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义、分类和特征
(一)服务的定义
“服务”通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产出的经济活动,因此“无形性”是基本性质,例如家政服务、音乐会演奏、零售业、保安、教育、旅行服务等,这些经济活动并没有产生实物结果。与制造业相比,服务有一些特点:一是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性,即生产过程需要消费者参与,服务供给和服务消费同时同地发生,例如教育服务,需要教师提供服务和学生接受服务同步进行,而制造业产品是先生产出来再进行消费;二是不可储存性,服务是一个过程,“随生随灭”,生产和消费不能错期,例如现场音乐会的演奏、看护病人、体育训练等,这个性质与同步性必然同时存在;三是需求差异性,有些服务需求的个体差异很大,不可能批量和标准化供给,如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等。下面,我们引用不同时期的两个经典表述,进一步说明研究者对服务一词的理解和定义。
法国古典经济学家萨伊较早研究了服务的内涵。他在1803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指出:“有一种这样的价值,它必定是实在的价值,因为人们非常珍视它,愿以贵重和经久的产品交换它,但它却自己没有永久性,一生产出来,便立即归于毁灭。”萨伊把这种价值称作“无形产品”,并指出:“无形产品同样是人类劳动的果实”“是资本的产物”[1]。萨伊所称的“无形产品”可以看作一种广义服务的概念,因为其范畴除了为他人提供“无形产品”之外,还包括“人从他人努力而得到的愉快”[2],这个表述已经很接近现代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功能:提供精神和心理消费,提高愉悦感和幸福感。
T.P.霍尔(T.P.Hill)在1977年提出了服务的一个定义:“服务是指人或隶属于某一经济单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经济单位活动所发生的变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即消费主体的变化和生产主体的变化同时发生,这种变化是同一的,服务一旦生产出来必须由消费者获得而不能储存”,“服务在其生产时一定要交付。这就成为它同商品生产的根本区别”,“服务在其生产时一定要由消费者获得,这个事实意味着服务是不能由生产者堆到存货中的”[3]。
上述两个定义指出了服务所具有的“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存储性”等典型特征,被此后的经济学家广泛引用。
近几十年,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对服务业上述定义带来很大挑战。信息技术的应用为一些无形、不可储存的服务提供了有形载体,例如音像制品将音乐会等无形服务过程变为有形制品,此时“服务”可以储存,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在时间和地点上可以相互分离。研究者对这些变化已经做出了反映,20世纪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Bhagwatti,1984)、桑普森(Sampson,1985)等学者相继扩展了服务的概念,他们将服务分为两类,即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和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虽然有了信息技术,但服务的“无形”特征并没有改变,有形的只是载体而不是“服务”本身。人们买存储介质,不是为了其本身,而是为了搭载其上的内容,例如文化娱乐制品是以有形产品为载体的无形服务。[4]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信息服务业可以被看作例外,大多数服务仍然具有前述特征。综合这些讨论看,服务的基本性质没有根本改变。因此,虽然存在争议,但却没有出现共识性更强的新定义,因此迄今为止,学术界仍然广泛使用上述性质和特征来定义和描述服务和服务业。[5]
下面,我们引用联合国《1993年国民账户体系》关于服务的界定作为一个权威定义:“服务不是能够确定所有权的独立实体,它们不能脱离生产单独地进行交易;服务是定做生产的异质产出,它一般是由生产者按照消费者的需要进行的活动,从而实现消费单位的状况的变化;到生产完成时,它们必定已经提供给消费者。”但联合国同时也扩展了服务的定义:“有一组产业部门一般划入服务业,它们生产的产出具有货物的许多特征……这些产业部门的产出可以确定所有权,它们经常储存在有形物体——纸、磁带、软盘等等之中,它们像普通货物一样可以进行交易。”该定义既指出了服务的异质性以及服务生产和服务消费的不可分割,又能容纳信息服务的“可存储”“可贸易”等新特点。该定义得到了经合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认可,并沿用至今。
在现实国民经济统计和管理中,并不对服务业下严格定义,而是采取“排除法”,即不能定义为农业和工业的产业就是服务业。联合国的《标准产业分类》(ISIC),把国民经济分为十个部门:农林渔猎;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供水;建筑业;批发、零售、旅馆、饭店;运输、储运、通信;金融、保险、不动产;政府、社会与个人服务;其他经济活动。后面7项合并构成服务业。
(二)服务是否创造价值:影响持久的疑问[6]
1.质疑的观点
