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为何研究杜威的功能实践
笔者选择以功能实践为基础来研究杜威的伦理学思想,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即对现实困境与理论思考的兴趣。
一方面,从现实的实践经验来说,最初我将杜威的功能实践与道德哲学结合起来进行探析,原因在于基础教育工作者对杜威道德教育思想的引用与杜威伦理学理论的真正宗旨具有巨大差异。杜威提出的教育即生长、生长自身即道德目的的观念被片面理解,也就是通过实践,通过做中学,以达到道德修养不断提升的观念被误用。譬如,基础教育工作者往往借用杜威的“做”中“学”观念,并将它作为道德教育的一种方法,为实施这种教育理念,很多学校大力提倡活动课的开设。但是,它们在使用这种方法的过程中,强调的是通过实践活动、通过行动或操作达到某个有形可见的实际效果,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学生在活动课中总有一种要制作出某种作品或产品的巨大压力和焦虑心理。而实际上,杜威提倡“做”中“学”的初衷是主张不断地在实践中学习。一方面,他强调不要把道德教育当成一种枯燥的伦理说教,避免学生失去主动学习、自觉探索的兴趣与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另一方面是提醒教育工作者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行为紧密结合,尤其是要注重道德知识与道德行为的相互转化。总之,杜威提出的功能实践观念,也即“通过行动将自我与对象、将自我特有的实践能力与相对于自我而言的实践环境达至和谐”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未受到中国基础教育工作者的充分重视。
另一方面,从理论思考的兴趣而言,我在研读整个西方道德哲学相关文献的时候,发现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是研究其伦理学思想的一个新视域。这使我不断地思索与探究实践在哲学史上的历史渊源,以及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与道德生活实现的可能性。自2004年读研以来,我就开始研读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文献,到2008年读博以后,又开始系统研读杜威37卷全集所有涉及道德哲学文献时,发现杜威的功能实践观念有很深的哲学理论渊源。杜威是在批判性继承与吸收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皮尔斯、詹姆斯等人思想的基础上,从人类自身的实践能力与实践环境出发,将自然满足与道德之善相结合,强调在自我与对象、个体与共同体、技术地实践与道德地实践的有机统一中,实现个体性之自由与共同体之道义。杜威从人的特定功能实践的视角,重新解说功能实践与道德目的之间的关系,试图用“实践的手段追求安全的方法去代替通过理性的手段去寻求绝对的确定性的方法,这将对于我们控制行为,特别影响于行为的社会方面的价值判断”[16]产生重要影响。这为道德哲学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诠释方式,也是我对杜威的功能实践产生兴趣并把其作为研究对象的重要原因。
杜威试图在有机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探寻作为人的特定功能实践对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他主要以自我与对象、个体与共同体的有机交互作用为基点,从观念层面、道德层面、技术层面对实践的三种意蕴进行解说,这样既避免了单纯地从道德或技术等单一视角理解实践所带来的局限性,也凸显了该学说所具有的重要研究价值与意义。
杜威由对实践关注转向对功能实践的研究,是因为他既看到了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从道德层面理解实践的价值,也看到了皮尔斯与詹姆斯从技术层面解说实践的意义,当然,他既明确地反对康德仅仅把实践应用于道德法则,也反对皮尔斯将实用应用于技术规则,他是从功能实践的视角,指出实践的三个层面的互依互存性,强调技术性活动应以道德地实践为前提,道德层面的活动也应该注重技术化方法的运用。
就人的整个生命发展史而言,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从道德的层面解说实践,或者完全将实践视为伦理道德层面的活动,而忽视技术地实践所具有的内在目的性与客观有效性是不合理的。因为,一方面,技术性行动并非只有手段,它也追求目的,尽管其目的善不是始终处于主导地位[17];另一方面,当作为技术实践原则的主观准则被恰当地应用于一个境况时,如果处于那个境况中的任何人都倾向于使用那个准则,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个准则在客观上是有效的[18]。这样,技术地实践不但具有的内在目的性,而且还能达到客观有效性。所以,亚里士多德与康德对技术地实践的理解是有局限性的,而且,他们纯粹从道德层面解说实践容易使道德地实践变成一种抽象、空洞的形式,使人失去自觉探索、主动从善的积极性,无助于道德生活的获得。
