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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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

邬文玲

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1]自1989年首次公布以来,学界即对其文字释读、简序编联、文本性质、篇名拟定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可谓异见纷呈,至今尚有许多地方未能达成一致。近年随着具有相似主题的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的公布,《志怪故事》再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而且通过对两篇文献的比较研究,无论在释文校订、文义解读,还是相关历史文化问题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很多进展。[2]但其中仍有部分简文的理解存在争议,未能达成共识,从而影响到对整篇文献的理解。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部分释文提出新的解读意见,以就教于方家。

为了讨论方便起见,先综合诸家意见,将天水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的释文移录如下:

八年八月己巳,邽丞赤敢谒御史:大梁人王里□□曰丹□□七年,丹刺伤人垣雍里中,因自刺殹,弃之于市三日,葬之垣雍南门外。三年,丹而复生。丹所以得复生者,吾犀武舍人。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因告司命史公孙强,因令白狐穴屈出丹,立墓上三日,因与司命史公孙强北之赵氏之北地柏丘之上。盈四年,乃闻犬犻鸡鸣而人食,其状类益、少麋、墨,四支不用。

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死人以白茅为富,其鬼贱于它而富。

丹言:祠墓者毋敢嗀。嗀,鬼去敬走。已,收腏而之,如此鬼终身不食殹。

丹言:祠者必谨骚除,毋以淘祠所。毋以羹沃腏上,鬼弗食殹。[3]

其中关于“丹所以得复生者,吾犀武舍人。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一段,字迹较为清晰,释文争议较少。但对这段话的读法和理解则有分歧,兹逐一详述。

“丹所以得复生者”,释文无误,含义明确,诸家理解一致,意思是“丹之所以能够复生”。按照逻辑顺序,这句话的用意在于引出下文,以交代丹复生的原因和过程。[4]

“吾犀武舍人”,释文早年有争议,何双全最初释作“吾屋圭舍,卜”[5],后来李学勤校订作“吾犀武舍人”[6],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整理者最终出版的《天水放马滩秦简》[7]一书,亦采纳了这一意见。但是对于这句话的解读,则有分歧。

李学勤认为,“吾”是“丹”的自称;“犀武”是人名,乃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即魏将犀武,见于《战国策·西周策》和《魏策》;这句话表明丹是犀武的舍人。[8]这一看法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同,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比如雍际春认为“犀”后之字既不是“圭”,也不是“武”,而是“首”字;“犀首”即战国后期著名策谋之士公孙衍,魏国阴晋人,曾来往于秦、魏二国。[9]李零认为“吾”是自称,“犀武”为人名,但并非死于秦昭王十四年的魏将犀武,而是“指邽丞属下一个叫犀武的舍人。‘犀武’是人名,‘舍人’是县吏的泛称”[10]。孙占宇认为,本篇是邸丞赤对丹其人其言的记述,“吾”当读如本字,指邸丞赤本人。邸丞赤称“犀武”为“吾犀武”,暗示他们同是魏国人,或关系较为亲近。[11]黄杰认为,“吾犀武舍人”应当直译为“我是犀武的舍人”,这句话是丹的原话,邸丞赤在文书中加以引述,因此主张把简文标点为:“丹所以得复生者,‘吾犀武舍人’。”[12]宋华强对于“吾”字的读法,提出了新的意见,他认为“吾”当读作“语”,简文是说丹所以得复生者,是因为其鬼魂告诉了犀武的舍人,所以才有下文犀武呼其舍人告司命史,并令民掘出丹之事。[13]姜守诚赞同这一读法,并补充指出,古汉语中“吾”与“语”二字可通假互借,如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颓”条(第204行):“神女倚序听神吾。”其中,“吾”就是“语”字的省借。[14]

“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何双全最初释作“屋吉。论其舍,卜,尚命者”[15]。李学勤校订为“犀武论其舍人□命者”[16]。雍际春释作“犀吉,论其舍人尚命者”,并基于“吉”是“古代祭祀鬼神的礼仪,为‘五礼’(吉、凶、宾、军、嘉)之一”的看法,将此句译作“犀首曾经向鬼神行吉礼,认为他的舍人丹罪不当死”[17]。何双全后来采纳李学勤的意见,并补释作“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18]。整理者最终公布的《天水放马滩秦简》沿用了这一意见。对于简文中“论”“尚”二字的解读,学界有不同看法。

关于“论”字,李学勤依据《说文·言部》“论,议也”,认为此处指“议其功罪之意”[19]。李零也认为是“论罪”之义。[20]宋华强则提出不同看法,怀疑“论”字是误释或简文误书,可能本是“龠”或“籥”字,读作“籲”,即呼令之意。[21]姜守诚认为宋氏之说有过度发挥之嫌,主张“论”即为本字,其意当如《说文》所训,落实到本简就是衡量斟酌、论罪处罚之含义。[22]孙占宇赞同论为“论罪”之意,指出“以丹未当死”正是此“论”的结果,并认为“论”字下或脱一“与”字。[23]

