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束语
“类”字从它最初出现到最终确立为逻辑上的最普通的范畴,经历了从西周到战国大约八百年左右的历史,“类”字含义的演变——它们的交替、推移、转化和过渡,反映着不同时代的特征、人类认识的进步、人类逻辑思维发展的阶段性。这一概念内涵的变化和客观历史进程的一致,和总的人类认识进程的一致,说明逻辑的和历史的统一,“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论”统一的原理,不是抽象的论断,而是活生生现实的总结。
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通过一系列的抽象过程进行的,也就是说它总是表现为一系列的概念(包括范畴)、规律等的形成过程,而“这些概念和规律等等(思维、科学=‘逻辑观念’)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着永恒运动着的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通规律性”。[12]类概念是这些概念、范畴、规律网系的一个“结节点”,它是从“全部自然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中引申出来”的,并且又反转来揭示“全部自然生活和精神生活”进程的本质。正是这样一个有规律的现象,体现着概念的辩证运动,体现着概念的具体性、灵活性、全面性及其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这也就是为什么列宁那样反复强调要去研究“各门科学的历史”。
最后,我们认为还有必要特别指出类概念在思维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上,承认与不承认类概念曾经是辨别科学的逻辑命题和诡辩命题的根本标志,因为类概念实质上就是客观事物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在思维中的贯彻。任何一个正确的命题(不管是多么简单的,也不管是多么复杂的)都必须包含这一重关系,它是构成一切逻辑过程的基础。公孙龙就是由于割裂一般和个别,把一般实体化(精神的),从而陷入客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并在逻辑上导致诡辩论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把类概念形成的历史当做逻辑科学发展过程的一个中心环节进行考察的原因。
墨家逻辑思想中关于类概念的理论,对我们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具有直接的现实的意义,它有助于我们理解形式逻辑本身的性质。很显然,“以类取,以类予”不仅仅是对思维形式上的要求,而且是对思维内容上的要求,甚至可以说首先是对思维内容上的要求。思维活动必须在同类的范围之内进行,超越这个范围不只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而且也同时破坏思维形式本身,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形式总是从属于内容、以内容为根据的。
我们期望墨家这一逻辑思想遗产,能够得到重视和发扬。
(原载《中国哲学史论文集》三集,中华书局1965年版)
[1]《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载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81页。
[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3页。
[3]拉法格:《语言和进化》,引自哈斯哈契赫《物质和意识》,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07页。
[4]见《哲学史演讲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43页;或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2页。
[5]《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83页。
[6]恩格斯:《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8页。
[7]《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5页。
[8]同上书,第188页。
[9]《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49页。
[10]《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4—25页。
[11]《该怎样看待墨家逻辑》,《哲学研究》1959年第10期。
[12]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