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制度与法律
近年来出土文献中大量行政与法律文书的发现,带动了制度史与法律史研究的高潮。本次会议也有不少论文的议题涉及秦汉魏晋的行政、制度与法律方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俊民的《西汉简牍文书所见职官长史识小》一文整理了西汉简牍中所见的长史材料,发现简牍文书中的长史和文献记载不同,探究了长史一职在汉代的产生、演变,为认识汉代职官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补充。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确认了汉代长史官秩曾存在由八百石到六百石的演变过程,这一观点也被大部分与会学者所赞同,然文章其他方面的论述则稍显简略,说服力恐略欠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赵凯的《西北汉简中的“请诏”与汉代的“请诏”使者》一文梳理了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中的“请诏”或“清(请)诏使”,对汉代“请诏”使者的身份及皇帝派出使者的程序做了考察,有助于深入了解汉代行政制度的特点。该文还关注到悬泉汉简的传信类文书中,有些性质基本相同的事由,在录副抄件上却有“有诏请”和“制诏御史”两种不同记录的现象,对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几种推测,倾向于“有诏请”文书是传抄环节省略了“制可”等程序化表述的可能。
在法律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山珊的《睡虎地秦简〈效律〉考释一则》一文通过分析出土秦汉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指出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8—60中的“计脱实”“出实多于律程”和“不当出而出之”三种行为分别指在会计中故意漏记、少记财物,支出物资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支出不应支出的物资;并将该条律文与内容类似的《二年律令·效律》简352进行了对比,认为二者并不相同,提出了不同于学界以往认识的新观点,富有创见性。这种不盲目追求新购简牍、重新研读早年经过科学发掘所获材料的方法和态度,得到了与会学者的肯定。首都师范大学的宋杰在《汉代军法中的死刑》一文中,首先概括了汉代军法的含义与形式,随后从秦汉史籍、兵书、简牍中辑佚整理资料,考辨汉代军事刑法系列中的最高等级——死刑的具体罪名及其审讯、判决、执行、循示等一系列制度,表明汉代军法中的死刑制度已相当完备,这对维持军纪、保持战斗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汉朝疆域迅速扩张的保障。陕西师范大学刘庆的《也论秦汉司法中的“状”文书》一文则探讨了作为文书的“状”在秦汉时代的应用,该文通过分析传世及出土文献中关于“状”的记载,以及劾状、“为狱状”“为乞鞫奏状”“为覆奏状”等出土文献中所见秦汉“状”文书的具体内容,得出“状”是秦汉行政、司法中一种向上级详细陈述事实状况的文书这一结论,加深了学界对秦汉司法程序及其运行实态的了解。
相比上述比较具体细致的研究,也有几篇论文从整体上考察出土法律文献与早期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南阳师范学院的刘太祥在《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的基本特点》一文中以简牍所见的秦汉法律文献为主要材料,归纳了秦汉行政法的基本特点,认为秦汉行政法规体现出当时依法治国的法律精神,秦汉时代是中国律令制国家行政法的确立时期。中国人民大学张忠炜的《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重订本)》梳理了目前学界对墓葬出土文献性质所持的“镇墓说”与“明器说”两种观点,结合考古学、社会史等研究成果,分别进行了辨析,主张“明器说”似乎存在问题,而“镇墓说”或不无一定道理;并提出了认识出土文献时需要关注的几个方面,与本次会议中董珊、蔡万进、孙家洲等几位学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相呼应,非常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