后来的思想家如皮尔斯与詹姆斯看到了完全从伦理道德层面解说实践所带来的问题,便抛弃了亚里士多德语境中道德层面的实践即(πραξι),转而从技术实用(πραγμα)层面理解实践;也摒弃了康德语境中应用于道德法则的实践(praktisch),借用了应用于技艺规则的实用(pragmatisch)。然而,皮尔斯与詹姆斯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都强调技术地实践的价值,注重具体实践效果的重要作用,却摒弃了道德地实践的必要性。皮尔斯与詹姆斯对技术地实践的过度强调,又导致技术功利性的活动被过度受到重视,使那种能够满足自我欲求的技术实用性活动、生产制作性活动受到大众的过度推崇,这种将道德地实践与技术地实践相互分离的做法,导致现代高技术不道德现象时有发生,这显然又不利于人的可持续存在与发展。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处理道德地实践与技术地实践的关系,这正是借用杜威的功能实践论重新理解实践的主要缘由。
对杜威的实践概念进行深入研究,是理解其道德哲学的关键,他的功能实践学说直接影响到他对西方社会诸种观念的批判与重构,并且其思想对现代西方哲学乃至美国文化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杜威看来,功能实践不仅是一种技术的实践或技能的历练,而且是一种道德的实践或德性的修炼。他的功能实践学说不但在技术层面要求实践的有效性,在道德层面也要求实践的合德性;在考虑个体自由的实现以满足自我的同时,还考虑共同体之道义的实现使社会满意。具体而言,本书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助于对杜威道德哲学本身的一种整体性的理解。
从1912年开始,中国学术界已开始引介杜威的哲学思想,尤其是1919年之后,杜威的道德哲学观念被中国学者广泛的讨论与引用。然而,由于杜威的著作有70多年的发展过程,过去许多学者对杜威的研究更多的是从杜威的道德观念的某个分支或阶段,或从道德教育的方法与途径来理解其道德哲学,忽视了从杜威道德哲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对其思想进行贯通的把握。并且,国内学术界对杜威的道德哲学的研究,深深受到其实用主义之名的影响,往往重视杜威的实用观念,尤其是基础教育工作者对杜威道德教育思想的引用与杜威道德理论产生的真正宗旨有巨大差异,甚至脱离了杜威道德哲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而本书正是通过对杜威实践观念之理论渊源的追溯,以及对杜威实践观念之重构及其蕴含的伦理意蕴的分析,试图在道德哲学领域为读者呈现一个真实的、完整的杜威,而不是阶段的、部分的杜威。
由于杜威所提出的功能实践论是从自我与对象、道德与技术合一的角度,解决个体性之自由与共同体之道义的实现,因此它改变了传统道德哲学将单一原则视为行为动机与标准的观念。传统道德观念要么关注终极至善、道德法则,要么关注自我欲求、主观同情,这种将道德之善与自然满足相分离的观点一直是杜威所批判的。杜威致力于将道德地实践与技术地实践相统一,在他这里,二者均被纳入实践范畴,并且将人的特定功能实践视为人特有的活动方式。杜威试图用“‘实践的手段追求安全的方法去代替通过理性的手段去寻求绝对的确定性的方法’,‘这将对于我们控制行为,特别影响于行为的社会方面的价值判断的问题’”[19]产生深刻影响。
其次,有助于澄清对实用主义伦理学的某种误解。
研究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不仅可以深入地把握杜威整个道德哲学的本质,也可以从当代伦理学对杜威的实践与实用相混淆的误用中摆脱出来。事实上,杜威对实践与实用做出了明确区分,在他看来,实用或有用强调的是行为活动所产生实际结果的有效性,这“是一种有限的服务,因而蕴含着一种外在的目的”[20];而功能实践是一种完满的使用或服务,它不是单纯的有用,而是旨在促进个体性与共同体的实现;杜威不仅重视行为效果的实用性,还注重实践活动的可持续性。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效用或实用性以缺德的形态被采用,即使它能短暂地满足个体欲求,但对于人特定功能实践的可持续存在与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仅从实用视角理解杜威的伦理学说存在很大偏颇。本书从人的特定功能视角对实践观念的梳理有助于澄清对杜威道德哲学的某种误解。
有些学者认为,以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伦理学是对效用主义伦理学的一种延续,或者杜威仅仅是一位重视实验、效果、工具的实用主义伦理学家。仅下面一例,便可说明杜威不仅注重行为效果的实用性,更注重实践活动过程中人的德性的不断完善。杜威以“幸福”为例说明道德是一个不断生长、改善和进步的过程。幸福是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有的人认为幸福是富有,有的人认为幸福是健康,等等。而杜威认为,幸福不是固定所得的,而是意味着顺利发展和不断进步。对此,杜威还特别批评以密尔为代表的效用主义对于快乐和幸福的看法,他认为,效用主义将快乐和幸福视为可占有或享用的东西,使得追求快乐和幸福的目的就不在于创造,仅在于获得某种结果。杜威所指的幸福,并不完全指获得直接的成功或辉煌的成绩,而是具有处事恰当、持续生长、不断完善的意蕴。对生长自身即道德目的的强调是杜威的道德哲学的核心,此观念澄清了传统观点对杜威伦理学的误读,即杜威作为实用主义者仅仅强调效果的实用性。
