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贸易影响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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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碳关税影响出口贸易作用机制

第一节 碳关税及环境与贸易相关理论

一 碳关税含义与特征

(一)碳关税含义

碳关税是减排国对来自非减排国的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CO2排放关税。这种看似国际气候制度下特有的税收,其实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普遍的做法,也被称作边境调节税(BTA)。发达国家认为高耗能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污染了共同的大气环境,因此要向其征收补偿税款。由于直接以CO2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在征管过程中的操作难度比较大,所以实践中一般按照不同种类化石燃料的碳含量进行折算后计税。从征税对象来看,碳关税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关税,另一种是针对高耗能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关税。

(二)碳关税特征

碳关税是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要求为主要内容的贸易技术壁垒,是在国际贸易中附加环境要求的自由贸易壁垒。碳关税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隐蔽性

与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存在的分配不合理歧视标准相比,碳关税在实施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碳关税被称作“世界环境卫士”,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低碳技术,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设定苛刻的低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使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名出现的碳关税隐藏了的贸易保护壁垒特征。

2.合理性

碳关税内化了CO2排放的环境成本,促使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积极研发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改变生产与消费结构,降低环境的负外部性,有助于缓解全球气候恶化。在全球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概念,从保护环境角度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合法性

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中第20条规定,“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环境和福利受到含有污染或使用中释放污染的进口产品的危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该国政府应用多种贸易限制政策,通过对进口污染物征税或应用产品标准限制该类产品进口。此条款使碳关税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4.覆盖性

虽然受碳关税直接影响的主要是造纸、钢铁水泥、化肥以及玻璃制品业产品等高耗能行业,但其影响力覆盖这些行业的上下游供应商甚至整个供应链,影响到化工、五金、包装等其他行业。碳关税征收将使中国传统高耗能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遭受严重的负面冲击。由此可见,碳关税的影响具有广泛的覆盖面。

二 气候变化国际协议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PCC)。1990年联合国大会建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负责协调气候变化主要框架公约谈判。1992年5月,联合国审议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15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减排责任和义务。根据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历史积累和目前排放情况,发达国家承担减排责任和义务,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责任和义务。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确定缔约方应承担的具体减排任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缺少法律约束力。

(二)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1日,149个国家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旨在抑制全球变暖,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法律义务。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成为历史上首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2005年开始承担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任务,“共同而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和义务”在《京都议定书》中得到体现。《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发达国家的CO2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为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中确定了6种温室气体,其中首要气体是CO2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3次会议。会议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巴厘路线图”重点强调要加强气候变化国际长期合作,要求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技术和资金援助,建立技术研发和转让机制及技术推广平台,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气候变化解决能力。

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而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如何履行减排义务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巴厘路线图”将美国减排任务纳入进来,规定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必须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美国也包括在内。“巴厘路线图”明确了发达国家碳减排的时间表和减排量,这既是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的理由,也是发展中国家以后将要承担有区别责任的发展趋势。

(四)哥本哈根协议

基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暖的高度关注,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第5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但其对缔约方减排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原则,并将世界主要国家纳入到国际气候谈判活动中。《哥本哈根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发展中国家可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自主减排。发达国家应在2010—2012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额外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援助,到2020年发达国家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援助。

(五)《京都议定书》修正案

2012年11月26日,《京都议定书》第8次气候会议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直至2020年年底。欧盟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是2020年比1990年减排20%,但欧盟目前已经完成了18%,澳大利亚2002年的减排目标与1990年基本一致,这意味着使全球平均气温上升不超过2℃的目标难以实现。

在多哈会议上,发达国家表现出淡化历史碳排放责任和不积极承担“共同有区别”减排任务倾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意愿减弱,造成多哈会议未能取得更多成果。发达国家试图逃避减排责任,是今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也是发达国家利用国家贸易政策转移其减排责任的主要原因。

