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对于构建体系提出的基本要求
关锐捷等(2012)曾经指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过多年发展不断完善,组织载体“多层次”、服务内容“多元化”、服务机制“多形式”格局基本形成,但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健全、服务内容与农民的需求差距大、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矛盾凸显等问题仍然突出存在。这说明,多种类别、形式、层次的服务主体并不就能确保满足农民需求。对出现问题的原因,他们的研究也有提及:就全国而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整体推动尚处于起步阶段,认识差异较大,缺乏统筹设计安排,缺乏完整工作思路,缺乏必要工作手段,缺乏专项财政支持,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体系建设不完善、服务能力相对弱等问题普遍存在。当前,虽然在十八大之后中央部署更加明确,但是,对于具体如何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仍然需要非常有针对性的研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定位清楚。这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多元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已经多元化的当下尤为重要。
在我国多种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大多数的仍然是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户。进入2014年以来,中国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虽然逐步明确了以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为重点,但是,相关政策的多面性、各方解读的随意性决定了在地方政府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个重点并不能被真正突出。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表明,农户家庭经营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农业的生物性特征,更好安排劳动力,通过集约和多样化劳动充分实现土地生产力,也能保证生态可持续农业模式。家庭经营是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根本特征之一。家庭经营不仅仅是作为共同发展的诸多农业经营模式之一,而且应该作为中国农业主流的经营模式。因此,我们应该确立基本的共识,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农户,并根据这一根本特征来思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
1.必须同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
中国要发展的现代农业不能脱离农户而存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多年探索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要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这一表述暗含了对我们要发展的现代农业的理解。现代农业不是越大越好,其中的经营主体是经营规模适度的。规模适度的经营者主要是一般小农户、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
农业社会化服务要能做到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必须保证从事农业的农民能从中获益。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农民收入必须和农业发展同步得到提升。农民收入得不到提高,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现代农业就无法发展。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最终也会失去服务对象对其的认可。换言之,现代农业与职业农民必须同步成长,农业问题的解决和农民问题的解决必须同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科学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要有能力对农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对象确立为以农户为主,对于服务组织和服务体系的构建就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一,服务组织和服务体系必须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因为农户的农产品总体数量有限,但品种较多,因此,所需要的服务涉及农资购买、产品销售、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具有综合性,单是对一个农户的技术服务可能就涉及几种农产品,这就使得服务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如果过分专业化,农户可能会因为服务价格过高且自身所需专门服务数量太小而放弃购买,专业化程度过高的服务组织也会因为没有足够数量农户购买而不能达到规模经济。由于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成本较高,因此来自国家的扶持和服务组织体系构建上的成本分摊机制就是必须考虑的问题,这将会带来组织体系构造上更具体的一些特殊要求。
3.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要能相互支撑
小农户和适度经营规模农户总体来讲生产剩余不多,不具备购买多种服务的全部能力。这是当前农户所获服务水平不高和其来自农业收入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必须具备公益性,才能满足农户需要、提升农户经营农业的水平。从某些单个的服务来说,其公益性更为明显,如农业气象服务、农产品质量检疫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作为服务对象主体的农户具有产出有限、数量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公益性。但是要对巨量农户持续提供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又必须能够持续具有提供服务的能力,必须要能自我维持有效经营。这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难点所在。解决之道是通过发展盈利性服务和亏损性服务互补的组织体系,实现服务的整体公益性。
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有组织提供,但是并不是每个环节都有经营收益。发展思路不应是简单地把赚钱的环节交给市场,不赚钱的环节交给政府。而是要使某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之间相互支撑,用经营性服务的利润来支撑公益性服务;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用整体的服务体系的纵向支持和横向互补来做到高效服务,用以支撑农户的持续经营和对服务的持续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