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承认检验真理的“辅助标准”的存在
有的同志,与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同时,又提出:理论不能成为检验真理标准的承担者,但是能否成为实践检验的“辅助手段”或“辅助标准”呢?按照这些同志的意见,应当肯定理论的这种“辅助”作用,作为这种观点支柱的是逻辑证明。我们不能同意这种说法。
说逻辑证明可以作为实践检验的“辅助手段”的依据何在?第一是说实践检验必须借助于逻辑证明,离不开逻辑证明;第二是说逻辑证明与实践检验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以它可以起“辅助”作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说了算数”。我们认为这样来看待逻辑证明与实践检验的关系、估计逻辑证明的作用是不恰当的。在我们看来,依据之一有混淆认识发展的两个阶段、两次飞跃之嫌,而混淆了这两者的界限,也就混淆了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的两个不同的范畴。尽管任何一个正确思想的确立,无不经过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两次飞跃,前一过程是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质到精神的飞跃,后一过程是从主观到客观、从精神到物质的飞跃:但是,理论、思想正确与否,不能在第一次飞跃中得到证明,能够起这种作用的是第二次飞跃,是实践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常识。试问:逻辑证明属于什么范畴呢?是属于主观、精神或者思维活动的范畴,还是属于现实的感性物质活动的范畴?对这个问题谁都会说,当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既然如此,为什么硬是要把逻辑证明和实践检验“纳入统一体”,让逻辑证明去对实践检验起辅助作用呢?难道没有它的“辅助”,实践就不能独立地实现检验真理标准的职能?如果说是这样,那还有什么实践检验的唯一性呢?其实,不管怎样解释,只要把逻辑证明当做实践检验的“辅助手段”,客观上势必导致“二元论”,即同时承认精神的和物质的两个检验标准的存在。这种内在联系,在上述同志的第二个论据中得到明显的暴露。其第二个论据的具体说法是,逻辑证明是已往实践的成果和结晶,因此它对实践检验的“辅助作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根据既成的理论原理,直接对认识的真理性给予肯定和否定,而无须再由实践加以验证。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辅助手段”,实际成了“辅助标准”,也就是说在实践检验之外,又另立起了一个标准——理论标准。说到这里,有的同志会反对这种“引申”,因为按照他们的提法,这种“辅助作用”仍应属于实践检验的范畴,而之所以属于同一范畴的理由是:它们已为实践证明为真理,它的证明作用,就是实践的检验作用。但是这种解说并不能改变“双重标准”的实质。现在的问题恰恰是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为真理的东西,能否成为在一定条件下的第二个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谈谈逻辑证明的实际作用。
在我们看来,逻辑证明不能成为实践检验的一种形式,它仅仅是科学思维的一种形式。每一门科学、每一理论学说体系都离不开逻辑证明。科学是不容许有无稽之谈的。有充分根据、有充足理由,这是逻辑对各种论断提出的要求。任何一个论断,只有当它被证明了的时候,才能成为科学的论断。构成逻辑证明总要有三个环节:论题或者叫命题、论据和论证。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就是以许多论题以及相应的论据和论证而联结起来的整体。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任何一个科学理论体系都只能是相对真理,其中也可能包含谬误。能否把其中的论题、论据和论证方法凝固化、绝对化呢?人类认识的复杂情况告诉我们,都不能凝固化、绝对化。首先论题提出的真实性就有可能是不确切的甚至是虚伪的:即使论题是正确的,但是用做起证明作用的根据、论据的那些事实、定义、公理、原理或定理,也不能不具有时代和科学发展水平的局限性;论证方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处于不断完善化、准确化过程之中的东西。这样一来,怎么能够靠单纯的逻辑证明去验证认识之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呢?如果说某一认识之是否是有真理性,已由实践作出结论,那就无须再用逻辑证明去验证;如果说某一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还没有由实践加以检验。那么,用逻辑证明说来说去还是不能算数的,到头来还是要由实践去作结论,因为不能指望逻辑证明去确切回答已往的实践所未解决的新问题。这就是我们之所以不同意把逻辑证明当做实践检验的“辅助手段”或“辅助标准”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