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本世纪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时代背景
一 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基本脉络
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在我国清末之前的数千年历史中,中国法律不仅民刑混杂,而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没有得到区分。作为一门学科的刑事诉讼法学无从产生。我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产生时期:我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源于清朝末年的变法运动。当时,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翻译了一些外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和著作,并借鉴外国法律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沈家本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体与用)、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的作用及刑事诉讼应遵循的一些原则(如自由心证、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公开审判等)作了阐述。1906年,学制为3年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学,刑事诉讼法被列为第二和第三学年的主要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在高等学堂的设立,意味着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中国的产生。沈家本对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原则、制度所作的论述,是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所作的最初研究。
2.初步发展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真正产生,始于上个世纪20年代夏勤的《刑事诉讼法要论》一书的出版,后来,经陈谨昆、蔡枢衡等学者的努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刑事诉讼法学要论》一书,分绪论和本论两大部分,绪论阐述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意义、种类、阶段、法律关系、诉讼条件、诉讼方式及各种诉讼主义和原则,本论分为诉讼主体、诉讼行为、通常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四编。[1]蔡枢衡的《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分为绪论,刑事诉讼之主体、客体及行为,当事人等之诉讼行为,审检机关之诉讼行为等几部分。[2]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在20世纪20—40年代所积累的学术传统、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后来在中国大陆遭到了抛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得到了承继和发展。
3.转型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诉讼法学进入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开始创建。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翻译出版了一大批前苏联学者撰写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和教科书,如《苏维埃刑事诉讼》(切里佐夫著)、《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维辛斯基著)、《苏联刑事诉讼法概论》(杜尔曼诺夫著)等。通过学习、借鉴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转型得以逐步完成,新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也初步得到确立。1956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在这一阶段,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理论问题也开展了专题研讨,发表了百余篇论文。[3]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和阶级性,从而使有关学术问题的讨论演变成政治问题的争论。后来随着“文革”的开始,刑事诉讼法学的许多理论问题都成为研究禁区,这种做法制约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4.恢复和继续发展时期:在此时期,以刑事诉讼法立法与法律修改为主线,自1979年以来,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6年。在这一阶段,几所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知名专家直接参与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工作;学术界编写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一些专著和论文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一些理论问题,展开了专题探讨;1984年以来,全国性的诉讼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诉讼法学研究会相继成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全国性的诉讼法学年会,讨论诉讼法学的有关理论问题以及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的问题。第二阶段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前后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由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社会对人权的关注与日俱增,与基本权利关系密切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因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此阶段,与立法修改相联系的研究发展迅速;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也获得推进,如一些学者对刑事诉讼结构、目的、价值、程序公正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深度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成就;对外国和我国台、港、澳地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受到重视,组织翻译出版了当代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和研究外国刑事诉讼法的专著和教科书,对外学术交流大大加强;2006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一分为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相继成立,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的专业研究各自向纵深发展。第三阶段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至现在。在这一阶段,学术界将关注点主要放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实施问题,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仍然受到关注。
二 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
从20世纪至21世纪,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段历史里,先后出现了三种社会形态,即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中国社会经历着从传统的乡土社会变为工业化社会,又从工业化社会走向信息化社会的“三级两跳式”的发展。[4]与社会转型相呼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也经历着一场观念更新、学理递进的演变。
1.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整体性的嬗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转换时期。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经济体制改革也必然对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地位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个人的人格主体性”是商品经济社会所提供的基本法律价值。该价值观的确立,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打击对象、纠问客体的历史窠臼,为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研究扫清了障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指控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意识形态壁垒的消除也使刑诉法学者对刑事诉讼中许多问题的认识,逐步从“真理论”转向“价值论”,价值分析成为评价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优劣的基本方法。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原则也使刑诉法学者开始注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
2.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虽然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诸多法律文件,其中有不少涉及刑事司法的规定,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此带动了对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研究。1998年11月出版的陈光中等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被认为是我国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开山之作。2002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全球化、法律世界化的浪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产生进一步的冲击。此后,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研究逐渐成为一种“显学”。我国于2003年9月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要求所有愿意遵守的国家在法律上采取协调措施,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与腐败行为、打击洗钱等非法活动、简化引渡程序、扩大引渡范围。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这两个公约的批准或签署,进一步在刑诉法学界掀起了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热潮。[5]
3.人权保护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被载入宪法,“人权”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在刑事司法中如何落实人权保护,因而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该计划旨在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明确了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其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方面,重点列举了以下内容:(1)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2)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3)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出:“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此外,还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仅关注人权保护在立法层面的落实,而且关注人权保护在司法层面的实现。
4.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完善的刑事诉讼法被视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央在《决定召开十六届六中全会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中提到“要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而在国际层面,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于2002年4月在维也纳,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社区矫正制度等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三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的互动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沟通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一座桥梁,法学研究也与立法、司法实践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关系。由于特定的历史和时代背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相当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贯彻实施和修改所做的学术研究与探讨。1996年的修改尽管实现了律师对侦查程序的介入、取消了备受抨击的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进行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在诉讼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方面有明显进步,但由于立法经验的欠缺、知识储备的不足以及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博弈”,导致刑事诉讼规范体系未能合理建立,在刑事辩护方面甚至出现了“进一步、退两步”[6]的现象。有学者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缺陷概括为五个方面:总则部分统率功能不足、纯粹纠问式的审前构造、以对抗制为形式以职权模式为实质的审判方式、救济程序的功能严重不足、秩序混乱的执行程序。[7]2003年10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纳入了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未能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换届之前完成修改。2008年10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新被纳入了新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并于2012年3月完成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大幅度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凝结着立法机关、刑事执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心血,而其中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更是功不可没。
2007年10月,《律师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保障律师辩护权方面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被认为是通过迂回的方式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按期完成,导致了理论上关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之争以及实践中执行律师法还是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分歧。这些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并由此推动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协调作为欲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既要有世界的眼光,更要关注中国的问题,而中国的问题来自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公安司法机关发布了实施细则。对这些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的研究,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随着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为刑诉法学界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此外,公安司法机关所进行的看守所规范化建设、附条件不起诉、人民监督员、刑事和解、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害人司法救助等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研究提供了新的实践源泉。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大检查,发现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三大痼疾[8];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频为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促使学术界进行回应式的研究。
四 刑事诉讼法研究与司法改革相互呼应
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从社会呼吁到政府主导的过程。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主要是学术界和媒体谈论的话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此后,各个部门开始出台系统的改革方案,如1999年10月,最高法院推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2000年1月,最高检察院推出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2000—2004);各地方法院、检察院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改革方案。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底出台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两高分别推出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2008)。2006年5月,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由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17个部门和有关地方制定。此次司法改革意见,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改革任务。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系统部署了2009年到2013年法院改革的各项措施。
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启动司法改革至今,大体经历了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依法治国方略所带来的全方位的司法改革、更多地涉及体制性问题的司法改革等三个阶段,司法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司法改革,大而言之,涉及国家司法权力乃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中而言之,涉及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调整、司法程序的改革;小而言之,涉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使用。可以说,司法改革是一个宏大的工程,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程序、法官制度等全方位的调整。而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司法程序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总结了司法改革的成就,其中大部分内容与刑事诉讼制度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国家层面的司法改革相呼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刑事诉讼法学也因此而成为“显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