关于“尚”字,李学勤未释,何双全释为“尚”,并为《天水放马滩秦简》所采纳。陈侃理认为据图版可辨此字上半部为“”头,故释为“管”字(意为主也、典也)。[24]关于“尚”字的含义,方勇认为龙岗木牍“令自尚”中的“尚”,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令自常”中的“常”,与放简此句“尚”字的语义相同,均可训为“主”。[25]李零将“尚命”,读作“掌命”。[26]宋华强也主张将“尚”读为“掌”,指出“掌”从“尚”声,音近可通。战国齐官玺“尚路”当读为“掌路”,三晋官玺“左库尚岁”当读为“左库掌岁”,皆其例。[27]孙占宇赞同宋氏之说,并将释文厘定为“论其舍人尚(掌)命者”。[28]姜守诚认为,简文中“尚”字就含义而言虽可通“掌”(具有主持、掌管之含义),但此字古朴,是战国及秦代官职的习用语(秦置六尚:尚衣、尚冠、尚食、尚沐、尚席、尚书),故释文应保留本字而不可径代以“掌”。[29]

关于“命”字,一般多理解为寿命、生命之意。如宋华强指出,“舍人掌命者”大概是犀武手下负责卜算人命的舍人,由于丹告诉犀武某舍人自己将复生,于是舍人掌命者算知丹命不当亡,犀武才会命此舍人掌命者告司命史公孙强。因此,丹得以复活的理由可能就不是“罪不应死”,而有可能是阳寿未尽。[30]孙占宇承袭宋氏之说,也认为“舍人掌命者”当为犀武门下一个精通卜算人命并可与司命史沟通的术士。[31]姜守诚不赞同宋氏之说,认为“命”字之所指,是罪行、罪名。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条:“有罪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论命之。”整理小组注释曰:“命,确认罪名。《汉书·刑法志》‘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注引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放简此句“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可省成“论……命”句型,与前引“论命”颇为相似,故本简“命”字或指斟酌案情而后确定刑罚之义,似乎有些终审裁决的味道。进而对整段话作了如下解释:

据传世文献及出土资料证实,秦汉时期已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及定罪量刑程序,其中包括县(县令、县尉)、郡(郡守)、中央(廷尉、皇帝)的三级复审(“覆狱”)及对罪名已定的疑难或重大案件实施“集议”等制度。从放简“吾(语)犀武舍人,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来看,充分体现了复审、集议的司法程序。前句“吾(语)犀武舍人”意思是说:有人将此案情报告了犀武舍人,后句“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就是说:犀武召来执掌刑律者,共同对这起命案重作审议和量刑。前句简文是司法“复审”程序,而报告案情的人应该是丹的亲友或是案发地的执法官吏,他们或从私人情感出发请求公正裁决(即“乞鞠”,通常限判决后三个月内),或地方基层组织依据审判程序将刑狱疑案移送上级部门呈请评议、决断(即“奏谳”、“狱疑谳”),或上级行政长官发现错判案件而提出重审(“覆狱”)。后句简文则是司法“集议”量刑程序,这起刑事案件中,丹由当地县级官吏初步核定了罪名,上级行政长官或中央司法机关主管(犀武)召集诸多属吏共议其罪,就已知的案情讨论如何定罪量刑(罪行的性质、轻重),对当地县级部门的初审结果作出了批驳(撤销原裁决),并给予新的定论(“以丹未当死”)。[32]

“以丹未当死”,释文素无争议,含义明确,即“认为丹罪不应死”[33]。不过在解释丹为什么罪不当死时,正如姜守诚所指出的那样,存在过度诠释的问题。[34]李零解释说:“丹之伤人属误伤,罪不当死,但自杀后,却遭弃市,判罚过重,有点冤枉。冤死鬼,古人叫殇。古人害怕这种鬼会从坟墓里爬出来作祟,所以有各种解除方法。下文所述迁墓,就是解除之一术。”[35]方勇认为:“简文是说犀武重新审判丹的案件时,觉得应该给予丹自由。但是丹已经死亡,犀武认为丹不该死,于是就有了掘丹出墓之事。”[36]美国学者夏德安认为整段话的含义是:“犀武准备了一件写好的论丹不当死的文书,在丹下葬时将文书放到了墓中,这样,丹带着这件文书到了地府,提出了复生的申请和诉讼。三年后,丹得以复活。”[37]

