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姻与革命:华北及陕甘宁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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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回顾与前瞻

——最近四十年来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研究

婚姻是一种最普遍的社会现象,亦是一种最基本的民生安排,故“婚姻是一种双重的存在:既是社会日常事实,也是观念的建构。由此产生了众多的解说。但是不同的理论定义,对婚姻所涵盖的不同内容的追逐与强调,使人们对婚姻本质的理解和理论阐述充满歧义性”[1]。国外学界有关婚姻问题或婚姻现象的研究主要遵循两种思路:一种从婚姻形态和亲属关系角度切入,一种从人生礼仪角度展开。其中关于婚姻形态和亲属关系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以婚姻形态进化理论为代表,第二个阶段亲属关系理论表现较为活跃,第三个阶段则是对有关婚姻和亲属制度研究的全面反思。[2]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婚姻问题被纳入性别、声望、地位和权利的分析架构中。90年代之后,婚姻问题研究中的亲属关系转向再次得到关注。此外,其他相关学科亦展开了有关婚姻问题的研究。与国外学界相比,国内学者亦基本上沿着婚姻形态和婚姻仪礼两条路线展开研究。不同的是,国内的研究成果并不集中且呈现出分散性,在深入性和系统性方面多显不足。这些特点可能与中国社会在文化、民族和地域上的复杂性存在一定关联。[3]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关注妇女婚姻与妇女解放问题,无论是苏维埃时期,还是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抑或新中国成立初期所颁行的最重要的法令法规甚至第一部基本法即是婚姻法,而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相关制度安排则具有承前启后的转折性意义,并成为之后历次婚姻法制定、修正及其实践的历史依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界对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很大突破。这一时期,在婚姻立法与实践、妇女解放运动与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婚姻制度与家庭变革、女性婚姻观念与婚俗演变等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成果偏重于婚姻程序、婚姻制度、婚俗演变、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考证和分析,很少提及作为婚姻主体的女性本身对婚姻的体验与感受,因而将女性视角、经验、经历及两性关系发展变化作为婚姻研究线索的成果就显得弥足珍贵。目前学界研究革命根据地的资料主要是基于1980年以来整理的大批革命历史文献,女性婚姻研究的原始资料则主要有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以及正史中有关革命根据地的历史文献、相关地方志书、国共两党发行的期刊报纸资料、革命根据地时期一些亲历者的笔记和回忆录及外国人见闻录中有关历史事实的记录。其中,与妇女研究有关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只在有些方面涉及妇女问题;另一类是妇联系统征集整理的有关当地妇女运动资料。[4]另外,学界开始走向田野进行社会历史调查,深入了解女性生活经验,并采访不同层次的经历过革命根据地政府治理的老年女性获取第一手的口述资料,旨在将历史文献与个人回忆结合起来以补充现有文献的不足。下文即对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概述,以探求研究方法与规律,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 婚姻立法与实践过程

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核心要素,其法律政策选择的价值取向关涉民众利益,或者说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最基本的民生安排,全面系统地考察革命根据地婚姻法规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其各项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发生与演变的轨迹,对于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理论基础及其精神实质具有重要意义。就国内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尚没有系统研究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的著作问世。在先前的主要研究成果中,马起的《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即是代表作之一,其以比较科学的方法研究了婚姻家庭的目的、起源及其演变过程,对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内涵与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分析了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的关系,揭示了中国婚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逐步演化变革的轨迹,但该著作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5]张希坡的《中国婚姻立法史》对中国共产党人婚姻法制探索的研究系统而翔实,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史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时期两大阶段,认为前者是后者的雏形或必要准备,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不断完善。为便于深入理解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和精神实质,必须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的产生及发展与新中国成立之后婚姻家庭立法的变化链接起来一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其中对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法制的阐述详尽且独具见解。[6]

