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行文到此,我可以对前面的诠证作一个总结,从而直接阐述什么是平等,即给出平等概念的规定。关于等同与平均的分析的重点,固然在于表明个人之间的自然等同,或者一般地说,所有个人之间的自然等同是不可能的,但重点还在于证明,等同即使可能,也依赖于所要等同的特定的项目,否则等同就是毫无所指的。而对于政治的实践品格来说,确定的所指乃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同,平均也正是相对于特定的所指才有实践的意义,这就是说,才具有某种可行性。因此,上面的阐释导致或者揭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平等概念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一种尺度,无法作为一种一般的要求而独立并且普遍地有效。我们既无法提出关于人的完全的自然等同的普遍要求,也无法提出个人之间在社会嘉益分配上完全平均的普遍要求。这样的要求是根本不可能的。所谓不可能至少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在自然的意义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个人之间在自然性质上的完全等同是不可能的,就此而论,我想,莱布尼茨原则在这里也是有效的。其二,在社会的意义上,这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即使我可以退一步承认,个人之间在自然层面的完全等同是可能的,此种等同也不可能扩展到社会层面。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分配意义上的平均主义就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而这个困难的核心就在于:平均尺度在这里立刻就失去了一般而普遍的意义,而分化为无数的具体的尺度,而各种尺度之间的冲突,甚至是剧烈的冲突使得作为一般尺度的平均完全没有可能性。
既然不存在一般有效的平等主张,那么任何可能的平等主张,就始终要以需用平等尺度来衡量的特定项目为前提。从这个观点来看,德沃金平等观点的盲目之处就显露出来了。他将平等视为一切权利基础的权利的观点[7],与他所设计的资源平等,两者之间本身就是有矛盾的,但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将平等当作出发点,当作一个独立的价值,因此,在确定平等的特定对象即关于什么的平等之前,要将平等颁布为第一原则,使其他原则都从属于这一原则,因而使平等失去所指与内容。这并不能够从任何方面加强平等主张的强度,反而导致平等概念的混淆与误解,从而在这种混淆与误解之中,以及在可能实践的诸种矛盾与冲突之中,令平等的主张消失于无形。
在这里,我可以得出一个概括性的结论,这就是:只有关于某种特定内容、项目的平等,而不存在抽象、一般的平等。平等始终就是针对某种东西的要求的比较与衡量的尺度,而并非绝对的独立自存的标准,也不是独立自存的价值,自然也不是任何一种资籍。
在现代民主与自由的文化环境之中,并且在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之中,实际上,平等不可能成为一项可以独立于权利的观念和有效的价值。平等作为一种价值和主张是依赖于自由或权利的,尽管平等同时也是自由或权利的内在约束。与此相应,自由权或权利则是一种独立的要求和价值,因为人们可以清楚地规定和枚举各种各样的权利,它们是构成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独立因素。
进一步说,在自由主义内部,如果要使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内在一致,并且在实践上切实可行,那么关于平等依赖于权利的这样一个认识就要构成一个基本点,并且如果基本权利的优先性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另一项要求,那么平等的深度和广度就依赖于基本权利的范围。于是,平等总是表达为对某种权利的一种程度的要求,无内容的平等要求是不可能的。与德沃金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如果将平等的价值放在第一位,那么自由主义及其权利的主张就会失去其立足点。与罗尔斯的方法和思路不同,我们认为,社会不平等不可能在权利原则之外得到限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最终也是要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和调整才能够实现的。平等的基本权利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一项共识,而基本权利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决定了平等的范围。因此,平等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价值,尤其是一项重要的内在约束和外在评价的标准,但是平等的实质性影响和意义总是依赖于关于权利的理解以及权利的范围。
正是在关于平等概念的这样一种理解之上,我们才能够有效而且清楚地来深入研究政治平等、 社会平等等具体的平等主张及其观念。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2.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
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原载《文史哲》2006年第4期)
[1] 韩水法: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2] 前者当以卢梭的观点最为典型,而后者可以哈耶克的说法为证。哈耶克的观点见《自由宪章》(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第87页;另参见其《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2页。
[3]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2、113页。
[4] Hayek,The Constitution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p.87.
[5]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72.
[6]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67.
[7]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