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是以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的分析、评价与建构为对象的应用逻辑。这种应用逻辑本身取决当时的主流逻辑理论,它可以涉及逻辑学各分支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但从我国近60年来研究成果来看,我们法律逻辑研究分为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和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其中,从逻辑学角度来看,传统逻辑研究方法和非形式逻辑方法构成了这60年法律逻辑研究的主旋律。
一 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兴起
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因此,法律与逻辑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个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学派,而智者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教人们如何打赢官司。不过,“法律逻辑”作为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却是20世纪中叶的事。1951年,德国法哲学家克卢格(Ulrich Klug)出版了《法律逻辑》(Juirstische Logik)是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学科形成的标志。1972年,霍洛维奇(Jospeh Horovitz)出版了《法律与逻辑》一书,批判性地探讨了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评价问题,同时也讨论了自克卢格以来西方法律逻辑的发展。
在汉语世界里,“法律逻辑”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英文单词“legal logic”。同时,在汉语中,与“法律逻辑”相竞争的术语还有“司法逻辑”、“裁判逻辑”、“审判逻辑”,等等。后面几个术语实际上都主要来源于英文单词“judicial logic”或“juridical logic”。很明显,“法律逻辑”与“司法逻辑”一开始几乎是在相同的内涵与外延下使用的,并没有本质差异,因而不同学者对“法律逻辑”、“司法逻辑”、“裁判逻辑”、“审判逻辑”、“判决逻辑”,等等各种术语的选择往往仅取决于他们对某一术语的偏好。还有少数学者曾经叫“法学逻辑”。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法律逻辑研究才开始起步。由于历史原因,如果西方法律逻辑从克卢格的《法律逻辑》问世开始计算的话,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差不多比西方研究落后了至少30年。实际上,从研究内容来看,这个差距远不止30年。令人高兴的是,21世纪以来,这个差距在逐渐缩小。
纵观我国法律逻辑发展史,根据法律逻辑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将法律逻辑研究区分为四个阶段,即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和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二 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这个阶段大致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前期,甚至延续到80年代末期。在这个阶段,主要采用了“传统逻辑原理+法律领域例子”的研究框架,基本上没有涉及法律逻辑的特殊性。如果一定要说这个阶段的法律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有其特殊性的话,那么就是其中所使用的例子是特殊的。然而,这一阶段是西方法律逻辑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没有的,因为当法律逻辑在西方兴起时以数理逻辑为主的形式逻辑理论已占据逻辑学的主导地位。克卢格在1951年的《法律逻辑》一书中,也声称他是追随了伯亨斯基、丘奇等人的逻辑观,也就是把法律逻辑看做是当时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现代演绎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1979年,吴家麟出版了《故事里的逻辑》一书,其中涉及不少关于传统逻辑理论在法律案例中的运用例子。1980年,阳作洲先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发表了《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假言判断》和《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假言推理》两文,随后雍琦也发表了《比对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这是我国开展法律逻辑研究的最早一批成果。
1981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阳作洲等人合编的《法律专业逻辑学》。这成为我国第一本法律专业逻辑学教科书,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教科书。但显然作者们并没宣称这就是法律逻辑教科书。第二年,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吴家麟担任主编阳作洲和石子坚任副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该书被纳入当时司法部统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1991年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随后,一批冠以“法律专业形式逻辑”或“法律逻辑”的专门教科书相继问世,如杜汝楫主编、黄厚仁和黄菊丽副主编的《法律专业形式逻辑》(1983)、雍琦主编的《法律逻辑基础》(1986)、张世珊主编的《诉讼逻辑》(1986)等。与此同时,也涌现了一批专门针对公安专业的法律逻辑教科书,如朱武和黄浩森主编的《刑侦专业逻辑学》及《刑案逻辑解析》(1985)、朱武等人编著的《公安专业形式逻辑》(1986)等。
如何开展面向法律专业或公安专业的逻辑教学是本阶段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旋律。相应的,在科研论文发表上,也集中体现在这个方面。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逻辑研究论文主要是教学性成果。同时,研究者们又在试图建立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或刑侦逻辑框架,但实际上发表的也是一系列教学论文。无论如何,这一阶段给法律逻辑研究一个非常好的初始推动。
1983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在成立大会上,学者们一方面讨论了立法、侦查、审判、辩护以及司法文书等法律实践中的逻辑问题,另一方面也讨论了法律逻辑的对象、内容、体系和研究方法等。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内容至今仍然是法律逻辑学家们所关注的核心。