三 环境相关理论

(一)外部性理论

1.外部性成因

外部性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支柱。外部性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效率低的根源,为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外部性概念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1890年提出,马歇尔《经济学原理》(1890)指出,外部性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对参加经济交易以外的第三者产生的影响。马歇尔认为企业内分工导致的效率提高是内部经济,而企业间分工导致的效率提高是外部经济。

继马歇尔提出外部性概念,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4)进一步研究并完善了外部性理论。他认为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使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即当个体的经济决策受非市场的价格手段影响了其他个体的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并成为后者自身不能控制的变量时,前者的经济行为就存在外部性。庇古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概念和内容。

外部性理论指出,如果存在外部性,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就会不一致,其差异将导致低效率或无效率资源配置。外部性表现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如果一种经济活动对外界造成积极影响,引起他人效用增加或成本减少,社会边际收益大于私人边际收益(价格),私人最优产出小于社会最优产出,那么正外部性发生。反之,如果经济人的行为对其外部造成一定的侵害或损伤,引起他人效用降低或成本增加,私人边际收益大于社会边际收益,私人最优产出大于社会最优产出,负外部性就会发生。

在没有市场交换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实际上就是一种环境外部性的表现。企业把环境作为公共财产,自由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工厂生产的污染产品污染了周围环境。如果政府不对污染活动进行干预,企业一般不会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失计入生产成本。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环境外部性就是指个人或厂商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的福利,但却没有很好的机制对这些产生影响的个人或厂商进行约束和激励。

2.庇古税与科斯定理

(1)庇古税

庇古在《财富与福利》(1912)中提出当自由竞争不能使社会福利最大时,可以通过补贴或税收的形式调节市场均衡,解决外部性问题。通过征税形式使污染成本内部化,征收经济主体污染环境边际社会损害的税收为庇古税。在控制排污量相同的情况下,与罚款、设立排污限额等其他污染控制手段相比,这种征收排污税的污染控制方式付出的行政管理成本更低。

根据庇古的理论,如果将市场失灵造成的负外部性效应内化到商品生产的真实成本中,通过征税和补贴迫使企业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使经济资源合理流动,缩小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二者的差距,就可以纠正排污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一结论目前已经构成了环境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框架和起点,也成为法律对排污者征收税、费的理论根据。

(2)科斯定理

与庇古不同,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1960)中认为政府不应干预市场的调节作用,应该由市场机制即通过确定产权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是科斯《企业的性质》(1937)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的核心思想,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科斯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创造性见解。

科斯定理从产权角度指出了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即产权不明确导致解决外部性问题存在障碍。如果产权界定清晰,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从环境污染者那里得到污染赔偿,解决环境资源配置低下的问题。科斯提出的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非干预主义方案,社会成本是科斯主要关心的问题,而不关心是污染者还是受害者应该拥有产权。因为产权属于污染者还是受害者是排放权公正分配问题,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就可以解决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

3.碳排放外部性

目前,过度碳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正在共同面对的重要而严峻的课题。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Nicholasstem)在《斯特恩报告:气候变化经济学》中指出,气候变化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遇到的最大的市场失灵案例。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碳关税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实现最优产出的全球性国际管理体制,是庇古税的一种运用。

碳关税把由化石能源使用产生的以CO2排放污染看成外部成本,通过确定碳排放权,对碳排放污染行为征收庇古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纠正市场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国际碳排放权的确定具有以下特点: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权对他国施加外部碳排放危害,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负担他国碳排放对本国造成的气候危害损失,受到他国碳排放危害的国家有权要求排放国进行污染补偿。

当碳排放产权明晰,又采取适当的价格政策进行制约时,大气环境恶化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各国不能过度进行碳排放,意味着需要向各国分配排放额度。如果一国的碳排放量高于其被分配的碳排放额度,该国必须就超额排放量对他国进行相应补偿。反之,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其被分配的排放额度,该国就可以在国际市场出售其排放额度,并由此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各国有了分配排放额度,就可以重新确定本国的减排量,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