在杜威这里,道德不是某种固定的结果,也不是对道德法则的盲目服从,而是在实践活动中寻求更好的“善”,并以此获得个体行为的道德性与群体组织的趋善性。虽然,实践与实用紧密相关,但杜威不仅重视行为效果的实用性,还注重实践过程中生活的持续趋善性。与中国人理解的“实用主义”相比,将杜威的“实用主义”称为“实践主义”更为恰当。杜威强调“有用”、“效用”,途径是通过“科学的方法”与“明智地实践”;中国人强调“效果”、“实用”,途径是强调“工具的作用”与“方法的效用”。或许由于这种差异,中国学术界在引入杜威的用途的前提下,相对忽视了对杜威思想本身及其产生于美国特殊社会背景的这种理论渊源进行探究。杜威在《实用主义所谓“实践的”是什么意思?》一文中指出,“如果把关于‘意义’和‘实践的’这两个词的不同的问题和相应的不同的含义牢记在心,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将会转向实用主义,但时下对实用主义所是的东西的含混不清以及目前正反双方对于遭到误解的不断抱怨无论如何会大大减少”[21]。可见,对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进行研究,有助于澄清对实用主义伦理学核心观点的误解,从某种程度上改变那种认为实用主义是仅强调效果的实用性的观念。
最后,有助于从人的生活本身思考伦理学的主题。
人类所进行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应以道德地实践为前提。技术地实践只有以道德地实践为前提,人的生存与发展才能得以长久延续。就传统伦理学的主要流派而言,无论是目的论还是义务论都强调最高的、唯一的、绝对确定的道德观念,但是对纯粹道德概念的探究只能告诉我们“善是什么”,即只能告诉我们关于善的知识,却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行为才是恰当的。这种道德观念无法为人类变化多样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导,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远离了实践生活,轻视了道德地实践与技术地实践的并重地位。技术地实践应以道德地实践为前提,但是,如果只有道德地实践,人们只能获得美而难以获得功用,而且仅仅有观念的美也难以实现生活的美。因此,技术地实践与道德地实践成为人们实践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生活在变动不居的世界,要想在多变的世界中获得好的生活,必须以实践的双重意蕴为基础从人的生活本身思考伦理学的任务。
伦理学不能仅仅关注行为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什么,还应重视在具体情境中如何行为。当然,把伦理学的主题转向对现实实践及具体道德行为的关注并不是新的观点。但是,必须提出这一点,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伦理学家都重视实践或行为的价值。正如弗兰克·梯利所说:“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即人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但是,我们决不要忘记,过去并非总是这样做的,甚至现在,或许,也还不是普遍如此。”[22]传统的道德理论假定人们能够找出不变的和普遍的道德规律。结果,人们认定在每个道德情境中正确的事是唯一的而且这种正确的行为可以通过已设定的道德标准来确定。道德原则能提供有益的导向,但如果人们把其视为绝对的法则,并让其支配自己的行为,人们就会缺乏道德觉醒的自主意识,人的道德意识的提高需要实践理性的发展及其伴随的良好感情的协调发展。杜威从人与有机体相互作用、互为统一的角度,提出道德最初起源于人的实践活动,而不是源自对绝对道德法则的认知和追寻。进而他便以经验、流变取代了超验、绝对,以关注生活取代了关注物自体,以多样善的融合取代了目的善与手段善、目的论与规则论的无休止的争论。作为一名道德哲学家,杜威没有过多地纠缠于“何谓善”或“何谓正当”的纯粹概念的争论中,而是从人的现实生活或实践活动考察良好道德形成的重要条件,以及如何培养良好的道德意识与从善能力。
总之,人类应当如何实践才能获得好的生活,以及对人的行为的善或恶、好或坏的道德选择与判断一直是不同时代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杜威从人的特定功能视角对实践概念进行重构的意义在于,伦理学的主题不是源于纯粹理性的道德之善或感性多变的自然满足,我们可能的工作就是从可经验的实践生活出发,在实践活动中确定什么是善,如何明智地实践善,重新确定基于实践的道德哲学对于人的生活的意义。
[1]在古希腊时期,πρασσω被分为活动过程性的πραξι(实践)和强调活动效果或活动完成状态的意义的πραγμα(实用)。到了拉丁语语境中,实践发生了多种(habilitas; habilis; exercitatio; consuetude)演变,康德在某种程度上吸收了这种划分思想,这对实用主义者杜威将“实践的”(practical)置于哲学首位产生重要影响。参见罗念生编《古希腊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15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9页注①。
