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概念界定和选题意义
一 中间商及其制度的概念界定
中间商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问题被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大量的商业和经济文献均对中间商有所描述,并有一批学者对中间商为何存在于市场给予了解释。有学者认为中间商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内生分工的结果。例如,Kohn认为中间商的兴起是交易费用下降所引起的专业程度提高所带来的“副产品”。[28]Johi和Leach认为在同质性产品情况下,当供应商可以选择做生产者还是中间商时,如果做中间商收益大于做生产者收益时,中间商就会从供应商中内生出现。[29]国内学者庞春认为,交易效率的充分改进(或单位交易费用的充分下降)促进了交易服务活动从生产活动中的分离,从而导致交易服务中间商的出现。这种分离意味着交易服务的供应与商品生产之间的分工,也就意味着交易服务部门与生产部门之间的分工。[30]有学者基于市场有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与提高议价能力的需求,对中间商功能进行研究时,将中间商视为外生给定的。在这些分析框架中,他们假定生产者(包括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天然分割。[31]关于中间商为何存在于市场,还有别的学者从其他角度予以了考察,但本书不着眼于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上,而是重点关注中间商在一些行业发展中起着怎样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什么是中间商进行考察。
学界通常认为中间商是经济交换的“枢纽”,他们通过提供交易服务把生产者和消费者联系起来,并使他们处理的交易品的价值增加。从这个角度而言,中间商是特殊的生产者——交易服务是他们的特殊产品,这些反映了专业中间商的本质特征。关于中间商类型的划分,有很多划分方式。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费尔南(Fernand Braudel)、美国企业史学家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Alfred Pupont Chandler)等学者明确或隐含地对中间商类型进行了划分,将中间商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中间商被称为佣金中间商(或代理中间商、经纪人、中介等),他们主要靠协调、撮合交易赚取佣金;另一类中间商指加价销售中间商(如批发—零售中间商)。[32]但是正如国内学者庞春总结的那样,他们没有解释中间商提供的交易服务的性质,没有解释中间商的经济学性质。基于这些不足,庞春使用经济学家杨小凯提出的超边际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分别对佣金中间商和加价中间商为何存在于市场进行了模型刻画,证明专业中间商是交易效率充分改进所导致的分工的结果。同时,还讨论了中间商在交易中的身份及权利。在佣金中间商交易模式中,由于中间商没有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中间商不具有独立作出决策的权利,它们只是遵照买卖双方的指令与安排提供交易服务的,佣金费用反映了他们提供的交易服务的价格。在加价中间商交易模式中,由于中间商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因此能独立作出交易决策。[33]
如果市场是经济学家理想中的完美市场,有关中间商类型的“两分法”,无疑是合理的。但是,由于社会历史禀赋和各种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市场还不够成熟,交易中的参与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对称的,即某些参与者在市场中拥有某些优势(如拥有定价权、出口权、资金和信息优势等),某些参与者处于弱势地位(如只能被动接受价格、资金和信息有限等)。拥有优势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间商常利用他们的优势,尤其是利用客户(生产者)对市场信息了解的有限性,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谋取私利。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或管制,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间商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机会主义和掠夺,并给经济带来强大的负向激励的现象普遍存在。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为我们考察、剖析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间商在经济中的作用,提供了非常好的历史样本。
在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市场中,存在众多中间商,但最为重要的是洋行、买办和行栈。洋行是代理海外商人销售工业品和采买中国农副产品赚取佣金的中介机构。在近代中国对外贸易中,洋行具有商品定价权,尤其是为海外商人采买中国农副产品时。洋行需要先采买样品,开具价格,寄交海外委托之商人,海外商人按照市场行情通知在华洋行,委托其采买,洋行从中可得到一定比例的佣金。关于买办的身份,尽管一直存在争议,但其具有洋行代理人又具有独立商人的双重身份是被学界普遍认同的。日本学者内田直作对买办的身份给出了较为合理的概括,“他们自己拥有资本,但为了保持使他们安全的、作为外国人之仆的地位,他们从外国商人那里接受名义的薪金。然而他们事实上是自由贸易的商人,是商人之中的商人。所有商行之转运皆经过他们,如没有他的定价,一切买卖皆不成”[34]。行栈不仅是代理内地商人与洋行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媒介,同时,也是自买自卖的交易主体和沟通银钱业与内地商人的金融媒介。
