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治、行政与法律研究
出土文献中反映国家政治、行政与法律的相关文献也非常丰富。孙家洲《兔子山遗址出土〈秦二世元年文告〉与〈史记〉纪事抵牾解释》分析了兔子山遗址出土《秦二世元年文告》与《史记》就秦二世篡位记载出现的抵牾现象,认为《史记》中所记载的秦始皇——秦二世之际的基本历史叙事框架还不能轻言改写。在政治“铁幕”时代,统治者官方文告中越刻意强调的,大多要从其反面加以思考和诠释。汪华龙《晋辟雍碑碑阴“凉州散生”考——兼谈辟雍碑碑阴的二次添改》对晋辟雍碑碑文作了重新校释,并认为碑文集中出现的凉州散生反映了晋初凉州政策:征召凉州豪右弟子入太学以借此解决凉州问题、重建国家统一。此外推测碑阴题名的二次添改现象与司马伦篡位有关。鲁家亮《里耶秦简所见迁陵三乡补论》论证了启陵津与二春津存在的可能性,考察了迁陵三乡的水路交通情况,以及分析8—145+9—2294所见三乡次序中暗含的三乡、各官署以及县城之间空间位置关系的蛛丝马迹。陈侃理《睡虎地秦简〈编年纪〉中“喜”的宦历》借助新近出现的材料和研究补正《编年纪》简牍释文,复原喜的宦历,使得我们能够重新思考其与同墓所出简册的关系,同时也为研究秦代基层官吏的升迁途径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案例。山珊《睡虎地秦简〈效律〉考释一则》考证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效律中关于会计账目失误处罚规定的两则相似简文,厘清了这两则看似相类实则是针对不同适用对象的律文。宋杰《汉代军法中的死刑》系统考察了汉代军法死刑的判决过程、执行地点、处决方式与循众的做法,认为汉朝军法中的死刑规定与审判机构及程序已经相当完备,对于维持军队的纪律、保证战斗行动的正常进行有积极促进作用。刘太祥《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的基本特点》总结了秦汉行政法的八个基本特点:体系完整;内容全面;成熟且可操作性强;注意行政的规范性、系统性和时效性;注重政治体制机制建设;注重“治吏”;严格“理财”;注重礼制。刘庆《也论秦汉司法中的“状”文书》认为“状”文书侧重举劾者对案情的交代,且需要对被劾者身份进行详细说明。在“以文书御天下”的秦汉帝国体制下,文书成为上级实施司法管辖,掌控司法程序的重要手段。故通过对这些司法文书的考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秦汉司法程序及其运行实态。韩树峰《论汉吴简牍中所见的户籍》认为汉代可能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宅园户籍”,“年细籍”也不属于户籍,故以汉制推测孙吴户籍有两种簿籍并不妥当。汉吴户籍只能指一种簿籍,不可能是多种簿籍的概称,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吴简中登录人口的资料均是户籍。
相关出土文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政府的政务运行以及具体政策,尤其是传世文献记载相对薄弱的地方政府行政与相关政策。韩树峰、鲁家亮、陈侃理三位先生的研究便为我们很好地展示了如何利用出土文献分析解读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务。但是当出土文献记载的文告同传世文献记载相抵牾的时候,不能盲从出土文献。孙家洲先生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政府官方文告的思路。法律研究在出土文献研究中起步相对较早,学界已经积累了非常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宋杰先生的研究关注汉代的军法领域,这是以往出土文献法律研究关注较少的部分,研究视野较为新颖,值得借鉴。最后也希望在这些单篇研究的基础上,未来会有更多更系统的关于国家机构政务运行及法律研究的成果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