有关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与实践的研究论文相对较多。如谭双泉等人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与人权保护》探讨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婚姻立法对妇女婚姻自主权、人格权、财产权诸权利的法律保障,分析了中共在这一时期对妇女人权保护的历史贡献。[7]黄宗智(Philip C.C.Huang)的《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一文将中国革命过程中离婚法实践与中国的革命话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革命语境中离婚法律的建构和变迁揭示了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其利用历史档案学的分析方法对中国革命时期的离婚自由进行法律史进路的阐述,提出了许多独具理论价值的观点。[8]江世荣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以翔实可靠的档案资料再现了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处理婚姻案件、践行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历史进程。[9]岳谦厚等人的《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一文指出,由于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后颁布的新婚姻法对女性离婚权予以法律上的肯定,根据地婚姻观念或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观,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离婚案件之审理结果迥然相异,这亦说明婚姻变革须立足于现实的客观实际。[10]薛永毅的《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原则的修正——从边区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展开》叙述了抗战时期中共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和实践,特别是对司法维度的探讨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陕甘宁边区进行婚姻自由法制实践的独特路径。[11]周祖成等人的《1927—1945:革命根据地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述》一文以1927—1945年江西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变革为切入点,阐释了革命与法律的互动、冲突和现实选择,说明革命者对婚姻制度的变革既是对封建制度的消解又是现实革命动员的需要。[12]陈亚敏的《浅析中共苏区的两部婚姻立法》指出,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为推动苏区妇女解放运动先后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成为中央苏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基础和蓝本,具有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13]马京平的《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与本土化》一文则指出,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法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彰显了法的理想性,而本土化乃是对现实性的回应。[14]

此外,还有多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涉及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立法与实践问题。如山东大学王克霞的博士论文《革命与变迁——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沂蒙妇女生活状态研究》[15]、华中师范大学付海晏的博士论文《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浙江大学杨利娟的博士论文《时代诉求与革命规限下的乡村言说》均对中国革命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意义和值得思考的命题。西南政法大学黄宇的博士论文《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从女性主义的理论视角对西方和中国婚姻家庭立法进行了系统研究,其中对1911—1949年间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的考察及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百年变革的审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华中师范大学付云燕的硕士论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婚姻立法和妇女的社会地位变迁》研究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婚姻法制实践,对其间中共婚姻立法内容进行了梳理,并指出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山西大学张慧玲的硕士论文《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婚姻变革——以晋冀鲁豫根据地为例》则指出婚姻变革并非彻底解放女性、推翻夫权统治,而是交织了夫权与乡俗的复杂斗争和妥协。北京大学廖理琳的硕士论文《中共婚姻立法源流之考察》对中共婚姻立法史进行了梳理,认为革命根据地时期是中共婚姻立法探索与实践最充分的时段。

诸如此类的专题性或具体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中共妇女解放运动史,并为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问题及其演变的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共在根据地所颁布的婚姻政策法规确立了以个人自愿为婚姻成立的基本原则,实行离婚自由,偏重于保护妇女利益,昭示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初步动摇了传统婚姻制度,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两性关系的重大演变。这既是中共政权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又是其社会治理的“策略选择”,不仅关注了女性在政权建设中的“社会力量”,又注意到了其在革命战争年代的“身体力量”。

二 妇女解放运动与女性婚姻家庭地位

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指出:“在中国革命的第一阶段中,妇女组织是以一般民族革命运动为其立脚点,其纲领只包含一些普通的妇女需求:如由宗法社会之下解放妇女等问题……”“只有社会主义的胜利能够彻底解放妇女,现时中国的民权革命中,也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彻底地摧毁半封建宗法社会的束缚,能引导妇女群众到解放之道路。”[16]而邓颖超作为中共妇女运动领袖于1930年5月出版的《中国苏维埃》上发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一文亦明确指出:“在苏维埃政府成立的第一天就应该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令,给予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与男子同等的待遇。苏维埃政权下的妇女,应有土地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结婚权、离婚权,并吸收农妇参加苏维埃政权的工作。”[17]由此可见,中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的婚姻变革使得长久处于社会和家庭底层的妇女发生了转变,使之在一系列变革中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完成了从家庭到社会的自身解放并自觉地投身于革命。

