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人证言心理学研究的内容
一 影响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因素
证人证言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信性的,一种是误证,一种是伪证。因此,证人证言可信性的第一个研究对象就是影响误证产生的因素和影响伪证产生的因素。误证和伪证形成的机理是不同的。误证是指愿意如实作证的证人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提供了错误的证言。误证的形成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存在着大量影响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因素,这些因素一直是证人证言心理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在这一过程中,既存在与证人主体相关的因素,也存在证人主体之外的因素。在众多影响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因素当中,有的是司法系统能加以控制的,比如指导语、列队呈现方式等,有的是司法系统无法控制的变量,比如目击时光线的条件,目击者的性别、种族等。
伪证是指证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伪证是一种说谎行为。心理学认为,任何的行为都是在动机的指引下完成的。因此,对于伪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伪证动机的探讨。哪些因素会导致证人形成伪证动机?这些因素对证人伪证动机影响力的大小如何?这些是学者们所关心的,常见的影响证人伪证动机的因素主要有安全因素、情感因素、利益因素等。
二 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评估方法
研究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影响因素是证人证言心理学研究的基础工作。理解这些影响因素,能为有效地评估证人证言可信性打下基础。证人证言对于司法审判有着深远的意义,能否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作出有效评估将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命运。证人证言的评估方法是证人证言心理学的研究重点之一。目前关于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评估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证人的非言语行为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二是从证人的言语行为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三是从证人的生理指标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实践中,三种评估标准的可接受性是不同的,言语行为的评估和生理指标的评估似乎更受人们的欢迎。但事实上,几乎没有仅依靠一种标准来判定证人证言是否可信的情形,多数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评估仍然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
在国外,许多国家允许心理学专家证人对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这对于准确地评估证人证言可信性也有重要的价值。当然,心理学专家证人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此。
三 有效收集证人证言的方法
证人证言心理学研究的目标之一是对证人证言是否可信作出正确的评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而探索一些能够有效收集证人证言的方法是证人证言心理学研究的另一个主要目标。有效收集证人证言的方法主要是指在收集证言过程中人们所能做的一些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证人证言问题,人们也并非是完全被动的,探求证人证言的有效收集方法就体现了人们的这种主动性。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采用某些不同于传统访谈方式的方法能够收集到更多更准确的证人证言。在访谈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影响有效收集证言的因素。而这些情况,对于真实案件中的询问者来说,似乎是很陌生的。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心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认知访谈、催眠访谈和传统访谈的比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有很多时候,某些信息确实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的,人们却一时回忆不出。如何才能有效地使人们回忆出更多更准确的信息,一直是法律工作者和心理学工作者努力的方向。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采用认知访谈比传统访谈能够收集到更多更有效的信息,而所收集到的错误信息并没有因此而增加。而在心理学涉足法律领域的漫长的历史中,采用催眠访谈也多是用来提高证人回忆的途径。在国外,关于认知访谈的认可程度要远远高于对催眠访谈的认可程度。专家们普遍认为催眠访谈的危险性更大,催眠访谈对于施测者的要求也更高,采用催眠访谈,很可能会将施测者的想法移植到被测者的头脑中,从而得到错误的证人证言。而认知访谈对于施测者的技术要求要低于催眠访谈,在实践中的操作性更强,法律工作者经过一定的培训,一般能够掌握此技术。
笔者认为证人证言的心理学研究主要集中于上述三个方面。这其中,对于证人证言可信性影响因素的研究是学者们投入精力最多的领域。相对的,关于对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评估是实践中最急需的,也是业内人士争论得最多的问题。而关于有效收集证人证言的方法是学者关注较少的一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