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学科沿革概况与主要研究成果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法的开始形成,大抵是在20世纪20—30年代。[1]1944年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制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统称布雷顿森林协定,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所谓“布雷顿森林体系”,奠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基石,标志着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国际金融法的最终形成。而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金融法学,则一般认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因为从那时起,国际金融法这一概念开始出现在法学家们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中;特别是国际法协会于1952年成立国际货币法委员会,更是被普遍视为国际金融法学科产生的标志。[2]
国际金融法学在中国是一门新兴学科,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事实上,包括国际金融法学在内的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正式产生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距今不过30余年。以世纪之交为界,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末的奠基与初步发展阶段,以及21世纪以来的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奠基时期。1984年盛愉撰写的《国际货币法的理论与实践》一文,是笔者了解范围内最早的公开出版的国际金融法研究成果。[3]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有,盛愉所著《国际货币法概论》(1985)、沈达明和冯大同编写的《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1985)、陈安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1987)、王贵国所著的《国际金融与银行法》(1987)以及董世忠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89)。这些著作初步勾勒出了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轮廓,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国际金融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不仅老一辈学者有新的著作问世,还涌现出一批中青年学者,其著述为国际金融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有,刘丰名所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1994)和《国际金融法》(1996)、王贵国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1996)、李泽锐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1997)、赵一民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8)、吴志攀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董安生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1999)、李仁真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以及李国安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此外,这一时期还有学者发表了“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4]、“国际金融法界说”[5]、“国际金融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6]等基础性研究论文。应当说,这一阶段的研究搭建起了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也培养出了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研究目前的中坚力量,为进入新世纪后本学科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不仅从事国际金融法研究的学者人数和成果数量大大增加,研究的领域更为广泛,而且在相关问题的研究深入程度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方面也有显著发展。可以说,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奠基阶段和90年代的初步发展阶段后,中国国际金融法学在新世纪进入了加速上升通道。这一时期的国际金融法教材和通论性著作主要有,徐冬根主编的《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2000)、范剑虹编著的《国际金融法导读》(2001)、张桂红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学》(2001)、赵威所著的《最新国际货币金融法》(2002)、龚柏华所著的《国际金融法新论》(2002)、邓瑞平主编的《国际金融法》(2002)、刘金科主编的《国际金融法学》(2003)、李仁真主编的《国际金融法》(修订版)(2005)、范晓波主编的《国际金融法》(2005)、伏军编著的《国际金融法》(英文版,2005)、万国华和隋伟主编的《国际金融法学》(2006)、徐冬根所著的《国际金融法》(2006)、李仁真主编的《国际金融法学》(2007)、刘丰名所著的《国际金融法》(2007年修订版)、王贵国所著的《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三版)(2007)、韩龙主编的《国际金融法》(2007)、韩龙等所著的《国际金融法要论》(2008)、徐冬根所著的《国际金融法(高级教程)》(2009)、韩龙所著的《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2010)、李仁真主编的《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2010)、李仁真主编的《国际金融法》(第三版)(2011)以及王丽华编著的《国际金融法》(2012)等。
这一时期的专论性著作则有,杨松所著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2000)和《国际法与国际货币新秩序研究》(2002)、余元洲所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制度改革研究》(2001)、邹立刚和张桂红所著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2001)、郭洪俊所著的《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001)、缪建文和罗培新编著的《WTO与国际金融法律实务》(2001)、韩龙所著的《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2001)、李仁真主编的《欧盟银行法研究》(2002)、张庆麟所著的《欧元法律问题研究》(2002)、齐绍洲所著的《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2002)、沈达明编著的《国际金融法上的次级债权》(2002)、岳彩申所著的《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2002)、马卫华所著的《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002)、贺小勇所著的《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2002)、朱怀念所著的《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2002)、程卫东所著的《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潘攀所著的《票据的法律冲突》(2002)、胡继红所著的《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2003)、吴志攀主编的《市场转型与规则嬗变:WTO条件下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面临的挑战与完善》(2004)、杨勇所著的《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2004)、徐冬根所著的《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2005)、曾筱清所著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2005)、李国安主编的《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2005)、王春阁所著的《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及两地监管合作研究》(2005)、钟志勇所著的《跨国银行总行与海外分行法律关系论》(2005)、温树英所著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2005)、韩龙所著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制与监管研究:基于入世过渡期后银行业局势的探讨》(2006)、黄斌所著的《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2006)、曾文革所著的《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2007)、佘少峰所著的《备用信用证国际法律制度研究》(2007)、张虹所著的《主权债务重组法律问题研究》(2007)、罗国强所著的《离岸金融法研究》(2008)、张学安所著的《国际金融法中的抵销理论与实践》(2008)、陈岱松所著的《证券上市监管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2009)、伏军所著的《境外间接上市法律制度研究》(2010)、韩龙所著的《人民币汇率的国际法问题》(2010)、贺小勇等所著的《WTO与IMF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问题》(2010)、李国安主编的《金融服务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2011)、杨文云所著的《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研究》(2011)、陈鸿基所著的《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监管与立法》(2012)、廖凡所著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2012),以及郭华春所著的《规范金融跨国监管关系的程序化路径研究:基于反思法理论的视角》(2012)等。[7]
总体而言,新世纪以来的中国国际金融法研究,除了继续在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方面深化研究外,更多地是因应国际金融法这一法律体系自身的丰富和细化,对其中出现的新部门、新内容、新发展和新趋势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表现出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点。例如,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国际金融法学界加强了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的研究,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金融服务贸易法这一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交汇的产物,也成为新的研究重点。又如,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在二十国集团(Group of Twenty,G20)体制框架内的崛起,为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注入了若干新鲜成分,也为国际金融法研究提供了大量素材,从而成为研究成果的多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