结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中的原简照片和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中的红外图版来看,“武”“论”“尚”诸字释文无误,可从。从前后文来看,上述诸家的解释虽然皆富有启发性,但于意尚难通解无碍,需要做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吾犀武舍人”之“吾”字。如前所述,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读如本字,为第一人称代词。这种读法,不论是理解为“丹”之自称,还是文书呈报人“邸丞赤”之自称,于文意皆未安。首先,从简文来看,通篇是采用第三人称的方式对丹死而复生之事展开叙述的,凡有引述原话的地方,皆用“某某曰”“某某言”进行提示,比如“丹言曰”“丹言”等。因此不大可能在此处突兀地引述一句没有来龙去脉的丹的原话,故“吾”当非丹之自称。而“邸丞赤”只是一个转述者,与丹死而复生的过程无涉,因此“吾”更不可能是“邸丞赤”的自称。其次,从行文逻辑来看,前句言“丹所以得复生者”,后句“吾犀武舍人”应交代丹得以死而复生的关键原因,下文再叙述详细的经过。如果将后句理解为“我是犀武的舍人”,或者“我是邸丞赤的舍人”,则不能构成丹死而复生的理由。

第二种意见是读作“语”,告诉之意。从行文逻辑上讲,这种理解优于第一种意见,富有启发性。但问题在于,首先,“语”是动词,简文缺乏主语,所以不得不推想出丹的鬼魂或者丹的亲友或者案发地的地方官充当“语”的实施者,从而将“吾(语)犀武舍人”理解为“丹的鬼魂告诉了犀武的舍人”,或者“丹的亲友或者案发地的地方官告诉了犀武的舍人”。其次,这种解释跟前文所言丹因为刺伤他人自杀而死的背景不相符,丹既然是自杀而死,表明他认为自己罪当至死,所以不应有鬼魂诉冤而告诉犀武舍人的主动行为。对于丹的亲友或者案发地的地方官员来说,丹已自杀而死,且下葬,丹的死亡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事实,似亦不当有事隔三年之后再为丹“乞鞫”、令其复生的举动。

不难看出,上述解释,皆缺乏说服力,且不符合简文的行文逻辑。要弄清其含义,当另求别解。实际上,从前后文来看,“吾犀武舍人”之“吾”,应读作“俉”或“牾”,意思是遭逢,遇到。《史记·天官书》:“鬼哭若呼,其人逢俉。”裴骃《集解》:“俉,迎也。”司马贞《索隐》:“俉音五故反。逢俉谓相逢而惊也。亦作‘迕’,音同。”[38]《史记·屈原贾生列传》:“重华不可牾兮,孰知余之从容!”裴骃《集解》引王逸曰:“牾,逢也。”[39]《集韵》:“遻、迕、俉,遇也。或从午,亦书作俉。”[40]因此,该句当读作:

丹所以得复生者,吾(牾/俉)犀武舍人。

意思是“丹之所以得以复生,是因为遇到了犀武的舍人”。与此相应,接下来的一段简文是要交代详细的经过,即说明丹死而复生为什么与遇到犀武的舍人有关。

关于“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如前所述,以往诸家对这段简文中的“论”“尚”“命”等字提出过不同的理解,相应地对这段话也有不同的句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读法。第一种是将此段句读为:“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这种句读方式,显然是基于将前句“吾犀武舍人”理解为“我是犀武的舍人”所致。第二种是将此句读为:“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这种句读方式,是基于将前句“吾犀武舍人”之“吾”读作“语”而来。具体解释则又有两种意见:一是怀疑“论”释文有误,将其改释作“龠”或“籥”,读作“籲”,解释为“呼令”之意。从红外图版来看,“论”字释文无误,故此说不能成立。二是依据汉律中的“论”“命”术语,将“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理解为“论……命”句型。这种说法与其自身关于“尚命者”意为“掌命者”的解释相矛盾,亦缺乏说服力。

现在既然有理由将前句“吾犀武舍人”读作“吾(俉/牾)犀武舍人”,即“遇到了犀武的舍人”,那么该段简文的句读也应基于此重作调整,改读为:

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

“论”,当如李学勤、李零、姜守诚等解为论决、论罪之意为胜。“犀武论”,应指犀武召集有关人员,审理论决丹的案件。至于犀武为什么会在时隔多年之后审理丹之案,简文并未交代,其前后可能有省文。“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其”指犀武,“舍人尚命者”,即负责掌管死刑判决的舍人,可简称为“尚命舍人”,意思是犀武属下一位负责掌管死刑判决的舍人认为丹罪不当死。因此才有了后续的“告司命史公孙强”,使之负责让丹复生的一系列行动。可见,在丹死而复生的事件中,犀武属下的一位舍人即“其舍人尚命者”认为“丹罪不当死”的意见,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如此理解,方可与前句“丹所以得复生者,吾(俉/牾)犀武舍人”相呼应,逻辑自洽。故该段简文当改读如下:

