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国内外研究状况
0.3.1 从宏观角度研究两者动态演变关系
国内外学者对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宏观角度来研究两者之间的动态演变关系。
国内于立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是相对立的,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两种武器,提到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最后将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刘劲松、舒玲敏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动态演变,第一阶段应“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竞争政策为补充”;第二阶段应“实施弱化产业政策功能,更多地适用竞争政策”;第三阶段“竞争政策优先,同时以产业政策作为补充”。单阶段模式采取渐进的方法,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而进行特定的制度供给,[3]市场经济发展成熟阶段,将会以反垄断法优先。邝小文学者针对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现阶段,应坚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辅之以产业政策。[4]陈尧、梁家祥学者提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战略搭配,是对内强调产业政策、对外强调竞争政策,短期内强调产业政策、长期内强调竞争政策,在局部强调竞争政策、在全局强调产业政策。[5]齐虹丽认为加入WTO后,产业政策的运行会出现一些变化,她根据日本加入WTO后对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运用,提出在运用产业政策的同时绝不能忽略竞争政策的作用。应协调好二者关系。为增强国际竞争力而过分夸大产业政策的作用从长期看会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过去对市场曾有过的过度干预的“后遗症”对今天的日本经济有一定的影响。为此,她认为确保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是我国中长期的重要课题,我国应尽快实现竞争政策的法制化,并保证竞争政策的切实可行。[6]林民书、林枫提出经济全球化,竞争规则和竞争态势的改变,决定竞争方式的变化。竞争政策不能孤立存在,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竞争政策,不仅其本身应该合理、健全,还需要产业政策与其相互协调。政府应主要从竞争政策入手,通过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竞争规则,营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产业政策不能局限于对大企业的扶持,而必须围绕竞争政策,以竞争政策为主,通过竞争政策的实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与产业的发展。[7]贺婧提出要强调竞争政策的主导性和优先性,坚持产业政策的辅助性和补充性。整体上强调和坚持竞争政策,局部上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产业政策要着重导向性功能,竞争政策关注完善、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短期内强调产业政策,长期内强调竞争政策。[8]有几篇文献全是来自ckni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雷凌认为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冲突的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从本质上说,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也就是效益与公平的冲突,二者始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对不可回避的矛盾。他认为在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协调中,一方面,竞争法应当对战略性产业和特殊部门的垄断予以豁免,对纵向卡特尔采取宽容的态度,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只对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并购行为实行控制;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应当明确规定战略性产业的范围,放松对竞争性产业的管制,同等看待市场主体,改变我国的审批管制习惯,加强行业管制。产业政策法毕竟是限制竞争的,所以必须限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发展会产生对竞争的破坏,无论何种立法取向,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最终都将会反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9]冯辉认为,中国经济背景下产业法与竞争法可形成功能组合,并设计了一般性、序列性、层次性、渐进性制度结构。首先是进一步放开国内竞争市场,放弃目前盛行的管制与审批制度,为更多的市场主体进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是打破市场的垄断结构,放松管制。最后提出对国有寡头的公司治理建设。[10]孟雁北专门就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提出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应首先考虑竞争政策,其次立法过程中规定使用除外本身就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最后是在反垄断法内容规范上实现产业政策。