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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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争取人民大宪章”

在国民党政府主导中国社会及其法律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法逐步产生,并伴随着革命的发展而不断壮大,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新生力量。

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该法共有9条,它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宪法大纲》。它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还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等。同时,这一代表大会还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并于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它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同时,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

1941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5个部分,共24条。它规定,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它确立了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等等。

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它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革命在法律上的目标是什么?恰如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共创始人之一,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董必武先生,在1957年7月28日参观江西南昌八一纪念馆时题诗所述:

 

义旗八一举南昌,争取人民大宪章。

土地要归农所有,工时毋令晷偏长。

 

今天重读这一题诗,不禁使人浮想联翩。革命的目的被他设定为“争取人民大宪章”,体现了一个法学革命家发自内心的期盼。人民大宪章,指英国国王在1215年签署的、限制君主权力的宪法性文献。该文献后来成为英国宪法及其法治的重要基础。在这里,董必武借用“大宪章”来代表革命起义所追求的法律目标。尤其是在“大宪章”之前加上“人民”的定语,更彰显了董必武对于革命、法律与人民之关系的深刻认知。

南昌起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为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发动的武装起义。正是这次起义创建了中国共产党的军队——工农红军。从董必武先生的诗中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目标就是要为人民赢得自由的大宪章,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与工人的工作权益,总之,革命为了人民,一切为了人民。革命的目的就是要使人民的权利获得法律的保障,并使之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