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现代化研究
论文化治理与文化权利
王京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强调了要用法治化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早在2000年举办第一届“深圳读书月”时,将活动主题定为“实现市民文化权利”,首次提出“文化权利”这一概念。不仅如此,深圳自成立经济特区以来,一直把“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作为城市未来发展战略和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还出版《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一书,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度探讨和研究,是倡导并践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首推者、先行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把文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们深入探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文化治理是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治理的着力点是满足社会大众的文化需求,维护和发展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人的一项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并列的基本权利。文化权利实现与否,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文明程度,是国家文化战略人民性的直接体现。只有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实现广大人民的文化权利,才能进一步提振民族精神,弘扬文化主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强大文化力量。
一 文化治理的创新价值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对公共治理理论的日益重视,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将“治理”界定为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1]
文化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治理的一般特征。但究竟什么是文化治理?在学术上至今还是一个探索性的课题,中外学者都存在着学术理解上的不同界定和旨趣,并没有一个定论。尽管如此,在当前的文化实践中,文化治理的指向和含义依然是明确的。强调文化治理,主要是为了推动政府文化职能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变。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政府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这种职能转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文化职能从管理转向服务,为社会大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其文化生活需要,保障和实现其文化权利;二是政府文化职能的履行,要从单一的政府行为转向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运作,形成网络化、立体型、全覆盖的新型文化治理结构。
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文化治理的主要内容。关键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发挥公民个人参与文化创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更好地解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公共文化产品不足之间的矛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说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硬性任务。所以,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是政府文化治理的理念创新和体制创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公共文化治理模式的基本内容。
那么,政府应怎样建设文化服务体系?总的来说,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是要围绕满足人的文化需要、维护和发展人的文化权利来推进和展开。也就是说,文化权利的内涵和分类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实现和保障社会大众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和创造的成果利益受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也就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维度和基本路径。因此,研究文化权利也就成为探讨文化治理的一个基本内容。
二 文化治理中的文化权利
马克思认为,文化有满足人民“文化生活需求”、呈现人性的功能。[2]在实践活动中,“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3]通过文化,人可以反观、确证和展现人性,这是马克思文化观的重要思想。文化的发展是人性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内容。恩格斯指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4]通过“文化”迈向的“自由”,实际上就是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一个思想丰富、理解多样的概念。一般认为,作为国际公认的人权概念,文化权利最早出现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但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公民的文化权利问题日益受到政府、民间以及学术界、文化界的关注和重视。