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与产业政策法的协调问题,在执法上,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不确定性,可以充分协调起来。其次,反垄断法实施原则尽可能实现产业政策。最后,在执行时尽可能地实现产业政策。最终提出,在两者协调时,应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要灵活机智地处理两者关系,决不可完全借鉴国外的情况。[11]刘继峰也从反垄断法角度论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运用上存在着分歧。在经济全球化下,发达国家更希望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执行竞争政策优先,希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开放市场,希望发展中国家在企业规模上执行竞争政策,以使本国企业能顺利地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从发展民族经济的角度出发一般执行产业政策优先的竞争政策。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开放中需要协调好产业组织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尤其对缺少或压缩了经济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要素不完善,开放中的风险时时存在,企业合并中需充分考虑到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经济全球化使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有意识地放任企业集中,尤其新加入全球竞争行列的发展中国家,因为它们的企业相对弱小。已有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创新和企业规模是正相关关系。所以,进一步推进大公司战略,增强中国产业集群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是我国竞争行业的企业面临的紧迫任务。在共同完成这一任务中,反垄断法通过科学地划定垄断与非垄断的分界线,引导并警示企业集中。[12]
国外学者总是以日本国家在经济发展中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关系为例,研究其两者关系。他们认为日本早期经济发展应该感谢产业政策,日本最近的经济发展归功于在经济民主化政策下企业之间强大的竞争和借助反垄断法执行的竞争政策。[13]Ajit Singh,Pahul Dhumale从南方不发达地区角度出发,认为美国和英国竞争法样板不适合任何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竞争法,同时强调产业政策在不发达国家应该扮演重要角色。他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需要从发展视角来考虑竞争法,强调把动态效率而不是静态效率作为竞争法主要目标;着重的是竞争优化程度的概念,而不是最大化竞争的概念,以促进长期生产率的增长;在公司之间应该是竞争和合作的优化的结合,目的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快速的长期经济增长;指出关键是需要保持私人部门繁荣在于高水平投资,要求一个固定利润增长,为满足这个需要,需要政府协调投资决定、要求政府和企业之间紧密合作。最后再次承认产业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需要内聚力。[14]在另一篇文章里,Singh(2002)把在1950—1973年期间日本竞争政策作为模式,推荐给发展中国家(当时日本是更可能像一个发展中国家)。相似的韩国竞争政策在国家高度增长期(在1970年和1980年)也是相关的。一个重要点是在这些经济国家里有竞争法从属于产业政策的需求。[15]Michael J.Piore and Charles F.Sable指出反托拉斯法和规制政策被认为是一个新的产业政策范例的核心——相信通过增强市场机制将会获得经济理性,在这种新的范例下政府对市场机制的支持不是作为在经济生活的国家干预,而是作为自然经济过程的支持。[16]George N.Addy在1995年5月22日第七届国际卡特尔会议提交了一篇关于“在旧的市场经济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对抗:竞争政策的角色作为在技术关键产品的市场里的发现方法。”文章指出产业政策在狭义上是某种表现形式(例如关税,或者市场保留通过规制),其很清晰地通过妥协获得社会效率目标,因此与竞争政策相冲突。他还提出贡献给社会福利的主要竞争政策是需要这些潜在的反竞争性产业政策表现形式。他指出对产业政策制定者来说,需要思考如何加速和便利这种经济转轨。加快经济转轨来源于两个因素:首先是转轨期间越短,市场力量越快产生我们正在寻求的效率;其次是转轨越短,转轨过程本身破坏性越少,从而强调了产业政策加速经济转轨的作用。它不是我们应该奉献我们稀缺资源于哪里的问题(即产业政策的问题)。可简单地归纳为,市场竞争越激烈,创新力量越大。[17]Pradeeep S.Mehtal以亚洲太平洋视角探讨了竞争政策,指出韩国竞争法和政策的本性已经塑造成产业政策追求的那种竞争法。如促进重化工业的产业政策,一直倾向于赞成大财阀公司,所以必须通过竞争法和政策来限制大公司的经济力来补充。作者指出产业发展政策伴随早期发展阶段强大的竞争政策,可以促进更稳固和可持续经济发展。[18]Svetlana Avdasheva,Andrey Shastitko从俄国经验谈到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他指出,历史上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优先权依靠经济发展的水平。过去两个世纪,作为俄国的国家生产商生产有着高竞争力的产品,国家则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拥护自由贸易。同时,在国内市场里积极保护竞争,而有着相对低竞争力的国内产品则将优先权出让给产业政策,并与贸易政策工具相结合,目的是保护国家生产商。[19]
