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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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是维护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

社会公正是取得不同社会群体政治认同的制度性资源。政治认同资源主要由意识性、制度性和功绩性资源组成,其中,社会公正作为制度性资源对于保持政权的持久延续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执政者要想长久地获得民众的政治认同,保持政权持久延续,必须以政治认同为尺度,在政治、经济、法制及教育制度建设中体现社会公正。政治公正催生公共理性,奠定了公共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政治正义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他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指政治正义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下得到公众普遍认同的,亦即是社会合作的公共条件是在公平的前提下为社会中的全体成员所一致同意的,他们所达成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获得的也将是一种公平的结果,这种公平的结果将催生出公共理性。政治权力的运行应当使全体公民都能够根据自身的理性而公共地加以认可,此即政权合法性的内涵。不断推动社会公正的进程,对于保持一个国家政权的长久性延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历史表明,“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阶层结构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其社会矛盾也相对缓和。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必须从传统的金字塔形结构向橄榄形结构转变,即以中产阶级为主导,让更多的人在社会发展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此外,为优化社会结构,我们还应努力设法缩小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因为正是人们的收入差距过大才会出现更为明显的社会分化。尽管适度的利益差别是必要且不可避免的,但过度的利益分化将会严重挫伤社会成员积极性,导致社会财富的边际效用递减,甚至引起社会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国家的政治稳定。因此,必须完善立法,加强收入分配的调节,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与犯罪活动,为实现公平分配创造条件。

要提高民众对于政治系统的认同度,必须整合政治认同资源。所谓政治认同资源,是指影响和作用于政治认同活动的一切因素和力量的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对于整合我国社会的政治认同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的和谐社会包括两层含义,即人际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与人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归宿。人与人的和谐,就是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使社会障碍、失调等不利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状态。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有一个稳定的体现公正理念的社会结构,这就是中间阶层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形”社会阶层结构。因为在这样一个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的社会阶层结构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大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这个社会阶层结构才是稳定的、不会发生重大社会冲突的稳定的现代社会结构。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都提出在我国要实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方针,这对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应当成为现阶段国家社会政策选择的核心。只有以实现公正为价值理念,选择合理的社会政策,构建起较为完整的社会政策体系,才能真正为合理的现代阶层结构的形成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才能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及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必须加快城镇化步伐,积极促进农业现代化,同时建立有效的社会流动机制,使较低阶层的社会成员有机会向上流动,从而缓解社会矛盾。要努力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中等收入阶层既是一个体现群体结构的概念,又是一个反映城乡结构的概念,一个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社会,是一个国家城乡结构良性发展的必然反映。如果一个国家的城镇化水平达不到50%以上,那么中等收入阶层就肯定还是少数群体。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阶层占总人口比例的18%左右,离西方发达国家的40%还有不小的距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约有1.3亿农民转变成乡镇企业工人,另外还有约1.5亿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进入城市。根据不同的职业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进城的农民工有可能逐步上升为中等收入阶层,但也可能沦为城市新贫民。现在的进城农民工,其总体的经济社会地位高于家乡的农民而低于城市的市民。起码要使进城的农民工多数达到城市的中等生活水平,整个社会的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才有可能真正扩大。

公正的社会应该为不同群体创造平等的发展空间,而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某些体制性因素影响低收入阶层的向上流动。其主要表现为我国社会结构重组环境的公平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公平性在于现代社会的阶层分化应以成就为取向,一个人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决定于个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而不是依靠其与生俱来的条件,即在决定社会地位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后致因素,而不是先天因素。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使我国的社会群体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化特征,从而导致城乡阶层博弈的不平等,而绝大部分低收入者均处于农村。这种城乡的不平等直接表现为低收入阶层与中高收入阶层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农业人口中存在明显而普遍的就业不充分现象,又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滞留于农村,人口多、收入低就成为必然。同时,国家面对庞大的低收入人群也很难实施普遍的社会保障。改变这一窘境的根本路径在于改变户籍制度等对人们身份地位变化以及社会流动的限制,为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有机会向上流动,进而成为社会中等收入阶层中的一员创造条件。

维护我国社会的社会公正及政治稳定,必须注重解决社会“失意群体”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一个生活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的“失意群体”。这一群体尽管人数极少,但其中一些人在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情绪郁积缺乏疏导的情况下极易走向极端,危害社会。2010年上半年,福建、陕西等地接连发生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就是一个例证。据调查,从年龄上看,制造极端暴力事件的社会“失意群体”大都是四十多岁的男性,他们的生活状态呈现出无希望、无法纪、无信仰的“三无”特征。“失意群体”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尊严和成就感;政治上,在社会参与和利益诉求方面常常缺乏有效的话语权;社会生活中,大多有种种不如意,缺乏归属感和温暖感。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农民、城市农民工、底层知识分子、退伍复员军人等在竞争中受到挫折、打击的一部分人,是最容易产生“失意群体”的主要群体。社会“失意群体”的出现和发展,说明传统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思路亟待改进。应以疏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突破口,构建良好的社会心态环境。

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职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要通过职业身份的调整,使以蓝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变为以白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中等收入阶层也是一个反映社会职业结构的概念。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社会结构,是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这个发展阶段从就业结构上看,既不可能是农业劳动者占多数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体力劳动者占多数的社会。从产业结构上说,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社会,必然是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的社会。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大要依托于社会职业结构的转型和一些特定社会职业阶层的成长。金融、房地产、旅游、保险、商贸、传媒、法律、咨询、策划、社会服务、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职员,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专业人士,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企业里的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农业的专业户等,一般是中等收入阶层的社会职业主体。收入水平只能说是界定中等收入阶层的基础指标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一些在改革开放中富起来的农民,虽然收入比市民高,但无论他们自己还是其他人,都不认为他们属于中等收入阶层,因为他们没有真正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的职业转变,他们的意愿、社会态度、生活方式和消费偏好等与中等职业阶层也相去甚远。

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使更多的人有可能在社会身份上进入中等收入阶层。要使中低阶层人口顺利进入中高阶层,获得中等阶层职业身份,最好的途径就是发展高等教育,加强职业培训,从而使其在文化素质、社会意识、生活方式、职业技能等方面进入中等收入阶层。因此,制定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教育政策已是势在必行。教育政策的选择要以提高国民教育水平为价值取向,具体抓好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政府要放宽对高等教育中社会办学、私人办学的限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尤其是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高等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为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大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提供充足的后备力量。二是制定公平的教育政策。目前,我国城乡基础教育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不解决这种现象,要扩大农村的中等收入阶层就举步维艰。而要实现教育公平,关键在于改革农村教育的财政支撑体系,由国家财政来支撑农村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从政策上解决“农村教育农村办”的问题,使农民获得向上流动的能力和机会。

调节收入分配政策,积极促进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的规模大小,不仅与经济增长状况和社会平均收入状况有关,而且也与收入分配结构的状况有关。我国目前最大的结构性收入差距,就是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突出的直接原因。在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劳动报酬偏低,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在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有待健全机制,调节功能有限。日趋严重的收入差距已造成了城乡贫困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从而成为了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一大瓶颈。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就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当前,一方面应贯彻抽肥补瘦的原则,尽量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贯彻公平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提高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性,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努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