文化权利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参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对文化权利加以分类概括,则它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层面的内涵: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这是文化权利实现的最为基本的内涵,也是文化价值实现的根本环节。在这里,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的供应对这项权利具有直接制约作用。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如果仅仅是享受文化成果,那还停留在基本的甚至是被动的层面上,因此还要通过开展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充分的文化参与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最能体现文化主体意识的是文化创造的开展,这也是社会主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特征之一。没有这种自由的文化创造空间和机制,文化权利的实现还将停留在较低层次上。四是文化创造的成果利益受保护的权利。倘若没有形成对文化创造成果的有效保护机制,必然会极大打击公众进行文化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文化权利的这四层含义是文化治理的四条理路,奠定了文化治理的基本运作框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颁布和文化权利问题的提出,是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最为重大的意义是在公众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之外,赋予了文化权利以独立价值,并在基本内涵上规定了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在实现目标上确立了各国政府所肩负的职责与义务。它不仅是权利范畴的扩展,而且也必将对人类的文明进程和社会的文化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实现文化权利是现代国家文明水平的一个标志,也是现代文化成长、发展和繁荣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构件,是政府服务理念和民众成长诉求的重要内容,是“善治”的重要特征。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基础性环节,融合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国家治理”作为一个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有利于强化中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在理念上引领世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要条件。“国家治理”概念不仅凝练了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而且也展示了中国对话西方的新优势,蕴含着广泛的国际认同和学术理解。在文化治理过程中,文化权利的发展会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文化模式的优化会增强文化竞争力和辐射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将使国家文化主权得以彰显和弘扬。
三 城市化与市民文化权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城市化在全球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伴随现代文明的扩散和工业化的驱动,一场席卷世界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加紧推进。
在中国,城市化具有某种突变性,在制度性安排和设置的同时,外在表现是直接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过渡,由此必然引发典型的城市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惰距”、“文化惰距”的发展,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不同步性,必然导致“合理性危机”与“合法性危机”的发生。[5]而城市为符号生产和要素聚集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已成为现代社会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节点。以城市为单位的文化生产的组织、文化对话的开展逐步成为现代文化运作和文化成长的主要内容,这些又为舒缓和解决“合理性危机”与“合法性危机”提供了可能和方向。
从历史背景看,文化权利一直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一块“洼地”、一个“短板”。而现代城市要保障公民或市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就必须要把文化发展作为整个城市发展的战略来加以推进。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以文化为轴心的城市战略已逐步或必将成为共同的选择,并出现了“大都市以文化论输赢”的新的竞争和发展理念。
深圳是倡导“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首推者、先行者。自成立经济特区以来,深圳一直将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当作未来城市战略和文化战略的重要内容。从20世纪80年代深圳市委、市政府勒紧裤腰带建设的“八大文化设施”,到90年代兴建了以深圳书城、深圳文化中心(音乐厅、新图书馆)为代表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再到进入21世纪以来新博物馆等重大设施的继续推进、深圳读书月等重大活动的开展、“两城一都”等重大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巨大成效,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逐渐完善,还有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在相当意义上无不是实现市民文化权利理念的延伸与扩展。而这种自觉意识在2000年举办的首届“深圳读书月”将主题定为“实现市民文化权利”时就已得到充分的体现,随后在理论研究上得到了深化,如2005年出版了《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等理论成果,成为全国第一个广泛讨论文化权利理论的城市。深圳市民文化权利的发展赢得了世界的赞誉,“设计之都”、“杰出的发展中的世界知识城市”、“全球全民阅读典范城市”等国际荣誉的获得,标注了中国城市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全球新高度。自成立经济特区以来,深圳一直将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当作未来城市战略和文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个欣欣向荣的现代化大都市,深圳30多年来以其快速的经济发展、个性分明的城市形象、开放包容的文化态度吸引了大量年轻移民来深圳为梦想打拼,这一巨大的人口红利不仅驱动了深圳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也促进了深圳的社会和文化发展。时至今日,深圳总人口实际上已超过1500万。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深圳人口和社会结构存在不少问题,如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严重失衡、低学历人口所占比例过大、社会阶层贫富差异明显,等等。其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数以百万计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权利问题。由于学历低、收入低、生存压力大,他们在文化休闲娱乐消费上普遍存在能力不足问题。当一个城市的主要居住群体都还没完成社会建构,没有形成与城市发展命运休戚与共的共同体意识,文化繁荣发展就无从谈起,甚至会产生反向的障碍或破坏作用。
