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面临贸易摩擦的主要特点
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地位的不断提升,所面临的各类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近20年来,全球经济在保持战后总体增长的同时,发展不均衡和阶段性波动也时常出现,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10年以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形成的主权债务危机发生之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发展日益严重。
一 被诉国集中,中国、韩国、印度成为重点被调查对象
被调查对象的相对集中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重要特点。在形式上,传统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别保护措施依然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在反倾销调查方面,1995—2009年,43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启动的3675起反倾销调查,共涉及10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是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共遭受761起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0.7%;其次是韩国,为264起,占比7.2%;美国位居第三,为205起,占比5.6%;中国台湾位列第四,为198起,占比5.4%;印度尼西亚位居第五,为156起,占比4.2% (见图2-2)。从数据上看,全球反倾销调查对象十分集中,上述五个国家和地区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已占据同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43.1%。
图2-2 1995—200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国别(地区)分布情况
说明:因四舍五入,百分比之和不等于100%。
在反补贴调查方面,1995—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启动的245起反补贴调查,共涉及43个国家和地区。反补贴调查对象大多数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所针对产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传统消费电子类产品。印度是近十几年来全球反补贴调查最大的受害者,共遭受47起反补贴调查,占同期反补贴案件总数的19.2%;其次是中国,为37起,占比15.1%;韩国位居第三,为17起,占比6.9%;意大利位居第四,为13起,占比5.3%;印度尼西亚位居第五,为12起,占比4.9%。上述5个国家遭受调查占反补贴案件总数的51.4% (见图2-3)。
图2-3 1995—2009年遭受反补贴调查国别(地区)分布情况
二 反倾销为主,反补贴、保障措施使用频率不断加快
截至2010年年底,全球对华反倾销调查在各种贸易救济调查形式中占比超过75%,全球对华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也在不断加快。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公平、自由贸易与可持续发展。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中国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标志性事件。以世贸组织成立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分界点,将1979—2010年分为1979—1994年、1995—2001年、2002—2010年三个阶段。可以看出,针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反倾销案件由1979—1994年的98.1%降至2002—2010年的66.1%;而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则由0增至2010年的5.3%;针对中国提出的贸易保障措施由1.9%增至2010年的18.4%;特别保障措施占比由0增至10.3%。
表2-1 1979—2010年全球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不同阶段占比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将我国出口产品分为21个类别(见附录一)。以该分类为标准,1995—2009年,在世贸组织成员启动的3675起反倾销调查中,涉及贱金属制品(第15类)的案件数位居首位,为1006起,占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7.4%;其次是化工产品(第6类),为746起,占比20.3%;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第7类)位居第三,为476起,占比13.0%。涉及上述三个类别的反倾销案件数占反倾销案件总数的60.7%。
图2-4 1995—2009年全球反倾销涉案产品分布情况
说明:因四舍五入,百分比之和不等于100%。
同期,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启动的245起反补贴调查中,涉及贱金属制品(第15类)的案件数位居首位,为94起,占比38.4%;其次是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第7类),为26起,占比10.6%;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草及烟草替代品(第4类)位居反补贴调查案件的第三位,共24起,占总量的9.8%。涉及上述三个类别的反补贴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58.8%。
图2-5 1995—2009年全球反补贴涉案产品分布情况
说明:因四舍五入,百分比之和不等于100%。
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启动的198起保障措施调查中,涉及化工产品(第6类)的案件数位居首位,为36起,占比18.2%;其次是贱金属(第15类),为27起,占比13.6%;位居第三的是陶瓷产品,玻璃制品等(第13类),为19起,占比9.6%。涉及上述三个类别的保障措施案件数占保障措施案件总数的41.4%。
图2-6 1995—2009年全球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分布情况
说明:因四舍五入,百分比之和不等于100%。
1995—2009年,在各成员提交TBT通报的理由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共计5996项,占比51.9%;防止欺骗行为,2037项,占比17.6%;环境保护,1519项,占比13.1%。可见,近年来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针对贸易伙伴企业在生产、流通、营销等环节中所存在的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以社会责任行为为理由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越来越成为当前国际贸易摩擦产生的重要原因。