在近代中外贸易过程中,也有部分洋行收买中国农副产品,贩运到海外市场销售,但这并不是他们主要的角色,随着贸易的推进,他们越来越多地扮演着佣金中间商的角色。而买办和行栈同时兼具佣金中间商和加价中间商的角色,他们一面买进货物,加价售卖给洋行,成为加价中间商,一面为内地商人和洋行的交易进行撮合,成为佣金中间商。需要说明的是,在本书的研究中,洋行、买办与行栈自买自买的行为,被视为与内地客商一样的角色——买进原料,加工产制,转手售卖的加价中间商;而书中所言的中间商是指洋行、买办和行栈在贸易中扮演的代理买卖、撮合交易的佣金中间商。虽然赚取佣金是洋行、买办和行栈获利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就他们在市场中扮演的角色而言,他们又不是理论化的佣金中间商。因为在近代中外贸易中,无论他们是否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在相当程度上,具有独立作出决策的权力,这主要是由他们具有的市场强权地位和优势决定的。因此,理论化的佣金中间商含义,并不足以涵盖近代中外贸易中的中间商内涵。为此,笔者有必要对本书研究的中间商予以概念性的界定。
本书旨在勾勒近代中国对外贸易秩序的主线,借以考察近代华茶贸易制度的构建过程、内涵及其特征,华茶交易的内在逻辑和利益分配关系,以及华茶贸易制度对茶业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依此目的,本书以洋行、买办和茶栈及其主导构建的贸易制度为研究对象。研究表明,在近代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尤其是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府无力为市场提供必要的市场秩序,贸易所需的秩序和制度由具有市场强权地位和优势的洋行、买办和茶栈等市场中间商主导构建。在这个贸易制度中,洋行、买办和茶栈等中间商牢固地掌控华茶对外贸易中的一切交易,也正基于此,他们最大限度地攫取茶叶贸易中的利润。总而言之,洋行、买办和茶栈等中间商在近代华茶贸易中所具有的市场内涵——主导构建贸易制度、掌控一切贸易和贪占大部分贸易利润,非理论化的中间商所具有的特征与内涵。基于对这些内涵的认识,本书研究的中间商是指服务于中外贸易的凭借自身市场优势主导贸易制度构建的,并以此操控贸易攫取最大利润的洋行、买办和行栈等市场参与者,他们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的参与者(不仅为贸易提供交易服务,更以交易中间商的身份参与交易)。本书研究的中间商最大的特点在于他们是制度的制定者和贸易的垄断者,且兼具佣金中间商和交易中间商的双重身份,另外,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他们的身份常常在这两种身份之间互相转换。
对制度探讨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这方面丰富多彩的研究无不建立在科斯(1937,1960,1988)、诺思(1990)、威廉姆森(1985,1996)等新制度经济学先驱的思想上。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种人类在其中发生相互交往的框架,由正式的成文规则以及那些作为正式规则之基础与补充的典型的非成文行为准则所组成,它们制约着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交易。诺思还对制度和组织的概念进行了区分。他认为组织是在制度框架下,由若干社会成员组成的团队,它们执行和贯彻制度规则和标准,就达至其目标而言,组织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角。[35]同时,诺思还认为制度和组织存在的目的总是试图降低交易成本,但总是实现不了最优化,尤其当经济变迁和技术革新亟须制度创新时表现为甚。为此,他提出了两个制度变迁长期滞后的原因:强权的特殊利益集团在旧制度下获得利益;多重均衡和历史的随机扰动。[36]其他学者对制度的理解,除了表意上细微的差异,几乎采用了相同的形式。本书基本采用诺斯有关制度的解释,具体到本书研究的具体案例而言,这里所谓中间商制度是指洋行、买办和行栈及其同业组织主导制定的贸易、借贷和“征税”(凭借市场强权攫取的超额的好处)等规则,以及基于这些规则基础上人们形成的信念。[37]
二 选题的理论意义
怎样看待中间商存在于市场的合理性,以及与中间商制度相关的成本与效率问题,一直是困扰经济史和经济学的一个疑难问题。中外学者从市场的角度对此给予了考察。中间商及其制度是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间商制度在交易中的重要性,首先被西方现代经济学家所关注。西方经济学家对中间商及其制度的关注,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研究并不深入,这一时期基本可视为中间商研究的初期阶段,该阶段关于中间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买者与卖者直接交易和二者借助中间商间接交易之间的差异。学者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中间商通过存货管理来熨平市场供求的波动,以实现均衡价格,同时出清市场,并依赖存货创造了市场的流动性(Stoll,1985;Demsetz,1968;Glosten和Milgrom,1985等)。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有关中间商及其制度的研究并不被主流经济学家所重视。