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以土地为标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因此,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与之相适应。同时从产权的角度来审视土地制度,应将其区分为土地经济制度和土地法权制度。土地经济制度体现为对土地的物权安排,即所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土地法权制度是在上述三种权利的基础上所衍生的一切权利。同时,土地经济制度决定土地法权制度,反过来,土地法权制度又反映、规范、保护、强化土地经济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完整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31]丁泽霁认为:“土地制度表现了人们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所结成的社会关系。”[32]他特别强调: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及它们在经济上的实现等问题,必须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去做具体的研究。因为不存在超越各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土地制度[33]。也有学者认为:土地制度是指人们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所结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两大方面。它的核心是产权,本质是土地所有制。

五 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的各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土地赠与权和地役权等权利。后五项实际就是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完全支配的全部权力,土地的其他权力都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土地产权有如下两层含义。(1)法律意义。即产权的各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如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国家规定的外为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准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和转让等。因此,土地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关系时,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变更权属证书。(2)经济意义。即产权关系,也满足经济利益关系,如利用土地应获得的利益,使产权主体利益充分实现等。

土地产权的权利构成是土地产权的重要内容。根据产权理论,土地产权不是一项的权利,而是很多权利的集合,即权利束。从土地的使用价值形态来看,土地产权包含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项权能。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资源的实际经营和利用权,它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生产经营权、居住权、开发权、部分处分权等。使用权分为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两种,前者为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自身愿望对土地的使用,并取得土地收益,非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和所有者的意愿产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从土地的价值形态来看,土地产权包含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支配权两项基本权利。这里的土地支配权是指对土地资产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又可称为土地市场处置权,它也可以进一步细分,如转让权、转租权、入股权、担保权、回收权、赠予权等。由于土地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资源、资产二重性,所以土地产权由土地所有权、土地市场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三项基本权利构成其完整结构。这三项基本权利的不同分离与结合,就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土地产权结构。

土地产权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可交易性和行为性五个方面的基本属性。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是指土地产权主体对外排斥性或对待土地产权客体的垄断性;土地产权的有限性是指任何一项土地产权同别的土地产权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限,任何一项产权都具有一定数量大小或范围;土地产权的可分解性是指对土地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它包括权能的分解和利益的分割两个方面——土地产权的不同权能由同一主体行使转变为由不同主体分工行使,就是权能的分解,相应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权能行使者,就是利益的分割;土地产权的可交易性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手和让渡,按时限或产权让渡的时间,它又可分为土地产权的永久让渡(无限期交易)和土地产权的有限期让渡(有限期交易);土地产权的行为性是指土地产权主体在其权利的界区内有权做什么、有权不做什么或有权阻止别人做什么等性质[34]

六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制度是指维护和保障所有权及其各项土地产权权能和利益关系如何实现的制度,是土地产权关系与产权结构的总和。土地产权制度与本国土地制度相吻合,并与经济体制相适应。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土地的所有制,因为土地产权的他项权利都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经济运行的基础,决定着土地利用的组织形式、运作行为和整体效率。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具有对土地产权主体的激励、约束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现分述如下。(1)主体激励作用。良好的土地产权安排可以使土地利用主体的权利清晰,特别是支配土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可以激发土地使用者经营的积极性,激励其增加土地投入,实现土地集约与高效利用;(2)有利于交易。土地产权明晰是土地进入市场交易的前提,只有将产权具体的界定在特定主体身上,交易才能实现。并且,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总是向着使交易成本最小、交易效率提高的方向变迁;(3)行为约束作用。清晰的产权界定既可以对权利主体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使其提高集约化水平,又可以利用产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免遭侵害,同时,能尽可能地克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或者使外部效应内部化;(4)减少风险。明晰的土地产权能够克服因权能缺位给投机行为留下的空隙,增加土地使用者的理性程度,克服理性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把经济活动的社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35]

七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指维护和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及其各项土地产权权能和利益关系如何实现的制度化总和。简单地讲,是构建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内涵如下:产权结构包括各种权能和配置;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认可的相关法律;产权关系是通过财产关系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管理与调控措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农村土地产权的主要内容,农村中土地产权问题和产权制度建设也是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一切权利束,是围绕着土地所有权分布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一组权利束,它包括土地使用权、支配权等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目前农村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它也是一组权利束,包括在一定年限内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并不是无偿的,它需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履行职责,完成针对土地所规定的义务(如交纳承包费或粮食及一定税费等)。土地处分权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包含部分处分权)的分权利,但土地支配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分权利。其中土地处分权又包括出租权、抵押权、转让权等。发展权、管理权、规划权等权利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调控、规划的权利,它们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内容[36]