图2-7 1995—2010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TBT主要通报理由和目的分布
三 基于绿色贸易缘由的摩擦逐年增多
近十几年来,中国与欧美发达经济体以及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贸易摩擦增长与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存在直接的相关性,是中国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的一种必然反应。从发展趋势看,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在农产品、纺织品、高技术等传统出口产品领域,在出口量、产品结构、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政策透明度等方面的摩擦还将不断加剧。
21世纪以来,绿色贸易逐渐作为一种新兴理念,渗透进国际贸易活动,基于绿色贸易理念所提出的各类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很难进入发达国家市场。2009年,对中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5位的分别是:(1)美国,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4.1%;(2)欧盟,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1.2%;(3)俄罗斯,占直接损失总额的17.0%;(4)日本,占直接损失总额的5.0%;(5)澳大利亚,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9%。受全球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位居前五位的是机电仪器、玩具家具、木材纸张非金属、农食产品和化矿金属,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8.81%、22.23%、13.38%、10.51%和6.02%。
在各类贸易摩擦中,绿色贸易壁垒特征越来越明显。上述贸易摩擦中,工业品出口方面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包装及材料要求五个方面;影响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食品农兽药残留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细菌等卫生指标要求,以及加工厂、仓库注册标准要求等方面。
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在全球贸易活动中产生时间较短,真正基于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责任目的的市场准入要求与绿色壁垒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之间的差别很难区分。再加上许多国家在构建绿色贸易壁垒、提出贸易救济措施时,故意通过种种手段掩饰其贸易保护主义动机,因此,在针对我国的各类贸易救济措施时,我国实际上很难清晰界定哪些贸易救济手段具有明确的贸易保护主义内涵。然而,我国所面临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与我国出口贸易数据同步增长,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大多集中于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涉及化工、冶金、能源、原材料等与我国制造业地位相关并可能造成环保、劳工、产品安全等方面问题的产业频频受到贸易救济措施的侵扰。
(一) 53%以上的反倾销调查涉及化工、轻工和纺织产品
1979—2009年,在全球对中国启动的1034起反倾销调查中,涉及我国出口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数位居首位,为243起,占全球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3.5%;其次为轻工业产品,为217起,占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1.0%;机械类产品位列第三,共114起,占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1.0%。根据这些数据,涉及化工类、轻工业类和机械类的反倾销贸易调查案件约占全球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的55.5%,这类调查的提出理由多与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相关。
图2-8 1979—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涉案行业分布情况
(二) 50%以上的反补贴调查涉及冶金、化工和机械产品
2004—2009年,在全球对华发起的37起反补贴贸易调查中,与冶金工业产品相关的案件数量最多,共有13起,占该时期对华反补贴贸易调查总量的35.1%;其次是化工类产品和机械类产品,各为5起,占反补贴贸易调查总量的13.5%;造纸工业类产品位列第三,有4起,占总量的10.8%。
尤其是在13起对华冶金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共启动9起,占全球对华冶金产品反补贴案件总数的69.2%。这不仅对我国钢铁产品出口美国形成了较大压力,而且起到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钢铁产品采取类似措施。
图2-9 2004—2009年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涉案行业分布情况
说明:因四舍五入,百分比之和不等于100%。
(三) 48%以上的涉华保障措施调查涉及轻工和化工产品
1987—2009年,在190起针对中国的贸易保障措施案件中,涉及轻工产品的案件数量最多,共55起,占该时期涉华贸易保障措施案件总数的28.9%;其次是化工类产品,共38起,占总数的20.0%;建材工业类产品居第三位,共有21起,占总数的11.1%。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针对我们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护等方面的贸易救济调查,主要集中于贱金属、化工产品以及橡胶、塑料等化工制品外贸品上,化工、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灾区”。如果进一步分析上述贸易救济调查提出的缘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位居这些贸易救济调查的适用理由之首。
[1]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数据均由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商务部《2010年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商务部网站公开信息整理而成。
[2]http://news.163.com/11/0110/11/6Q1ITLK300014J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