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范畴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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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关于一般与个别两个命题的考察

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上有两个命题,这就是:(1)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2)一般、普遍体现了个别的特殊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这两个命题都来自黑格尔,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都讲到了。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这两个命题及其相互关系呢?在一般与个别的问题上今天重提上述两个命题有什么意义呢?

自然,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本是一个很古老的哲学问题了,但问题古老并不等于没有新意,更不等于人们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能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了。实际上,在整个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中,这个古老的哲学问题都一直贯穿于其中,成为历代哲学家经常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除了这个问题本身的性质和普遍性之外,还与社会实践的发展密切相关。个别与一般是我们在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和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我们几乎每天都要处理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的关系。关于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这里把它们当作同一序列的概念来用)的关系问题,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其中有一层意思就是上述第一个命题。他说,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这个命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就是说,当我们讲到一般时,是把诸多个别的非本质差别舍弃掉了,并没有把所有个别的一切细节都包罗无遗地囊括于自身之中,而只是把它们共同的、本质的方面概括进来。因此列宁说,任何个别,不管是怎样的个别,不管这个个别在整个体系中占有多么重要的地位,它们都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

另一个命题,黑格尔的原话是:“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包含着特殊东西的丰富性的普遍。”在这句话的下面列宁有一个评述性的语言。列宁说这是个“绝妙的公式”,“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性、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然后又加一个批注:“好极了!”[1]这就是说,当我们讲到普遍的时候,它是抽象的,没有抽象就没有普遍,但“不只是抽象的普遍”,在普遍中也体现了个体、个别、特殊的丰富性。黑格尔在阐述这个论题时举了三个例子。一个是,同样的一句格言从一个不懂事的年轻人口中说出与从一个饱经风霜的成年人口中说出时,它的含义、力量、意义、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即使那个年轻人对这句格言的理解完全正确,也是如此。另一个例子是文法。文法对于一个初学者来说是一回事,而对于一个通晓语言及其本质的人则是另一回事。这个道理和第一个例子一样。第三个例子是逻辑。对于刚刚开始研究逻辑的人来说,是一回事,对于研究了各门科学之后再回过头来研究逻辑的人来说,则是另一回事。黑格尔的这几个例子都在于说明,同是格言、文法、逻辑,对不同的人说来情况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抽象的,有的则比较具体。黑格尔第一个提出具体概念这个问题,依他看来,概念不只是抽象的,同时也是具体的。概念是具体的,就是说它体现了特殊东西的全部丰富性,因而概念愈高,内容也就愈丰富。这是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黑格尔无疑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讲这个问题的,但就其把概念的抽象与具体结合起来,打破了哲学史上把概念仅仅理解为抽象的,提出了“具体概念”,这却是他的一个了不起的历史功绩。

以上这两个命题表面看来是相互冲突的,既说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进入一般之中,同时又说,一般中体现了个别的特殊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这岂不是相互冲突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内外的一些学者都作了些研究和探讨。有人说,这两个命题是相互矛盾的,但又是统一的。怎么统一呢?人们大体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种,试图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区别上来解决,认为第一个命题是从本体论意义上说的,而第二个命题则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说的。说“个别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指的是客观世界本来的状况,说“一般体现着个别东西的全部丰富性”指的是认识的结果,并不涉及本体论问题。所以说两个命题虽然看起来是相互冲突的,但借助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区分则可以使它们统一起来。持这种见解的人在论说中暴露了这样一种趋势:似乎客观事物本身是分为两半的,一边是个别,一边是一般,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多一点,一个少一点,即把一般与个别的差别性归结为数量上的差异。显然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认为这两个命题都是从认识意义上说的,两个命题都不涉及本体论。即认为在客观世界本身并不存在个别与一般的区分,也不可能作这样的区分,只有在认识活动中才有个别和一般的区分。所以上述两个命题在认识论中就“完全统一”起来了。在我看来,如果仅仅就认识论意义而言,它在解释那两个命题的“冲突”时也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是这种见解却无法说明,如果在客观世界中,根本就不存在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和区别,认识上或概念上的区分怎么是可能的?一方面在本体论意义上根本否定个别与一般之联系或区分,另一方面又认为可以在认识论上区分或“统一”,这显然是说不通的。列宁在讲到逻辑概念的抽象性时曾说:“当逻辑的概念还是‘抽象的’,还具有抽象形式的时候,它们是主观的,但同时它们也反映着自在之物。自然界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既是现象又是本质,既是瞬间又是关系。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隔离性来说是主观的,可是就整体、过程、总和、趋势、泉源来说却是客观的。”[2]概念在内容上的这种客观性当然也适用于个别和一般问题的考察。所以,那种把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和区分完全归结为认识论意义上的考察方法,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种理解认为,上述两个命题既是本体论的,又是认识论的,都是就本体论和认识论统一的意义上讲的。“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以及“一般、普遍体现着个别的特殊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这两个命题的统一,只能建立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之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我以为这种意见是可取的。下边试做一些分析。

