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可以分为刑事诉讼原理、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四大部分,其中刑事诉讼原理部分构成刑事诉讼学科体系的基石,它具体包括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内容;刑事诉讼原则是反映刑事诉讼理念与目的之要求,而作为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规则、程序之基础和依据并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或规范作用的,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它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学者就对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独立审判、律师辩护等刑事诉讼法学上的理论问题展开过研究和讨论;80年代末,刑诉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主体、职能和法律关系做了初步研究;紧接着,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职能等逐渐受到关注;再后来,程序正义、程序效益等刑事诉讼价值问题受到了重视。进入21世纪以来,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不断得到拓展,对于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有所深化,同时,一些新的理论问题被纳入研究视野。如有学者采用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方法,对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进行了探究。该学者认为:从逻辑结构上看,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即规定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行为的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即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构成。我国刑事程序规则的最大缺陷,是实体性规则和相应的实施性规则都不完善。刑事程序由主体(包括程序的启动者、受动者、裁决者和救济者)、行为、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刑事程序根据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价值观念,决定着主体之间的行为和指向的客体,从而形成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实质内容的法律关系。刑事程序的原则可以分为关于主体的原则(如中立、无罪推定、不告不理、对等、上级救济)、关于行为的原则(如直接、口头、公开、及时、集中、一事不再理)和关于客体的原则(如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裁判、自由心证)。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与其体现的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价值观念决定着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而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又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现代刑事程序价值论是一种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正义理论。关于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事实问题,该论者认为:事实问题不能在刑事程序之外找到判断的标准,而必须受制于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予以解决,刑事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判断诉讼的认识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装置,因此,“法律事实观”的确立是极为必要的。[1]该研究注重从宏观层面探讨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问题,除此之外,一些具体问题得到了较为集中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