亚当·斯密(Adam Smith)将经济行为划分为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两类,判断标准是能否带来资本增值和财富积累,在斯密时代,能够吸收大量投资、产生利润并积累财富的主要是制造业,许多服务业不具备这种性质,例如用人的劳动、艺术家的表演等,因此服务被认为是非生产性的。自斯密以来,质疑服务业的观点基本上来自这个标准,产生了延续至今的持续影响。[7]斯密之后约200年,另一个与斯密观点相似但角度不同的代表性观点来自鲍默尔(Baumol,1967),他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服务业生产率低的判断。[8]他认为,商品生产部门受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的影响,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实际工资随之增长,工资增长效应会“溢出”(roll out)到服务业部门,却因为这个部门基本上没有采用新技术和产生规模经济的空间,工资增长不能被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所抵消,因此,提供单位服务的成本将变得越来越高。他的研究发现,美国许多大城市由于服务业高成本,出现了所谓的“成本病”(cost disease),引发了财政危机,因为与制造业相比,服务业在生产方法和技术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他从一个相对负面的视角看待服务业的增长。
本书导言所举的电视机和家政服务员的例子就很典型:20世纪80年代初期,制造业中临时工(主要来自农村,与家政服务员有可比性)的平均工资约800元/年,到2014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6万元/年,北京更是高达52902元/年,但由于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每台电视机中的劳动成本并不高,单台电视机的价格反而下降。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工资水平要求趋向平均(否则就没有人持续在低收入行业就业),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必须向上述水平趋近,但由于家政服务的劳动生产率并未提升,仍然是一位家政服务员服务一个家庭,因此聘请保姆的费用大幅上升。从宏观看,随着服务比重上升,经济总体生产率增长将不可避免地下降。
2.肯定的观点
与斯密不同,另一些经济学家肯定服务的价值。比斯密略晚的让·巴蒂斯特·萨伊是这一派学者的重要代表。萨伊是效用价值论的创始者,他对生产的定义是: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他的另一个相关表述是:凡是需要支付价格的东西就是生产。[9]从这两个定义出发,萨伊必然将服务视为生产性劳动,因为服务同样创造效用,同样需要付费购买。他认为各类经济活动相互依存,没有服务,生产就难以顺利进行,社会无法正常运转,因此服务业也创造财富。
当代诸多学者已不再讨论服务业是否创造财富这个问题,而是视服务业为经济活动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的新增长点。20世纪四五十年代,科林·克拉克(Clark,1940)、让·福拉斯蒂(Fourastié,1949)等学者认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服务需求的比例也相对提高,因此服务业必定加快增长。稍后,维克多·富克斯(Victor Fuchs)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当服务业就业所占比重超过就业总数一半时,一个经济体就进入了服务经济时代,并据此判断美国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富克斯指出,服务最终需求增长和中间服务需求增长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许多学者也认可服务业自身效率较低这个判断。例如,富克斯就以1930—1960年的数据说明,就业向服务业转移的原因并不是商品和服务在收入弹性上的差异,而是在人均产出(生产率)上的差异。通俗地讲,由于劳动生产率低,所以需要吸纳更多人力资本。
3.马克思的观点及中国学术界的相关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30年,中国学者对服务业的看法主要受马克思的影响。和斯密相似,在那个特定的时代,马克思看到了技术革命和机械化带来实物生产力的巨大提升,看到了产业资本的扩张及其强大的盈利能力,因此他强调“物质生产”(material production)。马克思并没有专门针对服务业的系统表述,相关内容分散在其著作中,主要观点是:服务业对再分配有积极作用,但对价值和剩余价值没有贡献。[10]马克思还有一个观点也非常重要,即服务业存在“低效率”问题。他认为在商业部门,劳动分工并不是依据机械化过程,而是根据它们活动的专门化。商业企业数量的相对增长是因为商业领域的经济活动不容易实现机械化,因此没有规模经济。马克思不是最早表述这个观点的研究者,例如斯密也有过类似表述,但马克思的观点更加鲜明。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马克思的观点对实践产生巨大影响,例如苏联使用物质生产净值(Net Material Product)、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使用工农业总产值代替西方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指标,直接将服务业排除出创造价值的领域。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理论界开始关注国外的观点和方法,服务业发展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关于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是当时经济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11]到80年代中期前后,学术界开始从正面讨论第三产业的发展问题。[12]到90年代中期前后,服务经济理论研究进入了国内经济理论研究的主流,受到高度关注。