第一,无论是个别或一般,都是事物自身的属性。事物发展链条的不同阶段,是同一个世界的部分、阶段。个别的存在是以当下感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而是显而易见的。个别事物是我们认识的起点,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直接对象。“一般”不是像个别那样,以人们可直接感知的形式而存在,也不是与个别相并列的两个“存在”,而是通过诸多个别而存在的。它(一般)是指不同的单个事物中存在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唯物辩证法所说的一般或普遍,既不是人们的直观或感性经验所直接反映的具体存在物,也不是纯系人们的抽象思维编造出来的符号、名称,更不是某种先于客观世界的不可捉摸的永恒实体或绝对精神,而是客观地真实地存在于千差万别的个别之中的那些本质同一的东西。也就是说,一般是存在的,客观的,本体论的,虽然它不以直接感性的形式存在,但它是以间接的形式,通过个别、特殊的中介而存在的。一般存在的这种客观性,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在每一事物的内部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结的客观性或内在性。

第二,一般和个别这两种属性又是相互联结的。这种联结的客观性、内在性是人们所以能够对它们加以把握的基础。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提醒我们要善于从每一事物的内部发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互联结,还要从一事物同他事物的关系上发现二者的联结。简言之,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不是什么人强加给客观事物的,客观事物本身就存在这种属性。这是我们对它们加以区分的客观基础。

第三,我们不要忘记这种区分是相对的,一般与个别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第四,列宁说一般是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是本质。毛泽东说矛盾的特殊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都是在强调不能把一般绝对化。作为思维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的一般,是把诸多个别的非本质的方面抛弃了,但其本质的方面又以改变了的形态内含于一般之中,作为一般的一个内在规定性、内在环节而存在。割断一般与个别的联系,这种一般就只能是空洞的抽象。

恩格斯在批判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时曾指出,“它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3]所以如此,就因为费尔巴哈的道德论过于抽象,抽象到没有内容,不着边际而又想包容一切的地步,所以它是到处适用又到处不管用,是软弱无力的。

今天,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再也不能搬用别人的现成模式,也不能用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来束缚自己的手脚。邓小平同志在中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开幕词中讲,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对毛泽东同志关于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运用和发展。对外国的东西不能照搬照抄,对我们以往的事情也要分析。比如对生产关系,积多年的经验,我们就总结出了这么一个科学论断: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没有什么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找到在每一个阶段上能够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便于继续前进的具体形式。几年来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取得了伟大的成功,在目前阶段它是最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有效形式。

过去,由于把“一般”绝对化,把普遍的东西绝对化,切断了它与丰富多彩的实际生活的联系,使我们吃了不少苦头。把一般绝对化,直接地会导致思想僵化,只能助长懒汉思想的滋生发展,而会丧失探讨新问题、研究新事物的兴趣和勇气。实际上,把“一般”绝对化乃是造成思想僵化、头脑为某种固定模式所束缚的一个重要认识论原因。因此,结合新的实践,进一步研究和弄清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勇于进取的观念,荡涤教条主义的恶习,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果说,社会主义建设是一般,那么它在各个国家的具体表现就是个别,在我国它表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也表现为其各自的特点。所有个别的一切特点,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在一般之中并没有也不可能把一切个别的一切细节都囊括无遗。此即一般之所以为一般、普遍之所以为普遍之所在。但是,在一般或普遍之中,又不仅内含着中国的某些重要特点,也内含着其他个别的某些重要特点,体现了个别的、特殊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这又是一般或普遍把特殊作为自己的内在性质的科学规定。这也是作为具体概念的一般或普遍与空洞抽象的“一般”或“普遍”之间的分界线。把特殊作为自己的内在规定,这是一般之所以为一般、普遍之所以为普遍的又一根据。

马克思在讲到生产一般时曾说“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别有不同规定的东西。……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见到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就忘记本质的差别”。[4]黑格尔也曾说:“一般乃是一个贫乏的规定,每个人都知道一般,但却不知道作为本质的一般。”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摘录了这段话,并加了批注:“注意:作为‘本质’的一般”。[5]作为科学抽象的一般不是没有内容的“一般”,而是在自身中包含有“不同部分”的一般或普遍。在我看来,这就是前述第二个命题,即一般、普遍体现着个别、特殊东西的全部丰富性的一层重要含义。因此,承认不承认进入一般之中的各部分本质之间的差别性,就成了区分空洞的抽象和科学抽象之界限,也是能不能把握具体概念的关键一环,是一般之中是否体现了个别之丰富性的关节点。

