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育、运行绩效与响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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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一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第二、三产业的不断发展,国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国民经济在历经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后,呈现出明显的经济结构分化,逐渐迈入“新常态”。新常态的背景就要求我国必须一方面继续保持传统需求侧管理,一方面迫切要求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2015年11月10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农村农业的改革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然也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点。虽然我国农业产业占总产值的比重并不高,仅占9%,但农业一直是第二、三产业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一直面临着品质低下、效益不高以及结构失衡等问题。因此,本着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必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综合竞争力和农民收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今后农村改革工作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从而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着力点就是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体系。首先必须改变经营结构,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改变产品供给结构。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空前规模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镇与第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土地不断向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已经形成了农户与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的局面。我国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通过“农村土地有偿流转、业主规模经营”“农村土地量化入股、集体统一经营”“龙头企业带动、村企合作经营”“农村土地量化入股、农民与企业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尹希果,2012年),适应了农民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农村土地经营引入市场化机制,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农村土地价值,增加农民收入。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初,我国实现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高达3.8亿亩,占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8.8%。其中,参与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达6000万户,占26%。目前,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很多,主要包括转包、出租、入股等。其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农业经营主体以入股的方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林乐芬等,2015年)。

早在20世纪初,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就在一些第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萌芽。而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发展始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2008年10月19日,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10月,在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农村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农村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引导农民以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并且加强示范社建设。”此外,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工作启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由试点进入立法,农民农村土地经营权将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能通过市场运作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使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有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与保障农民的利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 ‘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尽管在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与实践的探索中,由农户农村土地经营权量化入股形成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由于产权不清晰带来的诸多难题。但是,以近些年不同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践来看,也遇到了一些发展瓶颈,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绩效增长受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入股社员的根本利益,本着退社自由的原则,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兴起退社风潮。中国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就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改革必须保障农民的利益,让农民最大限度地享受农村土地的收益。这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合作组织能否可持续发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1]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存在明显差异,产生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形式错综复杂。其分类方式也有多种,如,按照社员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分类、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范围分类、按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分类和按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分红方式分类等(陈建荣,2014年)。总之,各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建立时间、发展起点、组建方式和运行机制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其影响与阻碍各地区不同类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因素也存在差异性,这些不同的因素严重影响不同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健康稳步推进。

非社员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为提高非社员农户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意愿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而农民参与意愿的主动自觉和参与主体地位的确立与被尊重,将成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实施的重要助推力量(徐汉明,2014年)。虽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但其发展质量却存在较大差距。学者们研究发现,规模小、实力弱、运行质量不高等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共性问题,这严重影响着非社员农户入股与合作的意愿。根据农合论坛中的数据,截至2015年10月,虽然我国农民合作社成立数高达147.9万家,但各级示范社只有13.5万家,占比仅9.12%。很大一部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有不符合规范的现象,甚至有一大部分在登记后从未开展过经营业务活动。调研中发现,非规范性的经营方式严重降低了社员农户与政府部门对其运行绩效的评价,有的地区已经出现退社现象。社员农户的消极评价与退社行为,引起一系列的连锁效应,最终影响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王鹏等,2011年)。因此,要正确引导农户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是典型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我国不少地方政府管理者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的探索创建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而正是这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的创新,诱致国家政策发生改变。可以说,我国乡镇的管理者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改革与创新中是先驱者与开拓者。这些乡镇管理者对各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践中的障碍与难题有十分深刻的认识。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部分地区萌芽到全国范围内兴起,不同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绩效评价如何?影响非社员农户入股意愿的因素有哪些?社员绩效评价对非社员农户的入股意愿影响程度如何?各地区存在什么差异?管理者视角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运行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与障碍?本书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总结与归纳,结合国内外农民合作社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优化方案,为我国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以及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二 选题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保证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承包权农户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结合良好的农村土地金融供给,形成良好的农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体系,并切实保障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本利益,是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改革不仅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农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环节。

实践方面,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这就要求我国应增加消化过大的农产品库存量、加快粮食加工转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从全国部分地区的实践情况不难发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有效地促进集合散落在农户手中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实现规模化经营,进而提高农户与农村集体的收益。但是,由于诸多限制与难题的存在,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存在非规范运作现象,另一方面并未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真正稳定可持续地推广。由于在市场运作的大环境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户的集合,因此,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作的研究,探析限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受限的根本原因应该落实到微观农户上去。作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最关键的载体,农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已经以入股方式加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农户,另一类是仍未加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非社员农户。由于农户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动态决策过程,社员农户对自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评价自然会影响非社员农户的入股意愿,进而影响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因此,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微观主体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书的研究视角就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微观主体:社员与非社员,以及乡镇管理者,重点分析入股社员对加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绩效评价以及影响因素,管理者视角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尚存在的难题、运行障碍以及对非社员农户加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决策响应意愿以及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现阶段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与进一步的优化路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