回顾这些争议可以看出,人们对服务业意义和地位的判断差异显著,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同时期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主要产业不同;二是人们观察、解读的角度不同;三是服务业本身具有复杂性,纳入当时“主流”理论框架中分析有难度。[13]时至今日,研究者对服务业的重要地位、价值创造等都有高度共识,但对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长带来的福利改善等问题,学术界仍然在研究、争论之中。
(三)服务业的分类
服务业的分类方法较多,从本项研究的内容考虑,介绍以下三种分类。
1.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何谓传统服务业,人们的理解和定义并不相同。本书使用以下定义:传统服务业是指早于现代制造业之前就存在的服务行业,如前面提到的家政服务、医生、保安、军队、旅行服务、零售商业、艺术生产、教育等。这些服务业具有以下经济学意义上的特征:第一,没有规模经济。由于这类服务生产和服务消费不可分离,消费需求又高度个性化,因此“批量”“标准化”“劳动分工”等产生规模经济的基本要求不能满足;第二,技术含量低。制造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高效率机器设备上,多数传统服务业是直接的劳务活动,机器设备难以普遍应用;第三,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这是上述两个特征的必然结果。
现代服务业是指随着现代制造业的出现以及因人们生活方式变化而发展起来的服务业。例如金融服务、商务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研发设计服务、信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从这些行业就可以看出,现代服务业具有技术含量高、规模经济显著、劳动生产率提高快的特点。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使一些传统服务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一些采用信息技术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了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例如以音像制品为载体的表演业、以网上交易为载体的零售业、应用了网络技术的远程教育和远程医疗等,都具备了现代服务业的特征。
2.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这是国内服务业研究中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生产性服务为其他生产者提供中间服务投入,生活性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最终消费服务。这种分类也被称为中间消费服务和最终消费服务。显然,在现代制造业出现以前,生活性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主体部分,例如前面多次提到的家政服务、保安、医疗、教育、旅行服务等。随着制造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迅速,研究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生产性服务业在服务业中已占有一半左右的比重,也是增长最快的部分(Gershuny and Miles,1983;格鲁伯和沃克,中译本,1993)。虽然理论上可以做上述划分,但在现实研究中对两类服务业进行测度是难题。因为许多服务业同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金融、流通、房地产、通信、批发商业等行业。因此在实践中,哪些行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哪些是生活性服务业,划分起来会有不少困难,重叠交叉部分较多。
3.可标准化的服务业和不可标准化的服务业
可标准化的服务业强调结果或过程的同质化,因此可以进行专业化分工,使用高效率设备,实现规模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例如信息、通信、金融业等。不可标准化的服务业与前者相反,不可能普遍用机器替代劳动,从事大规模同质化生产,其中一些属于专业知识密集型服务,如医疗、教育、文化、咨询等,另一些属于直接劳动型服务,如家政、保安、保洁等。这个分类虽然国内不经常用,但十分重要:它涉及劳动分工、规模经济、劳动生产率等经济分析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概念,两种类型的服务业对经济增长和服务相对价格变化的影响也很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