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2015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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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的政策结构

为早日使得先导性和支撑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得到成长,早日促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扩展性成长,早日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户发展,我们需要在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上未雨绸缪,既立足当前、又虑谋长远。除了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扶植以上几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成长,还要有立足于推动体系成长的相关政策,促使体系构建和其内部的自我扩展效应尽快显现。

1.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适时修改农民合作社法

单个农民合作社在资金实力、技术服务、市场开拓、品牌建立和维护等方面势单力薄,有通过建立联合组织实现优势互补壮大实力的现实需求;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增强实力时也有借助合作社联合组织进行培训、引导的现实需要。一些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因这两种需求产生。

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也可以为成为组织成员的合作社的社员提供单个合作社所不能提供的服务。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既是一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形式,同时,还表明一种低成本地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路径。由同类的专业合作社联合而成的联合组织,可以为某些专门农产品和服务涉及的农户提供多种服务,是在单一或少数产品和服务上生长起来的综合服务。由特定区域内不同类的专业合作社联合而成的联合组织,也可以在合作社管理能力培训、合作社产品营销、农户的农资和生活资料采购等方面加强服务,是针对特定区域农户来扩大服务类别和规模,形成综合服务。

要采取不拘一格、因地制宜的策略来推动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成长。第一,在形式上不求一致。它的形式既可以是社团性质的联合会,也可以作为合作社法人的一种特殊类型。第二,推动立法支持。在合作社法修改时,要尽快明确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出台促进政策,鼓励其健康发展。第三,要边成立边规范。要边注册成立联合组织,边规范引导其发展。第四,要以提供切实服务为关键,以农民是否欢迎、农户是否更大程度上获取利益为根本。要针对不同地方、不同产业的合作社发展阶段和需求,推动合作社联合组织提供合作社和农户亟须的服务。

2.通盘考虑农村金融发展框架,重点发展农户合作金融

对农户的金融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基础结构的搭建可以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注入血液。农户所需金融服务的类别和其他主体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对于中国以小农户为主的农户群体,其金融服务需求具有单笔贷款需求小、生活贷款多等特点。适应这一特点并能获得持续发展的金融形式是合作金融组织,即由作为客户(服务对象)的农户共有的金融组织。为了推动合作金融组织能够覆盖多数农村地区和多数农户,我们的农村金融政策需要做通盘考虑。具体讲,就是要贯彻分类推进、规范先行、创新服务形式的策略。

对资金互助社和生产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要采取不同政策。对资金互助社,要强调规范业务,加强行业自律;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当下是积极鼓励多种试点,取得经验。鼓励多种形式的资金互助社的行业自律组织和规范的运行,使得对其的监管有具体可行的渠道,同时也使得资金互助社自身有共同学习、规范业务的内在动力。推动资金互助社开展粮食信托、内部土地抵押、互助慈善等业务。使资金互助社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和业务探索的主要力量。

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内部发展信用合作的试点。对于实体经济基础好、理事长能力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合作社,积极推动其创新内部信用合作形式。推动商业银行对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对接,辅导其贷款业务和风险管理。支持信用合作业务种类的多样化。推动信用合作进入合作社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支持互助社和合作社的土地规模经营项目,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通过联合组织、股权共同投资方式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和业务投资。继续支持和促进商业银行农户业务的发展。鼓励其在贷款品种、微贷和小额贷款技术上积极创新。这类业务的发展也可以为未来农村合作金融大发展储备人才。

3.加快国家财政支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机融合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虽然有营利的节点,但就整个国民经济体系来讲,它具有公益性,其建立有赖于国家财政的投入。财政在两个方面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一是某些对整个体系构建由支撑作用的公益性服务组织需要国家财政投资设立和维持其运行;二是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要将重点从直接补贴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转到支持对生产环节的服务和生产环节之外的其他环节。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五句话中的第一句就是“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其中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如农业气象服务组织、农产品质量检疫机构、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农业机械化促进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机构要国家投资形成,要确保其正常运行。

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重点要转向投资农业社会化服务上来,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投资中,也要将相当一部分资料投资到对组织体系的投资上。使得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序下达,将政策效应直接传到农户,而不是像过去一样通过政府部门设立各种项目下达。这样做的目的是将财政支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机融合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下达的主渠道,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力和综合服务功能。

本文四、五部分涉及的工作要切实体现在未来几年几个关键性的农业法律和政策框架的建立上,一是农民合作社法的修改,对农户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等重要问题要立法修改;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经验之后,适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三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修改,要能体现促进规模经营农户发展的政策目标和加强对农地收益在集体内部共同分享的制度安排。

也体现在几个关键性的农业农村改革任务上来。一是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给予有力指导,切实抓好农户经济和供销社发展状况不同情况的典型社的试点;二是推动以农民合作社入股为主兴建股份制农产品批发市场,推动农产品流通体系实现农户共有;三是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信息化,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搭建可供未来整合利用的信息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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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锐捷:《共同破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难题》, 《农村经营管理》,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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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楼栋,何安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要性、模式选择和对策建议》,《教学与研究》,2012(1):39~46。

孔祥智,徐珍源,史冰清:《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江汉论坛》,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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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栋,仝志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的肢解和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可能》,《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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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志辉:《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部门化”》,《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杨凤书,高玉兰,卢小磊,陶佩君:《完善以不同主体为依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5期。


[1]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侯宏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