妇女解放运动与妇女家庭地位变化的研究成果多集中在革命根据地乡村两性关系变化、妇女婚姻解放进程、妇女婚姻自由障碍因素、妇女权益等问题的探讨方面。如黄正林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乡村妇女》一文阐述了乡村妇女放足、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参政议政等活动。[18]黄东的《抗日根据地婚姻建设论述》讨论了抗战期间根据地婚姻解放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过程。[19]曲晓鹏的《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的妇女权益问题研究》一文认为,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在妇女解放运动史和抗战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0]李金龙等人的《关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两性和谐建设的历史研究》一文指出,抗战时期中共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了一系列社会和谐的政策和措施,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实现男女两性和谐发展。[21]崔兰萍的《根据地反家庭暴力的历史考察及启示》认为中共在根据地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既是人类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有效形式,又强化了反家庭暴力与人类社会改造和进化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和谐,而党的领导则是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的决定性因素。[22]张志永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妇女运动与婚外性关系》一文从女性婚外性关系入手,探讨了华北抗日根据地妇女运动的某些性征。[23]刘荣臻的《中共话语视阈中的乡村妇女解放——以1937—1948年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为例》指出,20世纪三四十年代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乡村妇女通过不同场域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对她们的性别身份进行话语表演,其实践活动是中共妇女解放话语重塑下的新的社会活动,推动了乡村女性在政治、经济、婚姻等层面的转型。[24]周锦涛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农村的女性解放》一文则认为,中共通过推动女性身体解放并积极在陕甘宁边区倡导放足与婚姻自主运动赢得了广大农村女性支持,同时通过组织化的路径成功整合了边区农村女性的社会力量。[25]这些研究成果表明,中共通过各种形式的妇女解放运动使女性逐渐从传统社会的束缚中挣脱出来,开始了从家庭走向社会的蜕变。

三 婚姻制度与家庭变革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婚姻是联系家庭的纽带,婚姻变化会引起社会变化,社会变动亦会引起婚姻关系变动。国外学者对根据地时期婚姻家庭的关注主要表现在对这一时期政党、性别与妇女之间互动关系的探讨方面。如美国学者凯·安·约翰逊(Key Ann Johnson)的Women,Family and Peasent Revolution in China一文认为,中国妇女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原因在于没有认真执行解放妇女政策,除井冈山时期曾推行过婚姻法外,解放妇女从未被当作中心工作来抓。[26]日本学者小野和子的Chinese Women in a Century of Revolution,1850-1950一文认为,中国阶级与民族矛盾的尖锐远远超过两性之间对立,而中国妇女自身解放又往往是通过大的社会变革取得的。[27]丛小平的《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以1942年左润王银锁离婚案为主要线索,考察了陕甘宁地区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中妇女与国家建构的关系。[28]这些文章运用女性主义理论分析中国革命和中国妇女的关系,对于革命根据地婚姻史和妇女史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国内相关研究著作有三部,即秦燕、岳珑的《走出封闭——陕北妇女的婚姻与生育(1900—1949)》是一部地域性妇女史的研究著作,其在地域文化发展演变的大背景下描述和分析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陕北地区妇女在婚姻和生育方面的状况,将女性视角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改革及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29]樊静的《中国婚姻的历史与现状》和乔健的《中国家庭及其变迁》亦有部分章节讨论了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30]

学术论文主要有秦燕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变革》,该文以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婚姻家庭变革中出现的法律与习俗、两性关系、新旧婚姻观念之间的冲突,揭示了社会家庭变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31]崔兰萍的《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改革探析》认为,中共在根据地内进行的婚姻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表现为妇女开始挣脱封建婚姻枷锁,一些由包办买卖造成的不幸婚姻获得解除。[32]黄东的《红色苏区婚姻改造述论》、王歌雅的《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习俗基础与制度内涵》两篇文章阐释了红色苏区对传统婚姻形态进行全面改造的探索历程,并指出这一时期婚姻立法是消解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坚决努力,但由于革命情势的主宰,在改造婚姻过程中则不得不对现实作出妥协。[33]付建成在《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一文中亦表达了类似观点。[34]吴小卫等人的《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与妇女解放》一文指出,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是实现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变革的开端,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等反封建内容。[35]付建成等人的《苏区时代中国共产党对传统婚姻制度改革分析》提出,带有极其强烈的封建色彩的婚姻制度应予废除,中共在领导工农运动发展过程中将解放妇女、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放在重要位置上,被视为是摧毁整个封建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6]徐静莉的《婚姻自主原则背后的矛盾冲突——抗日根据地婚姻变革的分析》通过对抗日根据地实行婚姻政策前后变迁的考察,说明婚姻变革只是在社会结构整体改变的基础上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37]王克霞的《理想与现实——沂蒙革命老区婚姻变革》说明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共在沂蒙地区用婚姻法律的形式坚持男女平等、婚姻自主,赋予妇女“人”的意志与尊严,给妇女自主解决婚姻问题带来了曙光。[38]