把差别包含于自身,是“本质的一般”的一个特性。作为本质的一般,它高于任何个别,它是“灵魂”,其有稳定性的特点,比个别深刻。同时,一般的这种稳定性也是相对的(相对于个别的多变性而言),即非僵死的,而是可变动的。并且,一般、普遍只有通过个别、特殊的变化发展的无限的、活生生的生动过程,才能保持其自身的同一性——规定性。也只有通过个别、特殊的东西的不断发展变化,一般、普遍才能在这种变动中不断提高它以前的全部内容,而使自己不断丰富和充实起来。这个过程也就是一般、普遍不断地体现个别、特殊东西之丰富性的过程。所以我们说,前述第二个命题的含义除了是指一般把差别包含于自身这层含义外,另一层含义即是指过程的这种变动性,因为一般或普遍只有在无限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才能体现个别的特殊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正是:“认识……认识前进运动的特征是:它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而在这些规定性之后的规定性就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具体……在继续规定的每一个阶段上,普遍的东西不断提高它以前的全部内容,它不仅没有因其辩证的前进运动而丧失了什么,丢下了什么,而且还带着一切收获物,使自己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充实起来。”列宁说,“这一段话对于什么是辩证法这个问题,非常不坏地做了某种总结。”[6]

现在,我们可以回过头来谈谈那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了。两个命题都是讲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但侧重点有所不同。“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这个命题,是在一般与个别的有机统一中着重从两者的区别上来规定“一般”的。命题之二则是在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中,着重从两者的内在联结上和过程无限发展的角度来规定“一般”的。如果说,“个别不能完全进入一般”是一般的一个方面的规定,是一般之所以为“一般”的一个科学规定,那么,“一般、普遍体现着个别的丰富性”则是一般之所以为一般的又一方面的科学规定。由于一切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进入一般之中,这就使一般获得了比较纯粹的形态;又由于一般之中,体现了个别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所以这个一般又不是那么纯粹的。“一般的含义是矛盾的、它是僵死的,它是不纯粹的、不完全的,等等,而且它只是认识具体事物的一个阶段,因为我们永远不会完全认识具体事物。一般概念、规律等的无限总和才提供完全的具体事物。”[7]正因一般是对诸多个别的共同本质的概括,所以它对所有的个别都是有指导意义的;但是,又因为一般的含义是矛盾的,有其“僵死”、“不完全”的特性,所以又不能简单地把一般原则套用于个别,即使是正确的原则也不能套用。因为套用和指导含义是不同的。指导意味着把一般的东西化为具体的东西,以获得一般原则在个别中的实现。同时,即使是经由科学抽象而得出的一般,也只是认识具体事物的一个阶段,而非认识的终结。因为具体事物的关系和联系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而且是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所以只有不断地再认识,只有一般概念、规律等的总和“才提供完全的具体事物”。由此看来,两个命题的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都是在通过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和区别中,强调不能把一般绝对化,不能把普遍抽象化。人类认识的历史告诉我们,思维的运动是辩证地进行的。对象愈复杂,认识的任务也愈艰巨。愈是新事物,就愈需要下工夫。人们在认识的过程中,概念抽象的程度愈高,在形式上离现实也就愈远,同诸多个别之间联系的环节也愈多,认识上发生失误的可能性愈增加,诸如脱离实际,把认识的某一片段直线化,把一般原则变成枯槁的没有生气的东西,思想僵化,等等。

正因为这样,我们就愈要坚持“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包含着特殊东西的丰富性的普遍,坚持这个辩证法的“绝妙的公式”,以求得在思维运动的辩证进程中少犯错误,达到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再现事物的本质。

考虑到现在我们所面临的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任务,特别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新问题,实践中的开拓前进需要理论上的突破、创新,因此以一般的东西为指导注重于研究新事物,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对实践所提供的经验敢于进行新的概括,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研究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特别是对于前述那第二个命题进行研究和正确理解,又是从思想理论上为探索新问题提供的可靠依据。笔者以为,在过去多年流行的教科书中,在讲到个别与一般的相互关系问题时,就笔者的视野所及,一般对于上述第一个命题是讲的,有的也引用了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的原话,并作了较好的阐述。而对于第二个命题,许多教科书中是不讲的,以至于有的大学哲学系本科毕业生对于第二个命题根本不了解,有的则认为第二个命题是“完全错误的”、“应当批判”,等等。至于把“一般”或“普遍”仅仅了解为“共同点”者亦不乏其人。笔者提出上述两个命题,认为这两个命题及其相互关系值得研究再研究的背景情况,也是把这篇文章的题目作了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

(原载《天津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注释

[1]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8页。

[2]《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

[5]《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7页。

[6]《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9—250页。

[7]同上书,第3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