三 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西方法律逻辑研究正是从这个阶段起步的。在我国,这个阶段大致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然至今仍然有断断续续的研究。在“逻辑学要现代化”的视野下一些学者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涌现出了一批专门研究基于道义逻辑或规范逻辑的法律逻辑研究者,他们企图建构贴近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尽管在丰富哲学逻辑研究方面作出了贡献,但在建立法律逻辑方面却收效甚微。
1978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逻辑讨论会上,张家龙明确提出了“逻辑现代化”口号,其基本思想就是在逻辑教学中如何贯穿现代逻辑理论。但是,法律逻辑现代化研究却相对滞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而且在我国几乎没有形成什么气候,只有极少数学者尝试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但收效甚微,成果发表很少,探讨问题相对肤浅,主要讨论规范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问题。其代表性成果有黄厚仁的《规范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1984)、陶景侃的《法律命题逻辑系统及其实践意义》(1987)、《法律命题逻辑的元逻辑》(1988)以及《法律规范的逻辑演算Q_s系统》(1997)等。
尽管这种方法并未成为法律逻辑研究方法的主流,鉴于20世纪数理逻辑在逻辑学科领域中的主流地位之影响,法律逻辑的现代逻辑研究方法至今仍然有少数学者在坚持不懈地尝试着。如王洪在《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2002)一书中将自然推理系统作为附录引入到其著作中;又如,陈锐在《规范推理与法律科学》(2006)中系统地讨论了规范逻辑在法律科学中的应用。
四 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
这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到90年代末。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和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由具有逻辑学背景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者来实施的。20世纪,我国法律逻辑研究所关注的对象是法律推理的分析与评价问题。在讨论法律推理的评价时,学者们总是要从当时流行的逻辑观来讨论问题,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法律逻辑研究者们从传统逻辑或现代逻辑角度来讨论法律推理,这是很正常的事。然而,用当时流行的传统逻辑理论或现代逻辑理论去分析法律推理,总是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麻烦,其根源在于,无论是传统逻辑还是现代逻辑,主要是基于推理的形式语义或形式语形维度来展开的,而法律推理明显包括一个语用维度。这就产生了一个推理或论证分析与评价的“语用空缺”。
为了解决上述“语用空缺”,法律逻辑学家或法律推理研究者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或“实质推理”概念,使之与“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对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中需要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相结合的基本思想。1988年,沈宗灵在《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中提出形式推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已经不再适用,必须代之以高层次的实质推理”[51]。虽然我们至今仍然无法断定“实质推理”在层次上是否高于“形式推理”,但沈宗灵先生毕竟在我国最早看到实质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地位。从那以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在法律推理中交互发挥作用的研究成为我国法律逻辑研究领域的主旋律。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推理”有时又被人们称为“分析推理”,而“实质推理”有时又被某些学者称为“辩证推理”。这种“辩证推理”并非是要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进行推理,而是一种“论辩推理”。
在这一阶段,法律逻辑的定位问题曾一度成为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法律逻辑有没有特殊对象?这个问题在1983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就出现了两派截然对立的观点。1989年,郝建设在《法律逻辑的对象和内容》一文中把法律逻辑定义为逻辑科学在法律领域具体应用的产物。后来,许多学者发表论文讨论这个问题,当然其基本趋势是: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但也有其特殊对象。一批五花八门的与法律有关的“××逻辑”出现在学术殿堂上,如“办案逻辑”、“侦查(察)逻辑”、“劳改逻辑”、“狱政逻辑”、“刑侦逻辑”。
把焦点之一开始投向法律审判或诉讼成为本阶段法律逻辑研究的一大特征。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论著就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1990年雍琦出版了专著《审判逻辑简论》,1994年熊文轩、周光明编著了《法庭辩论逻辑》,1995年于绍元、傅国云和姚向东编著了《诉讼逻辑》,等等。
鉴于有时法律推理既不能被还原成演绎推理,也不能还原成归纳推理。一种不同于二者的、由皮尔士提出的第三类推理“回溯推理”或“溯因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被引入到法律推理的研究领域。这种推理尤其与刑事侦查中的推理模式非常相似,因此,回溯推理与刑事侦查的关系曾被学者们作为重点来探讨。尽管许多论文都是“炒旧饭”,但在20世纪90年代十年间至少有十篇论文讨论这个问题。与此同时,少量外国法律推理著作被译成中文,如伯顿著《法律与法律推理导论》(1998)。
五 “百花齐放”的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进入21世纪后,法律逻辑研究进入百花齐放的时代,从逻辑基础上来看,这实际上进入了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时代。在这个时代,“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成为法律逻辑学家们与法律方法论专家共同讨论的主题。
2000年,张保生出版了《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专著,他把法律推理置于一个非常广阔的背景下来讨论,提出法律推理的一般方法涵盖了逻辑方法、科学方法、哲学方法和经验方法,认为法律推理的生态学方面包括了物理环境、社会环境、法律方法和法律教育等诸多方面。2002年,舒国滢翻译了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阿列克西是当代西方法律论证理论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他的这本书德文版虽然在1978年出版,但它的翻译本事实上对于推动我国法律论证理论研究已发挥出重要影响力。随后,一大批有关法律逻辑的论著在我国问世,同时,一大批有关法律逻辑的译著也在国内出版。这些论著大体可归为以下三类。
