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终极控制人理论与内部人控制理论
一 终极控制人理论
根据股东特质理论,股东按照其性质分为两大类。现今的《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年报里,判断股东性质的标准在于公司终极控制人的性质。在资本市场上,控股股东主要包括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所谓绝对控股股东,是指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享有股东各种权利的实施。相对控股股东是指其拥有的股份在50%及以下,但仍旧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虽然没有绝对控股的地位,但是其仍能享有各种权利。一般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也可以是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的股东。
国内对终极控制人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学者主要有赖建清、吴士农(2003),宋春霞(2007)等,他们认为终极控制人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几种途径可以实现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一是公司可以发行多种类型的股票,不同股票所有者具有不同的控制权。如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就比优先股股东的强。二是金字塔式控股,位于塔顶的就是终极控制人。三是交叉持股,存在交叉持股时,必须厘清公司间交叉所持的股份数,并最终确定股份数额最多的股东。本书结合上述终极股权性质的确定办法来确定终极控制人,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若确定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中央企业等国有独资企业,则其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对于终极控制人不是上述各机构的上市公司,则应将其归为民营控股企业。[8]
二 内部人控制理论
内部人控制最初是由日本的青木昌彦于1994年提出的,其认为“内部人控制是从计划经济制度的遗产中演化而来的”[9]。在我国,吴敬琏是最早开始研究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其对该课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其研究为:“内部人控制指的是一个企业的内部人员——职工和经理事实上具有对投资、利润使用等的控制权。”[10]随后钱颖一从内部人控制产生的途径进行了研究。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学者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研究的结果基本上都认为在公司型企业中或多或少都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与现代公司的内部治理特征与外部治理环境密切相关。
对于内部人的界定,本书的观点认为:行使公司经理职权的人员都为内部人范畴,具体来说,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事实上行使经理职权的董事都属于内部人范畴。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主席一般都是由最大控股股东担任,甚至也有CEO担任的,兼任CEO的董事会主席也应该纳入内部人的范畴。
在现代公司中,由于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力,企业的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或工人即直接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以及从事具体生产经营决策的各个主体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内部人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外部人利益。在分析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时,青木昌彦指出:“在转轨国家中,在私有化的场合,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
内部人控制的具体表现有:在经营管理方面,内部人不履行忠实勤勉之义务,如经营管理行为的短期化,经营业务上的关联交易;在财产使用方面,内部人违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之义务,存在过量在职消费,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恣意提高经理层薪酬,等等;在人事任用方面,内部人可能任人唯亲,或“寻租”。当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时,会导致公司的代理成本增加,公司的经济效益下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