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农业社会化服务还需要有新突破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呈现主体多、能力弱的状况。从服务主体看,有政府办的农业服务机构、农村信用社、供销社、公司特别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但这些服务主体的服务能力并不强。政府设在乡镇的服务机构,虽有“七站八所”,但每个单位通常只有两三个人。农村信用社日益脱离农民,很少提供面向农户的金融服务。供销社虽然有全国范围的体系,但基层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服务逐渐萎缩。龙头企业即使是大型企业,带动能力也有限,在农产品销售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大。农民合作社普遍规模很小,为农户提供的服务也很少。
各类服务主体从自己的情况出发提供服务,进行选择,使各项服务显得零碎,缺乏横向协调。这表面上符合社会分工原则,实际上却不能满足农户多方面的需要。政府设在乡镇的服务分为多个机构,各管一摊,不利于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各种服务主体在业务上相互分割,缺乏协调。
供销社意识到服务主体及服务分散问题,在农村基层建立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组织体系,协调各方的服务。供销社自办的公司、基层社领办的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行业或专业协会,共同组成了新的农业服务体系。
从供方角度转换到需方角度,从农户看农业服务体系,就很容易发现它的不足。农户的需要是多个方面的,分别从不同机构获得,由于信息分散、交易地点分散,要与多个供方打交道,增加了交易成本。从社会工作的视角看,这个问题就更明显。社会工作强调“全人服务”,即围绕工作对象各方面的需要,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使各方面的措施相互衔接、协调。对农户的服务也应如此,否则可能出现有了这个服务,缺了那个服务的现象,影响服务效果。
因此,应当有为农户提供综合服务的主体。综合服务组织虽然不符合专业分工理论,但实际上有利于提高效率,满足农户多方面的需要。有的龙头企业已经有综合服务实践,围绕产品收购,在农村建立基地,为农户提供的全套生产服务,以保证产品质量。但这仍然是不够的,综合服务组织应当在产、供、销各环节提供技术、设施、资金多方面的服务。其实,这些服务相互之间存在互补性。例如提供贷款给农户发展生产项目,同时提供的技术服务可降低农户生产风险,销售服务可降低农户市场风险,这都有利于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过于偏重于市场机制。旧体制下我国采取行政机制提供农业服务。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政府办的服务体系受到冲击,路子越走越窄。例如湖北省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将事业性质的“七站八所”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的则由个人承包转变为私营性质的服务机构。90年代成长起来的公司加农户,虽然双方有较稳固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市场关系。
在市场机制之下,农户处于弱势,供方处于有利地位。市场机制的核心是消费者选择,形成市场,厂商概括市场信号进行生产,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以实现生产资料最优配置。但在农业服务方面,农户获得信息的能力不足,谈判能力不足,出现问题时维权能力不足,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不完整,市场机制就会出现失灵。例如公司加农户的市场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难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公司掌握着销售渠道,基地的农户甚至产生路径依赖,按照公司的需要安排生产,影响农户对市场的反应。
近年中央一号文件重新强调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强调政府对服务机构及人事的干预。表明中央对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新的认识,发现了其中的不足。用行政办法做农业服务,应当在内容上有所选择。特别是对其中技术含量高、需要较大投入的项目,例如农业科学研究,需要由政府规划和投入。但面对农户的一线服务,历史经验已经表明,行政机制办的机构,效率并不高。不能因为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我们又回到老路子上去。
利用合作机制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新方向。农民合作社的出现,新机制开始运作,但其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合作社的核心是农民所有、农民管理、农民受益,但没有涉及服务能力。要发挥合作机制的作用,必须研究如何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建立权能分设的治理结构,将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合作组织中保持决策权、管理权、收益权等方面,聘用专职人员履行服务职能,可一方面体现合作性质;另一方面扩大专职服务人员队伍,提高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基层的合作社主要由带头人提供服务,这是不够的。随着组织规模扩大,就必须聘用专门人才,做好专职服务。
应当研究将合作机制与市场机制、行政机制结合起来,探索社会企业性质的新型服务主体。其实,合作社对内部体现合作原则,对外部仍然是市场机制,在农资、农产品市场及金融市场中开拓发展,增强服务能力。因此,合作社本身就是社会企业,对外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益;对内为农户服务,通过二次分配提高农户收益,体现社会目标。行政因素可以嫁接到合作组织平台,以强化其社会企业性质。政府把农业服务资源投入到合作组织,一方面可减少政府办服务机构的压力;另一方面可实现公益目标。
[1]孙炳耀,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理事。
[2]陆桔利(Juli Lu): 《为什么有人务农?——浙江省上虞市农民和农业变迁》,http://www.doc88.com/p-30873060692.html.
[3]龙新:《全国家庭农场达87.7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超过200亩》,《农民日报》2013年6月5日。
[4]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2013年合作社年终盘点:合作·共赢·发展》,http://www.farmer.com.cn/jjpd/hzs/201312/t20131224_-926454.htm.
[5]龙新:《全国家庭农场达87.7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超过200亩》,《农民日报》2013年6月5日。
[6]陈洁、罗丹:《种粮大户:一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求是》2012/03。
[7]农业部新闻办公室:《我国首次家庭农场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家庭农场达87.7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超过200亩》,http://www.moa.gov.cn/zwllm/zwdt/201306/t20130604_-3483252.htm.
[8]林远:《全国农地流转面积达1/4,家庭农场平均面积200亩》,《经济参考报》2014-01-14。
[9]中国广播网:《全国小贷公司已达8394家,需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高》,http://finance.cnr.cn/jjpl/201407/t20140724_ 5160289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