(一)法律逻辑类
这类著作大多数是以教科书形式出现的。在教科书中,有些是新编的,有些是修订版,还有少数是翻译的。有法律逻辑学界老前辈的著作,有学界新秀的成果。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期间,冠以“法律逻辑”出版的法律逻辑教科书有将近20本。有少数教科书在体系与内容上做了一些尝试性工作,但有些教科书只不过在重复20世纪80年代主流教科书的框架。代表性的教科书有:王洪主编《法律逻辑学》(2001)、雍琦著《法律逻辑学》(2004)、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2004)、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新论》(第二版,2005)、张大松和蒋新苗主编《法律逻辑学教程》(第二版)、孔庆荣主编《法律逻辑学》(2008)以及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译著,2007)等。这类的学术性著作有:雍琦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2001)、梁庆寅主编《法律逻辑研究》第1卷(2005)、张晓光主编《法律逻辑的理论与实践》(2010)、张静焕著《法律逻辑方法与个案评价》(2009)、张斌峰等编《法律逻辑学导论》(2010)等。
在此期间,许多学者公开发表论文讨论与法律逻辑有关的问题。2001年,缪四平的《关于法律逻辑对象和性质的思考》一文把法律推理作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推理、规范推理与法律适用的综合体。2003年,孔红在《法律逻辑的研究工具与对象》一文中针对法律逻辑研究中逻辑工具的不足提出了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论证。2006年,熊明辉在《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一文提出法律论证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语言论证或非形式论证,是一种非单调的论证,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也应当从“基于传统逻辑的法律推理分析与评价”转移到“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分析与评价”上来。同年,武宏志在《法律论证和论证逻辑的互动》一文中从图尔敏论证模式出发,认为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不仅可以尝试作为法律逻辑的一个新的基本框架,而且它和法律逻辑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最终目标完全契合。2007年,熊明辉在《从法律论证到诉讼论证》一文中提出把法律论证定位成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既过于宽泛又过于狭窄,因此,应当把法律逻辑的研究重点从法律论证转移到诉讼论证上来。鉴于这个原因,熊明辉2008年在《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一文中提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有两条:一是形式演绎逻辑的基本推理规则——分离规则,二是法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规则。
(二)法律推理类
通过翻译引入一批国外成果是近十年法律推理研究的一大特征。但遗憾的是,这批成果大多数是二十多年前西方学者的成果。2002年出版的列维的《法律推理引论》的原著是20世纪中叶出版的。2005年出版的阿蒂亚和萨默斯的《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英文版是1987年出版的。2005年出版的麦克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的原版是1978年出版的。
与此同时,一批具有某种原创性的法律推理专著也在国内相继问世。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张保生的专著《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之外,还有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2000)、王洪著《司法判断与法律推理》(2002)、陈锐著《法律推理论》(2006)、罗仕国著《科学与价值: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导论》(2008)、张骐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制度》(2003)等。
“法律推理”被称为一个重要章节写入法理学教科书中。在西方,“法律推理”通常都是法理学教科书不可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尽管早在1990年沈宗灵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就专门写了有关法律推理的章节,但在20世纪作为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法律推理似乎并没得到我国法理学家们的青睐,至少在写法理学教科书时如此。进入21世纪后,在法理学著作中如果再忽略“法律推理”的地位,法律理性的基础似乎便欠缺了点什么。随着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家们共同去关注法律推理的重要性,法律推理已被21世纪的众多法理学著作纳入其主题范畴之内,如:孙笑侠和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2005)、刘作翔主编《法理学》(2005)、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2006)、姚建忠主编《法理学》(2010)、於兴中著《法理学检读》(2010)、付子堂著主编《法理学进阶》(第三版,2010)等。
在此期间,以“法律推理”为研究对象的论文相当活跃。在中国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中达150多篇。法律推理的构成要素、类型、功用及其逻辑基础是本阶段关注的热点问题。2000年,张骐在《形式规则与价值判断的双重变奏——法律推理方法的初步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形式规则(包括形式逻辑规则与法律规则)与价值判断是形成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人们在进行法律推理时依情况的不同而对它们有不同的侧重。2001年,张继成在《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一文中认为形式法律推理中,只有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打开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通道。同年,郝建设在《论法律推理》一文中提出形式推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活动,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而实质推理以法律价值作为推理的基本要素,是一种高层次的法律推理。同年,梁庆寅和柯华庆在《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在法治化过程中的定位》一文中提出,鉴于法律推理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法律推理应当“以形式推理为基本推理模式,以实质推理为辅”[52]的基本思想。2005年,熊明辉在《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一文中提出,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非单调逻辑是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因此,要从逻辑层面研究法律推理,必须引入非形式逻辑思想,提出了“法律逻辑研究的非形式转向”[53]。