Lawrence J.White从美国视角出发,指出在美国反托拉斯不是政府追求的唯一政策,帕累托优化不是任何著名政策的目标。考虑到美国的非正式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与反托拉斯法之间准确现实的反映是冲突与紧张。然而,在竞争市场的领域,于1930年和自1970年后,反托拉斯法的应用一直确定得增长,但是仍然留下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20]Dennis在其文章中指出,美国产业政策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最初并没有引起公众和政府注意,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产业政策不是很明显,而随着在执行反托拉斯法过程中因为严格执行问题,阻碍了美国企业的规模经济,减弱了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学术界才开始关注和研究两者关系。尤其1930年期间,《国家产业复兴法》的出台引起了美国公众和官员对产业政策与反托拉斯法之间关系的大规模讨论,后这部法律于1935年被宣布违宪而加以废除。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反思罗斯福新政后,认为《国家产业复兴法》阻碍并拉长了复苏时间,由此形成的卡特尔很难再予以解除。因此提出反托拉斯法即使在危机时期,特别现在金融危机下,也应该发挥重大作用。[21]2009年在全球竞争论坛上,法国提交一篇关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国家冠军”的论文,作者认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应该手拉手,经济上才会更有效率和更有竞争力。对经济国家主义支持者来说,产业政策弥补了一个竞争政策的不利效果。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不是相互排斥的:相反,它们的目标是促进大的竞争力和一个健康经济形势。它们是长期互补的。就产业政策的名字而言,采取的活动将是持续有意义和有效率的。更进一步,在一个国家里竞争政策与水平式或欧洲水平式产业政策不相矛盾。它不禁止产业冠军的形成,但它可能仅仅禁止必要的扭曲竞争的合并。
0.3.2 从微观角度研究——具体协调制度
关于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具体协调制度的论著较多,大部分学者深入探讨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但是,大部分学者并没有从两法协调角度来论述这些制度,只是单纯地从法律角度来论述这些制度的概念、内涵、特征、趋势变化等;而且部分学者对两法之间的具体协调制度认识不一。如刘大洪学者指出,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制度,主要包括适用除外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指的是德国政治决策权)两种制度。[22]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仅仅包含适用除外制度、卡特尔豁免制度和企业合并豁免制度。
此外,国内外学者关于宏观角度研究的理论,如,以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优先或者最初以产业政策法优先等观点,如何纳入到实际可实现的一种协调制度中论著较少。尽管较少,部分学者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其中叶卫平学者提出,协调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关键在于寻找与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23]刘桂清学者提出,在立法上适用除外制度和卡特尔豁免制度某种程度上就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冲突协调的产物,但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平衡协调和综合考量,主要还是通过反垄断机构的法律实施活动得以实现的。[24]根岸哲学者提出,一个国家政府所制定出来的产业政策,多半都是以“关于竞争法的规定适用除外”、“容忍卡特尔和企业集中”等这样的一些所谓的“适用除外”形式来实现。[25]王斐民博士综合运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特别是借鉴了产业和组织经济学对国家行为的分析框架,指出“发展国家观”是协调产业政策法和竞争法之间冲突的理论基础;迈向回应型法是两法协调路径的可能选择。转型期中国产业政策法和竞争法冲突的协调机制是“竞争的管制和管制的竞争”,并对两法协调的一般性制度设计进行了一定探讨。[26]倪振峰、丁茂中提出反垄断法是高级的法律化的产业政策——以经营者集中为观点。提出产业政策可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通过肢解性惩罚重新调整市场力量分布格局,从而使美国反托拉斯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产业政策的功能。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肢解性惩罚列入范围。在当前我国因为体制因素而出现的巨无霸企业还是不少的,有些产业中的这些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创新和技术发展,需要加以适度调整引入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但是我国反垄断法的无能为力,就需要依赖产业政策来完成。从以往来看,产业政策改革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特别是有关自然垄断行业的部分领域。第一,反垄断法可以促进产业政策的有效运行。反垄断法可以成为产业政策实现的路径。其次,反垄断法可以为产业政策提供优良的承载对象。反垄断法可以使得企业对产业政策更具有敏感性。[27]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协调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角度来研究,从微观角度——具体协调制度研究较不充分,但也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值得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