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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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否定有独立物权行为的立法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依此规定,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不承认有物权行为。以买卖契约为例,依照第158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须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学者称之为纯粹意思主义。

日本民法典与法国法相似。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依第177条和第178条的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其中所说意思表示,究竟属于债权行为,抑或属于物权行为,学者间难免发生歧见。而通说及判例采独立物权行为否认说。[11]

奥地利民法典在否认独立物权行为这点上,与法国民法相同。但按照奥地利民法典的规定,除债权契约之外,还须有交付或登记等形式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第380、424、425条)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只以交付或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奥地利民法则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此在立法主义上属于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之结合。