(三)法律论证类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有时被学者们严格区分开来,但大数情况下被人们不加区别地使用。实际上,他们两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前者是从主张(结论)出发的,后者是从前提(理由)出发的。“法律论证”这一概念被引进到法律逻辑和法理学之中,与舒国滢翻译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2002)的问世是密不可分的。在西方,有三本重要的法律论证著作,即霍洛维奇著《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分析》(1972)、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1978)和菲特丽丝著《法律论证原理》(1999)。其中,后两本著作已被翻译成中文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出版。此外,梁庆寅、熊明辉等人共同翻译了道格拉斯·沃尔顿2002年出版的《法律论证与证据》,这是法律逻辑与证据学交叉研究的新著,该书于2010年纳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美国法律文库”出版。
在我国,一批具有一定原创性的法律论证著作也于最近几年相继问世。焦宝乾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出版了《法律论证导论》和《法律论证:理论与方法》。2009年,侯学勇出版了《法律论证的融贯性研究》。这些著作的共同特点是:作者主要从法律方法进入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问题,在逻辑学视角方面相对显得比较薄弱。2010年,熊明辉出版了《诉讼论证:诉讼博弈逻辑的分析》一书。该书是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研究”的最终结项成果,结项时被鉴定为优秀。该书从“广义非形式逻辑”角度研究法律逻辑,把法律论证置于诉讼论证博弈框架下来讨论,开辟了一个法律逻辑或法律论证评价研究的新视角,在国内学者中首次把法律论证研究与非形式逻辑、人工智能逻辑、语用论辩理论和博弈理论结合在一起,提出了“诉讼论证”、“诉讼论证博弈”等新概念。2007年,在陈金钊主编的普遍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一书中,“法律论证”被作为“法律推理”的替代品被写入。
“法律论证是什么?”,这是21世纪以来我国法律逻辑学家或法律论证理论家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法律论证”也成为21世纪头十年法理学的一个热门术语。2003年,刘治斌在《法律论证释义》一文中给出了一个法律论证定义,即法律论证是指通过交互对话或商谈,为法律活动提供合法性、正当性理由的证明活动。随后,许多学者都撰文讨论法律论证有关问题,如:葛洪义的《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和方法》(2004)、陈金钊的《法律论证的理论探寻》(2005)、梁庆寅和张南宁的《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条件》(2005)、熊明辉的《法律论证及其评价》(2005)、张晓光的《法律论证中的理由逻辑》(2008)、焦宝乾的《法律论证的思维特征》(2009)、王晓的《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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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龚育之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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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周谷城:《回忆毛主席的教导》,《光明日报》1978年12月20日。
[37] 龚育之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31页。
[38] 何其芳:《毛泽东之歌》,《人民文学》1977年第9期。
[39] 龚育之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37页。
[40] 中国逻辑学会形式逻辑研究会编:《形式逻辑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
[41] 北京市逻辑学会编辑组编:《全国逻辑讨论会论文选集》(197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
[42] 宋文坚:《逻辑学的传入与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187页。
[43] 王路:《论我国的逻辑教学》,《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44] 诸葛殷同:《“吸收论”的两种归宿——中国高校文科逻辑教学走向何处》,《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8月。
[45] 宋文坚:《逻辑学的传入与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46] 何应灿、澎漪涟:《逻辑学引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前言第2页。
[47] 中山大学逻辑教研室编:《逻辑导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前言第1—2页。
[48] 梁庆寅等:《传统和现代逻辑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第2页。
[49] 陈慕泽:《词项周延性的一阶语言定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50] John Nolt,“Informal Logic in China”,Informal Logic,Vol.6,No.3,1984.
[51] 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法学》1988年第5期。
[52] 梁庆寅、柯华庆:《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在法治化过程中的定位》,《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53] 熊明辉:《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法律方法与法律基础》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