事实上,对于深圳这样的“移民城市”而言,如何通过实现市民文化权利,形成从“陌生人社会”到“熟人社会”的转变,消弭移民社会的价值冲突,建立起一个具有强大主流文化认同的市民共同体,形成一种良好的公共治理秩序,始终是个巨大的挑战。在一般的城市社会,市民之间往往通过某种自然的、传统的社会联结纽带(如血缘关系),建立起关于城市共同体的空间想象和“我城”的家园感或身份意识。但这些在深圳从一开始就相对阙如。这种社会情感需求突出地表明,“文化纽带”将在深圳市民共同体的构造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比如在早期,深圳的公共文化设施落后,公共文化生活匮乏,因而一些简陋的文化设施如有名的“大家乐舞台”,受到了打工者、普通市民的热情欢迎和积极参与,不仅缓解了人们的文化娱乐需求矛盾,而且也塑造了城市的公共空间,塑造了人与人之间的紧密关系和共同体生活。
更重要的是,包括广泛参与公共文化生活在内的市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不仅有助于更多的城市互动空间的出现,更有助于“共享同一符号,认同于同一的基本价值与目标”的“共享文化”的生成。城市文化以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为载体,通过它们可以构造出各种社会的公共空间,这反过来又可以创造新的市民文化。以深圳读书月为例,作为由政府倡导设立的大型公共文化活动,读书月从一开始就秉承“实现市民文化权利”的理念,一方面从“权利的根本含义是要求与主张”的角度来回应市民的阅读文化需求;另一方面它也预示着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念的出现,这就是通过举办大型读书文化活动以及政府、企业、媒体、市民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来推动城市尊崇知识、热爱阅读等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促进共享文化成为市民共同体的重要构造力量。可以说,读书月十几年的可贵坚持,不仅对政府的文化行政向公共治理方向延展产生了极大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对于政府与社会、市民与市民之间形成某种文化共识具有重大影响。这种文化共识的达成,不仅是市民共同体得以体现的一个标记,而且其影响涉及城市公共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
四 让每个市民感受到文化就在身边
文化权利的内涵决定了文化权利的运作方式和实现途径。实现市民文化权利,一是围绕“权利”要求,积极履行政府的文化服务责任;二是围绕“文化”特色,努力塑造宽容、仁善的城市人文底蕴,提升城市和市民的文化品位。这两者相互联系,统一于建设“文化强市”、“文化深圳”的全过程,统一于广大市民享有文化权利的美好生活,统一于文化治理的方方面面。
近年来,深圳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整合利用各种资源,着力构建设施齐全、内容丰富、服务便利、载体多样、覆盖全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责任体系、促进市民全程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政策法规和维权机制建设,推动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法治化。伴随着城市文化服务和文化设施的健全和发展,“五分钟文化圈”、“十分钟文化圈”已经在原特区内变成了深圳人生活的真实写照,深圳人身边的文化气息正变得越来越浓郁。
从根本上说,加强文化治理、发展文化权利的基本路径就是建设“文化深圳”。
一是培育现代人文精神,让每个市民都感受到城市精神的温暖和力量。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现代化关键因素是培育现代人文精神。公民的文化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而对这一权利的实现过程,就是人的培养和发展的过程。将现代人文精神贯穿到文化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大大促进人的文化道德水平的提升,会更有利于现代公民群体的塑造。没有成熟的城市人文精神,也就不会有发达的城市文化。而城市人文精神的发展,对于造就城市人文价值观、培养现代市民群体,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是营造良好的城市文化环境,让每个市民都感受到文化的厚重和流动。对于政府这样一个文化管理者的角色而言,它对文化环境的营造也许比直接参与文化生产更为重要。其中,文化创新环境的营造尤其需要重视。文化只有创新才能发展,要维护社会文化创新的动力,政府就必须要在形成机制、营造环境上下工夫,这也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
三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让每个市民都感受到城市的高雅和秩序。坚持以法治阳光照耀文明成长,不断推进城市文明的法治化进程,深化城市公共文明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塑造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重点完善创建文明城市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公共文明提升行动计划,营造城市优美环境、培育城市优良秩序、促进行业优质服务、引导市民优雅言行。继续实施深圳关爱行动,加强人文关怀,注重市民心理健康,建设“幸福与共”幸福促进中心,提升市民家园意识和幸福感,塑造市民美好心灵,培育良好社会心态,建设“关爱之城”和“志愿者之城”。
四是创新文化载体,让每个市民都感受到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必须要借助必要的文化载体,如文化精品、文化节庆、文化设施、文化网络等。没有文化精品,公民充分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就无法实现,而没有文化节庆、文化设施、文化网络,公民就无法进行文化参与和文化创造。对于政府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地配置文化资源,使公民真正获得文化享受的成果、文化参与的机遇、文化创造的空间,这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必然选择。因此,在未来的文化发展中,实施精品战略,创造文化精品,开展文化节庆,搭建文化舞台,建设文化场馆,开辟文化阵地,构建文化网络,拓展文化空间,这些将是相当长时间内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方式。
建设“文化深圳”,还必须继续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健全和发展,打造文化品牌和文化亮点,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广泛开展文化领域的深港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等。总之,公民文化权利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而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让每个市民感受到文化就在身边”,构成了深圳这座梦想之城面向未来的最大文化愿景之一,它既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理论思考,也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现实努力!
(王京生:中共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7期。
[2]马克思:《奥地利的海外贸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94页。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97页。
[4]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
[5]张鸿雁:《合法化危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论》,《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