[3]I.Kant,Kritik der Urteilskraft,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1989,p.79.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李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 页1025b。郑臣将其概括为:与知有关的理论科学、与产品有关的生产(制作)科学和与人们的行为有关的实践科学。(郑臣:《从伦理学到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探源》,《兰州学刊》2007年第7期)这样,亚里士多德就发展和超越了先前巴门尼德和柏拉图的思想,避免了将真理和意见、理念世界(可知世界)和感觉世界(可见世界)的简单划分,批判了将除了认识真理的理论活动之外的一切活动都看作不具有真理价值的低层次的活动的思想;同时又直接开启了后来康德先验的实践哲学和最具有实践哲学本质特征的哲学释义学这样一个西方实践哲学传统。另参见《亚里士多德全集·优太谟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本部分的三个阶段主要借用赫费的解说。[德]奥特弗里德·赫费:《康德生平、著作与影响》,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8页。
[6]俞吾金:《从康德到马克思:千年之交的哲学沉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7]同上书,第32页。
[8]就像不能自制者一样,不能自制者虽然具有德性的知识,但因其欲望不能服从理智的指导,会做出不合乎德性的行为。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的有知必从善的反驳。
[9]在希腊语中,πρακτικοξ(practicism)意指有效验的、灵验的、烈性的或指实用科学,应用科学;而πραγματικοξ(pragmatism)内涵极为丰富,既有行动、事务、做出来的事、应当做的事,又有事实、情况、成功等含义。而前两个词以及πραξι都源于πρασσω。参见罗念生编《古希腊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15页。
[10][美]苏珊·哈克主编:《意义、真理与行动——实用主义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11]Hilary Putnam,Pragmatism: An Open Question,BLACKWELL,1995,p.22.
[12][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页。
[13]张之沧:《从詹姆士到罗蒂的实用主义诠释》,《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20页。
[14]The Essential Dewey,ed.by L.A.Bickmand and T.M.Alexander,1998,原载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Ideas,ed.by Department of Columbia University,1925。
[15][美]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16][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7]关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康德举出的两个例子,他认为,“一个医生为把病人完全治愈作出的决定,和一个放毒者为了把人保证毒死作出的决定,就它们都是服务于意图的实现来说,在价值上没有什么两样”;以及人们“由于迫切地希望学习技艺,他们竟普遍地忽略了,对所选为目的的事物的价值加以判断,和怎样校正这一判断”。就这两个例子而言,康德说它们在价值上没有什么两样,很难让人信服。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18]徐向东:《道德哲学与实践理性》,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8页。
[19][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20]John Dewey,“Outlines of a Critical Theory of Ethics”,In The Early Works of John Dewey (1882-1898),Vol.3,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69,p.262.
[21]John Dewey,“What pragmatism means by practical”,In The Middle Works of John Dewey (1899-1924),Vol.4,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77,p.104.
[22][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