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必然会使进口产品的价格增加,减少进口国消费者对国外高碳排放产品的购买与消费,从而减少出口国高碳排放产品的产出,进而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达到减排目的。但是,大气是全世界的共有资源,产权的界定存在极大难度。因此,解决CO2过度排放问题,对过度碳排放量征税可能不是最好的方式,但可能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二)污染避难所假说

污染避难所假说即污染产业转移假说,是污染企业倾向于将企业设立在对环境标准要求宽松的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如果不同国家除了环境标准不同之外,其他为生产产品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没有区别,那么,污染排放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将会选择在这些环境限制标准较低的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出现污染产业转移,这些国家或地区由于接受了其他国家的污染企业则成为污染避难所。

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一般而言,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越高。因此,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普遍比发展中国家严格,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主要为清洁产品。基于政治和经济需要,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早期,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常放松环境管制标准,实施较低的环境标准。

如果把环境要素作为生产投入要素看待,发展中国家就是环境资源相对丰裕的国家,因而发展中国家具有资源与污染密集型产品生产比较优势,出口产品也多属于污染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产品。全球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环境管制的缺乏吸引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一些跨国公司会将高污染、高消耗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而出现污染产业迁移或产业飞行现象。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将会更加加剧,从而成为污染密集型产品生产的世界污染避难所。

(三)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PPP)原则,即污染者治理原则,是经济学外部性理论衍生的环境污染治理原则,指污染环境者应该承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治理成本支出。该原则明确确定环境是公共资源,要求运用经济手段重新分配环境资源,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目的。《里约宣言》指出,各国政府应关注公共利益,考虑污染者污染成本,努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避免国际贸易和生产投资的扭曲。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成员国将排污收费经济手段运用在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中,使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体现了环境资源的市场价值。如果污染者付费原则成为治理污染具体操作机制,就会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效益关系引导排污者从事低碳环保型生产,进而形成良性循环。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使企业减少污染所需支付的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税负,可以促使排污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四 贸易相关理论

(一)绝对优势理论

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776)中提出绝对优势理论,绝对优势理论是最早主张自由贸易的理论。绝对优势理论认为,各国在生产相同产品时,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导致各国生产存在不同优势。每个国家都具有生产某种产品的绝对优势,各国应专门生产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如果两个国家都根据自身优势进行生产和交换,将会提高各国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利用效率。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为自由贸易奠定了理论基础,即自由贸易使双方都能获得利益。

(二)比较优势理论

在亚当·斯密提出绝对优势理论4年以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假如两国中的一国具有生产某种产品的绝对优势,即使另一国处于绝对劣势的情况下,两国间仍然可以实现产业分工和进行国际贸易,并且从中受益。比较优势是不同国家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差异,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劳动生产率差异决定了国际贸易的存在。比较优势理论说明,生产要素都处于劣势的国家同样可以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为世界范围内开展更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奠定了经济理论基础。

(三)要素禀赋理论

要素禀赋理论从要素禀赋结构差异和由这种差异所导致的要素相对价格在国际的差异方面,寻找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根据生产要素的密集程度,要素禀赋理论将产品生产部门分为资本密集型生产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两种。由于不同国家的要素密集程度存在区别,即使同一种产品具有相同的要素构成比例,但在不同的国家生产却会形成不同的生产成本。在完全市场竞争环境中,产品生产成本决定产品价格,因此,国际分工与贸易程度最终取决于各国的要素禀赋。各国应该生产和出口本国要素禀赋较高的产品,进口那些属于本国相对稀缺要素的产品。

(四)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1990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提出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又被称为国家竞争优势钻石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在继承发展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上,试图解释如何才能造就并保持可持续的相对优势。波特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超越。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着重讨论了特定国家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条件。波特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地位取决于它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国家竞争优势就是其国内企业和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在于其主导产业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创新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开放型经济背景下,一国产业结构状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各国产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原有的比较优势不应该成为继续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