四 女性婚姻观念与婚俗惯习

婚姻习俗不仅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一个民族文化价值观和文化心理的反映。在革命根据地,随着一系列新法规的推行及外来新文化观念的冲击,长期在封建婚姻制度及观念束缚下的妇女的觉醒往往是从新婚俗的建立开始的,因此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新旧婚俗的碰撞和融合。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李晓晨的《试论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婚姻风俗改革》对华北抗日根据地婚俗改革进行了梳理和介绍[39];岳珑等人的《论陕甘宁边区婚俗改革与妇女地位的转变》认为,一些新思想新观念新风尚进入陕甘宁边区使得当地人民生活和精神面貌发生很大变化,自由、文明、平等的婚姻观念逐步被接受,人们开始摈弃旧式封建婚姻习俗,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式婚姻关系[40];王向贤的《抗属的贞节》一文则指出“贞操”观念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不但没有消失且得以继承、改造与创新,根据地革命贞节话语的形成并非源于根据地政府本身,而是源自性别、战争、知识与权力等诸多因素与各个主体之间的交互作用[41];王荣花的《〈小二黑结婚〉与太行山抗日根据地婚姻制度变革》一文以小说《小二黑结婚》中小二黑和小芹自由婚恋的曲折经历为主要线索,说明了移风易俗在太行根据地农村所带来的新气象,同时认为小说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与习俗、两性关系、新旧婚姻观念之间的冲突折射出中共在根据地进行婚姻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42];田苏苏的《论晋察冀边区女性自主婚姻观念的确立——以〈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研究中心》一文指出,晋察冀边区政府成立之后中共为发动妇女参加边区建设并将妇女从传统封建伦理束缚中解放出来,通过实施《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新的婚姻政策彻底改变了旧的婚姻制度下无婚姻自由、男女不平等、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陋习,女性自由婚姻观念得以确立,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改善。[43]

除以上几方面外,学界对根据地社会变革中的“男女关系”、抗属婚姻或军婚等问题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如徐进的《革命与性——晋察冀根据地村干部“男女关系”问题的由来》一文指出,1947—1948年土改整党之际村干部“男女关系”问题大量存在并对产生的原因做出解读[44];周俊利的《从军婚保护条例看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一文认为,抗日根据地政权为稳定军心、鼓励前方将士英勇杀敌实行了一系列优待抗属和保护军婚的法令条例,从法制上保护军人将士婚姻;[45]岳谦厚、徐璐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军婚问题》亦涉及了军婚制度改革问题。[46]

五 小结

综前所述,国内外先前的成果对于根据地时期婚姻问题研究做出了贡献,但专题性研究仍显得十分薄弱。从研究现状来看,在已有的婚姻史论著中对根据地婚姻的探讨大都浅尝辄止,论文水平良莠不齐,有的粗制滥造,甚至出现严重的内容重复或复制现象。研究方法基本类似,多采用简单叙事的方式,要么在研究角度与方法及文献资料运用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么在行文叙述上尚未摆脱“革命话语”的表述范式,要么限于典型案例的解读,要么侧重于某些领域或某个具体问题的考察,要么流于相对空泛的宏大叙事而缺乏宏观研究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理论视野或对之关注不够,更缺乏整体的历史关怀和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难以反映革命根据地区域婚姻家庭与两性关系演变的全貌及其发生变革的复杂性与回复性、连续性与联系性。截至目前还未形成研究体系,尚未形成比较一致、有说服力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从女性角度研究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的成果屈指可数,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采用多学科交叉方法研究有待加强,研究视角有待拓展。婚姻研究涉及历史学、社会学、法学、人类学、民俗学等多种学科,要全面深入地研究革命根据地婚姻问题就不能无视其他相关学科方法和手段。

笔者认为对于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的研究可尝试新的视角和认识,具体如次:(1)以“女性、婚姻与革命(国家)”的理论建构,以大量原始婚姻档案资料为基本分析依据,通过对革命根据地时期女性婚姻生活与两性关系的多学科综合研究来克服先前成果中的某些缺陷,并进一步深化革命根据地史特别是根据地婚姻家庭史和女性史的研究,这是新的研究价值和学术意义。(2)将妇女婚姻形态视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动态发展过程,并在革命根据地建立及发展过程中探索一直延续着的社会文化关系中的文化脉络与变化原因,以求更深刻地说明妇女处境的社会和文化心理根源。(3)革命根据地时期女性婚姻研究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对各革命根据地历史、经济、社会习俗方面的研究则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区域性的妇女生活情形。绪论部分梳理学界较为关注的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相关研究成果,对于丰富和充实还很薄弱的女性史研究、拓展婚姻问题研究的视角和范围具有重要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