[38]之所以如此,主要因为这一时期关于中间商的研究缺乏主流经济学模型化范式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后期,A.Rubinstein 和A.Wolinsky 假定中间商外生存在于市场中,以此假设为基础,二者共同构建了R&W模型对交易中存在的摩擦和中间商功能给予刻画。[39]该模型初步奠定了中间商制度的理论基础。Biglaiser认为中间商的存在是市场内生的,并以此为假设前提,论证了这样一种认识:向一个存在逆向选择机制的市场引入一个垄断的中间层,可增进交易的效率。[40]在Yiting Li构建的中间商模型里,中间商被视为一个拥有出色专业技能的商品鉴定者,他们凭借专业技能和知识能辨别商品质量的高低与否,来增加交易者之间的信任,以及他们交易信息的充分性,通过增加信任和信息能够抑制交易中的逆向选择行为,从而避免道德败坏,解决交易中的“柠檬市场问题”[41]。丹尼尔·F.斯普尔伯把金融领域中的中间化交易制度扩展到一般化的市场,他认为厂商是市场的制造者,并将其发展为“厂商的中间层理论”[42]。虽然丹尼尔·F.斯普尔伯的中间商理论大大拓宽了中间商及其制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但是,他把中间商理论应用到生产企业方面,认为生产企业也是中间层。需要说明一点,将生产企业视为中间层并不是笔者在本书中所研究的专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匹配服务的市场经济主体。
综观西方学者对中间商及其制度作用的考察,多是从市场角度给予肯定。中间商的市场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市场价格并促成市场均衡的形成、促进市场交易并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市场交易风险、降低市场搜寻成本、抑制逆向选择并减少道德风险五个方面。为此,相当一部分西方经济学家主张管制当局应该放松对中间商的管制,丹尼尔·F.斯普尔伯就主张管制当局应放松一些对价格进行控制和伤害私人中间层发挥其市场功能的政策限制。他建议政策制定者应尽量放弃一些想当然的认识:如果中间商制造市场和对交易商品进行定价的话,就会出现不充分的市场竞争。[43]梳理西方学者对中间商及其制度的研究论文,不难发现,他们多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研究对象,却不太关注不同国家、地区的社会制度、市场发育程度等差异,仅从市场逻辑进行抽象推理,得出普世的结论。这样的研究模式得出的结论并不适合运用到落后国家市场中去,因为落后国家市场制度不尽完善,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社会和政府对市场必要的监管有时严重缺位。如果过分放松必要的管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严重,中间商必然会凭借市场网络、信息、资金等优势,构建起垄断交易的局面。为维护自己的垄断利益,中间商在交易中的功能变得不再有效率,市场也会因此失去公平。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整个交易链条利益分配的失衡,从而导致交易制度的失衡。
中间商制度在近代中国普遍存在。对近代中国市场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中间商制度,有学者基于科斯的“由于市场费用的存在,所以才会产生企业”思想,认为由于近代市场空间与制度上的分割性,由于中间商的存在,能够减少交易者(如外埠商人)了解价格信息,寻找客户与货源需要为之付出的交易成本。[44]这种认识具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这种认识却没有考虑近代中国社会具有的特殊环境,即近代中国政府,尤其是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相当羸弱,政府和社会不能提供有效而必要的监管制度。然而,政府和社会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管制和规范,在现代经济中又是非常重要的。尽管丹尼尔·F.斯普尔伯等西方学者主张放松对中间层的管制,但他们也承认一定的管制是必要的。当中间商及其构建的交易制度得不到有效而必要的管制时,市场中间层或中间商会凭借其自身市场的优势,构建起怎样的市场制度?有一种可能,历史也不断提供这样的例子,即它们凭借自身市场优势,主导构建起一个只有利于自己却不一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市场制度,正如诺思指出的那样,“制度未必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率而被创造出来,相反,它们之所以被创立,是为了服务规则制定者的利益的”[45]。
制度变迁是有路径依赖的。一旦制度只是为规则制定者利益服务,却不是为实现社会效率而被创造出来,而且规则制定者力量不容易被推翻时,制度会在原有的路径上延续下去。由于存在市场完全与否、信息回馈连续与否以及交易费用是否显著的差异,制度有可能向良性路径和恶性路径两个方向变迁。良性路径依赖是指偶然事件引起初始某项制度安排的变迁,并形成某一特定的路径,在初始制度结构具有报酬递增的情况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或效率的提高,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具有同向合力,导致制度结构的优化,带来良好的经济绩效。恶性路径依赖是指制度变迁沿着既定的路径,在初始制度的效率低下,或者初始制度开始是有效的,但随着新情况出现,初始制度效率变得低下,并且得不到调整,这样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或低效的状态下,一旦进入锁定状态,想要脱离初始的制度结构异常困难,往往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依据习惯和方便起见,笔者仍将良性制度变迁简称为制度变迁,恶性制度变迁简称为制度锁定。
