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明治宪法体制是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探索,既吸收西方的宪政思想,又结合了日本自身的政治文化传统,依据当时的国情,经过艰苦的抉择,协调了各种势力要求的背景下建立的,这些都赋予了近代日本的宪法和立宪体制一种混合的气质,形成了日本自身的特点。首先是天皇这一权力主体的存在,日本将主权在君的国体与以限制君权为目的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立宪政体结合起来。天皇虽然是权力的所有者,但不直接亲政,宪法规定天皇要在各辅弼机关的辅弼下行使权力,实际上天皇并不直接参与其辅弼机关的活动,而是通过宪法体制内和宪法体制外的各种咨询机关了解政情并在他们的建议下做出决策。这种体制上的特点就为元老等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空间。
另外,由于天皇这一特殊权力主体的存在,内阁、议会、军部之间互不负责,均直接对天皇负责,造成了各辅弼机关权力的不完整性及特殊的制衡机制。作为重要行政机关的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其首相及阁僚的人事任命大权及遇重大事务的最终决定权都在天皇手中,而天皇在选择首相或做出裁可时大都会咨询于元老或枢密院、内大臣等,这就为这些势力干预内阁打开了途径,如元老协商奏荐后继内阁首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1] [日]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第1册,董果良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3页。
[2] 同上书,第102页。
[3] [日]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第1册,董果良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4页。
[4] 武寅:《论日本近代民主制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5] 参见山崎丹照『天皇制の研究』,地方帝国行政学会出版1997年版,第165頁。
[6] 徳富蘇峰編述:『公爵山県有朋伝』上巻,原書房1980年版,第850—851頁。
[7] 清水伸:『明治憲法制定史』上巻,原書房1981年版,第189頁。
[8] 同上书,第233页。
[9] [日]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第1册,董果良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2页。
[10] [日]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牛仲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1] 本书所引《大日本帝国宪法》条文参见[日]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牛仲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35页。
[12] 清水伸:『明治憲法制定史』上巻,原書房1981年8月版,第224頁。
[13] 山崎丹照:『天皇制の研究』,地方帝国行政学会出版1997年版,第173頁。
[14] 同上书,第178页。
[15] 武寅:《论明治宪法体制的内在结构》,《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
[16] 武寅:《论明治宪法体制的内在结构》,《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
[17] 同上。
[18] 武寅:《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19] 同上书,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