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体在历史发展中的三种责任及演变
理解中国当代个体责任观,首先需要将中国当代个体责任观念的逻辑起点,放在突破西方“个体至上”和儒家“群体本位”的立场上,从人类与自然的分离以及近、现代的发展中去追问个体责任的历史演变意味。
我们知道,在包括太阳系在内的整个宇宙世界中,“人类的诞生”之所以应该理解为“个体的诞生”,是因为这种个体是在区别于自然界一切事物的独特存在的意义上说的。迄今为止的科学研究在正式确定有不同于人类的外星人存在之前,也在确证着这种人类存在的独特性质。西方科幻电影、科幻小说用人的形状来塑造外星人,与古希腊神话中的各种天神离不开人类形体的设计,也在说明迄今为止的关于外星人的知识和描述,均与人类视阈和人类性质密切相关。所以即便存在外星人,也可以作为与人类的一种同质性存在来对待。如此,“个体独立于群体”的含义,根本上就是受启发于,而且以后也受制于人类在和自然界发生关系时的“殊类”之性质的,“个体性”就是原初的“人类性”。中国现行的“个体观”教育,由于在对“个体”的理解上过于关注与“群体”的区别,这就一直难以解释个体为什么要常常融入群体中并且以群体的一员的身份出现的情况。由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永恒的,所以无论是依附群体的中国个体还是对抗群体的西方个体,均有随时面对自然性灾害危及人类生存的问题。中国的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传说,揭示着个体只有在忘我的情况下通过集体努力才能战胜自然灾害的道理。所以一旦人类面临自然性生存问题,个人的自我责任马上就会让位于对群体奉献的责任。虽然时过几千年,这样的人类与自然冲突时的献身精神并没有任何改变的证据之一,就是诸如像“非典”、“汶川地震”这样的自然性灾害,中国个体不约而同就能体验到人类主义、集体主义的第一性。如果保护人类生存需要牺牲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需要牺牲中国个体和西方个体的利益,那么,人类身上的集体主义、群体精神所生发的与人类和民族生存危机有关的奉献之责任,便成为中国当代个体责任的当代性要求。关键是:中国学者在进行“个体为群体负责”的责任研究时,一定要将这种永远不会过时的集体责任感与儒家从维护伦理等级秩序出发的“小我”从属于“大我”的对个体的绝对性要求区别开来,并且作为中国现代责任的哲学观念来看待,才可能避免中国当代个体责任重蹈传统“泛化个体牺牲精神”的伦理化之路。只有重视这样的区别,才有可能使中国个体走一条区别于西方“个体至上”的文化之路,也有可能避免重走传统儒家要求的个体绝对奉献和服从集体的人格依附之路。中国当代个体对世界的奉献与牺牲之责任,才可能因此具有原创性品格。
而西方“个体至上”的个体权利责任观,则与教会文明对人性的约束以及商品经济的兴起对个体利益的提倡密切相关。当人的创造形成的西方教会权力至上的文化开始具有约束个人自由的时候,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个人自主性责任才开始出场。霍布斯、洛克、卢梭是把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和幸福权作为先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组织所赋予的“自然权利”来对待的。虽然这种对待与古代个体自觉认同城邦为代表的群体性文化的事实不尽相符,但可以理解为是近现代个人主义理论为了论证个人权利至上的合法性而展开的一种哲学论证。与此相似的是,中国古代阮籍和嵇康其人其文所体现的魏晋风尚,毫无疑问也是针对封建礼法对个人的束缚而产生的,并波浪性地体现在明末和五四时期的个人性情思潮之中。20世纪中国思想文化现代化所强调的个性解放、感性解放、情感和欲望的释放,都是在反对封建文化对个人生命的压抑和思想的不自由意义上展开的。随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兴起,“个人”的内容已经从个性、感性扩展到个人利益、欲望、权利。虽然个体权利至上在西方已经产生贝尔在他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1]一书中所说的“唯我独尊”之负面功效,但只要以市场经济和个人利益为导向的现代化在理念上不做根本的改变,肯定个人的情感、欲望、思想、权利的个人,将成为个体对国家、对社会、对文化伦理持以审视张力从而为自己负责的格局。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自康有为、梁启超开始的近现代中国现代个人主义思潮通过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逐渐由审美召唤而落在实处的过程。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个人利益在儒家文化中一直没有获得尊重和敞开,也由于中国个体在世界观、价值观上受儒家“宗经”思维约束,这就使得与“个体权利”相关的“自己对自己的权益、行为负责”的意识并没有能在当代中国个体的利益追求中培育起来。这种状况,说明儒家哲学是把个人原本应该出自人类与自然的生存危机才显现的“集体奉献”之责任,泛化为以血缘伦理的等级秩序从而要求个人无条件地讲对社会与国家的奉献和牺牲精神,进而导致政治上的封建专制的宗法社会,也容易导致个体的依附性人格从而产生把一切责任推给传统、社会、政治和他人的“弱自我负责”的文化定势。也就是说,一旦把个体对社会在特定时空下的奉献责任扩展为超时空的“做人”原则,儒家哲学就存在着不尊重个体“人性、人欲、人情”等人的基本生命内容,也存在着忽视个体的创造力、生命力、利益等现代生命内容的问题。
关键是,今天的西方和中国同样有新的个体责任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对西方后现代社会而言,由日裔学者福山在其《历史的终结与最后一人》[2]一书中所提出的西方民主体制已走向终结的命题,产生了一个“个体权利”已经充分实现的时代“当代个体还应该怎样”的问题。即西方当代因为个体自由的充分在场所暴露的“唯我独尊”问题、绝对个体存在的孤独感问题、个体对社会的自觉奉献责任稀薄等问题,已使西方个体的责任处在一种非敞开性状态。个体因为孤独无聊而自杀被解释为是个体的权利,他人与社会并不承担其责任,从而使得个体之间的“关系责任”消失。在西方,路人看见有抢劫行为可以将此归结为警察失职是正常的,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观看个体与被抢劫个体之间的边界关系、冷漠关系。这样的问题之所以要进入中国当代个体责任观建构的视野,不是说“个体权利”观念已被中国当代个体充分自觉,也不是因为中国国家意识形态在尊重个体权益与个体的奉献性责任方面已完成了合现代之理的政治哲学建构,而是因为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必然要求中国的政治哲学和个体哲学既不可能走儒家对个体从属于群体的责任之路,也不可能走西方个体权利至上的文化道路。这一命题将使当代中国个体超越“个体权利”和“自我责任”去发现个体的新的责任——“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责任”,用来弥补自我责任之不足。特别是,中国的太极文化讲究文化的渗透性,必然会衍化为人与人的影响关系、协通关系,从而提出中国个体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彼此有所帮助、促进但又具有新的内容的人人关系。这种关系将视中国现代个体一定程度上的对他人的依存性是合理的,也将视中国个体之间的影响性为中国没有独立性个人文化传统支撑的必然存在。如此,中国传统的“互助友爱”、“助人为乐”等文化资源就可能得到创造性的利用。这种利用不仅关乎中国现代人伦文化是否可以具有现代转变,也关系到这样的转变是否可以影响世界的“个人与个人”之未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