在中国近代的一段时期,尤其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国家被排除在制定规范各方之制度的权威之外,作为能够影响市场运行的在华洋行、买办与行栈,凭借他们有利的中间商地位构建了贸易制度。为说明以洋行、买办与行栈等为主体的中间商制度给产业发展带来的影响,笔者将问题研究落脚在对近代中国社会经济有巨大影响的茶叶对外贸易领域,以此作为问题研究的把手,对近代中国中间商制度的形成过程、内涵、市场逻辑及其对茶业发展、贸易进程的影响给予考察。本书结合近代华茶贸易研究发现,洋行、买办与茶栈在华茶对外贸易中获取了丰厚的垄断(洋行垄断出口权、定价权,买办与茶栈垄断货源)之利。他们从垄断茶叶贸易中获得的“好处”远大于从变革茶业制度中获取的可能收益,为此,他们极力维护他们主导构建的华茶对外贸易制度,反对有损于他们利益的变革。由此,将近代华茶贸易制度纳入“恶性制度”路径上来。这种贸易制度仅对他们的利益分配有利,而对近代中国茶业发展、贸易不利。这种制度一方面推高了华茶成本,另一方面将华茶质量限定在低劣水平,造成华茶在国际市场上因为“价高质差”而无竞争力,并使变革华茶贸易制度异常困难。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中间商在某单一市场上的功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主要表现在出清市场、制造市场、消除不确定性、提供信息、提高交易效率、辨别商品质量、影响投资激励七个方面的作用。[46]但是,历史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在近代华茶贸易市场中,作为中介地位的洋行、买办与茶栈,尤其是茶栈在茶叶贸易市场中,不仅是产品交易的中间商,而且在茶业金融、运销中也居于中间商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贸易主导者最大利益的实现,不再仅仅依赖于某一个市场,而是依赖于多个市场。这样,贸易主导者为寻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牺牲某一个市场的效率与公平。笔者研究发现,在近代华茶对外贸易中,贸易主导者是以牺牲茶叶交易中的效率与公平为代价,来实现其最大“好处”的。通过对华茶贸易的中间商制度研究发现,在缺失社会或政府必要管制时,中间商制度并不总是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的那样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抑制逆向选择并减少道德风险、减少交易风险、降低搜寻成本、有效鉴别质量等市场功能。相反,他们凭借强有力的市场地位,获取超经济的“好处”,而这些“好处”的获取,则是他们通过增加售卖者的交易成本、自身做出的逆向选择来实现的。通过该案例研究发现,研究中间商在市场上的一些消极作用,更能较为全面地考察市场中间商的功能和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研究丰富了中间商制度研究的内容与思路,乃至结论。
三 选题的现实意义
首先,丰富近代中国对外贸易研究。以往对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的研究,多侧重于贸易兴衰过程及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考察,对市场主体、交易流程仅作描述与介绍,而对市场制度如何构建,有着怎样的制度内涵,制度又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影响贸易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鲜有关注与分析。近代华茶贸易史表明,中间商制度在近代中国对外贸易进程中始终是显著的特点,对近代中国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中间商主导近代中国茶叶贸易制度构建的角度,本书对近代中国茶叶贸易的兴衰及其制度对中国茶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这为研究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制度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其次,对研究当代经济中的中间商市场行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一些市场结构、产品特性、运输条件等因素,商品销售离不开中间商。但是,常常由于监管的缺失或不足,造成中间商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市场等优势,进行垄断交易、掺假作伪、炒作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使相关产业链条中的利益分配格局扭曲,造成相关产业在恶性循环的路径上低效率运行。例如,近年来在牛奶、茶叶、化妆品、煤炭等行业中,就广泛存在中间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研究近代中国中间商制度与贸易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对中间商存在市场的合理性,尤其是其对相关行业发展带来负向作用的认知,对我们如何规范中介市场、加强相关行业的监管、培育良性市场制度等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对今天经济的再改革和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