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艺术理论:分析美学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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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艺术是单一还是复合的?

在分析美学的视野当中,最成功的艺术本体论的论述,就是开始于“单一艺术”(singular art)与“复合艺术”(multiple art)之区分。如果翻译成“单数的艺术”与“复数的艺术”似乎更好理解。分析美学家首先意识到,诸如绘画这样的艺术,就是以单数状态存在的,一旦绘画被创作出来,其后的任何对于这幅绘画的“仿制”都将成为赝品,哪怕是艺术大师去仿制某位艺术小家的作品也是如此。

以油画作为范例的绘画艺术,当然是如此,但是中国绘画当中的“模”与“仿”却要另行考虑,这也就是阿瑟·丹托在论述中西艺术差异时论述的中国文化所注重的那种“模仿体制”。[6]所以从西方油画的角度出发,很难看到中国绘画艺术的内在传承,大多数的中国绘画曾被视为是近似的,而难以从图像学的意义上区分出具体的差异。

雕塑也是单体艺术的最佳例证,但是,必须加上一个限定性的条件,那就是“非铸造性”的雕塑才会是单数的。这是由于,铸造性的雕塑都是具有“模子”的,从这个模子上制造出来的雕塑品都是原作,哪怕不是艺术家本人去参与制造的,恐怕也是如此。相应而言,那些直接用手“雕”或者“塑”出来的雕塑,则只能一次造就一件成品,当然其中的“雕”是做减法的刻除,而“塑”则是做加法的塑造抑或捏造。

“复合艺术”的最佳例证,就是音乐与歌剧。音乐作品需要被演奏才成为艺术品,那些躺在“乐谱”上的难以被称为艺术品,但是毕竟还有大量的音乐作品尚未被演奏过,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些作品呢?或许,乐谱中所蕴藏的音乐还是“潜存”的,只有在演奏当中才能真正实现出来,所以“实现”往往也被视为此类艺术的基本特征,当然这也是部分分析美学家的观点,这种观点我们在后面还会涉及(如艺术是一种活动,活动的实现才成为艺术品之类的观点)。

我们认为,“单一”与“复合”的艺术基本划分,构成了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预设,后代的艺术本体论基本都是按照这一逻辑展开的。如果你赞同这种区分,那么,整个艺术就是可以两分的,或者基本可以被区分为两大类别,尽管大家的说法是不同的,但都以此为前提进行了分析美学的推展、拓展与扩展。

图3-6 荷利斯·法朗普顿(Hollis Frampton)的无限电影《诗意正义》(1972年),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展)

目前为止,在分析美学的历史传统当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依据“单一”与“复合”艺术进行分类的艺术观念,其中,辨析得最为准确与明确的,就是英国著名的分析美学家理查德·沃尔海姆。他从1968年就认为,艺术可以区分为“类型”(type)与“殊例”(token),这种观点在他的反复修订的分析美学名著《艺术及其对象》当中得以重申,该观点得到了最为广泛的赞同,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7]

“类型”与“殊例”的划分,直接来自于分析哲学的研究成果,它超出了传统的艺术本体区分的思想,所以,后来的分析美学家约瑟夫·马戈利斯在1980年的专著《艺术与哲学》[8],艾迪·泽马赫(Eddy M. Zemach)在1992年的专著《类型:论形而上学文集》、[9]兰道尔·迪博特(Randall R. Dipert)在1993年的专著《人造物、艺术作品与动力》里面,[10]都基本赞同这种观点,并对此有适度发展。

与此同时,沃尔海姆积极辨析了“类型”与“殊例”之分高明于传统的“类别”(class)与“成员”(members)之分的好处,但是,诸如美国分析美学家纳尔逊·古德曼却仍坚持了后者这种区分,这在他的专著《艺术的语言》当中得到了确认,作品及其例证之间的关系仍被认为是类别与成员的关系,但无论怎么样,这种观点还是高于那种“共相”(universal)与“实例”(instances)之分的那种更为传统的观念。

此外,还有两种更为边缘化的二分观点:一个认为艺术及其例证乃是“种类”(kind)与“实例”之间的区分,分析美学家尼古拉斯·沃尔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1980年在《艺术作品与艺术世界》当中所提出的观点就是代表;[11]另一种认为,这种区分应该是“模型”(pattern)及其“实现”(realization)之间的关系,这主要是肯达尔·沃尔顿(Kendall L. Walton)1988年的论文《声音模型的呈现与描画》[12]与约翰·本德(John W. Bender)1993年的论文《音乐与形而上学:类型与模型,表演与作品》[13]当中所表达出来的观点。

必须看到,无论是“类别与成员”,“种类与实例”还是“类型与殊例”,三者之间还是有着基本的差异的,在研究艺术本体论之前必须辨析清楚。首先,“类别”就被视为是其“成员”的集合,或是一个门类的总和,然而,“类别”却通常与其所拥有成员之间并没有诸多共同的特征。“种类”则与“类别”不同,某种“种类”并不是由其“实例”所共同组成抑或构成的,但是,“种类”的建议性的内涵却指明或者确证了“实例”的性质。“类型”作为一种“抽象的个体”,与“类别”和“种类”都不同,它不仅拥有了其所代表的决定性的特征,而且也分享了这种特征,理查德·沃尔海姆在此三者区分上做出了最突出的贡献。

无论如何,尽管不同的分析美学家之间形成了各种观念的差异,或者有些美学家或许根本不赞同这各式各样的区分,但是,作为其前提的所可能形成的两分的基本观点却得到了普遍确认,处于这种基本区分的两端无疑就是两类最为极端的观点。第一类是说,所有的艺术都是“单体”的,都是“单一的实体”,从而根本拒绝复合艺术的存在;另一类则是说,世界上没有单体艺术的存在,只有复数的、复合的艺术存在于世,从而无视那些单体艺术的独立。显然,这两种意见都不太可能成立,而调和持中的观点则更容易得到认可与拥护。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从符号学的角度,古德曼还曾从更高的层面做出过符号系统的区分,[14]在《构建世界的诸方式》当中,古德曼将前者作为“单一符号系统”(singular symbol system)而把后者看作是“多元符号系统”(multiple one)。[15]这种符号化的区分是没问题的,但是,将这种符号理论平移到艺术本体论探索的时候,就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这就要对分析美学的艺术本体论思想进行具体而深入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