八 土地资本化

关于土地资本化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1)所谓资本化,是指任何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的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资产资本化的目的在于为这项资产的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基准价格标准。土地能够带来未来收益,如果存在土地市场,当然也可以资本化[37];(2)关于资本,将众多提法中的相近之处综合为一个含义:它是运动(即生产并进入市场交易、转让、流通等)的,并不断在改变形式,同时在运动中不断增值。而资源同资本的区别在于:资源是静态的,在静态中它不会增值;资源要增值必须运动和改变形式,而这就是资源资本化的过程。所谓土地资本化,就是土地资源转变成可以运动并增值的土地资本[38];(3)城市土地的资本化,就是按照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城市土地资产市场化为资本,实质是土地使用权流动的市场化[39];(4)城市土地资本化,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围绕城市经营战略,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用经营手段运作城市土地资产,从而实现整个城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张伟,2002);(5)所谓农地资本化是指农村土地资源作为资本来经营,即产权拥有者将土地用来出租、合作或作为股份进行投资以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经营过程[40](胡亦琴,2006)。国外文献尚未看到关于土地资本化的定义,也许因为土地私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化运作是理所当然的原因。

上述观点强调,土地由于可以带来收益而具有资产特征,如果存在土地市场可以使其参与流转并增值的话,就可以叫做土地资本化。当然在我国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问题是:是否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资本化?判定标准是什么?如果有的不能资本化,是否应由不同的机构去管理和运作?[41]

九 财富

财富,现代经济学一般认为是指任何具有市场价值并且可用来换取货币或商品的东西。关于马克思的财富概念,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切入,该观点认为,财富是一种物质,只不过这种物质打上了人的烙印。例如,吴杰在其《财富论(第一卷)》中认为,财富是指一切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自然物与人的需求因素,在相互联系中形成的对立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一方面表现为其能够满足主体人的需求,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的需求对象的物质体。又如,于连坤在其《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思想研究》一书中认为,财富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二重性的劳动产品。一方面,它有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内容,另一方面,它也体现和凝结着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主张财富不但有物质形式,还有非物质形式。例如,周大新在其《关于精神财富的思考》一文中认为,财富既有物质形式,又有精神形式。其精神形式有信仰、信念、意志力、道德信条及各种知识。又如,孙竹在其《虚拟资本财富效应的实质》一文中指出,马克思有其虚拟资本理论,虚拟资本也是财富的一种形式,它这种属性的实质是价值符号。虚拟资本的典型代表是股票,它具有资本的特性,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凭证;同时,这个凭证被幻想为资本,虚拟化为资本。第三种观点从人的角度来定义财富,引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话认为,“财富的本质在于财富的主体存在”。例如,刘荣军在其《财富、人与历史》一文中认为,马克思财富理论的主要贡献就在于,“抛掉了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论证了社会财富的主体性本质,从社会的财富创造过渡到了人的全面发展。又如,薛德合在《财富:理解人之存在与发展的经济维度》一文中认为,财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凝结,是对劳动本身占有的结果[42]

十 经济人的有限理性

经济人尽管可以被认为是经济学说史上最悠久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最基本假设,但是它同样也是其他学科研究的对象。对于社会科学来说,人的假设问题从来就和道德范畴紧密相连。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所表达的是人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得失和盈亏的比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道德的角度考察,正是因为个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才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其实,边际效用学派那种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个人对自身边际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和“看不见的手”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而西蒙对理性的定义则是“一种行为方式,它(1)适合实现指定的目标;(2)而且在给定的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43]。另外,阿罗认为一个人是否理性的条件有两个:其一为追求目标的一致性;其二为使用手段与目标的适应性[44]。经济人和理性概念在传统新古典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们往往结合在一起,表达是经济人的一种理性意识与理性能力。所谓理性意识仍然是对古典经济学“看不见的手”的思想的继承;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对经济人理性能力的理解则是完全的,在这种乐观的预期中,根本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但是,从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西蒙的有限理性则更具有广泛的实证意义。也就是说,经济人并非是全智全能的,它不仅受制于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而且还局限于自身的认知能力。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经济人的决策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违背理性的假设,但从长期来看,它通常倾向于使自己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本书的研究也正是从一种抽象的、长期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

十一 机会主义倾向

威廉姆森倾向于将经济人利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定义为机会主义。它是以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及信息不完备和非对称分布假设为前提的,后两个假设是前一个假设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另外,人的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和人的行为的外部性也是机会主义倾向的两个主要支撑假设。而机会主义行为从形式上又可以分为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前者是指交易各方利用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后者则是指交易各方在签约之后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45]

实际上,大多数组织理论家都避免明确地涉及机会主义假设。机会主义、道德风险、代理成本之类的假设被看做对人所熟知的追求自利假设的贬低。对研究经济组织的目的来说,更重要的启发是:如果事前设计出适当的保障措施,那么,受到事后机会主义影响的启发将会得到好处。而且,假设代理人是机会主义的,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都不断地做出机会主义行为。相反,这个假设的意思是,有些人在有些时候是机会主义的,并且要在事前弄清有差别的可信任度是件代价高昂的事。从本书的立场上来看,机会主义假设并没有和“看不见的手”形成真正的矛盾,交易成本的这种解释只不过强调了交易者可能存在的随意性。但从长期来看,机会主义和自利仍然都属于个体效用最大化的范畴。问题的本质仅在于如何在合理的可能的范围内实现相对于机会主义的制度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