所以得复生者,吾(俉/牾)犀武舍人。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未当死,因告司命史公孙强,因令白狐穴屈出丹,立墓上三日,因与司命史公孙强北之赵氏之北地柏丘之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1] 此篇名为李学勤所拟(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并为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中华书局2009年版)一书所采纳。对于该篇的篇名,学界还有《墓主记》(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邸丞谒御史书》(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日书》式占类(任步云:《天水放马滩出土竹简日书芻议》,《西北史地》1989年第3期)、《丹》《丹记》《祠鬼》(王辉:《〈天水放马滩秦简〉校读记》,《简帛》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乙360—366号“墓主记”说商榷》,《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等不同意见。

[2] 相关研究成果参见姜守诚《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考释》及“附录:放马滩秦简研究文献目录”,《简帛研究 二〇一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77页。姜守诚在该文中逐句梳理、介绍、评析了以往诸家对《志怪故事》简牍释文的看法、修订过程,以及对简文编缀、篇题与性质的讨论,细致展现了二十余年来学界对《志怪故事》的研究历程,并综合诸家意见,根据自身的理解,对简文进行了厘定、标点和翻译。其附录所收相关研究论著目录,包括97篇期刊论文,42篇网络论文,6篇硕、博士论文,3种书法图录,5种释文著作。他还撰有《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中的宗教信仰》(《世界宗教研究》2013年第5期)一文,探讨了《志怪故事》中数字“三”“司命史公孙强”“白狐”“柏丘”“白茅”等术语所包含的宗教信仰内涵,指出:数字“三”具有神秘性;“司命”是指先秦及秦汉以来专司人们生死夭寿的神祇,“司命史公孙强”是人而非神,其熟知方术神迹或有通灵的本领,是战国秦汉时期活跃在社会各阶层的巫师、方士团体中的一员,或专门从事神人之间沟通的神职人员;“白狐”是打通生死两界的灵兽;柏木(树)在古人眼中拥有神秘力量,因而“柏丘”或许并非实指、特指某个行政地名,而仅是虚指某个长满柏树的山丘(坡地);“白茅”具有辟邪功用和财富象征。文章还从宗教学的角度解读和分析了丹复活以后的健康状况及其在鬼域冥界中的见闻观感,比如鬼的好恶、祠墓禁忌等内容;还透过先秦宗教人文语境中的“鬼”概念,澄清了丹从自杀到复活这段时间内的身份问题,并对复生、鬼魂显形、尸解三种生死转换状态进行辨析和界定。

[3] “王里”之下二字,目前有“樊野”(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中华书局2009年版)、“樊巫”(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髡徒”(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等释读意见;“七年”之上二字,目前有“葬为”(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去今”(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报今”(方勇、侯娜:《读天水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考古与文物》2014年第3期)、“献今”(黄杰:《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冯天瑜主编《人文论丛(2013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释读意见。由于诸家意见皆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暂时缺而不释。

[4] 参见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雍际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附录: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今移简6于简7后)》,《简帛》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

[5]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第28页。何双全后来改从李学勤的说法(何双全:《简牍》,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6]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3页。

[7]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中华书局2009年版。

[8]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4页。

[9] 雍际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9页。

[10]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附录: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今移简6于简7后)》,《简帛》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11] 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271页。

[12] 黄杰:《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冯天瑜主编《人文论丛(2013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13] 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39页。

[14] 姜守诚:《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考释》,《简帛研究 二〇一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

[15]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第28页。

[16]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3页。

[17] 雍际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第29—31页。

[18] 何双全:《简牍》,第41页。

[19]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4页。

[20]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附录·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今移简6于简7后)》,第9页。

[21] 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第140页。

[22] 姜守诚:《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考释》,第143页。

[23] 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第272页。

[24] 陈侃理:《放马滩秦简〈丹〉篇札记》,武汉大学简帛中心网(www.bsm.org.cn),2012年9月25日。

[25] 方勇、侯娜:《读天水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考古与文物》2014年第3期。

[26]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附录·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今移简6于简7后)》,第9页。

[27] 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第140—141页。

[28] 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第269页。

[29] 姜守诚:《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考释》,第143页。

[30] 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第141页。

[31] 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第272页。

[32] 姜守诚:《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考释》,第145页。

[33]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第44页;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第272页。

[34] 姜守诚:《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考释》,第144—145页

[35] 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附录·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今移简6于简7后)》,第9页。

[36] 方勇、侯娜:《读天水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考古与文物》2014年第3期。

[37] [美]夏德安著,陈松长、熊建国译:《战国民间宗教中的复活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1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38] 《史记》卷二七《天官书》,第1339页。

[39] 《史记》卷二四《屈原贾生列传》,第2488页。

[40] (宋)丁度:《集韵》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